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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

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四)印刷业市场:

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活动。

(五)娱乐市场:

歌舞娱乐场所的曲目和屏幕画面、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网吧营业时间、场所消防等活动。

第三条“扫黄打非”工作原则:

(一)讲政治。

顾全大局,坚持将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二)讲法制。

严格管理,严肃执法。

(三)讲责任。

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谁主管,谁负直接责任。

(四)明奖惩。

表彰先进,批评后进

第四条“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扫除市场上各类内容有害的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地净化出版物市场;

(二)依法查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镇党委、政府的责任

第五条“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的“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

要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分工,有专门部门负责。

第六条镇党委、政府要设立“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镇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辖区出版物市场发生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对发生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查处不力的;

(三)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不进行打击、查处的。

第三章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是指与“扫黄打非”工作有直接责任的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包括镇党委政府办公室、纪检委、文化处、广播电视站、综治办、电信局、教育机构、邮政所、交通、等部门。

第十条“扫黄打非”工作实行部门管理责任制,根据责任分工,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系统以及所分工的工作负总责。

要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分工和专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担负的主要责任:

(一)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黄打非”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协调解决“扫黄打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制定、转发年度“扫黄打非”工作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

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扫黄打非”工作;

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扫黄打非”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镇纪委:

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黄打非”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按照党纪政纪,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党政机关干部和执法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镇文化处:

依法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放映娱乐场所实施经常性管理;

依法查处音像制品非法经营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音像制品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四)镇广播电视站:

加强对本系统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使用及经营活动的管理;

及时报道宣传“扫黄打非”工作。

(五)财政办公室:

将“扫黄打非”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

对“扫黄打非”工作经费和举报奖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综治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规范出版物市场,查处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经济犯罪案件;

查禁、取缔各类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

(七)电信局:

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把好审批关;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及时依法清理互联网上的各种有害信息。

(八)教育机构:

加强对学校教材、教辅采购、使用的管理;

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系统非法购销、印制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活动。

(九)邮政、交通、铁路部门:

分别负责所辖行业出版物的运输和传递管理,严格执行准运、准邮的有关制度,把好运输和传递关口;

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

加强辖区内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

(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协调“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研究提出我镇“扫黄打非”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采取巡查、暗访、监测等方法,对出版物市场实行动态监控;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督促解决重点问题;

加强“扫黄打非”信息和宣传工作,筹备全市“扫黄打非”的有关会议;

总结“扫黄打非”工作经验,组织评选“扫黄打非”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承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国、全省“扫黄”办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有关经营证照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者为其说情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归口管理的出版物市场出现严重混乱,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在市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和渎职的;

(五)对出版物市场某一环节或者行为负有管理和处理责任的,而因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六)在管理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

第四章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是指从事各类出版活动的法人实体和非法人实体及承办出版物经营场所的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主办单位的直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要对其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责任:

(一)对违法违规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二)不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和经营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不能主动管理解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主要包括:

(1)通报表扬;

(2)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

(1)通报批评;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领导责任问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修改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保障我市文化市场平安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一)书报刊市场。

包括各类图书、期刊、报纸等的进口、出版、印刷、批发、零售及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

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

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软件市场。

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五)印刷、复印市场。

包括出版物、包装装璜、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打字、复印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的复制等经营活动。

(六)娱乐市场。

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文化市场。

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

(八)文艺演出市场。

包括艺术培训考级、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

包括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

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十)艺术品市场。

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扫黄打非”工作的原则

(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综合执法原则。

第四条“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对所辖区域“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

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同,做好“扫黄打非”工作和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适时研究和部署辖区内“扫黄打非”工作和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

批准或部署辖区内“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设立“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依据本责任制制定所辖区域“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依法制定“扫黄打非”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辖区域年度及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和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工作的;

(二)对辖区内出现反动、违禁有害出版物封堵不到位、处置不当的;

(三)辖区内文化市场(场所)发生严重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列为全国重点整治对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文化市场(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取缔、关闭任务的;

(五)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辖区发生的“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和文化娱乐等活动大案、要案不查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年度内,所辖区域文化市场(场所)发生非本地区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达3起,或有2起被列为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督办的大要案件的;

(七)年度内,所辖区域出版物、文化娱乐等市场(场所)因同一问题被上级先后三次责令整改的。

第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是指“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负的主要责任:

(一)市委宣传部:

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整体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扫黄打非”工作,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加强“扫黄打非”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扫黄打非”工作新闻宣传工作。

将“扫黄打非”工作相关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评范围,出现重大问题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市纪委(监察局):

