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辖区全野外数字化地籍测量技术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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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辖区城镇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第三部分

全解析数字化测量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目录

1、总则 5

1.1适用范围 5

1.2数字化地籍测量 5

1.3测绘软件 5

1.4原始记录 5

1.5仪器检验 5

1.6地籍要素 5

1.7作业依据 6

1.7.1法律与法规 6

1.7.2行政规章 6

1.7.3技术标准 6

1.7.4工作方案 7

1.7.5技术方案 7

2、控制测量 8

2.1二级光电测距导线测量 8

2.1.1主要技术要求 8

2.1.2结点网导线长度 8

2.1.3短导线 8

2.1.4长导线 8

2.1.5布设点位 8

2.1.6埋石 9

2.1.7编号 9

2.1.8点之记 9

2.1.9水平角观测 9

2.1.10距离观测 10

2.1.11数据处理 10

2.1.12提交资料 11

2.2图根控制测量 11

2.2.1一般要求 11

2.2.2.平面控制测量 11

2.2.3图根高程测量 12

3、地籍要素测量 14

3.1地籍要素测量的内容 14

3.2地籍测量的方法 14

3.3地籍测量的基本精度 15

3.3.1对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15

3.3.2地籍图的基本精度要求 15

3.3.3数字地籍图的数据精度要求 15

3.4地籍要素测绘的技术要求 16

3.4.1解析界址点测定的技术要求 16

3.4.2建筑物(构筑物)的测绘技术要求 17

3.4.3道路测量的技术要求 18

3.4.4水系测量的技术要求 19

3.4.5桥梁测量的技术要求 19

3.4.6其它地物测绘的技术要求:

19

3.5地貌的测绘与内容 20

3.6土地利用现状测量 20

3.6.1土地利用现状测量的基本要求 20

3.6.2宗地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测量 21

3.6.3宗地外部的国有土地利用现状测量 21

3.6.3集体土地利用现状测量 22

3.6.4注记 22

3.6.5权属界线的测量 22

3.6.6土地利用现状的测绘要点 23

3.7基本地籍图的规格与内容 24

3.7.1基本地籍图比例尺 24

3.7.2地籍原图内容 24

3.7.3数字地籍图内容的表示 24

4、图件编绘 25

4.1街坊地籍图的编绘 25

4.2宗地图的编绘 25

4.3分幅地籍图的编绘 25

4.4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编绘 25

4.5图外整饰 25

4.6调查区图幅接合表的编绘 26

5、汇总统计 26

5.1宗地面积计算与统计 26

5.2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 26

5.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 26

6、检查和验收 27

6.1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27

6.1.1自查 27

6.1.2互查 27

6.1.3核查 27

6.2控制测量检查 27

6.3图件检查 28

6.3.1土地利用现状图检查 28

6.3.2地籍图检查 28

6.3.3街坊图检查 28

6.3.4宗地图检查 29

6.4数据成果的检查 29

7、提交成果 29

7.1基本成果 29

7.2数据成果 30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合肥市市辖区全野外数字化地籍图的测绘和项目投标单位参照进行测绘技术设计书的编写。

1.2数字化地籍测量

野外全解析数字化地籍测量,是指在合肥市二环路以内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以全站仪、RTK—GPS作为主要的数据采集设备,勘丈全部界址点,并以此为基础,勘丈其他地籍要素的几何图形的地籍测量。

采用常规仪器进行野外数据采集时,必须在保证精度的基础上,将数据转换为符合规定数据格式要求的电子数据。

1.3测绘软件

为满足《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合肥市地籍数据库建设的要求,减少数据在格式转换过程中的损失,便于检查数据的质量,野外全解析数字化地籍测量应统一采用经过国土资源部测评的南方测绘CASS5.1版软件。

1.4原始记录

野外数据采集的原始记录和原始电子数据必须按照仪器设备输出的数据格式全部保留,不得修改和伪造。

1.5仪器检验

在本项目使用的测绘仪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1.6地籍要素

为保证地籍数据库建设的要求,必须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技术规程》、《安徽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和《合肥市市辖区地籍更新调查和测量技术方案》系列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测绘地籍要素。

