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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

  前言

目录

第一章 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状

  第一条 概述

  第二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规划编制依据

  第三章 规划范围与目标任务

  第六条  规划范围

  第七条  规划期限

  第八条  规划目标

  第九条  规划指标

  第十条  规划重点任务

  第四章 实施策略

  第十一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建设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水性疾病监测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饮用水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质卫生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第十八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第五章 投资估算及近期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估算

  第二十条  投资来源构成

  第二十一条 近期实施意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保障资金投入,畅通财政渠道

  第二十五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附表

  附表1省级疾控机构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状况

  附表2地县级疾控机构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状况

  附表3实验室大型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4实验室大型检测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5实验室水质监测能力配套投资估算

  附表6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7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8现场快速检测能力配套投资估算

  附表9水性疾病数据库和现场诊断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10水性疾病数据库建设投资估算

  附表11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12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13水性疾病监测点实验室诊断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14水性疾病监测点投资估算

  附表15应急能力建设投资估算

  附表16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

  附表17省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附表18市县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

  附表19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20水质在线检测投资估算

  附表21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投资估算分项汇总表

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

(2011年-2020年)

前言

  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切实做好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7年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把解决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摆到优先位置,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要求,卫生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 年)》,作为各级卫生部门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状

  第一条 概述

  城市饮用水安全是指饮用水具有合格的水质,充足的水量,良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供水能力。

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指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规范,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杜绝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和中毒疾病的发生。

  我国城市饮用水的供给方式以集中式供水为主,同时为补充集中式供水水量和水压还采用了二次供水。

目前,我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供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目前对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影响较大的是各种原因造成的供水污染事件,平均每起污染事件至少影响 2000 人的正常饮水,与水有关的肠道传染病在全国传染病病例中占有较大比例。

  二是城市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合格率偏低。

由于水源、水处理工艺、供水设施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城市饮用水水质合格率偏低。

近年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城市供水的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全国城市供水单位监督抽检集中式供水水质合格率仅为83.4%,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尚需进一步规范。

  第二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监督工作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法律规定散见在环境、水利、建设与卫生等法律法规中,相互间存在内容不配套,分段管理,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卫生监督管理主要依据的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生活饮用水的规定主要限于介水传染病,缺少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等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在监管力度上已不能满足当前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的需要;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配套的一系列相关标准和规范尚未制定或修订。

这些客观情况急需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并完善。

  

(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检测能力较低。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修订后,水质控制指标大幅增加,各地实施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普遍存在基层单位人力资源不足,检测能力不足,检验设备不配套等问题,导致难以开展全部项目的检测。

目前的检测能力和水平已经难以满足全面开展饮用水监督工作的要求,严重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有效监管。

据近期卫生部组织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在全国 32 个省级疾控机构中,具备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要求的全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仅有5个实验室,占15.6%;检验能力在80-106项之间的实验室为13个,占40.6%;80项以下的实验室为14个,占43.8%(详见附表1)。

地市级和县级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更不容乐观,平均检测能力仅为47项和30项,其中常规指标的平均检测能力分别为33项、27项;非常规指标的平均检测能力分别为14项、3项(详见附表2)。

  (三)饮用水卫生监督能力急需加强。

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现实需求相比,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以及设备配置和相应能力都明显不足。

由于工作对象数量众多、问题复杂,对许多二次供水设施、自建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不能实施有效的卫生监管,一些卫生安全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四)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交流机制尚未健全。

尽管已初步建立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报告系统,但在卫生部门内部各相关的层级、机构和专业间还未完全实现信息的互通共用以及动态监控管理。

与城建、环保、水利等部门也没有建立饮用水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五)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比较薄弱。

目前,各地对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缺乏统一、规范的要求,同时各级卫生部门应对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技术装备、物资和人员储备不充足,相关培训和演练活动未形成常态化,应急反应与应急处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要求,依法强化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水质卫生检测和卫生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减少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风险,保证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构建和谐、健康、美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落实措施。

以改善和提高城市生活饮用水水质为重点,按照现行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研究突出问题,落实解决措施,全力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在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中,充分依靠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

  (三)强化监管,提高能力。

依法强化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水质检测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四)明确责任,逐步推进。

