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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

  A.探望权人不愿意探望

  B.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C.子女不愿意被探望

  D.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反对探望

  7.甲男与乙女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日,甲男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乙女()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男遗产

  B.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男遗产

  C.由甲男父母决定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D.由人民法院决定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8.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应()

  A.驳回诉求

  B.及时判决

  C.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D.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9.我国成立收养关系采用登记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的成立始自

  A.登记之日

  B.登记之次日

  C.登记后15日

  D.登记后30日

  10.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10周岁以上

  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11.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

  A.探望权人不愿意探望

  12.甲立有遗嘱,指定由其独子乙继承全都遗产。

但乙因病先于甲死亡。

甲死亡后,若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应适用()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13.下列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是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14.所有亲属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祖孙关系

  D.兄弟姐妹关系

  15.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

后甲购置房屋5间。

1991年甲自书遗嘱一份,将东房2间给大儿子,西房2间给小儿子。

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北房1间分给女儿,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

后甲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房2间仍归小儿子继承。

甲去世后,甲的子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

依照我国《继承法》,甲的房产应()

  A.按代书遗嘱分割

  B.按自书遗嘱分

  C.按公证遗嘱分割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

  16.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

  D.办理收养登记

  17.甲、乙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则丙

  

  A.可以代理

  B.经甲同意后方可代理

  C.取得乙的授权委托书后方可代理

  D.不得代理

  18.下列事实中,可以成为自然血亲终止原因的是

  A.结婚

  B.死亡

  C.离婚

  D.收养

  19.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应

  A.驳回诉求

  D.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2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军人的伤残补助金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一方所得的奖金

  二、多选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篇三: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

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

(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

(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

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除此之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法定婚龄的确定?

  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

  √了解

  √婚姻无效的内容?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未到法定婚龄。

  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

  请求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

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法定婚龄为由:

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

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撤销的内容?

  婚姻撤销的原因。

在我国,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请求权;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后果,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

16、特有财产的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

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七条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试述处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正确认定婚约财产的性质,是正确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2)坚持法律原则,合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

  第六章

  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有?

财产:

(1)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人身:

(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互负忠实义务。

  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分析夫妻间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

  如何理解夫妻家事代理权?

概念: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家事代理权的特征?

(1)家事代理权的主体是丈夫或妻子一方;

(2)家事代理权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

(3)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是对共同财产做一般的处理决定,如果

  丈夫或妻子在处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等作出涉及产权转让或放弃的决定时,则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丈夫或妻子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需事先征得另一方得同意。

  第七章

  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对丈夫离婚起诉的限制:

在妻子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

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八章

  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范围与清偿?

  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注意: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淸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清偿:

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淸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

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无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

  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试述离婚时家务补偿适用的条件?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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