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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概况
民间借贷并非现代社会部才有,它在我国已经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在我国已经有至少三千年的历史。
实际上,早在战国时期,放款取息已非常普遍。
公元前300年,
孟尝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债取息,作为奉养三千门客的财源。
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没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钱十万”,可见放债的规模已经相当大。
早期的借贷活动表现为实物借贷,比如中国古代粮食借贷极为盛行。
随着生产发展,社会分工扩大,剩余产品出现,产生商品交换,贸易、商业活动开始繁荣起来,货币应运而生。
借贷活动遂以货币作为中介,货币借贷行为逐渐多起来,实物借贷活动则逐渐减少,这一趋势延续至今。
民间借贷这一借贷活动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历史的发展已逐步成为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对于民间融资活动较为排斥,加上我国尚无民间借贷方面的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分散、不统一,民间借贷法律地位模糊,导致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高利率现象普遍,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频发,给经济社会运行带来不稳定因素。
这也是民间借贷引起人们关注的重要原因。
三、民间借贷成因分析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用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内生的便利融资方式,其产生、发展与繁荣具有浓厚的传统渊源,在人类古老社会早已存在。
例如高利贷作为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其债务压榨的本性难以改变。
古往今来,没有一种正规金融服务体系,能覆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现行法律也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在我国民间,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必将作为一种经济信用现象长期存在。
(二)正规金融难以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民间借贷滋生的土壤
企业方面:
民间借贷的盛行与企业发展初期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有关。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裁撤。
由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微观经济实体存在特殊的自然、经济及制度属性,这些地区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显著高于城市金融,规模效益显著低于城市金融,导致金融市场的盈利潜力显著偏低。
欠发达地区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低效性,使金融机构纷纷退出市场。
二是商业银行贷款动力不足。
现有县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集中在地市级甚至省级以上机构,而违约责任却要基层行承担,责权的不对等使得基层行缺乏贷款动力。
三是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
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中小企业由于普遍缺乏可抵押资产,缺乏正规的财务会计记录,目前很少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
四是金融机构贷款创新不足。
如当企业提出愿意以产品质押、原材料采购质押等担保方式申请贷款,这种理论上银行风险相当低的贷款形式,但银行无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贷款品种。
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贷款动力不足、门槛过高、创新不足等特性限制,客观上为民间借贷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个人方面:
主要是目前民间借贷与支农贷款、扶贫小额贷款、下岗工人创业小额贷款等相比,在手续上、期限灵活性上存在明显优势。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相互间比较了解,因此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资金到位及时。
(三)正规投资渠道狭窄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当前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征收利息所得税,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
同时,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多数居民不具备投资股票的条件,县市以下国债发行量少,农村基本不发行。
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投资股市专业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制约条件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了解基础的民间借贷。
(四)交易成本低与隐性担保机制完善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外在保障
民间借贷感情投资成份较多,双方在借贷活动中比较注重亲情、个人品质和自身信用,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借贷成本低(亲戚朋友间互助性借贷的利率往往为0),信息较对称。
违约者往往会被亲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惩罚,因而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五)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根本原因
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期限灵活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时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
一是民间借贷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
二是民间借贷满足了一些高风险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
如农村地区小型资源开采型企业,其高投入、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如果企业或个人自有资金不足,而在国家政策限制或银行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只能依靠民间借贷,这是目前民间借贷繁荣的最根本原因。
四、民间借贷的利弊分析
下面我们主要谈谈民间借贷的优势与弊端。
(一)、民间借贷的优势
民间借款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便捷、灵活、效率等几点优势:
1、从简便性上看:
民间借贷流程简便,手续办理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简,不像银行一样需要提供太多材料;
快速性是民间借款最大的优势所在,由以上两个特性决定了民间借款快速性的特性,如联手投资办理的民间借款业务,只要手续齐全,当天可以放款,最迟超不过三天。
这对于急需资金的人来说,有着不可抗拒的诱惑
2、从灵活性来看:
简单地说,民间借贷只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就可以办成,但为确保放款人利益,必须做抵押、公证和担保。
相比银行借贷,民间借贷没有繁琐手续的束缚,灵活多变。
3、从资金使用效率来看:
民间借贷的资金会最终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
从贷款的角度上讲,可以分为高质量贷款和低质量贷款。
高质量的贷款就是,今天申请明天就能拿到钱。
而低质量的贷款手续十分繁琐,今天申请一个月后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正因为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使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等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
因此,民间借贷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间借贷的弊端
民问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
1、短期借贷行为泛滥不利于经济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
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这样不利于既企业自身发展,又不利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2、相关法律滞后引起监管不到位
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的个人行为,借贷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分散性。
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
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与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3、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易引发金融风险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
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偿还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
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对企业的资金状况产生误解,从而做出错误决策。
4、融资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资金合力
从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来看,最小仅几百元,一般也只有几千上万元,几十上百万的单笔借贷很少,相对于企业筹建或扩大再生产几百上千万的资金需求,规模明显偏小,资金合力难以形成。
五、对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的政策建议
(一)正确对待民间借贷,加强规范引导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面,不能因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其合法地位而不合理地加以限制,更不能一味地严厉打击,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建议国家加快民间借贷的立法步伐,给正常的民间融资以“合法身份”,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打击民间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资金,扩大信贷规模,简化贷款手续,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功能,扭转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局面,以抑制农村民间借贷的过快增长,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加快利率改革,推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
人民银行要加快存款利率的改革步伐,确定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实行存款浮动利率,使利率政策充分发挥资金市场供求杠杆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同时,配合贷款浮动利率,增强放贷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制约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三)完善相关法律,营造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
在依法管理民间借贷问题上,我国应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疏导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发展中的问题。
加快出台《民间借贷法》、《民间贷款组织法》或《放贷人管理条例》等,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
如明确规定民间贷款组织的产权结构,市场定位,机构组织,设立程序,指导监督,破产清算,以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并加强宣传引导,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放松金融管制,积极倡导金融市场的合法竞争
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应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信用的存在,并在制度安排上给民间金融提供转变身份的途径。
如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并供给一套基础性的制度规则,如产权、市场、法律制度等,来约束民间资本的行为。
同时,结合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通过立法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适当给予民间借贷优惠待遇,发挥利率市场化的灵活调剂作用,增强民间借贷融资能力,促进资金要素合理配置。
(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民间借贷行为约束
在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上,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允许非法所得和借入资金形成民间借贷资本。
在民间贷款组织的监管上,应当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而不是事后的处罚,重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在民间贷款组织从业人员管理上,应重视资格审查,以确保民间贷款组织是由具备相当金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
同时,加快建立民间贷款组织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民间贷款组织,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收购或兼并,或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
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坚决打击和取缔,使民间贷款组织形成良性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
(六)加快金融制度创新,改善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规范发展民间借贷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保障制度,如建立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一方面,通过构建多样化的间接融资方式,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
另一方面,设计完善的民间贷款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促其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实行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独立、有效地运转,促进其稳健运行。
结语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借贷方式,它具有简便性、灵活性和高效性,它的存在弥补了正规借贷渠道的不足。
国家应当完善法律、加强监管、改革利率、规范引导、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作用,使民间借贷成为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有利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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