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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是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锁定的交易活动。

(二)套期保值的分类

套期保值的分类有很多,按期货操作方向分为卖出套期保值和买入套期保值:

1、卖出套期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是为了防止现货价格在交割时下跌的风险而先在期货市场卖出与现货数量相当的合约所进行的交易方式。

通常是农场主为防止收割时农作物价格下跌、矿业主为防止矿产开采以后价格下跌、经销商或加工商为防止货物购进而未卖出时价格下跌而采取的保值方式。

2、买入套期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先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以便将来在现货市场买进现货时不致因价格上涨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套期保值方式。

这种用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对冲现货市场亏损的做法,可以将远期价格固定在预计的水平上。

买入套期保值是需要现货商品而又担心价格上涨的客户常用的保值方法。

第二部分企业为什么要进行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的意义

一、单一销售途径存在的风险

未参与期货市场的企业一般采用现货分散或者集中销售模式,销售途径单一,造成了企业销售的被动。

近几年来,有色金属价格波动加大,采用随行就市的销售方式,往往难以控制销售收入,进而影响企业目标利润的实现。

参与期货套期保值能够规避有色金属价格波动特别是价格下跌所带来的风险,锁定销售价格和目标利润。

例如,锌冶炼企业在进口国外锌矿的同时,抛空相对应锌锭产出月份的期货合约,就可以锁定加工利润。

二、对冲原料矿涨价风险

在铜价处于涨势之时,对于拥有矿山的生产商来说,价格的上涨对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在确保利润的价格水平之上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保值。

但对于原料(铜精矿)不足的冶炼厂来说,会更多地担心因原料价格上涨过快而削弱其产品获利能力。

我国企业进口铜精矿,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惯用的贸易方式。

(1)点价。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电铜生产商完全可以根据其需要,选择合适的价格锁定其生产成本。

(2)平均价。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电铜生产商显然会在铜价上涨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原料价格风险,企业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就需要通过期货市场对其现货市场上的贸易活动进行保值。

三、回避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风险。

在锌锭价格持续下跌过程中,即便报价比市场低,锌锭都很难出手。

而企业这时就可以先通过期货市场锁定亏损,通过期货市场抛售,解决现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最终把损失降低在可控范围。

四、锁定库存价值

对于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往往存有较大量库存,通过期货市场及时卖出操作就可以锁定库存品的价值。

五、把握期货市场中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作为卖出方,企业在期货市场由于投机资金推动等因素导致的期货价格虚高情况时,可以及时把握机会,果断卖出,直至交割,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六、提高企业经营的整体稳定性

国内外大型生产企业都会参与期货套保业务,国外信用评级机构还把公司有没有参与套期保值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为今后拓宽经营思路和优化企业战略等提供有益的经验。

目前上海有色金属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相当发达,期货市场成交相当活跃,行业已经形成了以期货价格加现货升水的现货报价方式。

上海交易所操作规范,铜,铝,锌都成为了相当成熟的品种,企业利用上海期货市场对铜,铝,锌进行套期保值不存在系统性风险。

进行套期保值需要在期货公司存入保证金。

目前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进行了规范管理,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由银行,证监会和期货公司三方监管,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挪用。

通过证监会核准的规范管理的期货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企业的资金安全有绝对的保障。

举例:

以2007年以来的锌保值为例

上图是沪锌价的连续图,从图上方框位置可以看出,自2007年3月26日上市以来,锌价经历了三次较大幅度下跌,从5月初到7月初,锌价由35000跌到25000,跌幅达到30%,从11月初到11月底,锌价从25000迅速跌至17000,再跌30%,今年3月初以来,则从23000跌至18000,跌幅也达到20%。

事实证明,沪锌上市以来出现连续大幅下跌风险,冶炼企业如能采取套期保值手段,对其锁定销售收入而言是不言而喻的。

从上图的2007年3月以来伦锌和沪锌的比价关系来看,从9月初到12月初,伦沪锌比价从10跌至8左右,国内锌价相对于伦锌大幅下跌,可以看出,2007年的国内锌价相对于伦锌而言,呈现大起大落的特点,进行套期保值非常必要。