树立供水单位为安全供水第一责任方意识,逐步推进不同规模供水单位安全供水合格率的不断提升。

  (五)加强协调,部门联动。

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与资源,建立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协同一致的部门合作机制。

  第五条 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95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三章 规划范围与目标任务

  第六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涉及的工作机构包括4个直辖市与22个省、5个自治区、1 个生产建设兵团及其设市城市、县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共计4774个单位。

  第七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总体规划期为2011-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

到2015年;

  第二阶段(远期):

到2020年。

  第八条 规划目标

  

(一)规划总目标。

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法规、标准、管理和技术支撑,减少饮用水对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防范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中毒疾病的发生,确保城市供水卫生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近期目标。

建立覆盖全国各级城市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开展供水单位基本卫生现状调查及其安全隐患排查;基本建成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调整充实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人员、装备和技术能力,逐步建立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由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中毒疾病的发生;对现有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综合评估,开展与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套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工作。

  (三)远期目标。

健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饮用水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预测、预警;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队伍,提升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人员素质、装备水平和技术能力,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体系。

  第九条 规划指标

  

(一)近期规划指标

  ——至2012年6月,省级和省会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常规指标和水质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地市级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具备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县级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具备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

  ——至 2015 年,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能力基本满足工作需求。

  ——至 2015 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覆盖率达到90%以上。

  ——至2015年,参加水性疾病监测城市达到141个。

  ——至 2015 年,完成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至2015年,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实施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

  ——至 2015 年,省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具备现场处理重大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至 2015 年,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配套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

  

(二)远期规划指标

  ——至 2020 年,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

  ——至 2020 年,县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能力基本满足工作需求。

  ——至 2020 年,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网络覆盖率达到100%。

  ——至2020年,参加水性疾病监测城市达到183个。

  ——至 2020 年,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实施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

  ——至 2020 年,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具备现场处理重大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至 2020 年,基本建立完善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体系。

  第十条 规划重点任务

  为保障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本规划的重点工作任务是:

  

(一)提高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

在各级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实验室添置和更新检测设备,开展检验人员技能培训和实验室规范建设工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实现实验室间检测资源共享;在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添置快速检测设备,提高现场卫生监督的检测能力。

  

(二)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

逐步建立并完善覆盖全国各级城市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地获取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供水单位卫生状况等资料,掌握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基本情况,分析水性疾病成因及规律,追踪研究饮水污染对健康影响程度,为依法实行有效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系统。

作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建设的补充,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系统,实时监控供水水质动态变化,提高卫生安全监管效能。

  (四)加强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健全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决策及行动协调,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章、有序、有效、有力。

  (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将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的基础信息、水质在线数据等全部纳入本规划的信息系统。

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报告、处理和发布系统。

保证信息在规定权限有效获得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效能。

根据卫生部门职能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保证信息的权威性、时限性和准确性。

  (六)完善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标准。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制定、修订和发布与饮用水卫生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为加强卫生安全监管、规范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行为、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七)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专业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人员工作水平,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实施策略

  第十一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建设

  本规划针对现有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状况,实行全面推进、逐步改观的建设思路。

2015年前,完成全部省级与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人员的合理充实调整,设置专门处(科)室,负责辖区内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

2020年前,完成全部县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人员的合理配置,设置足够的专/兼职人员,承担辖区内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具体任务。

由此构建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完备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做到及时掌握和了解城市饮用水水质现状和动态变化规律,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为切实提高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各地应统筹并优化各部门的检测资源配置,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

县级原则上要整合现有饮用水检测资源,集中建设一家配置水平较高的公共检测机构,作为饮用水安全检测的技术部门,并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地市级也可按上述原则执行。

实验室实行分级建设,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省级和省会城市实验室:

2012年6月以前达到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项(106项)指标检测能力。

2020年达到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中特定污染物的检测能力。

地市级实验室:

2012 年达到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常规指标和本地区重点控制的特定污染物检测能力。

2020年达到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6项指标检测能力。

  县级实验室:

2015 年达到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2020年增加本地区重点控制的特定污染物检测能力。

