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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条集团公司成立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及行业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落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和焦煤公司机电运输专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依据本办法全面履行焦煤公司各矿井运输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运输系统工作进行服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组长:

机电副总经理

副组长:

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部部长

成员:

机电部、安监局相关成员

办公室设在机电部

第一十二条矿长是矿井运输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是

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机电矿长做好矿井运输系统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十三条机电科是矿井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运输系统的日常管理。

机电科要设一名分管矿井运输管理的副科长。

机电科参与轨道运输系统的设计、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

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一十四条安监科是矿井运输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

安监科应明确一名分管运输安全工作的副科长,并配备运输安全监察员,开展相关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第一十五条运输区(队)负责主要大巷、主要斜巷和地面轨道运输系统。

负责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负责。

第一十六条采、掘、开及巷道修理区域的轨道运输管理工作,由分管矿长负主要责任,各区队对所辖工作地点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负责;

机电矿长对上述地区运输管理负同等责任,机电科、安监科行使具体的监管职责。

第三章平巷运输

第一节电机车运输

第一十七条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应装备机车通信装置。

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行驶机车台数小于5台时,使用司控道岔或电气闭锁信号系统;

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一十八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一十九条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警示红灯,推广使用红白双光源转换车灯;

应采用新型LED照明和电喇叭,机车照明警示距离不小于40m。

第二十条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

确需行驶或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井下运输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必须定期检查、检修机车、平巷人车、矿车和材料车等运输车辆的完好和连接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机车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每年须组织进行一次机车的年审工作。

年审工作应包括:

机车的完好、机车司机的培训和体检、机车的制动距离测试等内容,并形成规范、统一的年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机车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应在雨季期间)。

测试应模拟日常运输时的最大载荷、最大速度在最大坡度的条件下,进行撒砂制动。

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

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如果超过规定,需对机车制动系统进行检修和调整,或采取降低运行速度、减少拉车数量、调整轨道等措施,保证制动距离不超过规定。

第二十四条机车司机必须按跟车工信号指令行车,开车前必须先关闭车门、鸣笛示警。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抢道运行,严禁站在车外操作机车。

正常情况下,严禁顶车作业。

区域内调车进行顶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警戒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机车牵引超长材料车辆时,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要连挂矿车或采用连接杆等硬连接。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司机应在列车运行方向及电池箱的前端进行操作,司机必须随时查看前方线路上道岔的位置状况、巷道内人员行走情况等,发现有障碍物、道心有人、有人呼叫或发送紧急信号必须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七条机车行至轨道大巷或井底车场时,司机必须提前减速并鸣笛,当行至与大巷交叉口或距弯道20m时必须鸣笛警示,直至列车全部行至大巷或车场为止,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m/s。

第二十八条平车场或平巷内,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

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严禁放飞车和蹬车。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在运输大巷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员的同意。

(四)停车后要用专用的掩车器将车辆稳住。

第二十九条矿井应对大巷行驶机车避让做出明确规定。

当两辆机车或列车在同一条线路上同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离;

双线行驶时,两列车将近交会时,双方应减速慢行并鸣笛提醒。

如发现对方车辆有不正常情况,司机应用灯光或车载电话通知对方。

第三十条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扳紧车闸,取下操作手把并随身保管,但不得关闭照明和警示红灯。

第三十一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司机及跟车人员必须对车辆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乘人携带物品等进行详细检查。

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有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等;

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工具的人员乘车。

(二)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人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三)双轨巷道上下人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它车辆驶入车场。

第三十二条使用机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车牵引能力必须符合要求,按规定数量牵引车辆。

(二)列车制动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制动力,确保列车制动距离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机车必须按规定车速行驶,推广使用机车速度保护。

电气装置必须完好。

防爆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只能在井下车库内或井上打开检修,严禁在巷道内打开检修。

第三十三条蓄电池机车应有容量指示器(或电压表);

井下使用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须装备车载式甲烷断电仪,调速装置应采用斩波或变频调速。

第三十四条蓄电池井下充电作业必须在充电室内进行。

室内应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集聚。

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第三十五条充电室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比重计、温度计等检测仪器配备齐全。

充电工配液作业时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充电过程中,每隔1小时要检查一次电压、电流、比重和温度等参数,并做好记录。

温度达到规定值时要采取冷却降温措施,如有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停电处理。

第三十六条新投用或更换电解液后的蓄电池要进行初充电,新投用的还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放电试验,保证电池实际容量不小于额定容量。

