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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学校代码:

10276

学号:

091040094

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THESIS

论文题目: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姓名

曹伊丽

学科、专业

刑法学(全日制硕士)

研究方向

经济刑法

指导教师

刘宪权教授

论文提交日期

2012年4月15日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硕士论文摘要)

专业:

刑法学(全日制硕士)

研究方向:

经济刑法

作者姓名:

曹伊丽

指导教师:

刘宪权教授

 

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支付手段,已经越来越被广泛使用。

由此,实践中关于涉信用卡犯罪也逐步呈现上升趋势,手段也趋于多样化。

恶意透支行为作为依托于信用卡载体而实施的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并未对其进行具体立法规制。

直到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中才被明确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后1997年《刑法》明确将这种行为方式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段之一,正式将其纳入刑法体系之中。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此让恶意透支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体系更为完善。

但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恶意透支犯罪无论是案情复杂程度,还是手段多样化的程度,都让很多司法机关无法通过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找到明确的答案。

因此,本文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作一定的研究,进而提出更为适宜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分别是:

第一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第二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研析、第三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要件研析、第四章“恶意透支”犯罪刑事立法定位及完善。

本文第一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主要介绍恶意透支行为的相关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将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沿革作了一定的分类介绍,并就不同的立法阶段和立法模式作了总结概括。

在对恶意透支行为相关法律规定有了一定了解之后,本章对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内涵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界定。

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厘清善意透支、民事欺诈与恶意透支之间的区别。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它们之间还有一个民事欺诈的问题。

对三者的区分必须同时考虑“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以及“经催收不归还”要件。

本章的最后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恶意透支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小额还款型”、“骗领信用卡型”、“里外勾结型”以及“团队合作型”四种主要形式。

本文第二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研析,主要对客观方面“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这一要件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构成犯罪的两个相互并列缺一不可的必要要件。

而对“仍不归还”应只作客观认定,将产生“仍不归还”结果的主观因素放在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进行讨论。

此外,本章还对透支数额的认定作了一定的分析,尤其是对于多种类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共存时数额的认定。

笔者认为,在处理多种行为方式且数额认定标准不同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时,我们应当对不同行为方式所涉数额分别作出认定,在确定基准后对不同的数额进行折算,并将相关数额相加,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标准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本文第三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要件研析,主要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持卡人”的含义作了深入分析。

《解释》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笔者认为,在具体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必须明确“明知”、“还款能力”以及“大量透支”的含义。

《解释》本项规定中的“明知”所产生的时间点理应是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前(包括透支时)。

而对“还款能力”的认定应当是一个客观标准,不受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的影响。

最后,对“大量透支”的认定标准应该高于“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但具体是介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之间还是更高,有待今后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此外,在对“持卡人”的分析中,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持卡人”只能是合法持卡人(包括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资料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

本文第四章“恶意透支”犯罪刑事立法定位及完善,主要对“恶意透支”犯罪立法原因进行了一定的评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增设“滥用信用卡罪”的设想。

笔者认为,“恶意透支”犯罪行为无论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方面都与传统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手段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宜将它纳入信用卡诈骗罪之中,而应当增设“滥用信用卡罪”进行规制。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构成要件透支数额滥用信用卡立法完善

Abstract

Creditcardsasameansofcreditpaymenthavebecomeincreasinglywidelyused.Asaresult,creditcardcrimeshavebecomegraduallyupwardandcrimesareconductedinvariousways.TheCriminalLaw1997expresslystipulatesmaliciousoverdraftactsasameansofcreditcardfraudandformallyincludeitinthecriminaljusticesystem.TheInterpretationonLawsuitsofCreditCardCrimesissuedbytheSupremeCourtandSupremeProcuratoratein2009(“Interpretation2009”)hasfurthersupplementedthecriminallawsysteminconnectionwithmaliciousoverdraftacts.Howeveritcanbeseenthatinpractice,duetothecomplexityofmaliciousoverdraftacts,theChinesejudiciaryauthoritiesoftenfacedifficultiesinfindingaclearanswerintheexistinglegislationandjudicialpractice.Therefore,thispaperanalyzesthesubjectiveandobjectiveelementsofmaliciousoverdraftcreditcardfraud,andthusproposesamoreappropriatelegislativesuggestion.

