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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知识张王

 

煤矿全员培训教案

 

矿井防突

 

古蔺县科林矿山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编制

目录

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

一、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3

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4

三、安全防护措施6

四、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知识问答7

四川突出矿井现状与对策

一、四川突出矿井现状9

二、防治突出、保障安全的对策措施14

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

一、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例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4、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5、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6、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7、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例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

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

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

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3、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4、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5、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7、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例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

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8、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9、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10、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三、安全防护措施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2、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例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

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

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

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

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

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

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3、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4、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5、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

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6、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四、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知识问答

1、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预兆?

答: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分为无声预兆和有声预兆两类。

(1)无声预兆 ①煤层结构变化,层理紊乱,煤层由硬变软、由薄变厚,倾角由小变大,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煤岩严重破坏等。

②工作面煤体和支架压力增大,煤壁外鼓、掉碴、煤块进出等。

③瓦斯增大或忽小忽大,煤尘增多。

(2)有声预兆  煤爆声、闷雷声、深部岩石或煤层的破裂声、支柱折断等。

每次突出前都有预兆出现,但出现预兆的种类和时间是不同的,熟悉和掌握预兆,对于及时撤出人员、减少伤亡具有重要的意义。

2、煤与瓦斯突出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答:

(1)突出与地质构造的关系 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带内,如断层、褶曲和火成岩侵入区附近。

(2)突出与瓦斯的关系煤层中的瓦斯压力与含量是突出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说来,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越大,突出的危险性越大。

但突出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

瓦斯压力低、含量小的煤层可以发生突出;反之,瓦斯压力高,含量大的煤层也可能不突出,因为突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3)突出与地压的关系地压愈大,突出的危险性愈大。

当深度增加时,突出的次数和强度都可能增加;在集中压力区内突出的危险性增加。

(4)突出与煤层构造的关系 煤层构造主要指煤的破坏类型和煤的强度。

一般情况下煤的破坏类型愈高强度愈小,突出的危险性愈大。

故突出多发生在软煤层或软分层中。

(5)突出与围岩性质的关系若煤层顶底板为坚硬而致密的岩层且厚度较大时,其集中应力较大,瓦斯不易排放,故突出危险性愈大;反之则小。

若顶底板中具有容易风化和遇水变软的岩层时,将减少突出危险性。

(6)突出与水文地质的关系实践表明,煤层比较湿润,矿井涌水量较大,则突出危险性较小;反之则大,这是由于地下水流动,可带走瓦斯,溶解某些矿物,给瓦斯流动创造了条件。

(7)突出具有延期性突出的延期性变化就是震动放炮后没有诱导突出而相隔一段时间后才发生突出。

其延迟时间从几分钟到几小时。

(5)爆炸产生“皮渣”和“粘块”。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参见规定学习

四川突出矿井现状与对策

一、四川突出矿井现状

截止到今天为止,四川省共有煤炭生产矿井1300多个,其中:

突出矿井200余对(含自己申请戴帽的矿井),突出矿井仅占生产矿井的15%左右,但近三年来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了整个原煤生产死亡人数的()%,而较大以上事故均为煤与瓦斯突出死亡事故。

如:

2008年兴文县金河煤矿的“9.5”煤与瓦斯突出死亡18人;同年10月江安县幸福煤矿的“12.10”突出事故死亡10人等。

2010年长宁县的长兴煤矿发生“6.10”突出死亡4人,相隔一个月,兴文县的响水滩煤矿发生“7.11”突出又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

到此人们会问,这些突出矿井怎么哪?

