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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化工二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公司范围内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包装运输机动车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

组长:

叶鹏云

副组长:

王彦东

成员:

高海阳、张波、于跃龙、刘强、闫建国、撒鹏刚、

刘艳雄、李彦斌、王斌、刘鑫、王建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设备管理科,负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小组成员职责

组长: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设备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副组长:

协助组长完成特种设备管理,指导各分厂开展工作。

(一)设备管理科特种设备管理员:

作为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监督各分厂在使用设备过程中的管理、操作、检验、检查、维护、维修、事故处理各项事宜,使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符合集团制度和国家法律条例,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划分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2.制定公司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

3.汇编公司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4.组织人员定期检查;

5.建立公司特种设备台账;

6.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和考核;

7.及时传达集团公司和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要求。

(二)分厂特种设备管理员:

分厂作为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使用,检查,维护和检修工作,使分厂特种设备使用规范化,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分厂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2.建立分厂特种设备台账;

3.定期检查分厂范围内特种设备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4.制定分厂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

5.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学习培训和考核;

6.编写分厂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岗位人员的职责

1、熟悉所操作特种设备的技术特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2、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清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公司特种设备介绍

第五条公司特种设备种类和定义

1.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容器分类:

根据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器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性可将我公司压力容器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容器类别

容器种类及条件

第一类

低压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储存容器、反应容器)

第二类(除第三类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第三类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钢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压力管道分类:

管道分类一般可以按主体材料、敷设装置、输送介质特性和用途等管道使用特性进行分类:

管道类别

管道种类及条件

 

GA1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GA2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PMa的管道;

GB1

燃气管道

GB2

热力管道

 

GC1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GC2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GC3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5.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6条公司特种设备的数量: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化工二分公司现有压力容器216台,其中一类容器100台,二类容器90台,三类容器26台;压力管道278条,其中GC1管道83条,GC2管道122条,GC3管道73条;起重设备63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12台。

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管理

第七条台账管理:

各分厂须依照公司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建立的台账包括:

压力容器台账、压力管道台账、起重设备台账、机动车辆台账、特种设备检查台账、特种设备维修记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台账、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账、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1.台账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内容更新及时,每效验、维修、变更七日内必须更新台账和技术档案;

2.台账、记录保持整洁,完好,手写内容一律使用仿宋字;

3.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含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效验和定期检查记录、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八条点检管理:

(一)点检项目

1.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掌握特种设备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稳定情况。

2.检查特种设备上安全附件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3.检查固定支架是否牢靠,特种设备进出口连接管道是否有跑气、渗漏现象,检查特种设备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4.检查特种设备外涂层是否有破损、脱落现象,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基础、轨道是否有破损。

5.检查特种设备现场消防设施和应急设施是否完好。

(二)点检管理特种设备点检分为三级点检;

1.岗位巡检人员每班巡检,依照点检项目对设备进行巡检,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特种设备设备技术档案;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标示,交班时要将问题交接清楚。

2.分厂管理人员每周点检,点检内容按照点检项目要求进行,并要经常询问岗位人员对特种设备巡回检查情况,并对岗位巡检记录抽查,以保证岗位巡回检查制度的实施。

3.公司管理人员每月点检,点检内容按照点检项目要求进行,并对分厂点检和岗位点检进行抽查。

第九条使用维护管理: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发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妥善保养设备。

当班人员要紧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2.各岗位要实行以操作人员为主,“机、电、化、仪”相结合的设备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只只仪表有专人负责,消除无人负责现象。

3.操作人员对岗位范围内的设备,必须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非当班人员,未经当班班长同意,不准进行特种设备的操作,无操作证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要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不超温,不超压,不超负荷,不准在设备运行时离开岗位。

5.分厂各班组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特殊保养工作由分厂上报设备科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6.停用的特种设备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干燥并与系统可靠隔绝,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

7.及时消除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安全附件、设备出现故障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周围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9.分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编制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分厂、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须不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对查出操作不规范的人员进行考核;

10.外来施工单位携带的特种设备机械必须有使用证,且设备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资料由施工队管理部门报生产技术部登记、备案。

第十条安装管理:

在特种设备安装前,公司在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经榆林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批准后,才可同意安装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分厂管理人员有责任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设备安装结束后,分厂应对压力容器进行自检和耐压试验,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形成压力容器检验记录和耐压气密性试验记录;对机电类特种设备进行设备自检和载荷试验,形成设备自检记录和载荷试验记录。

各分厂应当配合公司组织对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安装单位完成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和耐压试验后,由相关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后作为压力容器的安装资料备案。

分厂在准备好各类特种设备验收所需的资料后,上报设备科联系检验,申请检验时需要准备的资料: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机电设备

1、产品质量证明书

2、产品合格证

3、竣工图

4、强度计算书(部分有)

5、使用说明书(部分有)

1、管道出厂合格证明

2、管道材质检验报告

1、生产厂家资质

2、特种设备台帐

3、合格证

4、出厂检验报告

5、产品质量证明书

6、使用说明书

检验合格后,在设备投用前或投用十日内提出注册申请,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申请注册时需要准备的资料: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机电类特种设备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表

2、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

3、设备总图(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或设计审核印章)

