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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后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要达到良好自力救济或者执行效果,在车辆上装有一部或者多部GPS系统必不可少,同时根据实务经验,执行时机最好是选择在汽车的行驶途中,这主要是避开承租人的势力控制范围,避免无谓及非理智的纠缠。

  (三)保证金、违约金认定的风险

  融资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或保证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钱。

保证金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当承租人将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后交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占有并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时,该保证金即成了动产质押金,受到法律保护,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保证金在还有余额的情况下还可转化为预付租金

  用作最后几期租金的结算。

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避免歧义及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能将保证金、违约金或者定金进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护出租人利益。

1、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包含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和车辆罚单款、年检、车船税、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同时约定保证金一旦动用,乙方应于具体确定的日期内补足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2、在实务中,由于违约金金额受到造成的损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而有些时候损失难以认定,因此约定违约定金以及保证金必不可少。

违约定金可以约定为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标的额的20%,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义务相对较轻,定金罚则基本上没有施展余地,而当承租人不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约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没收违约定金,当然是否能全部没收还要视违约的程度而定,这就需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

而且违约定金由承租人交纳给出租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主动权,该部分保证金亦可约定无息使用,冲抵最后几期租金,如此可以提高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的利用效率,因此违约定金的约定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防范风险与提高资金使用率不失为一剂良药。

3、虽然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而主张,但是并不是代表在实务中不可以同时约定违约定金与违约金。

因此在约定违约定金的同时,还可在诸如车辆保养、年检配合等方面约定单

  篇三:

汽车融资租赁涉及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张丙见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涉及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一来,汽车工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中国是人口大国,地域比较分散,对汽车的需求量不断加大。

全球金融环境的发展的推动下,以及市场对金融产品的迫切需求,汽车金融发展迅速,但汽车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远滞后于汽车自身的增长。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人均汽车的拥有量很高,并且汽车融资租赁是新车销售的重要方式,在北美地区以融资租赁销售的占比已经超过50%。

相比较而言我国汽车销售中以融资租赁进行销售的微乎其微,可见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汽车融资租赁发展起步较晚,受行业发展不规范、外部制约条件多等影响,整体行业规模小且发展缓慢。

根据目前国内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操作中遇到法律问题做一些思考,并给予个人的建议。

  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遇到的法律案例

  目前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前不久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的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任在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宣判,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可见融资租赁在操作时,仍然对于融资租赁的本质把握不够严格,或者在某种程度上讲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的具体操作规范还相对滞后。

  三、行业发展与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迟缓决定了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也必然经历起步、发展、蓬勃的过程,而法律法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时间是是最好的验证。

  在任何一个行业,无论该行业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经过竞争、淘沙,最终

  都会有站得住角的公司,也有倒下的公司。

自由发展与监管是一对矛盾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

市场经济中法律法规是在追赶市场经济,是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也就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出经营风险。

也就是一个个涉诉案例,让我们看到企业经营的良性法则。

  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总会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困惑,有时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因为我国融资租赁正处于发展的特殊时期,问题总会在实践中暴露出来。

这些暴露的问题正是我们需要反思的地方,经过不断的积累和总结,汽车融资租赁才能日益完善。

  四、汽车融资租赁发展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融资租赁涉及法律问题,在此强调以下几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4、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XX]98号):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

  的依据。

  根据以上法律对于融资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为:

出租人和承租人建立租赁意愿,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与供货方(或承租人)签订买卖合同,一定是建立在承租人先愿意租的基础上才会买。

融资租赁本质是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产生的纠纷,因为操作的不规范而导致融资租赁关系不能形成,最终不能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进行起诉,而只能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目前在法律纠纷上最大的问题是融资租赁的本源问题,要满足融资租赁的要件,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定义,构成融资租赁的关系。

在构成融资租赁的关系下,产生纠纷才能用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解决纠纷。

融资租赁与借贷关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所有权问题,如为融资租赁关系,租赁物所有权为融资租赁公司,如为借贷关系,所有权归购买方。

如客户后期出现违约,在处理资产时,融资租赁关系比较好处理,因为所有权归租赁公司,可以较好处置资产变现,收回资金。

如为借贷关系,在处置时需考虑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处置变现较难操作。

  五、对于汽车融资租赁的几点建议

  1、所有权问题,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确保车辆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名下,并办理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为直租,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个体承租人由于对融资租赁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于该车辆不在其名下会产生顾虑。

如为售后回租,承租人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此时融资租赁公司要拿到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2、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操作的各环节要规范操作,强调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多风险不是来自市场上的风险,而是来自人的风险,汽车金融本身就是处在风险线上的行业,如果从业人员没有很好的职业道德,风险自然就会出现。

  3、强调操作的流程化,如果租赁汽车的所有权都没有确定,无法构成融资

  租赁关系,风险控制部门一定做好融资租赁的审核问题,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都要按既定的规范操作。

  4、市场一定是诚信、双赢的结果,在市场经济下,经过竞争必然是趋于平均的利润,高出市场的平均利润,也必然是昙花一现。

过高的融资利率,在不规范的操作下,也会引发不公平的问题。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能更好的做好金融服务,应本着合规、诚信的原则,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作为一名从事汽车融资租赁的咨询人员,我也深感自身压力,需要不断探索和求证。

我将根据国内汽车融资租赁的发展遇到的问题,在法律法允许的条件下,结合国外前沿的操作模式不断创新,服务于更多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期待国内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鼎励咨询张丙见二零一五年三月

  篇四:

汽车融资租赁协议

  汽车融资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以租给乙方使用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为甲方购买提供货运汽车,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第二条租期共计____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车辆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三条甲方应当合同生效日起当日内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运输费用.

  第四条车辆租金为月租金元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月初10日支付.运输费用按市场价格结算,运费结算时间为每月30日,支付时间为下月月初10日前.

  第五条对租赁车辆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汽车只有使用权。

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车辆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2)租期内租赁车辆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车辆,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车辆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3)为了保证租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

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和车辆发生的燃料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4)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车辆的处理:

  A、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车辆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第六条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车辆使用的规定。

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车辆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

  

(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七章合同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公章)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五:

XX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书样本

  XX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书样本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书样本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

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

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该车的牌照号为:

豫.

  第二条:

租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

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按月的利率计息。

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

第二期付

  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

第三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第五条:

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

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

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甲方(出租方)

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年

  月日前缴清;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

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乙方必须向甲方足额缴纳三年服务管理费。

  第九条:

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

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由甲方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缴纳,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第四条规定还本付息,车辆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的各项费用(规费、税费、服务费、车船使用费、二级维护费等),否则除补上述各项费用外另支付甲方20%的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自觉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如违约以公司财产赔偿相应损失:

乙方如违约以家庭财产或其它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各种税费、交付租金等违约行为,还应向甲方支付未付租金、各种税费的20%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第十七条:

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整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

担保人:

年月日

  篇六: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篇七: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豫。

第三期付元,应至年

  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篇八: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书()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

  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核定载重量为:

吨;

车牌号码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车辆颜色为:

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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