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经济法基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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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非意思表示
4、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5、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者实质要件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6、主体实际参与的行为状态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4、法的形式和分类
种类1、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某一方面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
地位效力:
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行政法规-----最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位: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前提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下)
不超出本行区域范围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区人大
自治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
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6、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7、规章------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相互抵触)
地方政府规章:
省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不得与上述抵触还不得与同级和上级抵触)
8、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
(2)法的分类
分类1、创制和发布形式成文
不成文
2、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
普通法
3、法的内容实体法例:
民法、刑法企业所得税法
程序法例:
诉讼,复议进出口条例、海关法、税收管理法
4、法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一般法
特别法
5、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
国内法
6、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例:
宪法、行政法规
私法例:
民法商法
5、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
七个主要:
宪法及宪法相关、民法,商法、行政法律部门、经济法律部门、
社会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
第2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
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概念平等主体纠纷:
人与人、单位、组织
经不平等主体纠纷:
人与国家、行政机关
济
纠解决途径仲裁平等主体
纷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不平等主体
行政诉讼
2、仲裁1995年.9.1
Def-----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自愿为基础
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都具有约束力
(2)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
2、不能提请仲裁
1 婚姻,收养,继承,监护,抚养纠纷
2 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的
1 劳动争议劳动部门
2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委员会
(3)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法律和事实,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之间也没有。
(5)仲裁协议
1、概念
Def------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口头达成无效
2、内容(仲裁条款、仲裁协议)
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的事项
达成的仲裁委员会
对于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协议效力
2 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
一方请求仲裁会裁定,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3 达成协议后,一方向法院未声明有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法院驳回
两方在首次开庭前均未提出有仲裁协议,视为放弃协议,法院继续受理。
(6)仲裁裁决
1、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协议选定
2、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必须回避:
近亲属、利害关系、请客送礼等
4、仲裁应当开庭或者书面审理
5、仲裁公开或不公开国家机密除外
6、和解可再仲裁调节不可再仲裁调节达成制作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少数服从多数,不能达成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诉讼
(一)、适用范围: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包括五种1如: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等
2如:
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讼案件
4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第一审: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声:
由审判员组成
2 回避制度
3 公开审判制度除:
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 两审终审制度
特殊: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1)、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合同诉讼:
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
。
票据: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
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或。
运输事故: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或。
海事损害事故:
碰撞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扣留地或。
海难救助费:
救助地、被救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
最先到达地、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3)专属管辖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承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
4)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先立案的法院
(4)诉讼时效
2、具体规定:
1)除法律规定外,一般时效为2年
2)《民法通则》规定:
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
3、延付或拒付租金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
3)最长时效:
20年
3、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1 中止:
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停止计算,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内
2 中断:
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
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3 延长:
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
(5)判决和执行
1、判决:
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15日之内上诉
2、执行:
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所在地法院执行
4、行政复议
范围
1、事项1)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
4)经营自主权
5)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6)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
7)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
8)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生活费
9)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
10)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2、排除事项
1 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
2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节和其他处理
(2)行政复议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可以书面或口头
(3)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服该部门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2)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不服上级主管
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服上级人民政府
4)
对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服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特殊:
1 被申请人人需要停止
2 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停
3 双方需要停止
4 法律规定
(4)行政复议决定
原则采用书面审查,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申请
P26----P27
5、行政诉讼
(1)适用范围
法院受理情况:
1、处罚不服
2、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3、侵犯经营自主权
4、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
5、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
6、没有发放抚恤金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法院不受理:
1、国家行为
2、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3、奖惩、任免
4、具体行政行为
(2)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如下:
1、确认发明专利、海关处理案件
2、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作出的行政案件起诉的
3、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2、地域管辖P28
(3)起诉和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诉讼。
15日内
2)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3)因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在消除妨碍之日起10日内
4)法院接到起诉状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4)审理和判决
法院公开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侵权赔偿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第三节法律责任
提示:
违法行为时首要要素,它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
2、种类
(1)民事责任
包括:
停止侵害、消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
(2)
行政责任人身自由罚
包括1、行政处罚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具体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他
2、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人员或被授权,委托执法人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最严厉)
