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机构运营主管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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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运营主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机构临柜业务运行管理,根据《运营主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运营主管”,是指受派于各级营业机构(包括对外营业机构及各级清算中心、作业中心、现金中心、票据中心、资产处置中心、银行卡中心、个贷中心等内设ABIS机构,下同),对临柜业务运行进行管理、组织、监督,并对柜员业务交易情况进行考评的人员。

“运营主管”与“中国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中的“九级主管”、“三级主管”、“二级主管”、“一级主管”无直接关系。

运营主管可以兼任营业机构“三级主管”角色,履行相关职责,但不得兼任“二级主管”、“一级主管”及柜员。

第三条运营主管的基本职责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组织临柜业务有序、安全、高效运行,规范柜员操作行为,加强对临柜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凡是设立ABIS机构号的各级营业机构,都必须配备运营主管。

第六条营业机构对外营业时,必须有运营主管在岗,或必须有人履行运营主管职责。

营业期间,运营主管不得顶岗或代班办理业务。

第七条运营主管实行委派制。

各级对外营业机构配备的运营主管,一律由该机构的上级管辖行委派,其工作直接对委派行负责。

对业务量大、柜员数量多,或营业场所功能分区多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或管理需要,增加委派一名(含)以上运营副主管。

对不符合委派运营副主管的营业机构,委派行可指定一至二名二级主管作为代理主管,在运营主管临时离岗时经委派行批准履行运营主管职责。

各级清算中心、作业中心、现金中心、票据中心、资产处置中心、银行卡中心、个贷中心等内设ABIS机构运营主管由管辖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委派方式。

第八条运营主管(含运营副主管,下同)岗位纳入管理类岗位序列。

第九条运营主管行政、组织关系及薪酬一律上收委派行管理。

受派机构负责运营主管日常工作的监督。

委派行运营管理部门应指派一名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运营主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受业务咨询、报告,以及业务考核、管理等。

第十条运营主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不同等级的运营主管薪酬标准实行差别管理。

运营主管等级共分为三级,一级最低,三级最高。

运营主管等级评定工作由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各直管市支行,下同)运营管理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一条受派机构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运营主管经济利益挂钩,以确保运营主管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受派机构应积极支持运营主管工作,为运营主管正常履职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不得违规干预、刁难或故意设置障碍影响运营主管正常工作,不得对运营主管坚持原则的行为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运营主管的薪酬按照岗位管理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参照运营主管不同等级分别执行(在岗位薪酬体系改革落地前可按不低于委派行辖内营业网点负责人年度平均工资的80%执行),并由委派行运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考核发放。

运营主管营销效益收入与委派行机关相应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各级行建立运营主管(含副主管、代理主管)培训制度。

运营主管的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在岗持续培训。

运营主管首次正式上岗前,委派行应组织上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方法、每日工作流程、重要内控制度与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等。

省分行每二年、二级分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运营主管离岗培训。

培训范围包括辖内全部运营主管。

第十五条委派行每月应召开一次运营主管例会。

组织学习、传达有关规章制度,听取运营主管工作报告,了解受派机构内控管理情况,组织运营主管交流经验,解决运营主管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委派行要定期对运营主管进行行为排查,掌握运营主管的工作、生活、思想状况。

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运营主管临时离岗的,由委派行安排其他能够承担运营主管工作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接替人员代班期间享受与运营主管同等的责、权、利。

运营主管临时离岗,是指运营主管因参加会议、培训,以及休假等原因暂时离开本工作岗位的情况,不涉及工作岗位调整。

第十八条运营主管工作变动的,要办理交接手续,由委派行和受派机构指定人员共同监督交接。

交接手续不完整,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不得调离。

第十九条委派行统筹安排辖内机构运营主管强制休假,运营主管每年强制休假连续天数不少于5个工作日。

休假期间,由委派行安排人员对其经管的重要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条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运营主管档案。

运营主管档案逐级汇总后,由省分行统一管理。

运营主管档案要根据运营主管工作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运营主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主管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培训情况、轮岗休假情况、工作质量考核情况、表彰或处分情况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一条运营主管要根据委派行授权,主动、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管理、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运营主管负责受派机构运营基础工作的管理,督促、带领受派机构强化内控管理,不断提高运营基础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运营主管的基本工作职责:

(一)组织受派机构临柜业务正常运行;

(二)按照业务制度要求,对临柜业务运行、柜员操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核审批、授权;

(三)划分柜员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

(四)组织核查临柜业务操作差错、事故和违规行为;

(五)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对各类检查发现的涉及临柜操作方面的问题组织整改;

(六)对受派机构临柜业务及运营基础工作管理状况做出判断和评价,并及时向委派行、受派机构负责人报告;

(七)参与组织并负责实施受派机构的运营基础管理达标创建活动;

(八)组织柜员学习规章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

(九)与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运营主管的基本工作权限:

(一)提出受派机构柜员准入意见;

(二)营业期间,对柜员进行管理;

(三)安排柜员劳动组合,调整柜员分工;

