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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管理,保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进而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特种设备。

3.术语和定义

3.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承压、载人和吊运设备或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等。

3.2压力容器:

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

其规定范围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3压力管道: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引用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4.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4.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4.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质总局令第2号

4.6《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4.7《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

5.制度内容

5.1管理职责

5.1.1生产技术部机动处管理职责

5.1.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5.1.1.2协调特检中心进行特种设备检测(电站锅炉高压系统特种设备由公用工程车间自行报检)。

5.1.1.3组织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一览表以及动态设备信息。

5.1.1.4监督检查各车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5.1.1.5负责审查档案资料、有关报表和报告。

5.1.1.6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5.1.1.7负责对起重机械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上岗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5.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1.2.1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

5.1.2.1提供特种车辆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厂家组织机构代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监检单位代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5.1.2.2制定本车间(部)特种设备的实施细则。

5.1.2.3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各种台帐和保养计划。

逐台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5.1.2.4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工作。

5.1.2.5负责编制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5.1.2.6负责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管理,每月进行检查,认真填写《特种车辆日常检查记录表》和《起重机械日常检查记录表》。

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1.2.7参与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修理改造的验收工作。

5.1.3安全环保部

5.1.3.1负责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5.1.3.2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5.1.3.3组织编制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与监督。

5.1.3.4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5.1.3.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

5.1.4人力资源部

5.1.4.1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5.1.4.2及时复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件。

5.2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5.2.1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日常维护和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2.2使用部门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建立记录。

5.2.3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

5.2.3.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2.3.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5.2.3.3安全附件失效。

5.2.3.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2.3.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2.3.6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3检验检定

5.3.1使用部门根据检修周期,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前(春检或秋检)一个月向生产技术部提出检验申请,生产技术部适时组织上级检验机关进行检验。

5.3.2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3.3新购特种车辆在投入使用前需上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5.3.4需要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单位安装的特种设备,由安装单位负责特种设备报检和登记证办理(使用单位提供公司信息)。

5.4压力容器验收

5.4.1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履行验收手续。

5.4.2生产技术部、使用单位和采购部对容器外观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5.4.3对压力容器本体或技术文件存在问题的压力容器,不予验收。

5.5特种设备安装

5.5.1从事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资格。

5.5.2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应在制造厂进行预组装验收,或根据制造厂提供的预组装检验报告在现场进行组装和验收。

公司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造,并填写现场组装中间质量检查记录。

5.5.3所有新安装特种设备(锅炉除外)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安装单位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⑵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⑶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⑷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⑸设备安装记录

⑹基础检查记录

⑺隐蔽工程记录

⑻设计变更通知书

⑼压力试验记录

⑽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

5.5.4不需要安装的特种设备,由生产技术部协调特检中心进行鉴定、登记后使用。

5.6教育培训

5.6.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办理经监管部门培训合格后的特种作业证书。

5.6.2使用部门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附1:

吊索具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起重索具的管理,确保起重索具作业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中,吊索具是指在起重作业中用于提升起重物的固定和提升系统,包含吊钩、钢丝绳、卸扣、软吊带等。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吊索具的采购、使用、维护、报废。

2吊索具的购置

2.1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须购买已取得安全认可厂家的合格产品。

2.2自制索具(插接钢丝绳)制作人应具有起重工资质,并应对索具的金属结构等质量负责。

3吊索具的使用

3.1公司各车间、部室吊索具应由专人定点管理和维护保养,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

3.2使用者应熟知各类吊索具及其端部配件的本身性能、使用注意事项、报废标准。

3.3所选用的吊索具应与被吊工件的外形特点、物理特性及具体要求相适应,在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能使用。

3.4作业前,应对吊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检查内容如下:

3.4.1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3.4.2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3.4.3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开式齿轮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3.4.4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3.4.5吊挂前,应正确选择索点;提升前,应确认捆绑是否牢固。

3.4.6吊具及配件不能超过其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其相应吊挂状态下的最大工作载荷。

3.4.7作业中应防止损坏吊索具及配件,必要时在棱角处应加护角防护。

3.4.8使用完毕的吊索具必须及时放回存放点,不得随意放置或直接置于起重设备的吊钩上。

3.4.9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对投入使用的吊索具应建立台帐,进行编号管理。

3.4.10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3.4.11使用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按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对其做出安全评价,并做好检查记录。

4吊索具的存放及报废

4.1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

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4.1.2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4.1.3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4.1.4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4.1.5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4.1.6使用的吊索具符合报废标准要求时,由使用车间提出报废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统一回收处理。

附2:

吊索具报废标准

吊索具报废标准

1.钢丝绳报废标准

1.1对于交绕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指任意一个钢丝绳股环绕一周的轴向距离)内的断丝数达到该绳总丝数的10%;

1.2钢丝绳表面层钢丝腐蚀或磨损达表面原丝径的40%;

1.3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7%;

1.4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

1.5钢丝绳整股断裂或烧坏;

1.6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呈“笼”形或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

1.7钢丝绳发生纽结、死角、硬弯、塑性变形、麻芯脱出等严重变形。

2.吊带报废标准

2.1本体被切割、严重擦伤、带股松散、局部破裂;

2.2表面严重磨损,磨损达到原吊装带宽度的1/10;

2.3合成纤维吊装带出现软化或老化(发黄)、表面粗糙、合成纤维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2.4吊装带严重扭曲、变形、起毛、横向边缘切断;

2.5吊装带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烧焦、表面多出疏松、腐蚀;

3.吊钩的报废标准

3.1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

3.2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3扭转变形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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