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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管理实施办法.docx

安全文明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努力减少和杜绝生产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和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项目部,必须按本办法组织施工和生产。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公司质安总监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安全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委员、总工程师和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主管劳动人事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质安总监制,总监对司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条文、标准,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工作;负责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核。

第六条保卫处是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常设机构,对全司的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考核督查,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各项目应根据职能、制度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在单位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第八条根据《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办法》,各项目经理部按工程类别、工程规模,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

各级专职安全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必须调动、更换的专职人员应经公司质安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九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和保证金制度。

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在每年年初或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公司工程科技部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

项目部与工程科技部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后,须向公司上交工程合同价1‰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

该保证金可以现金形式交纳,也可由财务资产部直接从建设方第一笔工程款或预付款中划扣,存入工程科技部在公司财务设立的专门的安全基金帐户上。

如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了预期目标,未发生安全事故,且未被上级及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保证金全数退回项目部,否则全数扣除。

第十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各级领导(经理、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承担技术责任,项目经理为现场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所管理的施工观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熟悉安全生产法规、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能力,并获得《湖南省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部要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其安全岗位职责,应根据工程的特点,严格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观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等规程、标准组织施工。

项目安全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施工队伍安全施工情况,负责本项目的工程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技术培训考核,教育广大职工懂安全、守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地遵章守纪,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学员、民工)和调换新工种、操作新设备的工人,必须先严格培训,达到标准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实行持证上岗,其中,电工、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金属焊接(气割)、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上岗操作。

认真做好职工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和节假日前后、夏收、秋收后民工返岗时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各级领导和操作者要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操作人员对违章指挥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招收使用合同工,上岗前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制定花名册,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一是施工公司进行安全教育,二是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教育,三是作业班组进行的安全教育),发给临时上岗证,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建筑施工现场常见事故剖析;

4.本工种、本岗位特点及安全生产防护的内容、措施;

5.作业人员自我防护知识;

6.安全纪律。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整体的和阶段的安全生产计划,加强目标管理,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并签订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让管理人员、班组长明确了解完成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指标,控制事故频率,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5.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批制度;

6.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应高度重视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对项目安全生产形成跟施工进度同步的书面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安全管理资料送公司工程科技部归档。

第十七条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必须有完善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脚手架、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十八条土建施工现场必须在入口处设置牌楼,标明企业及项目部名称、企业的质量方针等、挂有“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入场须知”、“工程进度表”、“安全生产十项规定”、“优良工程标准”、“安全标志牌”、“施工现场闲人免进”等字牌。

路桥施工现场必须在入口处设置牌楼,标明企业及项目部名称、企业的质量方针等、挂有“五牌三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组织机构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脾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路线纵断面形象进度图、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等),路桥施工现场各工点应设置工程标牌(工程名称、工程概况、业主(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质监单位(质监员)、安监单位(安监员)、开竣工日期、主要分部(项)工程等)和配合比标脾。

公路沿线应设置醒目的公里桩和百米桩,起终点位置应设置标段工程标牌。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堆放整齐,并竖牌标明:

名称、规格、产地、进场日期、责任人等;建筑垃圾如废木桩、废渣等应及时清理归位,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措施、制度,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十一条施工项目应加强工地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治安责任目标分解到人。

第二十二条施工项目、生产车间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各项达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必须采购、使用经省、市安监部门认定的安全劳保防护用品和安全网。

项目部应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员或安全员要根据工程进度,书面向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操作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安全交底。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五芯电缆,实行TN—S配电系统和二级漏电保护,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执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要求的安全电压。

第二十六条各种机电设备和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否则不得使用,必须建立交付验收制度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使设备处于良好运转状态,施工机械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

塔吊、施工升降机、建筑电梯等起重设备装拆与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实施,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必须平整、硬化,临建设施整齐,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道路和排水必须畅通,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等危险处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第二十八条脚手架、龙门架、支模架和安全网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搭设和维护,搭设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并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临街建筑外脚手架,必须采用全封闭等可靠措施,并搭设遮盖面足够的坚固防护棚,以防各种物体坠落伤害过往行人,通道出入口除搭设防护棚外,还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路桥项目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主体施工时,必须布设安全网;人工挖孔桩作业时,应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进行经常检查,孔口应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挡;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应悬挂警示灯;挖孔暂停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和标志,孔内应采取措施,保证良好的通风。

公路场地应有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连锁保护;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保管、贮存、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硬底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第三十条凡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公司,并保护好现场,按照国务院(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做到无迟报、漏报,严禁隐瞒不报,虚报,否则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检查组。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定专人限期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严格检查制度,建立公司每半年对在建工程检查一次,工程科技部不定期地对在建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各单位每季检查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检查一次,生产班组天天自我检查的制度,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安全员作好安全生产日志。

第三十四条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有权对全司各单位、各项目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停工通知单》。

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员对所管辖范围内存在危险较大的紧急安全问题和隐患有权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