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

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历时7个多月的防突专项检查,基本搞清了这个问题。

通过已检查的71对突出矿井分析,普遍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第一是采掘部署不合理。

由于采掘部署不合理,矿井灾害治理工程严重滞后,导致区域防突措施未拉开,部分采掘头面区域措施防突效果不达标或无区域防突措施保护。

试想,一个突出矿井无区域防突措施,仅靠一点局部防突措施堵一堵漏洞,犹如一个水库的堵水大坝,四处千疮百孔,仅仅堵一堵漏洞是不行的,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保证安全是一个道理。

所以,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区域防突措施保护是不行的,早迟都会出事故,或者说发生突出事故是必然的。

第二是通风系统不合理。

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占检查矿井总数的39%左右,通风系统不合理的处数高达35处。

通风系统不合理主要表现在:

采区无专用回风上山,半段进风半段回风‘采区回风上山未贯穿采区全高,矿井总风或采区回风巷断面小于3m2;矿井大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或不完全独立等。

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断面不不足,通风系统不独立是造成事故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是技术素质与管理水平不高。

由于技术素质与管理水平不高,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匮乏,在突出矿井检查过程中,询问矿井技术负责人和防突专业人员,部分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和防突专业人员“答所非问”,或是“一问三不知”。

一个突出矿井的技术素质不高、突出知识匮乏,防治措施不力,在加之管理上的漏洞,发生突出死亡事故是必然的!

第四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绝大部分矿井的安全防护措施残缺不全,即使有一点措施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

“压风自救系统”要么是无压风,要么是安装的位置、高度等质量不符合要求,根本不能使用!

安全防护措施是保证职工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国有大矿不是不发生突出,而是他们的安全防护措施执行得比较到位,做到了“突出不死人”!

比如芙蓉集团近3年曾先后发生突出5次,但均未发生死亡事故。

在此,我们对已检查矿井的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整理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采掘部署

采掘部署不合理,四个煤量不足或不平衡,采掘接替严重失调,区域措施拉不开,“抽、掘、采”不平衡。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掘接替失调矿井占检查矿井总数的49%,这里面包含了:

回采工作面脱节、采区或矿井接替脱节、岩巷或准备巷道欠账多,导致区域措施拉不开,“抽、掘、采”不平衡。

(2)矿井斜井或采区上(下)山。

在检查时发现矿井斜井或采区上(下)不完整或数量不符合突出矿井设计规范要求的占35%,这里面包含了采区无专用回风上(下)山或上(下)山未贯穿采区全高或全寛的矿井。

(3)其它。

生产过于集中、剃头下山开采、前进式开采、小阶段爆破、手镐落煤等。

总之以上采掘部署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相吻合的矿井占检查矿井总数的85%左右。

2、矿井通风系统

(1)矿井主要通风机及通风方式。

矿井采用并列式通风、主要通风机及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矿井占检查矿井总数的11%,主要表现在:

中央并列式通风,主要通风机单回路电源供电,主要通风机不同型号、不同能力,井口未安装防爆门等。

(2)煤及半煤巷用局部通风机。

突出煤层巷道所用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占检查矿井总数的54%左右,主要表现为:

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未实现“三专供电”或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等。

(3)通风系统不合理。

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的占检查矿井总数的39%左右,通风系统不合理的处数高达35处。

通风系统不合理主要表现在:

采区无专用回风上山,半段进风半段回风‘采区回风上山未贯穿采区全高,矿井总风或采区回风巷断面小于3m2;矿井大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或不完全独立等。

矿井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就更为普遍,主要表现在风门位置不合理,风门漏风、不能自关、未闭锁,单道风门控风,密闭质量不符合要求等。

3、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措施执行不到位,区域措施效果差,甚至无区域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面固定抽采系统不能发挥。

检查71对突出矿井,其中:

地面无固定抽放系统的矿井2对,系统建成未验收(未运行)的1对,未建成的5对,建成未运行的7对。

这些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基本无区域防突措施保护,占检查矿井总数的21%左右。

(2)瓦斯抽放巷或准备巷道。

无底(顶)板抽放巷道,准备巷道欠账较多,预抽防突区域措施未拉开的矿井占检查矿井总数的41%左右。

(3)其它。

回采工作面上段未受到保护;钻孔控制掘进条带的宽度不足,突出煤层巷道下帮无钻孔控制,掘进条带钻孔数量少,局部地段未施工钻孔控制的较普遍,甚至有的矿井有整个掘进条带无区域措施保护。

