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考试测试试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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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考试测试试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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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考试测试试题Word格式.docx

5、对于格式条款,有些国家规定了审查机会问题。

只要向消费者提供审查的机会,则该条款旧能成为有效的条款。

6、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近似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7、我国对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采取的是合同解决途径。

1)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9、当证书签发后,一般说来,期望在整个有效期内都有效。

认证机构无权撤销原有的证书。

10、认证机构办法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用来确认持有特定密钥的人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11、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师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12、我国《合同法》采取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于数据电文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13、既使与签署目的像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也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14、发件人不得以其支付指令有误或支付的原因不合法为由要求银行撤销已经完成的支付行为。

15、打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的行为,均属于侵犯隐私权。

16、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17、发端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是电子代理人。

18、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的,采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19、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的签名。

20、电子支付工具的使用,亦可能造成新的犯罪问题。

例如,电子支付制度可能会鼓励象洗钱这种不法活动,或是供网络赌博之用。

21、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从订购、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的电子商务是完全电子商务。

22、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

换言之,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各个国家的单独立法予以发展。

23、在封闭型电子计算机交易网络应用于商业领域时,法律上才产生了对于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问题。

24、为了确保认证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25、在线交易中,如果承诺人意图撤销其作出的承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26、认证机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认证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在政府的大力推动和企业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28、在技术方面,数据电文具体是电子的,还是光学的,磁力的,法律有必要加以限定,除采用规定的技术手段以外,即使其他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也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

29、数据电文尽管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产生一系列效力,但这不一定意味着,它可以用来缔约有效的合同。

30、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如何能确定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利用技术手段做出判断是十分容易的。

参考答案:

1、√ 

2、X 

3、X 

4、X 

5、X 

6、X 

7、√ 

8、X 

9、X 

10、√ 

11、√ 

12、√ 

13、X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X 

23、X 

24、X 

25、√ 

26、X 

27、X 

28、X 

29、√ 

30、X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

2.我国第一个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法律是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 

3.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特征主要是针对因特网的国际开放性而言。

(×

4.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5.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

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内容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错 

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 

2.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对 

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拟交付给被许可方的拷贝灭失的风险,包括以电子方式交付的拷贝,于电子信息交易合同成立时转移给被许可方。

)于被许可方收到拷贝时转移。

5.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持有者承担。

)侵权软件的经营者承担。

6.2001年修正之后的《著作权法》根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采纳的一个全新的法律术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7.为了使数据电文信息达到“书面形式”保存或提交的法律要求,《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是:

可以调取以备日后可以打印。

)可以调取以备日后可以查用。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由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错。

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9.在许多国家里,将认证机构按不同的层次构建起来,常被称作是公钥基础设施。

(对) 

10.根据货币法定的原则,电子货币要真正成为货币的一种,还须经过在实践中长期验证。

错。

需要经过国家立法的明确认可。

简答题:

1.域名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答:

因特网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

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

这两套地址系统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IP地址用二进制数来表示,每个IP地址长32比特。

因为使用起来不方便。

于是就发明了另外一套字符型的地址方案,即所谓的域名地址。

允许各个站点为自己的网络地址选择一个字符名字来命名,每一个域名地址都与特定的IP地址相对应,这样因特网上的资源访问起来就容易多了。

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主要内容包括:

(1)标识性

(2)唯一性(3)排他性 

2.数据库作为版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独创性、可复制性 

1.简述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立法产生的挑战?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

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

一方面是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对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法律规范的冲击,如书面形式问题、电子签名问题、证据效力问题等;

电子合同问题;

如要约与承诺的撤回问题、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问题等;

信息产品的交易问题。

另一方面是传统法律韵发展存在的障碍。

主要有三种情况:

法律规则的缺位、法律规则的模糊、法律规则不协调。

2.简述我国对数据电文归属规则的法律规定?

数据电文归属规则,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将电讯的发出与其发出者相联系的基本规则,它是确立交易当事人之间因数据电文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性规范。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9条对数据电文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规定: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送人发送: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电子认证的功能是什么?

’ 

电子认证是一种服务,其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

(1)防止欺诈。

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在线证书状态查询,满足用户实时证书验证的要求,从而解决了可能被欺骗的问题。

(2)防止否认。

电子认证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认证解决方法。

信息发送人难以否认电子认证程序与规则,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了大量的预防性的保护,避免一方当事人试图抵赖曾发送或收到某一数据信息而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发生。

. 

4.如何规范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主体?

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法律从来不承认虚拟主体,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并具备从事相应网上交易的资质。

为了保证电子信息交易的安全性,即使现实社会中没有对应的实体“摊位”或“门面”,电子信息交易的主体也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因此,电子商务法的首要任务便是确立网上交易主体真实存在的判定规则,保证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性。

在电子信息交易中,还有一些参与者,他们虽然不是交易的当事人,但是他们确是电子信息交易所必不可少的参与者。

这些主体包括银行、认证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等。

7. 

关于审查的机会,应适用以下规则:

(1)只有在以一种必定能引起正常

人的注意,并允许其审查的方式,才能使某人能利用该机会审查记录或条款。

(2)电子代理人具有审查记录或条款的机会,只有它因此一种可利用的方式,即能够合理地安排电子代理人对该记录或条款作出反应。

(3)如果记录或条款只有在某人形成义务或开始履行时才可利用来审查,某人有机会审查,只要他在拒绝记录时有权退还之。

然而,并不要求退还,如果记录提出对合同的修改或提供了特别的履行;

或在不涉及大众市场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记录或条款将在履行、使用或对信息访问后才开始提交,除非履行仅仅是交付复本。

(4)退还权可因法律或协议而引起。

36.简述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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