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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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包括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工程建设设计规划图纸和测量标志所在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规处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三)。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法规处承办人员,对受理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处领导。
处领导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
主管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承办人员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审批决定,填写《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见附件四)或《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见附件五),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法规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公示表
事项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条件
因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数量
无限制
程序
受理
由陕西省测绘局法规处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局法规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全部材料。
审查
陕西省测绘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陕西省测绘局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实地核查。
根据建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及专家的论证意见,陕西省测绘局做出是否同意拆迁该测量标志的决定。
作出准予拆迁的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填写《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听证
需要听证的,依法定程序听证
变更
无
特别规定
收费
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
2、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
3、工程建设设计规划图纸;
4、测量标志所在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流程图
附件一: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受理通知书
陕测拆受字()第号
: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年
月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
二○年月日
(注:
本通知一式二份,此页交申请单位保管。
)
本通知一式二份,此页由审查机关留底。
附件二: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拆退字()第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本通知一式二份,此页由审查机关留底。
附件三: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
陕测拆补字()第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四:
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陕测拆准字()第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在依法承担迁建费()后,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特此通知。
附件五:
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