一、套期保值目标

企业参与期货卖出套期保值的目标一般有:

1、使企业针对全年的原料采购成本而锁定销售价格,从而锁定销售利润,稳定生产经营。

2、使全年平均销售价格处于现货平均价格以上,保证企业的竞争优势。

套期保值的评价是在套保活动结束或告一段落之后进行的。

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对于提高企业今后套保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是非常有益的。

准确的评价应该是从企业的整体经营目标出发,将期现两个市场结合起来进行。

可参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是否达到套期保值目标,超过/未完成目标的金额。

2.参与期货套期保值的各部门,各员工是否严格执行公司套期保值制度,有无系统风险。

3.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是否制定完善,宏观价格预测是否准确,出现预计偏差有无应变计划。

4.期货操作是否严格,准确,高效。

5.风险预警及风险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三、套期保值业务的考核

科学的期货业绩考核体系是企业套期保值工作的有力保障。

只有建立了科学的期货业绩考核体系,企业才能始终不偏离套期保值的目的,实现企业锁定成本,建立比较优势的目标。

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涵义中可以得出结论:

期货市场中的保值交易并不能保证企业在期货交易的结算中都是盈利的,因为期货市场的保值原理就是中和原理:

即用一个市场的盈利去抵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从而控制市场价格不利波动对我们造成的风险,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一个市场盈利另外一个市场亏损。

因此,评估套期保值绩效的前提就是要把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的盈亏进行合并计算,即健全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制度。

在此基础上,建立套期保值台账,从期货和现货、过程和结果两方面对套期保值绩效进行考核:

(一)过程考核及权重

过程考核主要集中在合规和执行方面,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稳健运转:

1、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是否遵循企业套期保值流程;

考核权重:

(20%)

2、套期保值操作是否违反企业制定的套期保值相关制度,具体包括:

内部控制考核、资金管理考核、财务管理考核和风险管理考核等四方面;

3、套期保值计划是否被充分、有效的执行,具体包括:

保值时间、保值价格和保值数量等三方面考核。

(30%)

(二)结果考核及权重

结果考核一般可以根据企业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方法之一:

方法1、实际抵消效果法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24的规定,套期交易有效性评价标准为:

套期开始及以后,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消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实际抵消结果(套保期间市场风险额/套保操作所减少的损失)在80%——125%的范围内。

如果套期结果处于该区间则套期操作成功。

由于企业以卖出保值为主,如果套期效果在80%以下,则根据具体数额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如果套期效果溢出125%的范围,则应对套保决策小组及期货具体操作人员给予扣发奖金,更换人员等相应的处罚。

方法2、预算价格基准法

将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各项成本和现货销售收入加上期货盈亏后,确定为公司的实际销售收入,该销售收入除以全年销售数量后的平均销售价格应均衡的稳定在公司年初的预算价格区间。

期现盈亏合并计算后的销售均价(a)同年初预算价格(b)比较:

(1)1.2b>

a>

0.8b有效保值;

(+30%权重)

(2)a>

1.2b保值增值;

(+40%权重)

(3)0.8b>

a无效保值;

(-30%权重)

其中:

a=实际销售发生日上海有色金属网现货价-期货平仓盈亏;

b=年初预算价格;

方法3、现货均价基准法

类似方法2,只是将考核基准b定义为年度现货平均价格。

(三)奖惩办法

1、过程考核低于20分,视风险及损失情况给予扣发奖金,行政处罚或开除等处罚;

2、过程考核高于20分,无风险事件发生:

(1)总分低于60分,扣发奖金,填写业绩改进计划;

(2)总分高于60但不超过90分,保值业务成功,按公司规定奖励;

(3)总分高于90分,增值部分给予额外奖励。

制度篇:

一、总则

二、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设置

(二)授权制度

(三)报告制度

三、套期保值计划

四、业务流程

(一)交易前准备工作

(二)交易中具体工作

(三)交易后结算与控制工作

五、风险管理制度

六、资金管理制度

七、财务管理制度

八、帐务处理

九、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企业从事有色金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进入期货市场,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它期货纯投机交易活动。

