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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集团下达的年度经营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结合粮食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二条绩效考核的范围:

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绩效考核依据:

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务实、公正原则;

(二)分类考核原则;

(三)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X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其中:

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3.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年度考核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和资本收益率。

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资本X100%

其中:

平均资本二〔(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积)〕/2

(二)分类指标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源节约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确定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确定主要从事自营贸易业务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业务开拓、风险防范、经营毛利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第11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编制下一年度经营预算并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集团公司。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集团公司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

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集团公司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集团公司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同时向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2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集团公司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集团公司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集团公司决定。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

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集团公司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

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集团公司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二[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3-1]X100%

3.对于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为零的企业,考核绝对指标或者其他相对指标。

(二)分类指标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能力、核心竞争力及企业管理“短板”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集团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集团公司。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集团公司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集团公司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集团公司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分类排名的规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对于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况的企业,考核得分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任期激励。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

基薪按照《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计算公式为:

绩效薪金=绩效工资基数X绩效考核系数

绩效工资基数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职工年度平均绩效工资的5倍;绩效考核系数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绩效工资基数X[0.5X

(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小(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考核系数在0〜0.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绩效工资基数X[1+0.5X(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小(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考核系数在1〜1.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绩效工资基数X[1.5+0.5X(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小(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考核系数在1.5〜2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绩效工资基数X[2+0.5X(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小(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考核系数在2〜2.5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考核系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六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责任和贡献大小,在0.5-0.9之间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八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并根据考核结果和任期激励条件等,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

具体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延期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二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X(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业务开拓、管理增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企业负责人任期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副职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三十三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集团公司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集团公司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出现重大以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按照安监部门、纪检部门认定处理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如上述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在以前年度,则追溯重新考核,并扣回多发的年度薪酬。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四十条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

上述工作,董事会应事前与集团公司进行沟通,事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X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X经营难度系数十分类指标得分X经营难度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

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低或高于目标值时,

按以下标准计分:

1、盈利水平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

低于目标值时,每低3%,扣1分,最多扣6分。

2、盈利水平在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8%,力口1分,最多加5分。

低于目标值时,每低8%,扣1分,最多扣5分。

3、盈利水平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加1分,最多加3分。

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0%,扣1分,最多扣3分。

4、年度利润考核目标值为负数的企业,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基本分的10%o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

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超过目标值时,每高0.5%,力口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0.5%,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

1.绝对指标和没有行业标准值的相对指标参照业绩利润计分方法计算得分,加分与扣分的上限和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o

2.管理类指标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没有完成不得分。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1、对于在经营业绩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企业,根据情况分别增加考核得分0.5-2分。

2、对于经营业绩考核年度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企业,增加考核得分0.5-2分。

(二)考核扣分

1、对企业出现重、特大决策失误、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不稳定事件、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违法违纪案件,给社会和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负责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酌情降低考核分数或级别。

故事、事件等级划分,采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纪检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2-5分。

3、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并相应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金各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金。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内部退养及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五、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按照分类排名的规定,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并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修正:

(一)对于各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均低于目标值的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最高为D级。

(二)凡企业年度业绩利润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企业,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最高为C级。

(四)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和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最高为D级。

(五)扭亏为盈的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最高为B级。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X业绩考核系数十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业绩考核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

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

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6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至5个百分点的,最多加4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最多加2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加满分。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后

只得基本分。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4分。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

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最多加3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的,最多加2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1分。

3、总资产周转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不受限。

(三)对由于国有资本为负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为零而考核的绝对指标或者其他相对指标,比照分类指标的计分方法计算得分。

(四)分类指标计分方法。

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具体计算方法参照基本指标。

(五)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上述所有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o

三、业绩考核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任期内最后一年的业绩考核系数确定。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并根据下述情况予以修正:

对于各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均低于目标值的企业,任期考核结果原则上最高为D级。

附件3: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二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二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X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二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省政府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省管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九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省政府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省政府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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