  本规划针对目前全国各级实验室的现况,分级提出水质分析大型仪器设备的参考配置,县级实验室应配置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地市级实验室在县级实验室基础上增配液相色谱仪、等离子体质谱仪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省级和省会城市实验室在地市级实验室基础上进一步增配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总有机碳测定仪和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测定装置。

对已具备相关仪器设备的实验室,不再重复配置。

  本规划通过设备配置,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各级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包括:

  第一,对实验室进行相应的扩建与改造,改善工作环境。

  第二,实行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人员素质。

  第三,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盲样检测、数据回收和统计汇总的质量控制,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四,建立规划范围以内的各级实验室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以及与规划范围之外相关部门间的检测数据衔接机制,实现数据利用的最大化并逐步完善覆盖全国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为科学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处置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十三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为满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工作需要,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不可缺少。

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可以提高卫生监管的技术能力和执法水平。

本规划针对目前全国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状况,主要着重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和检测能力培训两方面:

  按照日常工作需求,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备浑浊度、色度、pH值、游离余氯、二氧化氯、电导率等便携式分析仪器以及水质采样设备,省和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还应配备臭氧和微生物指标便携式分析仪器。

  开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人员的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培训,包括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原理、用途、日常操作以及维修维护等内容。

  第十四条 水性疾病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水性疾病监测网络。

为及时掌握饮用水对人群健康的影响情况,实现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科学和有效监管,在部分城市建立与饮用水水质监测相配套的疾病监测网络,对饮用水相关疾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完善和优化城市水性疾病监测点。

疾病监测点工作包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性传染病监测、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监测、医院肠道门诊病例监测、学生消化道症状和缺课监测、人体生物样品中肠道致病微生物监测。

配置水性疾病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辅助诊断等仪器设备,用于致病菌的检测与鉴定。

近期规划建设全国水性疾病监测点(城市)141个。

扩建水性疾病监测数据库。

水性疾病数据库由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包括饮用水水质、水性传染病、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相关的流行病学资料等。

水性疾病数据库主要用于专项支持软件、应用软件费用与终端录入系统。

规划在2020年之前,完成覆盖省、地、县的水性疾病数据库的建设。

开展水性疾病相关监测方案培训、疾病诊断技术培训、监测网络直报培训、症状监测培训和其他监测技术培训和进行病原体分离等水性疾病实验室诊断,确保水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饮用水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省、市、县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普遍不足的实际,从三方面强化建设:

  第一,规范和完善应急预案的编制,制定适用于本级行政区域的实用的和可操作的处置预案,并实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改善应急装备和设备,提高应急反应水平。

省、市、县装备配备相应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车载发电设备、通讯及摄像设备、水样采集及保存设备。

  第三,完善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防护用具、物品、试剂、耗材及其他应急设备的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本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一是要充分考虑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并加强信息处理能力。

  二是要充分考虑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不同环节,监测地区、监测点布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现有功能,实现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共享。

  四是要与已有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报告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五是要重点加强水性疾病高发地区的监测,为实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水质检测和卫生应急处置的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信息报告、处理和发布系统,在国家层面统一开发,实施分级管理。

各省所辖地级、县级归入所属省级平台,并建立辖区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和供水单位基本情况,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环境和地理信息,饮用水卫生监管、卫生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等数据库。

收集、整合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数据和突发事件报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法规标准、政策与工作动态等,为决策、管理、研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良好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质卫生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对消毒剂余量、感官性状等指标进行在线监测。

直辖市与省会城市按照15万人口布设一个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点;其他地级市按照 20 万人口布设一个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点。

原则上一个城市的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点最低不少于3个。

  全国拟设置饮用水卫生在线监测点不少于2028个,覆盖人口约3.76亿。

建立全国饮用水水质在线监督监测数据监控中心,水质在线监督监测数据统一并入“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相关标准。

根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尽快解决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缺乏相关衔接标准和规范问题,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投资估算及近期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估算本规划总投资估算

  为82.186亿元。

包括水质检验设备投资、水性疾病监测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投资和水质在线监测建设投资。

投资项目涵盖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水性疾病数据库和诊断设备配备、水性疾病监测点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建设和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配备七大方面,共 22 项内容(相关仪器设备的参考配置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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