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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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Word格式.docx

(三)负责做好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定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四)定期向镇财政所报账。

(五)设置并登记好现金、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应收款、应付款等明细辅助账簿,以及资源台账、合同台账。

(六)保管好农村集体财务、文书、合同等档案资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决算制度,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应当实行年度综合预决算;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三)预算编制收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土地转让(出租/转租/发包/转包/互换)、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贴)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应该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公布。

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须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实施监督,镇财政所对财务预算执行实行动态监控。

五、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各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二)镇财政所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购入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计价;

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计价。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经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劳务(生产)成本或其他支出。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转让(出租/转租/发包/转包/互换)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

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

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承包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可将其承包经营的固定资产收回。

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账面净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按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

六、现金、备用金管理制度

(一)备用金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联社库存备用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济社备用金不超过1000元,其余货币资金要存到在当地金融部门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2.报账员应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遗失。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

4.报账员每月编制备用金盘存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签字后报送镇财政所。

5.备用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1000元以内的零星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

因公外出人员携带的必要现金要填写借款借据,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方可支付。

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

因单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报账时,必须先将余额交回给报账员,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清账。

报账员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范围使用备用金。

(二)现金收入和支出管理

收入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外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

要手续完备,使用《佛冈县农村财务管理统一票据》,并及时存入银行。

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2.财政所不定期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点现金,每年不少于两次。

支出管理:

1.各种劳保、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

3.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4.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七、定期报账结算制度

(一)经联社的财务账户实行按月结算,当月的财务账户结算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期的财务活动的收支单据报送镇财政所结算。

不按规定结账的,年终考核扣分,年度内三次以上不按期结账的报账员,要进行岗位调换。

镇财政所收取经联社的收支单据后要开具收支报账单,并在当月25日前将财务结算情况通知经联社领回公布。

(二)经联社日常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佛冈县农村财务管理统一收据》;

支付的各项费用必须取得原始票据,拒绝“白头单”报账。

报账员报账前,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认定,否则,镇财政所代理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入账。

八、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5名左右,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活动应当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半个月开展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对合理合规及手续齐备的财务活动,不得拒绝签名。

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组织行使上述职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报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基建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九、票据管理制度

(一)镇财政所有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各种票据,不得随意乱用、滥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票据。

(二)镇财政所每季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票据至少进行一次审核,确保所开票据和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相符,确保收费资金及时缴入规定银行账户,做到票款同步,严禁坐支收费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定专人保管农村财务票据,严格票据使用管理。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经联社要明确财务审批权限。

财务开支必须严格坚持量入为出、预算控制的原则,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开支500元(含500元)以下,由经联社负责人签批;

开支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经联社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由负责人签批,并附上领导班子签名的记录;

开支1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必须经经联社管理人员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并附上有讨论人签名的讨论记录,由负责人审批。

开支3000元以上的,必须经经联社管理人员及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研究同意或经成员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附上有讨论人签名的讨论记录和并公示。

(二)经济社财务审批权限参照经联社的审批权限执行。

(三)财务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做到六大要素齐全,即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工程支出要附有合同或协议书,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手续不完备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核销。

(四)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内容

1.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2.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3.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4.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5.各类资源。

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果树、园地、滩涂、水面、沙、土、石、“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6.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7.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财务公开的形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群众阅览的室外设固定公开栏,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进行公开。

2.在党风廉政信息网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财务公开的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在会计报账期结束后次月30日前公开,经联社每月30日前公开上月财务情况,经济社每季首月20日前公开上季度财务情况,对群众关心的事项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二)年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筹资筹劳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形成筹资筹劳决议,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送县农业局批准、备案。

(三)“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归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应当向出资人出具专用合法票据。

(四)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和镇财政所要对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对应收债权进行全力清收,坏账损失和悬账处理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

(二)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支现金,特殊情况非集体事务个人借款须经管理人员集体讨论。

对借出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人不得平调、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严禁消费性开支借款,特殊情况下借款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办理借款书面协议,并报镇财政所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为企业或个人借款担保。

任何人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向银行担保贷款或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做抵押帮助企业或个人贷款。

十四、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通过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的向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1.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其他资产方式向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

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大额对外投资项目,要报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

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有价证券应交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专人代管。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和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数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五、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计算本年度收益,全面核清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方案须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可分配收益为本年度收益和年初未分配收益总额。

(三)收益分配的顺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

1.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提取的比例为年度收益的5—10%。

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增加集体积累,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弥补历年亏损等生产方面。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包括学校、幼儿园、公园、道路、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支出。

2.提取福利费。

提取比例年度收益的20%。

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

村民因公伤亡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费的支出等。

3.向投资者分利。

4.农户分配。

5.其他分配。

十六、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应分类装订成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时做好安全保密、防火、防潮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档案由财政所保管三年,经审计后返还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并做好移交工作。

(四)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镇财政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镇负责人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所派人监督销毁。

(五)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后,除保存备份外,还要打印保存纸质会计档案。

(六)财政所应为其他单位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提供方便。

档案原件原则不得借出,确有特殊情况须由委托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负责人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财务审计监督。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和村换届审计;

对农村征用土地赔偿款、农民负担管理实行专项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改正或处理审计出的问题,按时公示审计结果。

十八、违规处理制度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或县业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1.对应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2.未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

3.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情况及其他规定公开事项的;

4.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将专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5.不按制度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

6.不按收益分配制度执行,造成超分配或超分征地款或土地转让(出租/转租/发包/转包)款现象的;

7.拒绝、阻挠依法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从事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秘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徇私舞弊擅自转让(出租/转租/发包/转包/互换)、折股、出售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负责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按期交纳集体资产承包款、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附则

(一)本制度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各镇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本制度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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