(4)保护层开采。

古蔺、叙永、兴文、珙县有保护层开采的矿井或有部分保护层可开采的矿井,本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抽采被保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但目前有的矿井已在开采保护层,有的未选择保护层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既是现在开采保护层的矿井也未编制保护层开采的“防突专项设计”,也未进行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的考察,造成邻近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有部分仍然在未受到保护的范围内施工作业。

(5)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分析,大致有这么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采掘工作面抽采钻孔投抽的时间和煤层瓦斯预抽率估计其预抽防突效果;二是根本没有考虑区域措施是否有效,主要根据采掘接替的需要安排采掘生产。

4、局部防突措施

现场检查主要发现,小直径措施钻孔控制巷道轮廓线外的范围不足;预测报告单填写不规范,突出信息未收集齐全;预测钻孔布置位置不合理,有个别矿井预测孔长度不符合要求,预测钻孔普遍无巷道轮廓线外的控制尺寸,安全屏障厚度不足等。

(1)预测报告单。

预测报告单普遍存在指标单一,突出预兆信息收集不齐全,如:

煤层、软分层厚度变化,煤层的层节理变化,煤层空间位置变化,煤层软、硬程度变化,瓦斯浓度及涌出量的变化;卡钻、顶钻、喷孔;地质构造,矿山压力显现等均未收集。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仅靠(S、k1)2个指标分析,而《防治煤与瓦斯提出规定》第70条要求采用多元信息分析评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2)预测钻孔。

有的矿井预测报告单中无预测孔示意图,或示意图中未表示钻孔位置,钻孔夹角未标注、无巷道轮廓线外尺寸控制,甚至无钻孔长度等。

(3)安全屏障。

有的矿井无允许掘(推)进通知单,而预测报告单上也无基点、未收尺,安全屏障无法控制;有的矿井安全屏障明显的不足。

5、综合技术措施

(1)三级瓦斯地质图。

矿区、矿井与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地质图普遍未编制,既是有几个矿井编制有瓦斯地质图,也是内容不全、不规范,根本无法指导现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

(2)防突专项设计。

新水平、新采区以及回采、掘进工作面的“四个防突专项设计”普遍未编制,检查时有几个矿井编制有石门的防突专项设计,也不规范,设计中内容缺乏太多,甚至有多处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14、62、67条不相符。

(3)区域预测(开拓前预测和开拓后预测)。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普遍未进行,开拓前预测主要用于石门揭煤和部分煤系地层岩石巷道掘进;而开拓后预测主要用于指导矿井采准巷道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防突工作。

(4)防突措施计划。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8条要求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年、季、月度防突计划,保障防突工程所需要的“人、财、物”。

要求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长负责审批,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检查时只有个别矿井编制有防突计划。

(5)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7条要求,突出矿井要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大部分矿井编制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包含了突出事故应急预案,这是可以的。

但仍有部分矿井未编制有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6、安全防护措施

(1)远距离放炮。

部分矿井井外放炮或远距离放炮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未执行;从最近几起突出死亡事故原因分析可以得到证明。

(2)压风自救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未安装或安装不合格,自救系统无压风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突出后部分人员窒息死亡可证明。

(3)正反向风门。

防突风门安装位置不合理(回采工作面进风侧安装防突风门!

),安装质量不合格(气密性非常差),导致突出逆流瓦斯进入进风系统,造成事故扩大!

