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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自治制度建设。

(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

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作出了法律规定。

(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单选)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学习、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意义

(单选)(04—4)列宁指出国家问题是关系到全部政治生活的根本问题。

第2章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单选)(04—4)国体是指反映国家阶段本质的制度。

(单选)(08—4)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

(单选)(06—4)《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

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它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建国的政治基础。

(单选)(03—4)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单选)(05—4)199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单选)(08—4)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兼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

(单选)1949年根据《共同纲领》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国家政权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单选)(08—4)中国全面进入社会主义是在1954年。

二、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发展

(多选)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的时期:

(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时期;

(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单选)1956年—1966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

(单选)1959年4月,中共八届七中全会讨论了撤销国家监察部的问题,同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宣布撤销监察部,党的监察委员会取代原国家行政监察机构执行行政监察职能。

(简答)简述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

(1)是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

(2)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在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

(单选)(03—4)“文化大革命”中,取代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是革命委员会。

再次,“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

最后,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

总之,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所有方面都遭到了严重破坏。

(论述)试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逐步完善体现在哪些方面。

(1)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

这方面工作主要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成立中央书记处的决议。

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

党中央不设主席只设总书记,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政治局常委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至此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划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这使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制轨道上获得的巨大进展。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

共产党基于对新的历史时期多党合作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客观性的正确认识,提出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使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更为密切和协调,政治协商制度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各类领导职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

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度也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近30年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进行了为数众多的立法活动。

其中,最重要的立法工作,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

20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纲领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一个稳定又积极的发展新阶段。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国体

一、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单选)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段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的暴力机哭。

(单选)(05—4)1982年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简答)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单选)(07—4)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第3章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形式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单选)(07-4)(04-4)国家形式,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

(单选)(08-4)决定国家形式的根本要素是国家的政权性质。

(单选)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单选)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单选)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主要形式,它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它在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联邦成员)之间划分权力,各自都拥有某些独立的权力。

二、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单选)(07-4)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单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

(多选)(03-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共和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多选)(03-4)在我国行使国家权力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

(论述)(07-4)试论述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单一制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中国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中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中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的。

(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国家,距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

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中,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的文化传统把各族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

各族人民发展了经济联系,形成了统一的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在民族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族团结是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而且各少数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因此完全可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灭了民族压迫,但各民族之间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的经济、文化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

一般来说,汉族在经济、文化方面比少数民族先进,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各族人民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团结起来,互相帮助,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近代中国是一个不断遭受外族入侵的国家,中国的少数民族经常沦为被压迫民族。

新中国建立后,国内阶级敌人、民族败类和国际反动势力总是千方百计挑拨民族关系,妄图分裂我国,达到剥削、压迫、奴役其他民族的目的。

我们只有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才能维护民族独立、领土完整。

(简答)(07—4)简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

中国虽是单一制形式国家,但不同于单一民族建立的单一制国家,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状况,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有自己的特点,属于复杂的单一制国家。

(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2)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

(3)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等事务。

第二节当代中国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单选)(06-4)决定国家机构性质和形式的是该社会的经济基础。

(单选)政府职能变化是指国家机构变革的根本依据,而政府职能是由社会需求产生的。

(多选)精简和合理地组织国家机构,提高国家机构工作效率,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

二、国家机构的分类

(多选)亚里士多德提出各类政体都具有三个要素,分别是:

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

行政机能部分;

审判(司法)机能。

(单选)(04-4)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三、中国国家机构概况

(多选)(08-4)根据中国1982年的《宪法》第三章规定,中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七类。

(多选)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五部分: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单选)中国国家权力机关是全民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单选)中国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单选)中国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

(单选)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单选)在中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首要地位。

四、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多选)(03-4)中国国家机构设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议行合一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简答)简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的含义。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来的。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立法以及组织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进行活动,集中人民的意见和意见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

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简答)(08-4)简述议行合一原则。

(1)议行合一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如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等。

(3)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密切联系群众。

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带头并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简答)简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主要表现为: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有权明确划分,使国家权力和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之间有合理的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3)中央和地方和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职权划分上,一方面必须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赋予国家机关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的权力。

第4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单选)(04-4)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选举法》共有2部。

(单选)(04-4)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单选)(07-4)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单选)(05-4)1979年颁布的第二部《选举举》规定直接选举的投票方式是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单选)1982年12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修正:

将条文中的“人民公约”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单选)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1)规定了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应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简答)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包括:

(1)再度引入预选。

1979年第二部选举法规定县以下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可以进行预选。

但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正取消预选。

2004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正再度规定可以进行预选。

(2)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修正案规定: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3)严惩贿选行为。

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贿选现象,选举法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进行了修改。

(4)对县级和乡级代表罢免案提出的联名人数作出了不同规定:

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单选)(08-4)2004年修正后的《选举法》规定,原选区选民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有50人以上联名。

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简答)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我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这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

(1)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此外再没有任何有关居住年限、教育程度、财产多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等方面的限制。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

(单选)(08-1)(05-4)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

《选举法》第4条规定: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多选)(06-4)《选举法》第2条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简答)(08-4)结合邓小平有关论述说明我国实现直接选举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1)1987年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中指出:

“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

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

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

(2)直接选举是民主程度更高的体现,但民主的发展是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因此直接选举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简答)(08-4)四、秘密投票的原则

(1)秘密投票的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侯选人姓名或在代表侯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2)实行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最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

第三节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单选)(08-4)在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

二、选民登记

(单选)(07-4)根据《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的地方公布选民名单的日期是选举日的20日以前。

三、代表侯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单选)《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侯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单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侯选人,是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荐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推荐代表侯选人。

四、投票选举和当选

(单选)(06-4)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第四节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单选)(03-4)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单选)(06-4)《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单选)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

(单选)(06-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

三、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侯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单选)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的比例,可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上述比例,可以进行预选。

(单选)(04-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选举办法规定:

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单选)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特别行政区组成的人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

第五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简答)(05-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

(2)有权提出议案;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4)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全国人大代表还可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

(5)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

(简答)(06-4)《代表法》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主要有: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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