1.7作业依据

1.7.1法律与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1.7.2行政规章

(1)《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国土资源部17号令)。

1.7.3技术标准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TD1001-93);

(2)《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998,国土[籍]字第36号);

(3)《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1992,国土[籍]字第8号);

(4)《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2001,国土资发[2001]245号);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原全国区划办)

(6)《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库管理办法》(皖国土资[2001]140号)

(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原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7)《土地分类》(2001,国土资发[2001]255号);

(8)《县(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标准》(2001,国土资发[2001]245号);

(9)《1:

500、1:

1000、1:

2000比例尺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10)《城市测量规范》(1999,CJJ8-99);

(11)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7.4工作方案

(1)《合肥市市辖区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工作方案》;

(2)《合肥市市辖区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实施方案》;

(3)《合肥市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4)《合肥市市辖区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招投标方案》。

1.7.5技术方案

(1)《合肥市市辖区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系列

①国有土地权属更新调查技术方案;

②地籍控制测量技术方案;

③地面全解析数字化地籍更新测量技术方案;

④航空摄影测量技术方案;

⑤数字化摄影测量技术方案;

⑥集体土地权属更新调查技术方案;

⑦数据交换格式(VCT);

⑧地籍图补充图式。

(2)《地籍档案整理技术方案》

(3)《合肥市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技术方案》

(4)《合肥市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方案》

2、控制测量

地籍图根控制网、点,应当在一级光电测距导线网或E级GPS控制网的基础上加密。

当一级光电测距导线网或E级GPS控制网不能满足图根控制的密度需求时,应布设二级光电测距附合导线或导线网。

2.1二级光电测距导线测量

2.1.1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闭合环或附合导线长度(Km)

平均边长(m)

测距中误差(mm)

测角中误差(²)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最弱点点位中误差(cm)

二级

2.4

200

≤±15

≤±8.0

≤1/10000

≤±5.0

2.1.2结点网导线长度

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

2.1.3短导线

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2.1.4长导线

导线的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长至1.5倍,但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cm。

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2.1.5布设点位

在高等级控制点之间,沿街坊界线在工作底图上设计二级单一附合路线或导线网。

要求点位分布尽量均匀,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

2.1.6埋石

根据设计到实地落实点位。

点位应选取在土质坚实的地方,便于埋石、观测与保存。

导线相邻边长不宜超过1:

3。

测线宜高出地面和离开障碍物1米以上。

为区别于其他部门不同用途的各类点位,选用铜质标志;点位选在道路边或公共设施地点,可凿孔现场灌注混凝土埋设标志,普通点位埋设永久性标石,类型见《城市测量规范》CJJ8-99附图C.3.1。

尽量利用原有城市控制点和国家控制点的点位。

2.1.7编号

点号统一以HFGT为标识,后缀以流水号进行编号,在之间加上标识等级的II,如HFGT-II1、HFGT-II2等。

2.1.8点之记

二级导线点选埋结束后作点之记,装订成册,随成果一并上交。

2.1.9水平角观测

1、观测前应对所使用的经纬仪或全站仪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第2.3.1条进行检校,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观测一般白天进行。

采用方向观测法观测,当方向总数超过3个时应归零。

在观测过程中,仪器不应受日光直接照射,气泡中心位置偏离整置中心不应超过一格。

否则应重新整置仪器。

3、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

等级

测角中误差

²

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

²

DJ2

DJ6

二级

≤±8.0

1

3

≤±16Ön

4、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规定

经纬仪型号

光学测微器两次重合读数差(²)

半测回归零差(²)

一测回内2C较差(²)

同一方向值各测回较差(²)

DJ2

3

8

13

9

DJ6

-

18

-

24

5、水平角观测的记录要求清晰、整洁,原始观测数据的更改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99第2.6.3条的规定,记录、计算取位至秒。