第三条企业开展有色金属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规范运营。

第四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应传达到全体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全体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充分理解并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成立专门的期货业务机构:

期货业务部。

该部门负责有色金属套期保值业务。

请参见附图《企业期货业务组织结构图》。

第七条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构由企业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与期货业务部构成。

企业分管领导直接领导期货业务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营计划、法律等部门负责人和期货业务部经理组成。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为企业期货业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确定企业参加期货交易的范围、品种、企业套期保值方案、风险监控以及与期货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下设风险监控部,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企业有色金属套期保值业务全程的风险监控。

第九条期货业务部为企业期货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

提出套期保值建议方案并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

制定企业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期货统计报表制度;

对期货业务进行风险控制等。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制度。

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开户合同。

第十一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

企业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

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限额。

第十三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期货业务领导授权;

涉及交易资金调拨的授权还应经企业计划财务部主管同意。

第十四条授权书签发后,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五条被授权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期货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在一年内通过国家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期货业务的领导发生变动时,公司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管期货业务的领导自变动之日起,不再享有签发授权书的权力。

第十八条公司的套期保值人员发生变动时,公司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原套期保值人员自变动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部门经理应当定期向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书面报告有关工作,书面报告应格式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条套期保值业务部门人员应定期向部门经理报告新建头寸状况、持仓状况、计划建仓及平仓状况,以及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风险监控部应向公司期货业务主管领导定期书面报告持仓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累计结算盈亏、套期保值计划执行情况等。

公司期货业务主管领导须及时签阅报告并反馈风险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资金调拨人员应定期向财务主管领导报告结算盈亏状况、持仓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同时应通报风险管理人员及公司期货业务主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计划的制定应以公司现货实际需求为依据,以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应列明有关交易所及期货经纪公司,拟保值的现货品种、计划数量、拟选择的期货品种、计划数量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同期现货交易总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交易时间相匹配,连续12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超出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年度计划所含时间长度为十二个月,每季度根据情况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的年度计划需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并在企业总经理、现货部门、风险管理人员处存档。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实际套期保值操作超出所报套期保值计划范围的,应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并在企业总经理、现货部门、风险管理人员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保值量、实际资金、下一年度的保值计划等对下一年度的风险敞口进行预测,并报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现货部门和期货部门根据现货业务量及交易时间,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吸收风险管理人员的意见后,报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三十条期货业务部在与现货部门、财务部门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充分沟通后,根据每笔采购业务制定单项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批准后的套期保值计划和单项套期保值方案,在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相关现货部门、期货交易部门、风险管理人员处分别存档。

第三十二条企业根据套期保值计划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开设期货交易企业法人帐户,开立上海期货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指定具体交易指令人和资金调拔人,将所需保证金划入交易帐户。

第三十三条期货业务部应安排交易员按照套期保值方案在期货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保值方案规定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交易人员检查指令是否符合具体保值方案,如果符合,交易人员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执行交易指令。

第三十四条交易人员与期货公司通过双方认可的通讯方式初步确认成交。

采用电话下达交易指令和确认成交的,必须有电话录音。

第三十五条成交确认后,交易人员应立即填写交易明细表,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价位、交易量、持仓方向和数量等具体内容。

同时将交易明细表送相关现货部门、结算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风险控制人员发现成交内容与套期保值计划中所规定的品种或成交价位或成交量或持仓方向不相符时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并请求领导做出处理意见,在第一时间立即按照领导的处理意见把错误的成交纠正过来。

第三十七条结算人员核查交易明细表与期货公司发来的成交确认是否一致,核查无误后,结算人员向期货公司、相关现货部门、风险管理人员发送经被授权人签字的交易确认。

风险管理人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保值方案。

第三十八条结算人员将经确认的成交情况通知资金调拨人员和会计核算人员,资金调拨人员依据企业的财务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人员进行帐务处理,并把结算结果通知相关现货部门。

第三十九条在持仓过程中特别需随时关注价格波动情况、保证金占用情况和基差变化情况等,及时根据交易计划、交易方案做出相应决策。

第四十条利用反方向交易平掉期货头寸,结束套期保值的,按照正常交易流程处理;

