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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篇

【思考篇】

法与情的思辩——一次提审引发的思考

区检察院 鄢晓实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作为一名在政法院校里进行了数年专业学习的人,我的理想就是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乃至优秀的法律人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

刚正不阿的品格、勇于践行法之公平正义的精神、宽广的胸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渊博的社会知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等等都是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不可或缺的基础。

而对于刚刚参加检察工作的我来说,尤为需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探索、学习、思考、提高。

进入检察院工作以来的第一次提审就给了我很大的触动,引发了诸多思考。

当时我和另一位检察官一起去看守所提审一名女犯罪嫌疑人,这个女嫌疑人是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

案情并不复杂,起因是当地的一个游手好闲的无业人员几次去找她“借钱”,最后一次还打了她。

被打之后,这个女嫌疑人在气愤之下持菜刀将那个无业人员砍伤。

提审快结束的时候,这个女嫌疑人已经泣不成声,她非常后悔当时一时冲动持刀伤人,同时讲述了自己在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孩子背井离乡来到这个城市谋生的艰辛。

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七尺男儿,我非常同情她的遭遇,但同时身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我更有责任依法履行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的追诉职责。

    谈到这里,似乎又出现了平时我们所说的法与情的矛盾。

一个值得人们同情的人,因为触犯了法律,要被法律“无情”的追诉、制裁,因此人们常常会得出一个结论:

法不容情。

而事实上法真的不容情吗?

答案是否定的。

法并非不容情,而是不容私情。

提到法律,老百姓往往认为法律是深奥莫测的,是远离自己的空中楼阁,是一把无情的利剑,谁触犯了法律就将面临深牢大狱甚至被剥夺生命,所以惧怕法律。

而事实上,法律就其基本层面的含义而言,就是一种规则,她告诉人们有权利去做什么,必须去做什么,以及不得去做什么,用法律术语说就是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法律通常被人们认为是限制和束缚自由的一把枷锁,而事实上法律恰恰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安全。

人类社会形成之后,开始并没有法律。

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交往的规则——习惯;后来统治者把这种习惯赋予强制力,就形成了习惯法,再后来统治者把人们所共同认可的习惯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出来,形成了我们所说的制定法。

从以上所述法律的演进过程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其实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大众,最后通过国家强制力使其适用,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规则。

而这种规则的形成其实就是大众在生活中、在相互交往中所共同认可的价值理念、行为准则的法律化。

因此,法律究其本源就是人类情感的制度化、规则化;因此,法律是最有情的,其情乃天下人之情。

而人们通常讲的法不容情,是指法律不容私情。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大众所共同认可的规则——法律的一种破坏,如果不予追究,则社会秩序、人们的自由、生命、财产等等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

通常所说的法律无情其实就是天下人之情与私情的对立,法律乃天下人之情,但绝不容私情。

    在提审中我了解到,这个女嫌疑人在开始被无业人员强行“借钱”以致最后被打,从来没有想过去报案,寻求法律的帮助。

其实如果当初就能够及时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最后也不会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

从这里可以看出很多群众对法律的无知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首先选择忍受,无法忍受时则选择以暴易暴。

而面对非法,我们应该寻求的是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

这使我想到,作为法律人,我们在公正司法的同时,更应该肩负起传播法律的使命,避免更多类似案件的出现。

这个女嫌疑人在提审过程中还提到,当初没有寻求法律的帮助,是因为担心报了案也“没用”。

这是一种典型的对法律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

这也说明法律在社会中还没有树立应有的权威,没有完全赢得群众应有的信任。

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来树立法律的权威,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侵犯了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必然会受到应有的制裁。

    在提审结束前,我向这名女嫌疑人说明了她的伤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告诉她在今后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要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

这名女嫌疑人流着泪说,自己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后一定会学法用法,相信法律。

然后向我深深的鞠了躬,连声说谢谢,最后被民警带离了审讯室。

    提审结束了,而我却久久不能忘记嫌疑人悔恨的泪水,不能不陷入沉思。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司法工作者,应该勇敢的肩负起自己的使命,身体力行地弘扬法律的精神,传播法律文化,公正司法,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相信通过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依法治国一定会早日全面实现。

 

融情于法寄情于理

区检察院廉玲维

新进单位不久,还处于熟悉同事的阶段,几天后参加了一次审查批捕阶段的提审,提审完要走的时候嫌疑人在铁栅栏里面簌簌落泪,问怎么样才能取保候审,我的心一颤,心想这时的他可能比外面的我们更能感觉到自由的可贵,然而犯罪的司法后果必然是一种痛苦,再人性化的刑法也不能改变刑罚的惩罚性质,同情并不能改变他的过去,但是办案人员却有可能改变这些人的未来,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很多犯罪人也是好逸恶劳的堕落者、经济拮据的人,我们是不是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法律的人性因素,本着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原则用真诚和爱去办案、去教育感化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刑法的人性精神。