蓄电池初充电和放电要有试验记录。

第三十七条轨道运输大巷内“五标两警”(巷标、百米标、弯道标、警冲标、道岔位置指示标志、警铃、弯道报警)必须齐全,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巷道内必须有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风门、坡度较大、噪声较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报警装置,当机车行近上述地点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时,机车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警示。

第三十八条司机要使用无线通信或采用鸣笛发信号的方式与跟车把钩工进行工作联系,列车完全停稳后才能摘挂钩,严禁动态摘钩。

第三十九条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设备、设施的施工或维修工作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在巷道内施工时,应在施工地点两端4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机车不得进入施工警戒区。

确需开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摘除警示标志,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一条电机车运行时,在机车距行人10m位置,行人必须停止行走,站在巷道行人侧背靠巷帮,待列车经过人员10m后,方可正常行走。

第四十二条列车运行中车辆掉道、临时停车、司机处理一般机车故障时,必须及时向运输调度员及各机车司机发出临时停车警示信号,说明原因,打开照明和红尾灯并在两侧各40m外设置警示标志。

处理完后,必须立即向运输调度员进行汇报。

第四十三条轨道大巷内车辆运行调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轨道大巷内运行的所有车辆,由运输区(队)井下运输调度员统一调度管理。

(二)运输区(队)必须建立井下车辆运行记录,井下运输调度员必须对轨道大巷内机车驶入、人力推车或大巷施工等情况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影响区段内运行的电机车司机。

(三)各种车辆进入轨道大巷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员同意,井下运输调度员做好记录(时间、地点、单位、人员、去往地点等)。

(四)与主要轨道大巷连通的各通道口,要安设警冲标和阻车设施,严禁越过警冲标停车。

(五)开拓、掘进单位的电机车,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运行,确需进入非规定运行区域的(如更换机车),必须报经井下运输调度员同意。

(六)运输区(队)要加强井下运输调度管理,明确人员岗位职责,保证大巷车辆运输安全。

第四十四条机车司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

无证不开;

制动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完好不开;

轨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

司机棚室不完好不开;

超挂车或不按规定用途车辆运送物料不开;

蓄电池过放电不开;

有失爆现象不开。

第四十五条机车司机必须由身体健康且无心理疾病的人员担任,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六条坚持“机车、矿车脱轨就是事故”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

运输区(队)和采掘区队要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对车辆脱轨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处理车辆脱轨时,必须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现场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第二节车辆管理

第四十七条车辆选择、装车和编组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设备装车要根据矿井副井罐笼尺寸、巷道状况、提升设备能力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待装材料和设备的类型,合理选用车辆,保证在运输或提升过程中留出车辆与容器及井筒设施的安全间距,超出车体的车辆运输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二)运输车辆必须进行编号管理。

矿车两侧应设置矿车运输管理牌,标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装车时间。

(三) 

装车前,装车人员要对所用车辆进行检查,禁止使用不完好的车辆。

(四)任何车辆(包括空车、重车)不得有尖利物突出车身之外,在长度方向物料不得影响插拔连接销。

(五)各矿必须制定井下运送大型物件管理规定,对“四超”车辆(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运行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六)严禁超挂车辆。

严禁人车或物料车辆混编。

同一组列车的车辆连接装置的牵引位置高度和牵引中心线应一致。

超长车辆间的连接应选用足够强度的刚性硬连接装置。

(七)严禁在矿车上沿放置长料、圆料。

设备、物料必须保证重心适中,对称平衡,物料中心线和车辆中心线一致,不移动、不窜动、不滑落。

(八)对装运轨道、钢管及木料等超长物料的车辆,物料前后两端必须用钢板、胶带或其它材料进行可靠封堵。

(九)水泥、石子、黄砂、短道木、托辊、零配件、杂物等散料、短料或袋装料选用U型矿车;

木材、钢管、PE管、棚梁(腿)、钢轨等长料选用有框架的材料车,乳化液桶、油桶、防爆电气设备选用平板车或特制车辆。

第四十八条装车要符合以下标准:

(一)升井、入井车辆总体尺寸(长×

宽×

高)和重量不得超过副井罐笼要求。

(二)U型矿车装车标准:

1、煤泥、淤泥等湿料标准:

U型矿车上沿以下100㎜。

2、喷浆混合料、砂子、袋装水泥等干料标准:

不高于矿车上沿。

3、矸石装车标准:

渣面不低于车沿200㎜,且不高于车沿。

尺寸超标大块矸石(块度超过300㎜以上)不得装车。

4、矿车车底清理界定标准:

车底积煤、矸(料或杂物)厚度不超过20㎜。

(三)材料装车标准:

1、材料车装车标准:

