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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条例里面让它单独有一条,在第65条里边做一个规定,就是公务员或者参加《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也就是一个是参加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由所在的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来规定,这是一个什么意思,就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如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了职业病,是由所在单位来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他不从工伤保险基金里边去支付费用,就是他们没有参加到这个工伤保险基金里边来。

是相对的一套制度,这就说明了这个对公务员这一块儿做出了一个例行的规定。

3.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的义务

在法律里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向本单位内公示。

就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首先是用人单位参加没参加工伤保险要让职工知道情况,所以要把这个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那么你这个单位和职工都应当遵守一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伤害,这是你的基本的义务。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就是当职工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一定要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现在主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具体的承办工伤保险的事务,把经办工伤保险的机构给予明确,这就是总的工伤保险的一个社会的概念。

二、工伤保险基金

(一)增缴工伤保险基金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首先要增缴工伤保险基金,增缴工伤保险费主要是按照《社会保险费增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增缴规定来执行,就在我们国务院颁布的一个社会保险法增缴暂行条例里边,当时主要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失业保险的增缴来做出一个规定。

工伤保险的增缴也是按照这个规定和条例来执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及时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登记之后要申报,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费用缴纳到经办机构之后形成工伤保险基金,这个工伤保险基金主要一个是由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个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还有就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收入来构成,形成我们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工伤保险费的收取

工伤保险费的收取不是说随便的乱收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按照法律的规定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不是随便定一个基数,定一个比例收上来就行的。

就是根据我支的情况来确定我该收多大的规模,收支要达到平衡。

按照这个原则确定一个费率怎么来交。

但是我们也知道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国家要求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的程度,来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就是有些行业可能费率高,有的行业的缴费的费率比较低,是根据你这个工伤风险的程度来确定的。

同时对这个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的情况在每个行业内又有不同的费率的档次。

分档次的目的就是防止很多东西一刀切,因为每个行业、企业发生工伤的风险不一样,有些行业可能是高风险的行业,有些行业很少发生这种工伤风险。

如果都是一刀切所有的行业企业都是一个标准来征收,那么对有一些不那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这些行业缴费过多,他就觉得这不公平。

因为我这个行业很少发生工伤事业,我干吗交这么多钱呢,他就是心里面就是不平衡,所以这个一方面我们就是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不同的费率。

这个行业的工伤风险的程度越高,你的交费就应该越多,一方面是保障你的职工受到伤害的时候给予救助,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这种收费的这么一个杠杆,因为你的风险高,我就要对你收费高,你想办法通过一些技术改造,通过一些管理把你的工伤风险的程度降下来,最后来衡量你的工伤发生率比较低,那么你的费率也可以降下来。

也就是说缴费的费率的档次的确定也不是说一成不变的,它也要根据各个地方基金的收支情况,行业的变化情况及时来提出调整。

当然这个条件也不是随便调整的,安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就是要调整行业差别费用或者行业内的费率的档次的方案要报国务院批准之后公布实施,不是随便能够实施的。

(三)工伤保险缴费的主体

另外法律规定这个工伤保险缴费的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为我们说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一种雇主责任,这个责任是雇主责任,就是你用人单位雇主用了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的这个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自己。

就是因为个人不缴费,我就算你职工工资总额,再乘以你这个单位,按照当地经办部门跟你确定的这个缴费的费率相乘,来确定你的缴费的数额。

对于有些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可能有些行业一下难以确定它的工资总额,因为他工资总额经常在不断的变动,不大好确认,这种情况怎么来缴费呢?