(4)避灾硐室。

避灾硐室位置不合理(有的在回风系统),有的矿井未建立采区避灾硐室,避灾硐室内的安全设施不齐全等。

7、防突管理

(1)组织机构与业务素质。

虽然各矿井都有防突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防突专业人员,但是所配备人员有的不在本岗位、有的早已流失,实际防突专业人员也不足;其次是业务知识缺乏,少数矿井防突负责人,没有防突矿井的工作经历,根本不具备防突专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2)管理制度。

制度不健全,内容不完善,干部、职工的言行和操作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现场操作的随意性大,导致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3)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前未制作检查表格与检查内容,导致检查过程中,造成漏项的可能性比较大;其次是业务不熟悉,不知道应该检查那些内容和项目,甚至不知道该怎么检查。

二、防治突出、保障安全的对策措施

1、调整采掘部署、促使“抽、掘、采”的平衡

(1)合理劳动组织,提高单进水平。

掘进队的人员应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图表配备充足,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努力提高单进水平,扭转矿井采掘接替的紧张状态,为矿井灾害治理提供时间和空间条件,促使“抽、掘、采”的平衡。

(2)加快掘进、限制回采。

根据矿井瓦斯抽采和采掘的关系,在“四个煤量不足或不平衡”,特别是保护煤量小于回采煤量的矿井,应限制回采或停止回采,集中力量施工开拓准备巷道,为矿井瓦斯治理提供战场;在矿井停产整改安全隐患时,也不应停止岩石巷道的掘进(尽可能减少“一人犯罪,全家该宰”甚至“株连九族”的政策,因为加快岩巷掘进本身就是在整改安全隐患,而且是在整改较大的安全隐患),有利于矿井“三区配套两超前”安全生产格局的形成。

(3)合理采掘工作面与采掘队伍安排。

突出矿井的同一煤层同一区段不得安排2个工作面相向开采,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在保护层开采后的时间和保护效果未达到要求时,被保护层不得安排开采;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应超前于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不少于100m。

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评估标准》的第21条中突出矿井(采区)内有关采掘工作面安排的规定。

2、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确保采掘活动都有区域措施保护

(1)正确选择区域防突措施,矿井有2个煤层可开采的情况下,都应该考虑开采保护层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以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单一煤层开采无保护层开采的矿井,当然只有采取大面积的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凡是开采保护层的矿井都应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进行考察,以便正确确定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和开采(如果不考察,被保护层在巷道布置或开采过程中,就有可能超过保护范围,造成突出的危险。

比如:

2008年白皎煤矿的2184被保护层工作面巷道布置过程中就发生过突出!

其突出强度,突出煤量700多吨,涌出瓦斯7000多立方)。

在宜宾市范围内的突出矿井,比如:

兴文县、珙县、筠连县都有保护层可开采,所以,这些县的突出矿井都应该选择开采保护层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并开展保护层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考察工作。

当然,有的区域由于煤层间距较近,仅4~8m。

在这种煤层赋存条件下开采保护层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误穿被保护层(突出煤层),而造成突出的危险。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8条,“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实验和考察确定”。

这就意味着凡是突出矿井在搞采矿设计时,都必须要有保护层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资料作为设计的依据。

所以,凡是有保护层开采的矿井都应抓好《保护层开采与保护效果、保护范围考察》的考察工作。

(2)建立瓦斯抽采专业队伍,配足相应工作人员。

矿井应建立适应瓦斯抽采的瓦斯抽采专业队伍,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的瓦斯抽采技术工作,确保瓦斯抽采工作与矿井开拓准备巷道施工相适应。

(3)编制防突计划,保障措施所需“人、财、物”。

矿井应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程计划,确保区域防突措施工程所需要“人、财、物”的落实,促使措施工程的顺利开展。

建议突出矿井编制“抽、掘、采”计划平衡进度图表,以便于矿井工作安排,工程进度的检查;也便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矿井所有的采掘作业是否在区域措施的掩护下活动。

(4)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矿井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督促矿井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原则。

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3、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强化技术管理

(1)由于目前煤矿非常缺乏工程技术人员,为了集中和合理使用技术力量。

建议由县为单位建立一个技术支撑体系为本县的煤矿服务,定期对矿井进行调查研究,协助煤矿解决好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难题。

(2)抓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工作,认真做好防突工作的程序化管理:

区域预测——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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