物料不得超过材料车上沿100㎜;

宽度方向不得有物料超出框架,更不得有尖利物突出框架之外。

2、长形材料装车遵循下长上短原则,板形材料遵循下宽上窄原则,依次排列码放整齐。

3、利用平板车装单体柱、管子、道轨、胶带输送机纵梁等长铁料,应分层码放整齐,各层之间利用木料分层防滑。

(四)电缆、钢丝绳、锚索装车标准:

散绳装U型矿车或材料车,层层盘圈,放置整齐,不得超出车沿;

成盘电缆或钢丝绳装平板车,原则上立放,超宽时可以纵向放置,但轮缘两侧必须打掩。

锚索集中装车须使用专用车或材料车,将锚索盘成U形或∝形,用钢丝绳或综绳绑扎成股后再在车辆上固定,宽度方向不得超出车沿。

(五)综采设备装车标准:

液压支架装车利用专用平板车装车,专用卡具封车,并制定专项措施。

装车尺寸、重量满足副井提升和井下运输需要。

刮板机中部槽采用专用压杠和穿条螺栓等方式固定装运。

(六)电气设备装车标准:

电气设备使用专用车或平板车装车,采用螺栓和压板固定或用钢丝绳配合花篮螺栓绑扎,不得将设备倒置或倾斜放置。

(七)小件装车标准:

小型电器、电缆、零配件、电缆钩、托盘、托辊等材料要集中装U型矿车,不得与杂物、煤、矸石等混装。

第四十九条材料车、平板车在斜坡道上运输物料时,除按上述标准装车外,物料下须垫木板、木楔等进行防滑处理,车辆两端加挡板封堵。

第五十条矿车及插销的闭锁装置必须保持完好,连挂车辆的插销必须插到位并进行闭锁,随车携带的插销应插入连接销孔。

第五十一条在斜巷停放车辆必须有专项措施。

在平巷停车时,必须在停放车辆两端使用阻车器或掩车器阻车定位,重、大型载货车辆及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停放时,每辆车都要用掩车器固定。

第五十二条掩车器由矿机电科设计出图,统一加工制作。

第五十三条井下掩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规定

1、使用专用的掩车器,严禁用木块、矸块、钻杆等进行掩车。

2、应在人行道侧或车场空间较宽便于操作的一侧对车辆进行掩车。

3、操作时应看准,动作灵敏,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入车下。

4、严禁平巷掩车装置在斜坡停车时使用。

5、掩车器出现变形损坏时,不得使用。

(二)平巷运输掩车

1、停放未连接机车的车辆时,必须在列车的头端和尾端同时掩车。

停放的车辆不连续时,应分段进行掩车。

2、车场停放的车辆紧挨阻车设施时,可以不再进行掩车,但另一端仍需进行掩车。

(三)斜巷运输阻车

1、中部车场停放未连接梭车的车辆,应在下坡一侧进行可靠阻车。

2、中部车场摘挂钩区段利用挡车栏或阻车器挡车的,可以不另外使用阻车装置。

3、应使用挡车栏、卡轨器等特制的斜坡阻车装置。

第五十四条严禁人员乘坐矿车、跨越机车与矿车或矿车与矿车的连接处;

不得在轨道道心或非行人侧行走。

第三节轨道铺设及维护

第五十五条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运行7t及以上机车或3t及以上矿车的主要运输大巷轨道,应使用30kg/m及以上钢轨,淘汰22kg/m以下钢轨。

第五十六条道岔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道岔钢轨类型与线路钢轨不同时,道岔前后应各铺设一节与道岔同型整根钢轨。

两相邻道岔间的插入段,不小于3m。

(二)铺设、维护标准符合《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道岔尖轨根部与间隔铁、基本轨固定的螺栓必须加装套管,且做到套管直径、长度与螺栓及孔径相匹配。

(三)井下不得使用简易道岔和手动扳道器。

(四)道岔执行机构周围及道床干净、整洁,无淤泥、积水、杂物。

第五十七条轨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二)铺设、维护标准符合《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规定。

(三)轨道严禁使用气割进行截割,截割平面应与轨面垂直加工。

截割头加工道夹板螺栓孔时,必须使用钻床加工。

(四)新铺设的轨道道床严禁硬化。

第五十八条井下所有轨道、道岔统一执行《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规定,取消临时轨道标准。

第五十九条井下主要轨道大巷、主要轨道斜巷、井底车场等主要运输线路新铺设的永久性轨道应使用压板式水泥轨枕,逐步淘汰道钉式水泥轨枕;