2.1.10距离观测

1、对所使用的测距仪和全站仪进行测距常数的测定和测距精度的鉴定。

2、导线边采用II级以上测距仪,单程2测回测定。

测回内读数较差≤±10mm,单程测回间较差≤±15mm。

3、每条边量测测站一端的气象数据。

温度取位至0.5℃,气压取位至1hpa或1mmHg。

4、导线边长应进行加常数、乘常数、气象、倾斜改正。

并将边长归算到参考椭球面,最终归算到高斯平面上。

5、导线边长可通过两点间高差或观测垂直角进行改平,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第2.4.10和2.4.11条执行。

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第2.4.12条进行测距边水平距离的高程归化和投影改化。

6、导线边距离观测记录要求清晰、整洁,原始观测数据的更改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99第2.6.3条的规定,记录、计算取位至1mm。

2.1.11数据处理

二级导线的平差计算在微机上利用经过鉴定或验证的软件进行严密平差。

结果文件要求包括起算数据、方向观测值和归化后的边长值、方位角闭合差和坐标闭合差、方向和边长值的改正值、坐标、单位权中误差、点位中误差、边长相对中误差、测角中误差。

2.1.12提交资料

二级导线测量工作结束后,应编写技术总结。

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技术设计书;

2、仪器鉴定资料和使用软件的鉴定资料或证明材料;

3、外业观测记录;

4、数据处理报告及成果表;

5、二级导线点展点图;

6、二级导线点点之记;

7、技术总结及成果验收报告。

2.2图根控制测量

2.2.1一般要求

地籍图根控制网、点,应当在首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加密,加密一般不超过两级,保证满足解析界址点等地籍要素测量的需要。

图根控制点应当注记高程。

图根点宜采用临时标志;在控制点稀少区域一般埋设预制的上底为0.1×0.1m,下底为0.15×0.15m,高为0.4m的混凝土标石;在沥青路上可钉入F12、长为30cm的钢筋,顶锯“+”字表示点位;在岩石或水泥路面上可凿刻“+”字表示点位,并在周围凿刻10cm×10cm的方框,内部涂上红漆。

2.2.2.平面控制测量

1、图根导线布设形式为附合导线、结点导线,一般不超过两次附合。

图根导线技术要求见下表:

级别

导线长度(km)

平均边长(m)

测回数

测回差

(〃)

方位角闭合差(〃)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坐标闭合差(cm)

J2

J6

1.2

120

1

2

18

±24√n

1/5000

0.22

0.7

70

1

±40√n

1/3000

0.22

注:

(1)导线总长度短于500米时,相对闭合差分别降为1/3000(一级)和1/2000(二级),但坐标闭合差应小于13cm,不作全长相对闭合差检查。

当附合导线中有短于10m的边时,允许不作方位角闭合差检查,但不继续发展;

(2)图根点编号:

在阿拉伯数字前加大写英文字母,不得重号,每家单位采用一个字母,但不得采用E;

(3)导线总长、平均边长允许放宽1.3倍,但精度不得降低;

(4)图根导线计算采用简易平差程序计算;

(5)图根支导线的按照图根二级导线的技术指标要求测量,支导线必须采用往返测绘,同一条支导线不超过3站;同一街坊内支导线图根控制点的数量应低于30%;

(6)所有图根导线的原始测量记录必须保存。

2、静态或快速静态GPS进行图根控制测量,应在等级控制网的基础上进行平差,保证控制网精度的均匀性。

3、RTK-GPS图根控制测量,基站应架设在等级控制点上,并应采用较远的控制点进行定向。

2.2.3图根高程测量

1、图根点的高程,应用图根水准、图根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或GPS测量方法测定。

2、图根水准测量应起闭于高等级高程控制点上,可沿图根点布设为符合路线、闭合环或结点网。

对起闭于一个水准点的闭合环,必须保证该点高程的正确性。

高级点间符合路线或闭合环线长度不得大于8km,结点间路线长度不得大于6km,支线长度不得大于4km。

使用不低于DS10级的水准仪(i角应小于30″),按中丝法单程观测(支线应往返测),估读至毫米。

仪器至标尺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前后视距宜相等。

路线闭合差不得超过±40ÖL(mm)(L为路线长度,km),计算可简单配赋,高程应取至厘米。

3、图根三角高程导线应起闭于高级高程控制点上,其边数不应超过12条,边数超过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

