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业务常见问题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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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外商投资的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13. 

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5

14. 

如何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申请事项?

6

15. 

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8

16. 

企业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手续?

9

17. 

企业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资质证书变更的时间有何规定?

18. 

工商营业执照还审查经营范围吗?

19. 

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时间有何规定?

10

20. 

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21. 

企业净资产指什么?

22. 

净资产如何考核?

23. 

《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是否可以租赁?

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24. 

《标准》中要求的厂房面积是否可以累计计算?

11

25. 

《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厂房在外地是否可以认定?

26. 

企业同时申请多项资质,净资产、主要人员两项指标如何考核?

27. 

一家企业同时拥有幕墙和钢结构资质,厂房是否可以共用?

28. 

《标准》中要求的设备是否可以租赁?

29. 

发票上无法体现技术装备相关指标的,如何认定?

30. 

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认定?

12

31. 

上级公司划拨的设备是否认定?

32. 

《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

年龄有要求吗?

33. 

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指什么?

申报时要注意什么?

34. 

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

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

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13

35. 

主要人员信息采集的依据、内容、方法和途径有哪些?

36. 

省厅人员信息采集相关业务系统和咨询联系方式?

37.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如何考核?

14

38. 

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如何考核?

39.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其注册建造师如何考核?

40. 

建造师以外的其它注册人员信息如何采集?

15

41. 

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

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42. 

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

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43. 

企业申报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建造师申报?

44. 

企业如何知道注册建造师是否重复注册?

对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应注意什么?

45. 

《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

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16

46. 

什么是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

47. 

《标准》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48.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有累计指标要求的,该如何考核?

17

49.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都提出了考核标准,实验室负责人在申报时如何填报?

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50. 

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及年限如何认定?

51. 

《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二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中的“项”如何理解?

52.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如何认定?

18

53. 

外省及央企颁发的职称证书是否可以认定?

54.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满足建市〔2003〕73号文的要求,是否可以作为中、高级职称人员认定?

55. 

持国外护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如何认定?

56. 

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57. 

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的能否认定?

应如何填报专业?

19

58. 

考核技术职称人员专业时,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专业认定?

59. 

结业证、培训证、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是否可以作为有效学历?

60.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专业?

各需要多少人?

61.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标准中要求的“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若干人,且专业齐全”中的“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是哪些专业?

20

62. 

哪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为有效证书?

63. 

如何考核现场管理人员?

64. 

现场管理人员的专业是否考核?

65. 

企业申请同一类别资质时,一人具有两个及以上的岗位证书可以同时使用吗?

66. 

技术工人证书如何认定?

21

67. 

如何考核技术工人?

68. 

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专业资质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69.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是否可以使用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

70. 

企业和个人的代表工程业绩如何认定?

71. 

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如何计算有效期?

72. 

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22

73. 

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4. 

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5. 

企业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专业工程能否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6. 

配套工程能否单独作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7. 

《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

23

78. 

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79. 

《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

80.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81. 

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申报?

82. 

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4

83. 

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以及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84. 

群体建筑工程能否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85. 

企业受到降级、吊销、撤销资质等处罚,其相应工程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86. 

企业某项工程受到相关处罚的,该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87. 

建筑装修装饰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包括建筑幕墙工程?

25

88. 

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89. 

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如何提供?

90. 

代表工程业绩竣工证明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91.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92.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总承包工程或专业承包的综合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26

93. 

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

94. 

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95. 

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能否累加?

96. 

代表工程业绩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

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97. 

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

27

98. 

业绩核查表有何要求?

99. 

企业申请资质延续,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怎么办?

100.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仍未申请延续的是否继续有效?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职称人员相近专业认定目录28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汇总表33

答:

该系统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要求,依托“江苏建设公共基础数据平台”,实现了资质申报、审批全流程数字化,以及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信息的联网互通、实时共享,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行政审批;

江苏建筑业网站(:

)→政策文件;

设区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个省直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结论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网站或企业资质管理平台上查询最终审查结论。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27号,以下简称“227号文”)规定执行。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专业厅局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审查意见期间,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议,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有以下规定:

(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办理;

(4)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办理;

(5)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办理;

(6)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中所列情形办理;

(7)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办理;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以前不一致的,不按简单变更办理;

(8)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9)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应审查确认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中外合资、合作投资企业,中方出资人的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以外币出资的按出资时的汇率计算)。

(10) 

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的(军队单位除外),不批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下述程序申请办理:

(1)携带下列材料:

①企业申请“资质管理系统”帐户介绍信原件;

②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申请开通。

(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1314房间,联系电话:

(2)登录“江苏建筑业”网站,点击“资质管理系统”下载安装专用浏览器后进入该系统。

(3)根据《标准》录入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

(4)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所在地住建局网站或企业资质管理平台查询审查结论。

考核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内容为准。

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

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不可以。

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等相应资源。

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

但其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只能选择对应的一个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1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按照79号文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申请办理符合79号文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⑧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

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企业章程;

⑥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⑨《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4)国有企业重组、分立的: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外资退出的:

③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④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⑤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⑨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注:

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注册人员可用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注册变更表申报。

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按照79号文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

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1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不审查。

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以上”、“不少于”、“超过”是下限,“以下”、“不超过”是上限。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比如:

《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

《标准》中的“开挖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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