这个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了,这种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规定,就是授权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根据这种很难用工资总额来确定缴费的这些行业,根据你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当然这个也要经过专家论证,最后来确定你这种缴费的方式按什么一个方式来进行。

这个法律还专门做出明确的规定,就是这个工资总的是一个什么情况,就是说这个条例里面所指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

这个也跟我们现在统计部门统计的这个工资总额是相一致的。

就是你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不是仅仅的是那个基本的工资,包括其他的一些奖金、一些津贴都在里边。

那么这个条例又规定了这个本人的工资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这个本人的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就是不是说你这个工资是上个月的,或者说前十二个月之前,就是你受到职业病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来算的。

如果这个本人的工资高于这个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也按这个平均工资300%来计算,如果本人的工资低于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按这个60%来计算,要保证基本的缴纳的数额。

所以法律对于缴费的工作总额和本人的工资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四)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法律规定要逐步实行统筹

作为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法律规定要逐步实行统筹,这也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跟它规定的是一致的,对于那些跨地区,生产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的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来排定。

就是说因为我们看到了特别是流动性比较大的大型的一个工程建设,一些铁路这些比较大的行业,采取一种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的做法。

这都是一些特殊的情况,特殊的情况就特殊的来处理,所以具体的办法到时候由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来制定。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来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付,这个基金主要用于什么呢?

工伤保险主要用于这个条例里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有一个劳动能力鉴定,还有一个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就是资金的支付范围给了你一个划定,在这里边新提出来的一个工伤预防费用,这个工伤预防费用提取的比例是多少来花到这个预防上,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了要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汇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来规定。

因为预防工伤保险一般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有些东西需要几个部门综合协调,工伤的预防,需要的一些资金的开支,需要的卫生部门的一些配合,安全部门的一些配合。

就是要统筹考虑,所以专门提出了预防费用的提取的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要几个部门联合来制定。

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新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做他用。

因为工伤保险是已支定收,本身的钱,这个资金的规模就不是很大。

如果你再挪用了那就很难今后满足于支付,所以这个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他的指出范围。

同时法律又做出一个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了这个条例规定的,挪用了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的基金要追回来,要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你挪用了这个违法的所得,要依法上交到国库里边去。

(五)储备金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工伤保险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这个储备金干吗呢?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如果这个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时候。

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来垫付。

也就是说有时候可能一个地区意想不到的一些重大的工伤事故发生,这个重大的工伤事故发生了之后呢,一下子可能要有一大笔钱,所以就要求共产党要有一定的储备金,但这个储备金多少现在也不好说,要根据经验来确定,但是如果说这个储备金少了,当发生这个重大的工伤事故了之后,需要支付不足以支付的时候,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来垫付。

所以说就把储备金占资金总额的具体的比例,储备金的使用办法也交给省一级人民政府来规定,这是我们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一个介绍。

三、工伤认定

(一)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第14条里边法律明确规定,就是职工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工伤,讲到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主要是工作原因。

我们有时候经常平到一些案例,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职工之间因为一些其他的纠纷恩怨打架受到伤害了,要求认定工伤,导致这种伤害的不是工作原因,就是因为个人之间工作以外的一些小事儿引起争执最后打起来打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但是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所以这个不能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才认定工伤。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就是上班之前做一些检查工作,下班之后做一些收尾的工作,这个时候出了事。

3.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这个就是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不管是职工之间,或者职工受到外边的人的暴力的侵害受伤,遭到这个暴力是不是因为你履行工作职责。

你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遭到暴力。

如果是跟第一项差不多的,职工之间因为一些小事儿吵架最后争执,发展到对方使用暴力致伤,这个并不是说你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引起的。

所以受到暴力的这种意外一定是要在履行工作职责遭到的暴力。

4.患职业病的是工伤。

就是凡是经过有关机构鉴定你是患有职业病的,一律都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因为也是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就要认定为工伤。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条也是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在以前的规定中,我们说在上下班途中是受到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的伤害。

现在的新规定就是说不管你是机动车也好,还是非机动车也好,在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事故,都有可能认定工伤。

比如说现在我们有些人骑的电动自行车出现的伤害,以前大部分都是在城市的交通里边,对于我们现在出现的一些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上的,现在这些交通都比较发达,自然都把它拉进来,就是不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了,只要是上下班途中。

第二个问题这里边就讲了一个,他虽然范围扩大了,但是不是无限制的扩大,讲的是说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你在上下班途中碰到的交通事故是你本人要负的主要责任,那不能认定工伤。

比如说因为你无证驾驶、醉酒开车,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主要责任是你,你负主要责任,这个时候就不能认定工伤。