人们常说“法不容情”。

而在笔者看来,其本意是指法律不能因人情关系而歪曲,并不是法律排斥人的感情,法律不是仅仅冰冷的规范条文,司法活动也不是单纯的机械式物理程序,不论是在重刑泛滥肉刑通行的时代还是我们当今的民主法治时代,刑法都不可避免的夹杂着人们的感情因素,或报复或威吓;同时,现代刑法不仅考虑惩罚犯罪满足被害人和社会民众的报复情绪,而且要通过相对轻缓的手段来认定犯罪改造犯罪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的司法是要维护正义,改造罪犯从而使犯罪人最终走上正常的生活轨迹。

这也是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更为宽广的人文关怀。

那么我们就不必担心把“情”融入刑法会搅入法律与道德关系得泥潭,在办案中充分领会和贯彻刑法的一些精神以及规定也就贯彻了刑法的人性之道,如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以及其他教育感化挽救规定;刑法对于自首的认定;死刑的适用情形;以及案件事实之外犯罪人成长历程、平时一贯表现、悔罪情况等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次,要注重案件解决途径的多样化。

相对来说,基层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大多是一些犯罪较轻的刑事案件,而这些犯罪以少量财物的盗窃、抢劫和轻微人身侵害居多,这些犯罪嫌疑人中外来打工人员占相当比例,大多数并非大奸大恶之人,有的是年少任性好逸恶劳收入偏低所致,还有的是对其行为的法律属性缺乏明确的认识所致,因此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应该注重教育挽救,而不应该简单的把犯罪人都打入社会的对立面之中,刑罚不是惩治犯罪的唯一方法,对一些情节轻微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的偶犯初犯应适当避免使其受到刑罚处罚。

同时,适时举办一些有针对性地法制宣传活动,并支持社区组织的自我调解一般纠纷,从而降低犯罪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检察人员要树立使命感和责任感。

检察机关承担着挑开“社会脓疮”止恶扬善的使命,而案件事实是生活化的,办案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一般民众是有自己的情绪诉求的,因此,在遵守法律程序的同时也应在工作中融情于法、寄情于理,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更贴近社会现实、更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

孔子曰“在其位、谋其政”“在其职、尽其责”。

重复繁重的工作可能会让我们的神经麻木起来,然而我们的确不能忘记我们的使命,办案人员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放纵一个罪犯或者冤枉一个好人,我们再多些耐心的说服教育可能就会挽救一个失足青年。

或许我们在面对犯罪嫌疑人之时应该用沉重来代替居高临下的心态;用谨小慎微来代替马虎大意、草率结案。

这不仅是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总之,案件是复杂多变的,作为办案人员不仅要把案件事实同刑法规定对接起来,还要用真情和真心去办案,这不仅考验我们办案人员的素质,也反映我们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

可能有些理想化,但其似乎应该成为我们司法前进的一个方向!

 

全力深化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

区检察院林淑蓉

孟子曰: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用来比喻办事要有一定的法则。

事实也正如此,那些在现实生活中不拘绳墨者,结果往往不如己愿。

社会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组成的群体,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加以约束,社会秩序必混乱不堪,纠纷、冲突不断。

这个准则、规范便是法。

法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保障。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一面写着“约束”,一面刻着“保护”。

这就要求广大公民懂法、守法,而公务员作为国家和政府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落实者,要使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不变形、不走样,就必须知法懂法并且能正确用法。

今年是我国进入“五五”普法的第4个年头。

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与20多年前“一五”普法启动之时已不可同日而语。

如今的苏州市,无论官方还是坊间法律氛围都极为浓厚。

作为一名身处其间的公务员,尤其感受到整个公务员系统从上到下依法行政的强烈意识和群体共识,同时还起到了引领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而且也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必备的要素。

这些年,苏州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公务人员对学法用法的热情和对依法行政的坚守。

然而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

要进一步深化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断提高学法用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终身学习的紧迫感

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应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看待这一工作。

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对于提高人民公仆的法治能力,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水平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更没有摆上重要的位置,使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基本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境况。

因此,必须强化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学法用法工作的正确认识,提高学法用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结合自身业务,把握学法用法重点,强化引导

在“五五”普法落实工作方面,主要采取狠抓制度落实,避免形式主义。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将“五五”普法学习内容与自身的业务素质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全力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普法办制定的《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实践中适用好法律、法规。