Thispaperisdividedintofourchapters:

thefirstchapterisanoverviewofmaliciousoverdraftcreditcardfraud,thesecondchapteranalyzestheobjectiveelementsofmaliciousoverdraftcreditcardfraudandthethirdchapteranalyzesthesubjectiveelementsofmaliciousoverdraftcreditcardfraud,thefourthchaptersetsoutthesuggestionsconcerninglegislativeorientationandperfectionforcriminallawinconnectionwiththemaliciousoverdraftacts.

Thefirstchapterintroducesthedomesticlegislationandforeignlegislationofmaliciousoverdraftact,thelegalconnotationofmaliciousoverdraft,andalsodescribesthemanifestationsofmaliciousoverdraftact,includingthe"micro-paymenttype","cheatingcreditcardtype","collusiontype"and"teamworktype".

Thesecondchaptercontainstheresearchandanalysisonthemainobjectiveaspect,i.e.“thecardholderfailstorepayformorethan3monthsuponthebanksrequesttwiceforrepayment”.Andthischapteralsoanalyzesandidentifiestheoverdraftamount,especiallytheamountidentifiedforthecoexistenceofmanytypesofcreditcardfraud.

Thethirdchaptercontainstheresearchandanalysisonthemainsubjectiveaspects,including“thepurposeofillegalpossession”and“cardholder”.Article6.2.1ofInterpretation2009providesthatifacardholderknowsnoabilitytorepay,hestilloverdraftsmassively,heshallbedeemed“withthepurposeofillegalpossession”.Inmyview,themeaningof"knowingly","repaymentability"and"overdraftsmassively"havetobeclearlyidentified.Inaddition,inrelationtotheanalysisonthe"cardholder",the"cardholder"convictedforthemaliciousoverdraftcreditcardfraudshouldbethelegitimatecardholder.

Thefourthchapterisaboutthemaliciousoverdraftact’scriminallegislativeorientationandperfection.Itincludesthemaliciousoverdraftact’slegislativereasons.Andonthisbasis,Iconcludesthatanewaccusation“abuseofcreditcardcrime”shallbeaddedintothecurrentcriminallawsystem.

 

Keyword:

maliciousoverdraft;creditcardfraud;theelementsofcrimes;abuseofcreditcard;legislativeorientationandperfection

目录

导言1

第一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2

第一节“恶意透支”的相关法律规定2

一、“恶意透支”的国内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2

二、“恶意透支”的国外相关立法及其他规定5

第二节“恶意透支”的界定7

一、善意透支的含义8

二、民事欺诈的含义9

三、恶意透支的含义9

第三节“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10

一、“小额还款型”恶意透支10

二、“骗领信用卡型”恶意透支11

三、“里外勾结型”恶意透支12

四、“团队合作型”恶意透支12

第二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研析13

第一节对“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理解和认定13

一、“经催收不还”是“恶意透支”的必要条件13

二、对“催收”的理解和认定15

三、对“仍不归还”的理解和认定18

第二节对数额的理解和认定20

一、透支数额的认定20

二、多种类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共存时数额的认定21

第三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要件研析24

第一节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和认定24

一、对“明知”的理解和认定24

二、对“还款能力”的理解和认定26

三、对“大量透支”的理解和认定27

第二节对“持卡人”的理解和认定29

一、对“合法持卡人”的理解和认定29

二、对“非法持卡人”的理解和认定31

第四章“恶意透支”犯罪刑事立法定位及完善33

第一节“恶意透支”犯罪立法原因评述33

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3

二、笼统地处理“骗”的含义33

三、主要客体相同34

第二节增设“滥用信用卡罪”的设想34

一、独立成罪的理由34

二、独立成罪的建议36

参考文献37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39

后记40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导言

众所周知,信用卡是银行或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有稳定收入的个人,便利其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但是,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支付手段,其在不断被广泛使用的同时,来自于信用卡业务的风险也不断上升。

恶意透支行为作为依托于信用卡载体而实施的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并未对其进行具体立法规制。

直到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中才被明确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后1997年《刑法》明确将这种行为方式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段之一,正式将其纳入刑法体系之中。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此让恶意透支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体系更为完善。

但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恶意透支犯罪无论是案情复杂程度,还是手段多样化的程度,都让很多司法机关无法通过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找到明确的答案。

因此,本文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作一定的研究,进而提出更为适宜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概述,主要介绍了“恶意透支”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恶意透支”的含义作了分析界定,总结了“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第二部分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的研析,主要对恶意透支客观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以及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作了深入分析。

第三部分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要件的研析,主要阐述了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对“持卡人”的理解和认定。

第四部分是对“恶意透支”犯罪刑事立法定位和完善的研究分析,提出了增设“滥用信用卡罪”的设想。

第一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支付手段,在现代社会中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信用工具。