在上下班中,有些职工可能是因为上班迟到,有的可能是擅自提前下班,然后在途中碰到交通事故。

有些单位说你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在这个条例里边是明确规定他没有那些限制条件,它只是说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只要这个交通事故发生的不是你本人的主要责任,就应该认定。

既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迟到早退了,只要这个事故不是他本人主要负责,不应当以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认定他的工伤,所以这一点也要注意。

7.其他认定的工伤的情形

另外就是法律的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认定的工伤的情形,所以这个工伤条例对认定工伤的情形给予了比较宽的范围。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突发疾病死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6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个地方有一个突发疾病死亡的这个问题。

这个突发疾病死亡经常有几种情况,有的是这个职工平时就有病,但他坚持带病上岗,带病上班。

因为带病上班就突然就在工作岗位上疾病突发死亡。

本身他就有病,这个病就比较严重,就该休息的时候没休息,带病上班,有的是可能平时没有病,或者没有发现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受到工作的某个原因的刺激也好,引发某一个病去世了。

还有的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发,比如说有些心脏病,说不准他这个原因,有时候上班发,有时候路上发,而且突然发病都说不清楚。

所以对于突发疾病的死亡认定工伤,这个在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

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难就难在了刚才我说的突发疾病。

当然你说以前不知道病,突然医院证明是突发疾病死亡,那个认定工伤。

还有是以前有病,但是他带病工作,然后在这个岗位上突发疾病的,这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有的管理者说有些心脏病平时也可能发,也可能不发,他不好说是因为工作发的,所以这种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应该是医疗来处理,这个事儿今后可能还要跟医疗部门来鉴定,最后就是让医院通过这个疾病诊断来确认,他是不是跟工作有关系,如果确实因为这个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导致的疾病,那就认定为工伤,所以这个事儿在实践中是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2.在抢险救灾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3.就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取得了革命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个要认定工伤

但是这里边在第二款里边专门说了一下,就是对于革命伤残军人如果按照旧伤复发的这个条例规定的,他享受的工伤待遇了,要扣除一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其他都可以但是要扣除一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个待遇他享受不了。

因为革命伤残军人在部队转业的时候已经享受了一些待遇了,所以在这个时候都要扣除。

(三)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这个实际上也是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以前旧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加故意犯罪的。

2.违反治安管理的。

现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渠道,就是你哪怕违反了治安管理,也可以认定工伤,如果是过失犯罪可以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是一种比较恶劣的犯罪。

过失犯罪是有时候主观不是想有意的来要犯罪,所以这个可以认定工伤。

3.醉酒或者吸毒。

吸毒好说,现在碰到的问题大部分是酒后,醉酒和饮酒有一个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有一个标准。

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属于酒后,什么情况下属于醉酒。

这个应该有一个标准,就是当你出了事故之后你来衡量他是喝了酒,但是是不是属于醉酒,如果属于醉酒不得认定工伤,如果仅仅是喝了点酒还没有达到醉酒,那么出了事儿应该认定为工伤。

4.自残或者自杀。

有证据证明他是自残自杀的,这个不得认定工伤。

所以从这个不得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况来看,实际上也是放宽了认定工伤的一些范围。

(四)工伤认定的解释

在工伤认定的时候提出了一个工伤认定申请的一些基本的程序和时间的限度。

第四条做出来了明确的规定,就是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之日和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三十日内应当提出工伤认定。

就是作为单位来讲,当职工发生这种情况,发生事故伤害的时间里,单位应当在事发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到社会保险的部门申请的实现可以延长。

第二款跟着又规定了,就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前款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就是单位没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本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一个是单位提出,一个是职工个人或者他的家属或者工会提出。

单位提出限定的时间是三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家属或者工会给的时间是发生事故伤害的一年内提出一个申请。

这样的规定就是有时候有些单位可能就容易不太爱负责任。

就想到你出了工伤之后,我如果不去跟职工申请,那职工可以去申请,因为有一年的时间,把这个申请的责任推到职工身上去,按理说这个对于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职工申请来讲,有一个规定就是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一年,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这个好说。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肯定有一个鉴定的证明。

拿着医疗机构给的鉴定证明的时间可以算这个时间。

现在规定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这个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不大好掌握。