对于检察人员来说,在知识广袤的大海里,从本职工作岗位的需求出发,优先学习那些与本职工作领域相关的知识内容。

新世纪的检察官要成为复合型法律知识的掌握者,要具有十分丰富的社会实践知识,更需要科学的知识结构,应当开展长效化知识储备,才是检察人员完成职责的基本要求。

三、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

应该结合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特点,认真抓好公务员的自身建设和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公务员理想信念、行为规范、诚信、依法行政,以及各类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进一步塑造“廉洁自律的廉政形象,勤政高效的办事形象,有诺必践的信用形象”,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关于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报告中所讲,“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自觉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

只有公务员自身学好法,才能在实际中用好法,才能保障民生,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各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一名检察机关的普通干警,更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学法用法的本领,不断创新执法理念,以高水平的执法来服务于全局事业的发展,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增强广大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必经之路,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我对公务员学法用法的思考

区委政法委钱东辉

“五五”普法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与普法启动之时已不可同日而语。

    近年来,作为一名机关单位的公务员,深深的感受到整个公务员系统从上到下依法行政的强烈意识的提高,同时还感受到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必备的要素。

这些年,吴中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公务人员对学法用法的热情和对依法行政的坚守。

然而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

要进一步深化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应把学法用法的意义看得更重一些。

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应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看待这一工作。

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对于提高人民公仆的法治能力,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水平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

    二是应把公务员学法环节抓得更实一些。

学法是用法的前提。

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公务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

“平时号召号召,检查应付应付,考试抄上一抄”成为有的部门和公务员普法教育的“真实写照”。

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确保在学法环节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

当前一些上访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当时没有依法行政或者严格依法行政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牵扯了政府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大量精力。

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制造“新的历史问题和矛盾”,给将来的工作再次设下障碍。

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来之不易,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公务员队伍,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否则稍有不慎就会积累矛盾。

更为严重的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

    四是应把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得更严一些。

制度是最具稳定性的,但制度必须付诸实践才会真正有价值。

当前,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方面已经有了不少制度,如中心组学法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学法登记制度等等,但由于学法用法工作本身难以确立标准加以考核,又无硬性的奖惩措施,致使这些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被束之高阁、有的走走形式。

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气神和用法的自觉性。

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重点在严肃现有学法用法工作制度上下工夫,真正发挥制度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同时,还要探索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一些新的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如抽样检查制度、闭卷考试制度等,特别是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立学法用法工作硬任务硬要求的性质,真正提高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区委农办唐远花

    我是一名刚被录用的公务员,走入工作岗位时间还不长。

但是进入单位后,单位领导根据《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严格要求我认真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这促进了我的学法工作。

于是除了学习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外,我还积极学习其他与生活工作切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条文,比如《交通法》等。

事有凑巧,没过多久,我参加了一次交通值勤志愿者活动,学到的法律知识正好派到了用场。

虽然这只是次简单的志愿者活动,但是这次活动给我带来的感想和启发颇多,对我日后的学法用法工作也会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在这次值勤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现象,因为亲身经历并参与,再和“学法用法”相联系并加以积极的思考,有了这么一些心得:

    一、没有特定的哪一类个体更会不遵守法律法规

    以前总觉得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应该是“没文化”的人,通过半天的观察,这话或许是有一定道理,但显然不全面。

在我执勤的路口,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几乎什么人都有,没有特别明显的区别。

光着膀子的有之,衣冠楚楚的有之,年幼者有之,白发者有之,男人有之,女人有之。

只不过,民工类的不遵守交通规则方式会更直接,他们可能忙着去工地,或是性格使然,表现为直接闯红灯,根本不顾有没有车在身边闪过,这样的风险非常大。

相对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不会那么大胆,一般表现越过停车线,在斑马线上等红灯,或是在红灯还有4秒左右结束就开始闯红灯。

但各类人群本质上并没有太多的区别,都在违反交通规则。

将这个现象反射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遵守上,我认为也同样适用。

所以在日后工作过程中,我会要求自己不戴有色眼镜,先入为主地觉得哪一类个体会更不遵守规则,而是需要公平公正的看待。

这样才能使工作不失偏颇。

    二、任何个体都需要法律法规的监督约束

    这其实是第一点结论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从半天的值勤工作来看,只要我稍稍放松一点,就会有很多人伺机违反交通规则,不管是貌似“文明人”,还是“不文明人”。

只要有不遵守规则的机会,并能让自己觉得占了好处,个体总是会不余遗力的去实施。

这和个人的素质好差并没有本质的联系,都说西方人的素质是如何的高,其实不然。

把人类个体放在一个毫无监督约束的空间里,马上就会因自私而成灾,因放纵而成恶。

比如美国大兵在伊拉克虐囚等事件都可见一斑。

因此我认为任何人,任何个体都需要有法律法规的监督约束,绝无例外。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也就是这个概念。

没有了法律的监督约束,就等于放纵了违法的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对领导者的约束,他们享有的较高社会权力和承担的较高社会责任使得他们必须面对阳光下的任何监督。