“恶意透支”行为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手段之一,在实践中案发率较高。

因此,理论界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也相当重视。

笔者认为,研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首先要对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在此基础之上明确“恶意透支”行为的真正内涵以及“恶意透支”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

第一节“恶意透支”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惩治“恶意透支”行为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定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此罪到彼罪的过程。

并且,随着“恶意透支”犯罪行为愈演愈烈,国际上对其定性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呈现着多样化的格局。

以下将分两部分作简要回顾。

一、“恶意透支”的国内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以下具体详述:

(一)“恶意透支”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阶段

1.1994年7月11日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1994年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因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办理了一起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巨额现款额案件,而向公安部法制司请示定性问题,由此批发了第一个关于“恶意透支”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

该批复首次对“恶意透支”行为作了定性,即构成诈骗罪。

但是同时,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又给出了一个相对较为宽和的机会,即只要行为人愿意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透支数额,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需要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息处罚即可。

2.199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将恶意透支行为定性为:

“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解释首次以两高司法解释的名义将“恶意透支”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并且明确了在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获得从宽处罚的条件。

(二)“恶意透支”行为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阶段

1.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上述决定第14条首次将“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将其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并列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形式。

2.1996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上述办法第21条对“恶意透支”的定义给出了解释,即“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过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同时,第68条又对“恶意透支”的后果给出了规定:

“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显然是将“恶意透支”的含义限定在了犯罪型恶意透支。

3.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述解释第7条首次界定了“恶意透支”的法律含义,即“‘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上述司法解释不仅首次在法律上对“恶意透支”行为有了明确详细的界定,同时还规定了“恶意透支”的犯罪起刑点以及具体犯罪数额规定。

4.1997年3月14日《刑法》

97年《刑法》对“恶意透支”作出了不同于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定义,而将“恶意透支”定义为: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行为正式明确规定以信用卡诈骗行为入罪,并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具体的量刑幅度。

5.199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上述办法第155条规定: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上述规定基本上与97年《刑法》对“恶意透支”的定义保持一致。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并未明确非法占有的目的,似乎是将客观上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催收不还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虽未明确“非法占有为目的”等表述,但基于刑法理论认定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是隐含在其中的含义。

6.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述解释第6条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规定。

该规定对“恶意透支”作了新的定义,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做了界定。

笔者认为,本次解释是“恶意透支”行为入刑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正解释。

虽然在部分用语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以及值得商榷之处(具体详见后文阐述),但是,本解释毕竟是首次详细规定了认定“恶意透支”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以及入罪数额标准,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史上是值得记载的一笔。

7.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上述规定第54条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以及立案追诉标准有了明确规定。

该解释规定基本上承袭了2009年《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

唯一有所突破的就是明确了从宽处理的数额范围,即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恶意透支”的国外相关立法及其他规定

国外许多国家立法机关均对信用卡犯罪有所涉猎,其中立法规定涉及“恶意透支”行为的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日本、美国、瑞士、中国澳门地区等。

上述立法规定呈现着不同的立法模式,具体分述如下。

(一)设立“滥用信用卡犯罪”与诈骗罪共同规范信用卡犯罪

《德国刑法典》与《瑞士联邦刑法典》均单独设立“滥用信用卡”犯罪来惩治“恶意透支”行为。

上述两国的立法方式均是将“恶意透支”行为独立成罪,脱离原有的信用卡犯罪。

这种立法方式明确将“恶意透支”行为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分离,前者以“滥用信用卡”犯罪定性,后者依旧以刑法典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这种将“恶意透支”行为区别于传统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方式有利于明确区分两种行为的不同之处,而不至于混淆两者的本质内涵。

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方式有一定的借鉴性。

(二)根据不同行为定性并参考相关判例共同规范信用卡犯罪

《日本刑法典》并没有对信用卡犯罪设立相对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

譬如,伪造信用卡的按照伪造私人文书罪论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窃取信用卡的,按盗窃罪论处,处10年以下监禁;以他人名义从信用卡公司骗取信用卡的,视为同时犯有伪造私人文书罪和诈骗罪;犯有诈骗罪的,处10年以下监禁;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往的判例按诈骗罪论处,但日本法学界对此仍有不同意见。

由此可见,《日本刑法典》对信用卡犯罪的惩治基本上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定性,而一般使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即按《日本刑法典》第246条第1款的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

至于涉及其他特殊行为手段的,则按照具体侵犯的罪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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