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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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摘录

1总则

1.0.1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适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

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

1.0.3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0.4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1.0.5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6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标准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每年考试一次。

1.0.7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消防安全管理人Firesafetysupervisor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

2.0.2动火作业Hot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2.0.3安全生产委员会Safetyproductioncommittee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消防安全责任制

3.1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1.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1.2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

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3.1.3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1.4深入现场,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推广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3.1.5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3.1.6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3.2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2.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2.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2.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2.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2.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2.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3.2.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8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3.2.9发生火灾事故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3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3.3.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3.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3.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3.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3.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3.3.7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3.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9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4消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3.4.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4.2拟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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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3.4.3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设施运行和检修规程等制度,以及制定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4.4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4.5拟订年度消防管理工作计划。

3.4.6拟订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7负责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负责或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验、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3.4.8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根据消防法规、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员和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

志愿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重点部位人数不应少于50%,且人员分布要均匀;年龄男性一般不超55岁、女性一般不超45岁,能行使职责工作。

根据志愿消防人员变动、身体和年龄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并公布。

3.4.9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

3.4.10将消防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资金的落实,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教育培训资金,以及兑现奖惩等。

3.4.11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3.4.12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标准。

3.4.1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4.14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实行每月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建立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3.4.15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5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3.5.1熟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要求;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5.2拟订年度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监督制度。

3.5.3组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隐患和处理情况记录,督促隐患整改。

3.5.4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5.5对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5.6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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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3.6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

3.6.1掌握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6.2熟知相关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及进行应急救援。

3.6.3根据工作安排负责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消防监护工作。

3.7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

3.7.1应按照有关要求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3.7.2熟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加消防活动和进行灭火训练,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火灾、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3.7.3做好消防装备、器材检查、保养和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3.7.4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4消防安全管理

4.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动火管理、消防安全操作规定、消防设施运行规程、消防设施检修规程。

2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防火管理,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管理,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

6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要制定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2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翔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

4.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

4.2.1发电单位和电网经营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管理。

4.2.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包括下列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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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1油罐区(包括燃油库、绝缘油库、透平油库),制氢站、供氢站、发电机、变压器等注油设备,电缆间以及电缆通道、调度室、控制室、集控室、计算机房、通信机房、风力发电机组机舱及塔筒。

2换流站阀厅、电子设备间、铅酸蓄电池室、天然气调压站、储氨站、液化气站、乙炔站、档案室、油处理室、秸秆仓库或堆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3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4.2.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岗位防火职责,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在出入口位置悬挂防火警示标示牌。

标示牌的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名称、消防管理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及防火责任人。

4.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3.1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

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3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3.2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4.3.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4.3.4应根据不同对象开展有侧重的培训。

通过培训应使员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源、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

4.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4.4.1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点部位和场所。

4.4.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切合本单位实际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4.3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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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4.5.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包括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等。

5动火管理

5.1动火级别

5.1.1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损失、影响等因素将动火级别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两个级别。

5.1.2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造成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应为一级动火区。

5.1.3一级动火区以外的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应为二级动火区。

5.2禁止动火条件

5.2.1油船、油车停靠区域。

5.2.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2.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5.2.4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5.2.5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

5.2.6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

5.2.7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5.2.8带电设备未停电前。

5.2.9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5.3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3.1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应包括动火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措施。

5.3.2在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在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5.3.3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A样张,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B样张,二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C样张。

5.3.4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

5.3.5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

一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发电单位保存在单位安监部门、电网经营单位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

二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

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增加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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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5.3.6动火工作票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动火工作票:

1)发电单位:

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2)电网经营单位:

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消防管理负责人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3)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在动火作业前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5.3.7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允许实施动火条件。

1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动火工作必须办理运行许可手续。

在满足运行部门可动火条件,运行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填写许可动火时间和签名,完成运行许可手续。

2一级动火。

1)发电单位:

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2)电网经营单位:

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3二级动火:

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5.3.8动火作业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2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3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4消防监护人应由本单位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

5.3.9动火作业间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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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2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3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0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5.3.10动火作业终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告终结。

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的,则运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2动火作业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发电单位一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单位安监部门;二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

电网经营单位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

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5.3.11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2)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3)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4)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5)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2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3)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名。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运行许可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2)工作票所列有关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完成相应安全措施。

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4消防监护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2)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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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3)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3)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4)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5)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停止动火,并报告部门(车间)领导。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3.12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进行本规程等制度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由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工作负责人由部门(车间)领导批准。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

5.3.13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清晰,不应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并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5.3.14非本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

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但应符合5.3.12条要求和由本单位审批。

5.3.15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1天),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5天)。

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内进行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5.4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5.4.1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置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

5.4.2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4.3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5.4.4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应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5.4.5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5.4.6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4.7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0h。

可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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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5.4.8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0h~4.0h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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