图根三角高程导线垂直角应对向观测;光电测距坐标法图根点垂直角可单向观测一测回,变动棱镜高度后再测一次。

4、图根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为:

仪器

类型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垂直角较差(²)

指标差较差(²)

对向观测高差、单向两次高差较差(m)

各方向推算的高程较差(m)

符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mm

中丝法测回数

DJ6

对向

单向

≤25

≤25

≤0.4´S

≤0.2Hc

≤±40Ö[D]

1

2

注:

(1)S为边长(km),Hc为基本等高距(m),D为边长(km);

(2)仪器高和棱镜高应准确量取至毫米,高差较差过高程较差在限差内时,取其中数;当边长大于400m时,应考虑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影响。

计算三角高程时,角度应取至秒,高差应取至厘米。

5、应用GPS方法测量图根点高程时,应保证观测网图中有不少于6个的具有水准高程的控制点,利用拟合的方法求取其他各点的高程,拟合精度不得超过5cm。

一般不应用RTK—GPS测量图根点的高程。

3、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要素测量是地籍调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要求在地籍控制测量基础上,测绘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线、位置、形状、大小等要素,每一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和面积,全要素的地物和地貌。

3.1地籍要素测量的内容

地籍测量的内容包括:

宗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基本地籍图、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全要素地形图的测绘;各类面积计算、汇总和统计。

其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3.2地籍测量的方法

采用野外全解析数字化测量法。

在控制测量基础上,采用全站仪等数字化采集设备,采集界址点、界址线、地类界及其它地物和地貌要素数据后,内业将电子测量手簿上的数据通讯转入计算机,参照宗地草图和权属调查表,进行图形编辑,编制基本地籍图、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全要素地形图,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基本成果和数字成果。

3.3地籍测量的基本精度

3.3.1对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类别

界址点相对于临近图根点的点位误差(cm)

界址边长允许误差、界址点到临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限差

±5

±10

±10

城镇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界址点

±7.5

±15

±15

街坊内部隐蔽界址点

3.3.2地籍图的基本精度要求

1、界址点间距或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小于等于图上0.3毫米。

2、地物点相对于最近控制点平面中误差小于等于图上0.5毫米。

3、地物点间相对平面中误差小于等于图上0.5毫米。

4、相邻界址点坐标反算边长与勘丈边长之差一类小于等于10厘米,二类小于等于15厘米。

3.3.3数字地籍图的数据精度要求

1、数据采集与处理过程必须采用双精度(16位)型浮点数,小数取位不得小于6位;

2、数据成果的长度基本单位为米、面积基本单位为平方米;

3、坐标成果数据保留小数点后3位;

4、长度和面积数据保留小数点后2位。

3.4地籍要素测绘的技术要求

3.4.1解析界址点测定的技术要求

1、测绘界址点,可使用极坐标法、交会法。

2、街坊外围全部界址点、街坊内部部分明显界址点,应在图根或图根以上控制点上设站,用极坐标法测定,测距不超过150m,量距不超过50米。

3、街坊内部界址点确需用支导线方法测定时,总长不超过100m,图根点至界址点不宜超过3条边。

4、解析法测定的任何界址点,界址点的坐标反算边长与丈量边长的误差和中误差,一、二类分别不超过10cm和15cm,5cm和7.5cm。

5、解析界址点施测要求

(1)测角

1)借助不低于J6级的全站仪或经纬仪,可采用方向观测半个测回施测;

2)对于J6级仪器当距离>150m时宜用一测回施测;

3)对于没有丈量界址边长的界址点宜用一测回施测;

4)在观测过程中,当界址点多于6个点时,应以零或检查方向来检查仪器是否移动。

(2)测距

用测距仪测距时,两次读数,一次记录,两次读数较差不超过2cm,此时必须注意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棱镜对准误差)。