检查、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黄打非”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党纪政纪,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顶风违纪等违纪违法的执法人员和机关干部、党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上级“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各项工作,在同级“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和宣传部的领导下,承担日常工作;

调查和掌握全市文化市场,特别是出版物市场的信息和动向,拟定年度、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查处文化市场,特别是出版物市场的非法经营和其它不健康活动;

督办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查处的大要案件;

定期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扫黄打非”工作情况;

组织当地“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四)市政法委:

统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在查处文化市场,特别是出版物市场中侵犯著作权等涉及刑事的案件的执法部署和行动;

研究解决文化刑事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办理文化刑事案件;

将“扫黄打非”工作相关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出现重大问题时实行一票否决。

(五)市编办: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为“扫黄打非”工作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

(六)市财政局:

对“扫黄打非”工作必需经费予以积极支持;

逐年增加工作经费预算,对有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上缴罚没收入。

(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对音像制品市场、娱乐市场、网络文化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电影市场、美术品市场、书报刊市场、电子出版物市场、软件市场、印刷复制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依法对其进行审核审批,支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文化市场,特别是出版物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全面掌握音像制品市场、娱乐市场、网络文化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电影市场、美术品市场、书报刊市场、电子出版物市场、软件市场、印刷复制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经营活动,受理著作权侵权投诉案件,整顿和规范教材教辅市场,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全市非法出版物鉴定工作。

(九)市公安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及出版物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在市、县(市、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出版物、文化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负责当地互联网内容的监督,对传播反动淫秽品和各种盗版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站和个人,依法立案查处;

依法查处拒绝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十)市国家安全局:

掌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出版物进行颠覆、渗透活动的动向,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出版制品。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版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负责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及网吧、文化娱乐等经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

依法查处出版物和文化市场中无营业执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淫秽、反动的文化娱乐活动,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市场。

(十二)岳阳海关:

严把国门,加强进出境环节的出版物和光盘生产设备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严格进出境行李、邮递物品的查验制度,查缉淫秽、反动等禁止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其它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出版物及其他宣传品。

(十三)市教育局:

对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员工进行有关“扫黄打非”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

采取措施制止反动、淫秽色情等违禁出版物及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非法出版物流入校园;

协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系统内非法出版、印制、批发、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各类非法出版活动;

积极配合“扫黄打非”工作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整顿和规范教材教辅市场和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

(十四)市旅游局:

加强对各旅游景点、宾馆出版物、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销售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行为的查处。

(十五)市城市管理局:

及时清理、取缔非法经营出版物的游商、地摊,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经销非法出版物、盗版制品行为的查处。

(十六)交通、邮政、铁路、民航部门:

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版物的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出版物准运、准托等有关制度,不得托运无出版单位或无出版行政部门证明的出版物,把好运输关口;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

(十七)市电信、移动、联通部门:

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

对经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部门认定的从事散布政治谣言、宣扬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经营赌博等违法行为的网页、电子公告、聊天室、电子邮件;

实施互联网上侵权盗版行为等,依法对相应网站采取责令整顿、予以关闭、切断接入服务等行政处罚措施。

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

市“扫黄打非”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我市平安文化市场建设工作中的各项职责要求。

第十三条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履行的“扫黄打非”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相关工作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出现反动、违禁有害出版物封堵不到位、处置不当的;

(三)负责主管的文化市场(场所),特别是出版物市场(场所)发生严重问题,被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列为全省重点整治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文化市场(场所),在上级规定期内未完成关闭、取缔任务的;

(五)对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查处或督办的大要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采取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对职责范围内跨地区查办的大要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妨碍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接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不及时查证或查处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

(八)所在辖区文化经营场所,特别是出版物经营场所,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极恶劣影响的;

(九)对文化市场,特别是出版物市场某一环节,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别由同级或上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

主要包括:

通报表扬;

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

适度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对“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由同级和上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追究责任的地区、部门或单位,取消其本年度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被追究责任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年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对被追究责任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四)对两次以上被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地区、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问题的处理,由同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学校技防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技防设施,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在上级调拨的基础上自行购置,安装和配备必要的技防设备和用具。

目前主要配备的技防设备:

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在学校大门、教室走廊等出入口安装录像监控设备。

2.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二条对安装的技防系统严格进行管理,确保其发挥有效防范作用。

(一)已经建成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二)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xx日。

(三)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技防产品、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不得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五)不得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六)不得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七)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使用技防系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专人管理制度,机柜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接触、使用、改装该设备和图像信息;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五)图像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六)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该自觉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防范设施的相关数据和图像资料,未经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加强对技防系统的维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操作培训;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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