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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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服务领域和城乡结合地区民生领域用车为引导,通过示范应用、完善配套、政策扶持,推动私人领域用车市场快速发展。
到2020年,全省电动汽车市场保有量达到20万辆以上。
充电设施:
按照标准统一、适度超前、快慢互济的原则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2017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全区域覆盖;
其他市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
2018年,实现全省域主干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
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电服务网络,满足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
3、产业发展重点及路径
(一)产业发展重点
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经济圈,立足山西,辐射中西部,面向中、西、南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遵循“引进与培育相结合、整车与配套相协调、生产与应用相促进”的总原则,按照不同产品发展路径,推进电动客车、电动专用车、电动乘用车同步快速发展。
(二)产业发展路径
电动客车:
引导促进省内企业与国内外知名电动客车企业合作,利用先进企业的品牌、资本、技术优势、商业模式、营销理念等,打造优势品牌。
支持省内电动客车生产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提升产品技术、安全性能,增强产品市场核心竞争能力。
省内采购优先购置本省电动客车,通过省内市场应用带动产业快速发展。
电动专用车:
整合我省农用机械、重型装备及专用汽车等领域技术优势,支持相关生产企业研制生产城乡物流、环卫、农用及工矿作业、工矿及码头运输等电动专用车,相关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在同等条件下,省内优先采购,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引导鼓励企业对接“一带一路”发展需求,积极拓展中西部及国外市场。
电动乘用车:
探索多元化电动乘用车发展路径。
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为指导,内部培育和外部引进并重,吸引国内外知名主流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在晋投资建厂,为汽车产业发展集聚技术和人才。
同时,积极支持具备乘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升级拥有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
推动大同、朔州、运城等市进行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试点工作,在保障产品质量、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为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创造相对规范宽松的市场运行环境。
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充电、质量、安全、行驶等方面的地方法规和技术标准,引导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配套等方面逐步规范和提高。
同步启动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电动乘用车准入公告工作,促进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产品升级和产业转型。
4、工作任务
(一)推进产业发展
按照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路径,培育壮大重点电动汽车生产企业。
(责任单位: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落实太原、晋中、晋城等电动汽车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加快电动汽车重点项目建设,尽早实现达产达效。
省经信委,太原、晋中、晋城市人民政府)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国内外知名电动客车生产企业与省内企业合资合作,提升产业综合竞争能力;
积极引进知名品牌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落户我省,配套完善与电动汽车相关的电池、电机、电控等协作产业链;
推进电动专用车企业对接“一带一路”发展需求,积极拓展省外市场;
加大引资、引技、引智力度,全面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省商务厅)
(二)扩大市场应用
城市公交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公交客车应用比例按照《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晋财建一〔2015〕68号)要求执行。
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太原、晋城市推广应用电动汽车按照申报国家示范城市方案要求执行。
太原、晋城市人民政府)
非示范城市及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应用比例按不低于《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要求的70%执行。
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比例。
各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应用比例不低于30%,并且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积极拓展电动汽车应用领域,结合我省产业优势,鼓励在农用机械、工矿作业及物流、景区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
省农机局、省经信委、省旅游局)
在山西科技创新城开展电动汽车区间运营试点工作。
省科技厅)
(三)建设配套设施
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加快建设充电桩、城市充换电站、城际快充站等设施,按照城际—城市—重点区域统筹推进原则,建设覆盖全省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电力公司)
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用地政策,加快推进用户居住地、单位及公共建设等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2017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全区域覆盖;
2020年,基本实现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其中,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商业区等不低于10%。
各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
在全省主要城市布局建设公共充换电站,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各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以太原为中心,在主干高速公路路段服务区建设城际间快充电站,2018年形成“大”字形城际互联快充服务网络,实现全省域主干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
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
(四)构建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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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加强与国内外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流合作,引进和培育高端研发团队,突破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以纯电动轻卡、纯电动物流车等整车产品为牵引,带动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依托现有创新平台,推动建设电动汽车检测中心、电机和驱动系统试验中心、电动客车研究院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联盟。
(五)推动产业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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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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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新商业模式
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创新建设运营模式,推进“互联网+”模式。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建立健全电动汽车融资、租赁、保险、物流、售后、电池利用等服务体系。
加强学习交流,推广先进运营经验,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催生新兴消费方式。
各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及行业标准,支持电动汽车相关企业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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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转化、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通过试点运行,逐步完善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相关标准。
省质监局、省经信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发挥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
建立健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评价考核机制。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确保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要对各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财税政策扶持
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
1配套省级补贴资金。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给予省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
2016年1月1日起,对我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内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给予营销补助。
营销补助标准按同期国家补贴标准1:
1确定。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研究制定农用、工矿作业类专用车辆及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的补贴政策,对上述领域用车给予财政补贴。
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省经信委)
鼓励市级财政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内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符合《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要求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船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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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产品纳入省、市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优先采购本省电动汽车。
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金融市场助力
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省财政厅)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信贷支持;
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发挥消费金融公司作用,促进电动汽车产品消费。
省金融办)
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在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用足用好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融资工具。
(四)完善用电政策
贯彻落实《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4〕366号)政策,明确电动汽车用电价格。
各市人民政府尽快制定出台充换电服务价格,按照“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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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充换电设施产权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差异化交通管理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实行分类注册登记。
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专用号段,制作专用号牌,核发行驶证要明显标注专用号牌号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等相关信息。
省公安厅交管局)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收新车牌证费用。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管局)
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对电动汽车通行给予便利。
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电动汽车停车费。
(六)加大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展览、学术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普及电动汽车知识,宣传电动汽车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落实国家及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提高公众对电动汽车推广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