各单位、各项目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整改方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必须报告公司总工程师认定,才能进行处理。

各单位、各项目部接到《停工通知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质安总监和工程科技部检查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复工,之前不得擅自复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

第三十五条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对重视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轻伤事故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的单位,和在事故发生险情前,奋勇抢救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和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基金,对经建设部、省建设厅、省建总公司、全年公司评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项目和生产单位,全年未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也未发生设备、火灾、爆炸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8‰以下的单位,以及为我司安全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进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帐户的任何款项,未经总工程师签字,任何人都不能动用。

第三十七条安全奖励基金来源

1.从公司奖励基金中划拨部分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内部的罚款。

3.项目最终被扣除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凡全年未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也未发生设备、火灾、爆炸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8‰以下的单位,年终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第三十九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1.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重大改进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者;

2.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3.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作出贡献者;

4.经建设部、省、市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达到优良的项目。

第六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

第四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重伤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一.对经检查发现有下列不安全行为的职工每人次罚项目经理部1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车间、不按规定戴安全帽者;

2.进入施工现场、车间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者;

3.非维修人员沿井架、门式架、外用电梯、脚手架攀爬上下者;

4.使用手执电动工具和机械不戴绝缘手套操作者;

5.上班时间带小孩进入生产场地者;

6.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看书报、与旁人交谈、及做与工作无关等事项者;

7.人工挖孔桩、预制梁吊装等特殊工序,未按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规操作者;

8.机械操作人员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或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者;

9.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

二.经检查发现有下列不安全行为的职工每人次罚项目经理部500元。

1.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

2.各类吊车吊物时无人指挥者;

3.在脚手架上嘻戏、打闹、追逐者;

4.擅自采用各种金属丝代替熔断丝使用者;

5.无电工执照擅自安装、拆除、修理电器者;

6.机械操作人员下班或擅自离开岗位后,不切断电源、电器开关箱不落锁者;

7.机械设备无证操作者;

8.无特种作业岗位证进行特种作业的人。

三.经检查发现有下列不安全行为的职工每人次罚项目经理部1000元。

1.从高处往下抛掷物体者;

2.擅自拆除“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者;

3.乘坐吊板、吊斗、吊篮上下者;

4.擅自拆除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者;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且不听劝阻者。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生产车间有下列违章之一者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1.每次检查,项目部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员不到位或安全员不持证上岗者;

2.施工现场没有设立牌楼、“入场须知”、“五牌一图”、“工程进度脾”、“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优良工程标准”、“安全标志牌”、“施工现场,闲人免进”等字牌者;

3.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平面总布置图布置,材料堆放零乱、场地未硬化、排水不畅或排水无组织,或用模板垫路,或因踩踏等造成材料污染者,或现场临时设施不按要求搭设者;

4.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搭设安全设施,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规程要求者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符合安全要求者;

5.不按规定架设安全网者;

6.在建工程四口、五临边没有设防护设施或设施不齐者;

7.塔吊等起重设备没有限位保险装置,或装置失灵者;

8.机械设备没有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者;

9.施工用电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88)者;

10.龙门架、塔吊、外用电梯、快速提升机未办理验收手续即使用者;

11.拆除旧建筑物未办理呈报手续,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而组织施工者;

12.采购未经省、市、公司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合格安全劳保用品和安全网者;

13.施工现场无足够的消防设施者;

14.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保管、贮存、销毁工作未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者;

15.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未设定安全防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路段无专人指挥交通者;

16.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和安全员按规定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经理部不接受,或项目经理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在规定期限内对限期整改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者;

虽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继续施工的则加倍;

17.凡被责令停工整改末采取有效措施的工程项目,对责令停工整改仍不停工以及停工工程未经公司质安总监、工程科技部同意擅自复工的,则加倍处罚;

18.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告者;

19.安全资料不及时记录、收集、整理、不齐全的,特殊性施工(如施工临时用电、超高及挑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支撑等)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

20.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不与公司工程科技部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或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21.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者;

22.未按规定频次检查或无检查记录者;

23.脚手架、龙门架、塔吊、外用电梯等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出现严重变形者。

第四十二条经建设部、省、市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未达到合格等级的项目,一次罚款1万元。

第四十三条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交底不清造成重大安全、设备、火灾事故的责任者除按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另按其责任大小给予罚款。

1.造成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0元;

2.造成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3.造成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4.造成事故一定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凡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和设备、火灾、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单位,经过事故原因分析,除按本章第四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外,同时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

1.每死亡一人罚款2万元;

2.每重伤一人罚款1万元;

3.发生设备、火灾、爆炸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罚款2000元;

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罚款3000元;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罚款5000元。

第七章安全奖罚程序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给的安全奖金由公司工程科技部写出专题报告,总工程师审核,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安全罚款,由各级安全部门和安全员提出,同级主管领导批准,或由质安总监提出,书面通知公司财务资产部直接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公司工程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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