1、管制(不实行关押,限制人身自由)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短期的人身自由的刑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主刑3、有期徒刑(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
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1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1、Def-----劳动者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2、特征主体特定性
法定性
签订合同平等,履行合同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
(2)适用范围2008年适用
范围: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劳动合同的订立
(1)概念及原则
原则:
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订立主体
1、资格要求
1 劳动者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禁止: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
2 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主体义务
用人单位:
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每人500—2000处罚
劳动者:
如实说明
(3)劳动建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关系
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由劳动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劳动部处2000—2万罚款
(4)合同形式
1、书面形式
已建立劳动关系为订立合同期限1个月内
情况:
1、劳动者不签合同用人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需支付工资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支付每月2倍工资+补签合同
2、用人单位满1年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前一天支付2倍工资
满1年的当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履行向劳动者支付每月2倍工资
2、口头形式(非全日制)
时间:
平均每日:
≤4小时每周≤24小时
(5)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2、无效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违法、强制规定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后果:
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力,由单位支付其工资
三、合同主要内容
1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
3 劳动合同期限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该单位工作10年离退休不到10年
3)连续续订两次无固定期限合同(除劳动者违反单位制度或工伤后不能工作)
4)用人单位满1年没有与员工签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标准工时制:
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1天
工经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延长时间:
每天≤3小时、每周≤36小时
作自然灾害需要抢修不受上述限制
时不定时工作制
间综合计算工时制
包括:
工作日内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休息休假、公休假(双休日)
休假法定假日:
元旦、清明、春节、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
休息、休假年休假:
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1—10年休5天
10—20年休10天
大于20年休15天
法定休息日、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不享受年休假:
1、享受寒暑假(教师)
2、请事假≥20天
3、请病假1—10年2个月
10—20年3个月
20年4个月
6
劳动报酬
报酬与支付
1、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提前或每月支付一次
2、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单位需支付工资,但部分公民放假期间
妇女节、青年节单位需支付工资不支付加班费
3、加班费
1、日加班1.5倍
2、双休加班不补休:
2倍
不休:
0
3、法定日加班:
3倍
4、部分:
只付工资不付加班费(妇女节,青年节)
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罚单位50%—100%加付补偿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不执行上述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履行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按合同履行地执行
劳动因给单位造成损失每月扣除不超过员工工资20%,扣除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其他
(2)合同约定条款
约定:
适用期、培训、保护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
1、适用期
1)、试用期期限:
包含在合同期内
合同期试用期>
3年或无固定期限合同6个月
<
3个月0
3个月—1年1个月1年—3年2个月
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适用期
2、)适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80%并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
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满顺延至服务期满。
违约:
劳动者违约金不得高于培训费
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不用支付违约金(主要是单位的过错)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的劳动者(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在竞业期间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一般2年。
4、合同履行和变更
(1)履行
1、各自的义务
及时支付工资(否则)劳动者向劳动部申请支付令
逾期责令限期支付+加付赔偿金
安排加班的支付加班费
不得强令劳动者做危害声明的工作
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是关于劳动者切身利益)应该对劳动者告知
(2)合同的变更
知识点: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解除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
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
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2、法定解除支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单位
付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补立即解除无需通知合同单位强令冒险,威胁暴力
偿金
用人单位:
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违反法律不符合录用条件)
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
(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任何工作)
单位要裁员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首先保留长期工,家庭困难工。
除了违法的职工,其余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终止
合同期满、退休达到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死亡或失踪、企业破产、单位吊销执照
(3)限制性规定
例外:
从事危险工作需离岗前检查身体、在规定医疗期、怀孕、
连续工作15年离退休不到5年
(4)涉及经济补偿
是在劳动者在没有过错情况下支付的
主体
区别:
经济补偿金:
法定(单位给劳动者)单位
违约金:
约定(劳动者给单位)劳动者
赔偿经:
给对方造成损害不利后果双方
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月工资按最低标准去乘
高于标准按上年度职工工资3倍去乘
满1年=支付1个月
6个月以上不到1年=1年
不满6个月=半个月
(5)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具体P56页
主要:
劳动关系消灭
单位应在15天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2年
6、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P57页
7、劳动争议解决
(1)方法
1、概念及使用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
因劳动合同
因被单位辞退开除
因工作内容休息休假保险
因工资医疗费补偿金赔偿金
其他
2、原则方法
公平、公正、及时、着重调解(谁申请谁举证)
方法:
1)与单位协商
2)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
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劳动调解
1、劳动调解组织:
(可以受理)
劳动调解委员会(大型企业设立)注意:
工会不能作为调解组织
依法设立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设立的组织
2、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
职工+企业代表(不是工会)
3、调解程序
1 申请:
书面或口头
2
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书签名+盖章(调解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
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申请履行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 调解申请在15日内未达成协议可以申请仲裁
(3)劳动仲裁
前言: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收费用
1、参加人、仲裁机构、仲裁管辖
参加人:
1 当事人:
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个人承包经营者、发包组织、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
2 代表人:
10人以上派3—5人为代表
集体合同协商不成工会申请仲裁未建立推举产生代表申请仲裁
代表变更放弃或承认对方仲裁必须经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 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
代理人:
1)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
2)无法定代理人仲裁机构为其指定
3)劳动者死亡其近亲属或代理人
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
仲裁机构: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原则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行政代表部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
仲裁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受理
申请时效:
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不受1年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期间:
自终止起1年内
中断:
当事人协商申请去调解
投诉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中止:
不可抗力原因,自原因消除之日起算
仲裁申请: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
委员会自收到5日内,逾期不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委员会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
→委员会5日内送到申请人
3、开庭或裁决
基本制度:
公开仲裁、仲裁庭制(3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回避制度
开庭程序:
委员会:
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5日前将日期地点通知双方
开庭前可以调解,不成活调解书送达前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3日请求延长
不参加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
拒绝参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仲裁裁决
裁决:
自作出裁决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