4、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安装质量证明书

5、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运行维护记录目录

8、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3、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4、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等

5、电梯需提供维保合同

第十一条停用和报废管理: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分厂应当配合公司封存设备,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过户申请表》,在设备封存3日内上报设备管理科,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

重新启用时联系进行定期检验,填写《特种设备启用申请表》,生产技术部持定期检验报告及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需报废时,分厂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过户申请表》,连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报设备管理科,设备管理科上报安全生产部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化二公司每月不定期对各分厂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结果将按照《设备管理考核制度》计入当月设备管理考核中或下发专项通报奖罚。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管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

(一)定义:

由于特种设备本身缺陷、质量、部件损坏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人员业务技能不熟练误操作或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设备事故;由于恶劣天气和环境造成的设备事故。

(二)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范围和考核对象详见下表:

序号

事故等级

事故范围

考核对象

1

一级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设备设施事故。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分管领导,生产技术部正、副部长,生产管理正、副科长及专员,责任单位经理及分管设备的经理,设备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及专员,事故所在分厂正、副厂长,设备技术员,事故发生工段技术员、白班班长、当班班长、责任人,并扣除责任单位当月绩效6分。

2

二级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万元(含30万元)的设备设施事故。

责任单位分管生产的经理,设备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及包抓专员,分厂厂长及分管设备的厂长、设备技术员,事故发生工段技术员、当班班长、责任人,并扣除责任单位当月绩效4分。

3

三级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含10万元)的设备设施事故。

设备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及包抓专员,事故发生分厂分管设备的厂长、设备技术员,工段技术员、当班班长、责任人,并扣除责任单位当月绩效2分。

第十三条事故汇报流程:

巡检发现事故汇报给班长汇报给技术员汇报给分厂特种设备管理员汇报给设备科特种设备管理员汇报给组长、副组长和安全生产部特种设备管理员。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或者占用疏通通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和鉴定结果,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并将事故报告形成文件上报设备科,由设备科上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事故处理后,方可联系具备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修理。

第十五条事故应急预案:

分厂应当建立所属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依照设备类型、使用介质的不同分别建立,每月定期组织人员学习,使员工能掌握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六章特种设备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培训包括:

委外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单位内部培训分为公司级培训和分厂级培训,公司级培训由设备管理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分厂级培训,每半年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包括:

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

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七章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各分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在每年一月份提交检验申请计划,设备管理科在将各分厂需要检验的设备汇总审核后向安全生产部提出检验申请,再由生产技术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由于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不能及时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需要在每年一月份提交缓检申请,设备管理科在将各分厂需要检验的设备汇总审核后向安全生产部提出缓检申请,再由生产技术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缓检。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出检验申请。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应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法规、政府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并执行下列规定:

1.压力容器: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三年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2.起重机械:

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3.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部根据每年制定的年度检验计划,与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设备管理科在接到安全生产部的通知后通知各分厂,各分厂需要做好各项检验准备工作,需要准备的技术资料有:

1.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

3.特种设备检查记录;

4.历次的特种设备检验资料;

5.最近一次安全阀、压力表的检定合格证书;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内外部检验时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做好以下准备:

1.提前停用特种设备,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打开设备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等,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切断与特种设备有关的电源,并做好挂牌标记工作。

2.将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属部件或其他物体清理或拆除,将设备内外壁清扫干净。

3.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为30分钟。

4.人孔和检验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消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

特种设备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

必要时,还应配有通风、安全救护措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进行置换。

5.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由于温度骤变造成损伤。

6.安全阀、压力表应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7.进入设备内检验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或24V的低压防爆灯,设备外还必须有专人监护。

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电压超过36V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和可靠的接地线。

8.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应做好以下准备:

1.清理检验现场等场所卫生,不应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对验收检验应准备好额定载重量150%的标准试重物(40只砝码/吨)。

4.对车辆进行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应配备的人员:

维保单位至少有2名专业人员(一名电气专业、一名机械专业)、分厂一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一名操作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停用、报废、过户申请表附表一

特种设备启用申请表:

附表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设备管理科;

 

附表一: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过户申请表

表编号:

申请

单位

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停用□报废□过户

设备名称

产品编号

设备注册代码

设备使用证号

申请原因: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现场核实意见:

 

县(市)监察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核准、注销意见:

1、符合停用条件、同意停用,停用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停用期须继续停用的须重新申报。

下次启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2、同意报废、设备使用证(注册登记手续)予以注销。

3、同意过户、设备使用证(注册登记手续)予以注销。

市监察机构(印章)

年月日

注:

1、设备停用是指设备停用时间超过该设备的检验有效期。

2、如设备种类及数量较多应另附表说明。

3、办理设备报废、过户手续时应带设备使用证(注册登记手续)。

4、此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县(市)监察机构、市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各一份。

附表二:

特种设备启用申请表

编号:

产权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使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设备使用地点

台数

设备名称

设备注册代码或使用证编号

检验报告书编号

设备型号

启用原因:

 

申报单位主管签字:

年月日(盖章)

监察部门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备注:

注:

1、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监察部门、检验机构各一份;

2、封停的设备重新启用时应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申报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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