因为有些伤当时发生了之后职工并没有意识到,他有一个因伤导致什么病,最后才发现这个事儿。

比如说我们经常碰到一些案例,有一个案例是护士给病人打针的时候不注意扎伤了自己的手指,扎了一个眼,她当时没注意到这个事儿,按理说这个事儿就应该是事故伤害发生,当时她没有注意到,因为一个小针扎到这儿,有时候他之前没有什么感觉,可能当时也没什么反应。

时间长了,结果没想到他是中毒了,慢慢导致了其他病出来,这个明显就超过了一年。

还有就是比如说一个职工上班的时候,被一个铁沙子不注意沾在眼睛里面去了,当时眼睛弄了一下好像受了点伤,也没有感觉到属于工伤,结果那个潜伏最后就导致了并发的白内障,一年多之后才发现。

就是这种当时出了点小伤,最后导致出了一个病,这个时候他才要求来认定工伤,这个事儿怎么来算,你是以他事故发生之日算呢,还是说知道伤害的结果来算,这个也值得好好研究。

我们一般说像这种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特别是因伤致病,当时不太清楚,但是只要这个职工他不太清楚这个情况,他一直在治疗,最后医院出了证明,证明了他确实是因伤导致的是一种病,应该以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来算他的时间而算一年的时间,这样才合情合理。

但是职工外表上不太注意这个事儿,可能对这种潜伏期很长小伤导致的。

这个从医学上来讲要证明是因伤致病,这个伤是这个病的原因导致的,所以这样一年的时限要注意。

这条的第三款规定,就是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宜。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办理,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我们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的是在市一级的社会保险部门参加了保险,有的单位是在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加了保险,因为我们经常有的说中央管的企业,省管的企业,市管的企业,说中央管的企业和省里面管的企业在省一级参保,市一级的企业在市里面参保,甚至有的县里管的企业在县里面参保。

不管怎么说这条规则就是说你本身在省一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保了,应当由省一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儿,那么按照属地原则要到你这个单位所在地社区的市级的社会保险部门去办理,也就是说这个认定的权限要下放,你可以在省级参加工伤保险,当然也可以在省级去确定,就是按照原来的规则应该在省级认定,现在的规定制度应该按照属地原则方便这个患者要到市里边去做这么一个规定。

第17条的第四款讲了,就是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及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就是刚才我说了,就是你发生的如果说你这个单位该申请工伤,为职位去申请工伤认定,你没认,你在30日内没有认,或者甚至长一点你没有去认,然后职工去申请了去认定了,那么你没认这段时间,有关的费用要由你来承担,要对你有一定的责任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及时的去帮助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表

按照这个条例规定,一个是工伤认定的一个申请表,这个申请表可以到工伤认定机构,就是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可以在那里去要,有一些基层的机构都认定这个表,一个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此次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就是工伤肯定是在一个单位,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出现的事儿,那么你可以在这个单位上工作,你跟这个单位有关系才认定你的工伤,你是这个单位的职工,如果你不是这个单位的职工,你和这个单位不存在这种劳动关系,比如说你和这个单位是一种经营合作的关系,在经营合作的过程之中,你出了事儿,那跟这个单位没关系。

因为只有你和这个单位有劳动关系了,我认定了工伤,完了有些待遇要由用人单位来出,你跟他们没关系那你这个工伤就没办法弄,怎么证明你是在这个单位发生的工伤呢?

所以要求就是说你要有和这个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单位的证明材料

一方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当然也有劳动合同没保管好,那么就可以提供其他的,比如说我在这个地方的工资单,比如在这儿的考勤表等等其他能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第三个就提供出来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什么叫医疗诊断证明?

我们说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发生工伤之后看到明确的外伤,一到医院去抢救,马上用人单位可以出证明,医生马上可以在他的病例上判断出,这就是明显的东西,就是在你那儿出了伤了,老板拿到医生的病例上所写的东西,这是很明确的,就是出血的外伤就可以去认定。

但是有些就是刚才我前面说的,有些是当时的一种伤害,这个伤当时没去注意,比如说扎针针到自己手上,一个小针眼,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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