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ABC三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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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37.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8.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9.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B

43.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4.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5.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46.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7.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4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5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53.拆除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专人警戒。

54.属于国标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

55.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

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56.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5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5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6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62.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6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64.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6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6.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67.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

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68.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

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69.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70.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71.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为一级基坑。

72.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

73.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

74.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75.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76.开挖深度达5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77.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BC

78.安装模板时应做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

79.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80.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

81.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82.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

83.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84.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

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85.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86.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纵横向扫地杆。

87.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88.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

89.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90.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在大于30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91.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3m;

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4m;

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5m;

特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6m。

92.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9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

94.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9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

BC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9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9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98.基坑周边、雨篷边、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99.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100.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101.边长为50~150cm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102.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103.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

104.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10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06.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防护门。

107.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8.《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

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

109.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110.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111.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112.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

113.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

114.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一般应包括: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115.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116.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

117.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

118.塔机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40m。

119.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

120.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输设备。

121.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122.塔式起重机上必备的安全装置有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制器。

123.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

124.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止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驶的保险装置。

125.凡长度小于50cm,或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126.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mm,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网。

127.施工现场送电的操作顺序是:

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128.施工现场停电的操作顺序是:

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129.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130.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131.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

13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133.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134.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135.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36.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13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138.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139.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

C

140.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141.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142.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14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AB

14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45.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

146.架空线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

147.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C、

148.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149.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

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150.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第四部分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汇编

第一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

151.施工企业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152.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53.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4.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

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155.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156.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l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证。

157.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58.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问,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l59.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60.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施工企业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

161.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62.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Abc

163.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

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

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

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l0项内容。

Bc

164.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l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

165.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依据其施工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

166.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Ac

167.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占在建工地总数比例l0%,且少于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168.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小于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A169.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工地总数比例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

不合格”。

170.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71.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172.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173•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174.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

175.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176.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l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77.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

178.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179.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l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18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章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181.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82.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企业,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l83.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劳务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84.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l85.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标情况;

《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4个方面。

186.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

187.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相关标准;

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

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3个方面。

188.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率应达到100%。

189.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90%。

190.二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80%。

191.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70%。

a

l92.在工程开工后l0天内,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c

l93.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bc

l94.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

195.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b

196.总包单位企业每月应对施工现场及日、周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网上向受监去监站申报评分情况。

197.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98.受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确认。

199.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

200.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自评。

201.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

202.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203.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

ab

204.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

“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205.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06.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

207.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

208.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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