由于反射棱镜是有厚度的,设它的额定中心在棱镜定位螺旋的中心,而墙角(不管是阴角还是阳角)是界址点的确切位置,测距时必须注意这一点。

通常要在仪器显示的距离值上加一改正值,由持镜人员量取并告知记录者,在计算坐标时改正距离值或全站仪中设置此改正数,消除此项误差。

为减少错误的可能性,全站仪应仔细操作,每站测前和测后分别在已知点上测定坐标值并记录,确保观测精度合乎要求时,才能采用观测的数据。

钢尺量距时一次读数。

当距离超过一尺段时,宜丈量两次,其较差应小于2cm。

(3)检核

界址点测量的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将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杜绝粗差或错误的出现。

一般说来,细部测量大多只有必需观测值,没有或只有很少多余观测值供检核用。

因此,在权属调查时丈量相邻界址点间距或界址点栓距、相关距离、条件距离,可以用来对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坐标作校核。

3.4.2建筑物(构筑物)的测绘技术要求

1、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角点,按照解析界址点的精度和要求施测。

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间距在0.3米以上的应独立测量。

3、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外廓,以外墙勒角以上的墙体为准,突出房墙的承重垛、柱应测量;装饰性的垛、柱及抗震加固垛不予测量。

4、永久性的有柱车棚、货棚、门廊,按柱基外线测量。

5、各种亭子均按基石线测量。

6、与界址无关的临时性蓬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测量。

7、建筑物、构筑物应逐幢表示,建筑物的层次和建筑结构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标注在房屋内。

复式结构或楼上的阁楼等,不计入层次,一层结构的建筑物也需要注记层次。

房屋按墙基角表示。

阳台、雨蓬下有支撑物或台阶的应表示,室外楼梯等应单独表示。

3.4.3道路测量的技术要求

1、道路按照自行车道边缘线或混行车道边缘线形成多边形。

自行车道边缘

混行车道边缘

2、宗地内部道路和出口处的八字形作为宗地内部的地块独立测绘。

3、道路附属物应独立测绘。

4、地下通道入口处,用相应符号表达。

5、过街天桥和道路的立交处,道路要用地物分割线连通,保证道路多边形的封闭性。

6、道路应注记路名。

3.4.4水系测量的技术要求

1、水系必须形成多边形。

水崖线

2、水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应独立测绘。

3、水系和桥梁的立交处,水系要用地物分割线连通,保证水系多边形的封闭性。

4、水系应注记名称。

3.4.5桥梁测量的技术要求

1、公路桥梁(含立交桥)必须作为独立测绘,桥梁与道路的交接处用地物分割线分界。

2、铁路和公路的平交处,公路要用地物分割线封闭。

3、铁路和公路的立交处,在下层的,用地物分割线连通。

4、桥梁应注记名称。

3.4.6其它地物测绘的技术要求:

1、不依比例尺的图形符号,其实地测绘界线与符号应当分别表示,符号按照右手法则确定,测绘中心线的单独表示。

2、围墙符号应当根据权属调查表上的记载按照右手法则确定。

属双方共有的,按照测绘中心线的地物单独表示。

3、具有界标意义的垣栅,必须按照其权属状况表示。

4、其他的工矿建(构)筑屋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地面上的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和境界按照有关地物测绘的要求测绘。

3.5地貌的测绘与内容

1、地貌的测绘,图上应正确表示其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2、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坡、坎和其它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等高线表示。

当等高线进入城市建筑区时,断至围墙、房屋、坎坡等处。

3、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的表示为陡坎,70°以下的表示为斜坡。

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时以陡坎表示。

坡坎长度小于图上5mm的不表示。

坡坎比高小于1/2等高距时不表示。

4、梯田坎坡顶及坡脚宽大于图上2mm时,应实测坡脚。

田埂宽度在1m以上时双线表示,并测注高程点。

5、土堆、坑穴、陡坎、梯田坎应在上下方分别测注高程。

3.6土地利用现状测量

3.6.1土地利用现状测量的基本要求

1、地类划分与测绘按照《土地分类》(2001,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内容进行;地类划分的基本单元为地块,地块测绘的最小面积为4平方米,4平方米及以下的地块可以归并到相临地块;同一宗内小于最小测绘面积的地块,应归并到该宗地内的相临地块。

2、地类界线要闭合;地类界线与界址线、地物或其他界线重合时,在图形输出时可不显示。

3、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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