可惜现在的官员接受的监督实在是不够多也不够实在,不然也不会出现许宗衡、王华元之流。

对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无论自己取得怎样的成绩,或者获得怎样的荣誉,都要自觉的、主动的把自己纳入法律法规的监督约束中,只有这样才能时刻不放松对自己思想腐化的警惕,降低自己违规违纪的风险。

    三、执法者自己需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

    在我值勤的过程中,遇到这么一件事情。

有一位骑车者违反了交通规则,被我阻止,他反问我,请问我违反了哪一条规则。

幸亏我之前有学习过,于是很严肃的告诉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交通法》第四章的第一节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

事后他心服口服,并表示以后一定会遵守交通规则。

这让我感受很深,如果我当时不能脱口而出,那么结果肯定会是另外一番景象。

如果不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者根本没有能力发现问题所在,即便发觉问题,也无法解决问题。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努力的钻研本单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只有熟练掌握这些东西才能更权威的处理业务和更好的服务大众。

    四、大部分个体都可以通过适当的引导加以改正

    我认为很多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基本都是管理不到位,宣传不够力度的结果。

事实上,大部分人都可以经过引导教育而主动遵守交通规则。

我在执勤过程中发现,比如说农民工们是根本没有那个概念,所以他们会直接去闯红灯。

但有人认为他们没有文化,根本不会接受教育引导,对他们讲引导简直是对牛弹琴。

但事实上,只要我小红旗一闪,用手势告诉他们不可以闯红灯时,他们会立刻退到停止白线以内,非常配合。

那些农民工们的确没有很多知识,但他们有遵纪守法的理念,只是他们需要知道哪些行为才是违法犯罪。

因此,我认为大部分的个体都可以并需要通过适当的教育和宣导以达到遵纪守法的普及效果。

当然这需要你因势利导,根据不同个体采用不同方式。

    五、引导的方式影响引导的效果

    对于不同的个体需要用不同的引导方式。

比如是一个女孩子,基本上只要红旗一挥,她会很自然改正;若是一男孩,则需要使劲的挥舞一下,如果他不理睬,则需要大声的提醒他;两人骑车的,可以请他们下车,一人步行,如果不配合,那么可以说对面有警察;这样有一半的人会配合;如果还有不配合的人,那就告诉他,对面警察抓到罚50元,而且告诉他们,刚才已经有几个人被罚过了,到了这个时候,99%的人会配合。

剩下的人估计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一类了,老实说,我认为这样的人迟早是会出车祸的。

公务员的学法用法,显然要比指挥交通要难的多,但还是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我们常常觉得群众工作难做,其实大多数时候还是因为我们的工作方式不够适合所导致。

    这些虽然只是一次值勤志愿者活动所获得的感受,但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心得对于我日后的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显然有着非常好的借鉴作用。

也让我懂得在工作中,法律法规的学习除了需要认真努力,还需要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9月初,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并出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它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

这使得我们有了更为权威和系统的学习教材和学习要求。

在这样的有利形势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辉煌添砖加瓦。

 

法规做保障  帮扶促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用体会

区教育局 周兴元

作为一名教师,我曾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并在普通中学担任过校长,可以说,与基础教育事业深深结下了割舍不断的情缘。

前几年,因组织安排,到区教育局工作,分管职业教育、社会教育、民办教育等,面对全新的工作领域,我深知肩负的重任。

    在对所分管工作的调研过程中,尤其是民办教育的审批与管理问题,许多的困惑摆在了面前:

外来工子女迫切的读书需求与有限的教育资源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非法外来工子弟学校如何妥善予以取缔;外来工子弟学校的管理与发展面临许多安全隐患;民办学校未经批准,暗地里擅自招生,而使学生、家长受骗,造成退学现象,甚至造成群体事件,从而面临学生的分流难题;投入巨资建造,曾经非常辉煌的民办学校,因管理不善,而面临关门清算,资产需拍卖,学生学费要清退,教职工工资要结算,银行债务要偿还等问题是千头万绪,甚至还要配合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属地内民办高校的国际纠纷,一个又一个棘手的问题接踵而至……有问题才有挑战,经过反思,我深刻领悟到,光靠已有的工作经验、光靠对百姓的那份真情、光靠对工作的那份激情,是远远不够的。

作为一名公务员,要想实现对党和人民的庄重承诺,要想处理好每一件矛盾纠纷,要想切实解决每一个难题,更需要借助法律法规的力量,必须在法律和政策上下番真功夫。

老百姓相信的是党和政府,相信的是法律和政策。

从此,我充分利用一切空余时间,把涉及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尽可能都了解掌握。

近两年来,我先后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涉及百姓教育需求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同时,我还注重收集各种法律条文、释义等资料,确保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妥善解决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通过学习,透过我国民办教育的立法过程,我才真正把握了我国民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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