(四)制止柜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参与制定受派机构有关管理、考核办法中涉及内部控制、柜员考核的内容,并对柜员业务量、业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劳动纪律等进行管理、考核,参与柜员薪酬分配;

(六)抵制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行为;

(七)在委派行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运营主管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应定期向营业机构负责人汇报柜员思想、工作、服务、业务考核等情况,积极协助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柜员进行思想政治与职业操守教育,配合营业机构负责人做好本机构与内、外部监督管理部门对临柜业务的检查监督等相关工作。

同时,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将对运营主管的思想行为排查纳入工作职责。

运营主管配合大堂经理做好柜面营销服务,协助大堂经理解决客户投诉事件。

第二十六条对于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运营主管在抵制的同时,要及时向委派行报告,并在《运营主管工作日志》中详细记录。

报告可采取电话报告、书面报告等方式。

第四章选拔与委派

第二十七条运营主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记录或处分;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三)从事银行财会或运营等相关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四)具有二年(含)以上从事综合柜员,或ABIS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经历,熟悉ABIS柜面业务操作;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运营主管实行准入管理,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要通过省分行或总行组织的运营主管任职资格水平测试,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后,由委派行择优选聘。

运营主管中断从事运营主管及相关工作(包括财会、监管及内控合规管理)达2年以上的,原主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必须再次通过任职资格水平测试,重新取得任职资格后,方能聘用从事运营主管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运营主管聘期每届两年。

运营主管在同一机构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超过期限的要进行机构轮换。

每次轮换期限不少于半年。

第三十条运营主管的委派分级实施。

二级分行所在城区营业网点,由二级分行直接委派;县(市)支行(含直管市支行)所辖网点,由县(市)支行委派。

有条件的二级分行,可直接对全辖范围内的运营主管直接进行委派。

省分行营业部所辖网点运营主管可由省分行营业部直接委派,也可由各一级支行委派。

第五章运营主管等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运营主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逐级考核晋级,特别优秀的也可越级晋级。

运营主管初次等级评定工作,由二级分行负责实施。

运营主管等级经初次评定后,从次年起,各二级分行每两年组织一次辖内运营主管的等级评定活动,评价对象为辖内所有运营主管(当年初次聘任为运营主管,且任职时间不足6个月的除外),评价结果作为运营主管岗位变更、等级升降的依据。

对于特别优秀的运营主管,可以越级晋升。

第三十二条符合运营主管基本条件,取得运营主管任职资格后,被正式聘任为运营主管时,要对运营主管等级进行初次评定,原则上,初次担任运营主管的等级确定为一级,特别优秀的可以直接评定为二级。

第三十三条运营主管级别晋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下一级运营主管岗位上工作满2年;

(二)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四)近两年所任职受派机构未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或案件;

第三十四条运营主管晋升为三级主管条件:

(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二)从事运营主管岗位工作累计满6年,并任职二级主管满一年;

(三)近三年所任职受派机构未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或案件;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最近两年内被总行评定为优秀运营主管或监管员的,可直接评定为三级主管;最近两年内被评为省分行优秀运营主管或监管员的,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评定为二级主管。

第三十五条运营主管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一级和二级运营主管的数量由各二级分行自行确定。

三级运营主管数量由省分行根据各行运营管理基础管理工作等级、内控管理工作水平确定,并按年调整。

原则上,各行三级运营主管数量不超过该行运营主管总数的30%。

第三十六条运营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级使用,一级主管则直接解聘,并调离运营主管岗位。

(一)年度考核结果达不到称职。

(二)任职期间,受派机构内控管理水平下降。

(三)因工作不力,所任职机构内控管理工作被省分行及以上级别部门或机构通报批评的。

(四)任职机构在运营基础管理等级评定中,未达到三级标准或评定等级下降的。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各级行要建立健全运营主管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质量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对运营主管进行绩效分配、岗位调整、聘任、奖惩、晋级与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并纳入运营主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运营主管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日常考核由委派行运营管理部门组织。

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门与运营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三十九条委派行应根据全辖运营主管工作质量及工作考核情况,每年组织运营主管评优活动。

对于被评为优秀运营主管的,委派行要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委派行应对运营主管给予奖励:

(一)考评期内受派机构未发生事故、业务差错及案件的;

(二)对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抵制,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的;

(三)主动发现、揭露、制止重大违规问题、事故、案件的。

(四)因业绩突出,被省分行及以上级别机构通报表扬,或者管理经验被省分行推广应用的。

(五)任职期间,对任职网点在运营基础管理等级评定中等级上升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派行应及时解聘运营主管:

(一)运营主管年度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派机构的内控管理水平明显下降,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受派机构临柜业务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

被解聘的运营主管,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运营主管或运营部门相关负责人等职务。

第四十二条运营主管违规的,按照《中国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运营主管履职过程中,主动发现、揭露受派机构有关违规问题、案件的,即使该运营主管应承担相关责任,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四十四条运营主管按规定对于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负责人的违规行为进行抵制、报告后,委派行未及时处理,由此引发的风险、案件的,运营主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分行制定、解释。

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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