其它一般轨道运输线路采用木轨枕规格(长×

高)不小于1200mm×

160mm×

120mm。

第六十条水泥轨枕不得有裂缝、脱边现象。

在钢轨与水泥轨枕之间必须加胶垫、木垫或其他材料的垫层作为缓冲垫层,胶垫板厚度应不小于5㎜,木垫板厚度应为10~15㎜。

第六十一条轨道路基必须无严重塌坡、底鼓、沉降现象。

主要运输线应采用道碴道床,道碴粒度直径20~40㎜,硬度不小于5,道碴厚度井下不小于100㎜(个别底板突出处不小于50㎜),地面不小于150㎜。

轨枕底支承面的道碴必须均匀捣固,使道碴密实。

钢轨的接头处及曲线地段的外侧应加强捣固。

第六十二条轨道接头要悬接。

轨枕距接头距离为240mm,偏差不超过30mm,过渡轨枕间距为600㎜。

正常段轨枕间距700㎜,允许误差不超过50㎜,允许中线偏斜不超过30㎜。

弯道上的轨枕应按半径方向铺设,靠人行道侧轨枕端部取齐。

第六十三条轨道接头鱼尾板应与钢轨密贴,固定螺栓须内外互相错开,垫圈齐全,并紧固牢靠。

第六十四条直线段应采用对接,两股钢轨的接缝相对差距不大于50㎜;

曲线段应采用错接,相对错距不大于2m。

第六十五条主要运输线路及其它线路弯道处铺设轨道时应设置轨距拉杆。

主要运输线路铺设时,直线段轨距拉杆应设置在距轨道两端接头500㎜处;

弯道段轨距拉杆间距为1.5m,且保证加设的轨距拉杆引伸到直线段。

在半径小于12m的弯道上,在内轨的内侧应装设护轮轨,护轮轨高出主轨15~20㎜。

第六十六条两相邻弯道间应插入直线段,600㎜轨距不小于10m;

900㎜轨距不小于20m。

在特殊情况下,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牵引机车的长度,人力推车时应不小于矿车的长度。

第六十七条弯道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曲线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

轴距

5m

10m

15m

20m

25m

30m

40m

50m

500~1000㎜

15

10

5

1000㎜及以上

第六十八条曲线段外轨加高应根据轨距、曲线半径、车辆运行速度进行确定,600㎜轨距不得超过50㎜,900㎜轨距不得超过70㎜。

第六十九条倾角大于15°

的斜井和主要上下山铺设轨道时,应采用防滑措施。

无极绳绞车运行轨道,在转弯或低凹处,轨道和轨枕应采用生根地锚等方式与基础进行可靠固定。

第七十条轨道通过水闸门时应采取活节道,保证水闸门试验或应急关闭时能快速、安全使用。

第七十一条大巷地面及轨道发现底鼓、水沟断面发生压力变形的应及时处理。

大巷水沟要保持排水畅通,盖板齐全、牢固,水面低于道床。

第七十二条各矿必须制定轨道、道岔扣件润滑制度和巡道检查管理制度,运输区巡道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并有巡道检查记录。

第七十三条更换轨枕:

(一)木轨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1、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折断或拼接枕木接合部分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3、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其厚度不足80㎜。

4、劈裂或其他情况下不能承压、持钉。

(二)水泥道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1、开裂或折断,不能保持轨距及两端钢轨的均衡承载力。

2、承载槽面压溃,不能保持两股钢轨的均衡支承。

3、螺栓孔损坏,挡肩破损无法修理。

第七十四条鱼尾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双头式鱼尾板中间裂纹大于10㎜的。

(二)鱼尾式鱼尾板中间裂纹大于15㎜的。

(三)其他部位裂缝至螺栓孔的。

(四)鱼尾式鱼尾板由下部裂纹至直板处的。

第七十五条发现道轨有小硬弯、尖硬弯、弧状硬弯时必须进行矫正,出现拱背、塌腰、裂纹、折断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输的情况时,必须整根更换。

第七十六条因起道、清筛道碴造成道碴不足,道床达不到标准状态时,应及时补充道碴。

道床应经常清理,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第四节气动装置管理

第七十七条气动装置是指矿井气动阻车器、气动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气动(或气动司控)道岔等气动控制和执行机构的总称。

井下阻车器、道岔和挡车栏等推广使用气动或电动装置,禁止使用手动(脚踏或重锤)操作机构。

第七十八条机电科是矿井气动装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有气动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气动装置的管理维护根据巷道责任范围进行划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

第八十条各矿井气动装置的购置、选型要统一型号和安装方式,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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