利用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企业应提前对相关现货部门、交易人员及资金调拨人员、期货经纪公司等有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现货交割顺利完成。

五、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风险监控系统。

具体包括以下各款。

1、建立由董事长、高层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组成的风险管理系统。

高层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风险管理的书面程序,并报董事会同意。

董事会定期考核风险暴露情况,并对上述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风险管理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是联系董事会、高层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纽带。

2、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过程,该过程应包括:

风险衡量过程,即对企业在套期保值中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准确和及时的衡量;

风险限制过程,即为风险设置分类界限,保证风险暴露超过界限时要及时报告管理层,并由其授权同意采取必要措施;

风险报告过程,即由风险管理部门将所衡量的风险及时向管理部门和董事会报告。

3、企业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把从事交易、风险管理及结算(资金划拔)职能的岗位和人员有效分离,确保其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相互制约的业务操作内部监控机制包括:

前台——期货业务部门:

负责具体交易操作,严格各项操作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调拨与管理交易资金,并详细记载套期保值活动,向中台和后台报告交易情况。

后台——财务结算部门:

负责交易复核、对帐,确认买卖委托,以及各类财务处理并跟踪交易情况,同时按规定独立监管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并随时协助前台交易人员准备盈亏报告,进行交易风险的评估。

监督——风险监控部门:

负责监督并控制前台和后台的一切业务操作,核对持有头寸限额,负责比较后台结算和前台交易之间计算出的损益情况,并根据交易的质量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对交易质量、财务信息管理和回报率的质量实施监督职能,负责交易情况的分析及对交易误差做出正确解释和内部稽核,最终负责公布监控结果。

第四十二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和高层管理人员需保证对内部风险的监控力度,其具体职责如下:

(1)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先做出评估;

(2)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值目标;

(3)根据前台交易人员所提供的损益报告来分析盈利和损失的原因,并视情况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控制;

(4)对套期保值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考核,并将结果记录在结算会计体系和交易程序内,以吸取教训,积累经验。

第四十三条交易风险监控的指标必须由监控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人员贯彻执行。

这种指标包括既有管理目标、交易形式、交易管理手段,又要有交易人员的授权权限、交易损失与收益的评估标准、交易监控手段、计算盈亏差额的结算原则。

依据这些指标,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和高层管理人员就可以通过对套期保值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设置专职风险管理人员,不得与期货业务其他岗位交叉,直接对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负责。

风险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1、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审查期货公司的信用情况;

4、审核年度保值计划、具体保值方案;

5、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6、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7、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企业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测算系统及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交易错单处理程序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选择交易市场、交易品种及交割期,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之间的基差变化,防范基差风险;

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要严格控制期货头寸建仓总量及持有时间,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应该与所保值的实物在数量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四十七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任用期货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管理人员,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八条 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该不定期地对参与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资金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套期保值业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要求所在的期货经纪公司积极协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五十条企业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讨论套期保值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企业涉及法律风险时,应该评估对正在进行的期货交易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第五十二条当企业要提取资金时,财务部门要先跟期货业务部门沟通,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其持有头寸的多少,确定其可提取资金的数量。

第五十三条企业通过支票、汇票或从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保证金到期货经纪公司的过程中,需确保资金及时到帐,防止出现退票等资金不达帐现象。

第五十四条财务部门要定期甚至每日将本部门的数据与期货业务部门核对。

第五十五条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自查和对期货业务部门进行财务检查。

第五十六条财务部门要订立详细的企业采购财务指标,并分解落实到各个具体部门和人员。

第五十七条企业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

为帐务处理方便,可在期货经纪公司同时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若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企业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第五十九条若企业通过转账方式入金,则需将银行转账凭证传真或电话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财务部,经财务部查询确认到账方能入金。

第六十条入市之前经过企业期货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听取财务部门的意见,确定最高投资限额,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

企业入市交易,需以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包括法定代表人)从事交易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资金委托期货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期货交易。

第六十一条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所需资金,必须有合规的来源。

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期货交易:

1、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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