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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B.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C.公安部

D.公安部消防局

E.武警消防部队

D

3.这起事故的事故性质是。

A.一般责任

B.重大责任

C.非责任

D.不可预料

E.自然责任

B

4.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

A.厂领导孙某

B.厂长对某

C.工人谷某

D.工人孙某

E.以上人员都是

CD

5.这起事故的领导责任者是。

AB

6.以下属于特大火灾的情形是。

A.死亡3人以上

B.死亡10人以上

C.受灾20户以上

D.受灾30户以上

E.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BD

7.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灭火器。

A.干粉

B.水型

C.卤代烷

D.二氧化碳

E.泡沫

ACDE

8.初起火灾扑救的方法是。

A.发生火灾后,要及时使用本单位的灭火器材

B.有手动灭火系统的应立即启动

C.断绝可燃物

D.采取冷却、窒息、扑打的方法

E.阻止火势蔓延,防止发生爆炸

ABCDE

(二)

1.  ×

年8月5日13时26分,某市某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爆炸事故。

爆炸引起大火,1小时后着火区发生第二次强烈爆炸,造成更大范围的火灾。

直到6日凌晨5时,才扑灭这场大火。

这起事故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5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亿元,已经威胁到某市的安全。

经事故调查,专家组认定将干杂仓库违章改作化学危险品仓库以及仓库内化学危险品违章存放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干杂仓库4#仓内混存的氧化剂和还原剂接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事故的间接原因

(1)某市城市规划忽视安全要求。

市政府某些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该仓库区的总体布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审查,造成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仓库、牲畜和食品仓库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等设施集中设置,并且其与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之间均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要求。

(2)不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该危险物品储运公司的申办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就批准成立某危险物品储运公司,属失察失职。

(3)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发放许可证的政府主管部门,某市公安局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未按规定严格审查,便向该公司颁发许可证,使其在不具备国家规定安全条件情况下,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合法化。

(4)该危险物品储运公司是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下属的储运公司与市公安局派出的爆炸危险物品服务公司联合投资建立的,对消防及化学危险品负有监督职能的市公安局未能严格执行双重性监督职能,为其下属单位经营开方便之门。

(5)该公司凭借与公安局的特殊关系,长期违反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冒险蛮干,违章混存化学危险品,埋下祸根。

此外,该公司为获得经营化学危险品的许可,还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简述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2)试分析该仓库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有哪些?

应采取哪些措施来控制危险危害因素转化为事故?

(1)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可能称为重大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第96条规定: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该仓库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有:

火灾、化学性爆炸、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

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主要有:

①实行机械化、自动化;

②设置安全装置;

③机械设备、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须具有必要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

④保证电气安全可靠;

⑤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⑥保持工作场所合理布局、整洁;

⑦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

1.1994年1月24日11时25分,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集团公司所属鸡西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七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9人(其中女职工37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七井曾于1992年和1993年被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集团公司多种经营公司授予A级质量标准化井。

施工七井与六井相贯通的西主运巷,属于技术改造工程,没有设计,矿多种经营公司把此项工程仅作为一般掘进巷道对待。

局多种经营公司对该项工程没有引起重视,只是口头同意,没有制定贯通后相应的可靠的隔爆等安全措施。

1月24日早6时40分,七井井长刘某、生产副井长刘某,六井井长李某分别召开七井、六井班前会。

会议按照矿多种经营公司22日决定,对各井25日停产放假一事做出统一安排和部署,对所属各段队当班的工作做了安排布置。

8时左右,七井87人,六井24人分别入井。

当天正值公司对各井进行月末验收,七井主任工程师黄某和七井各段段长与公司地测科主测王某等4名测工入井,对左三、右四、右二工程工作面进行检查验收。

七井于9时停电,七井左三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因故障于1月22日拆除,至24日仍未能及时更换。

井下停电停风,引起瓦斯积聚。

停电后,工人仍在井下工作。

11时25分,在左三工作面,放炮员正在进行放炮作业,其他人员处于躲炮位置。

因放炮员违章使用煤电钻电源插销,明火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在99名遇难者中,七井遇难人员多为冲击伤,而六井遇难人员均为一氧化碳中毒,冲击伤不明显。

当天,七井主任工程师黄某和七井各段段长与公司地测科主测王某等4名测工对左三、右四、右二工程工作面地质变化和瓦斯量增加未予以重视,当时验收了左三、右四、右二工程,并于11时许升井。

刚升井就听到井筒传出一声轰响,爆炸发生了。

事故调查发现,七井制定了工作面停风撤人和瓦斯排放制度,瓦斯巡视员对巡视路线、巡视点和检查时间、巡视记录不清;

入井人员没有配备自救器;

井下没有隔爆设施和消尘洒水系统;

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工等)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对女职工入井问题,矿务局始终没有彻底解决。

1.试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建议。

3.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1.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在施工左三路切割上山时,由于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

放炮员违章用煤电钻电源插销,明火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

(1)井下通风瓦斯管理混乱。

没有执行工作面停风撤人和瓦斯排放制度;

拆下的风电闭锁装置没有及时更换,为违章在停风区域内用煤电钻电源插销、明火放炮提供了条件。

(2)现场作业组织管理混乱。

矿井为了在放假前验收而抢进度,增加入井人员,多工种交叉作业,没有统一调度指挥,造成人员伤亡严重。

(3)技术改造工程无设计,上级部门把关不严格。

技术改造工程,没有设计,领导重视不够,没有贯通后可靠的隔爆等安全设施,导致事故波及邻井,造成灾害扩大。

(4)矿多种经营公司和七井缺乏矿井灾害预防意识。

矿井没有编制灾害预防计划。

(5)职工队伍培训差、素质低,瓦斯检杏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人员没有按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有的瓦斯检查员无证上岗,没有达到应知应会标准。

(6)矿井安全管理标准低,抗灾能力差。

存在诸多安全问题的七井,在1992年、1993年被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集团公司多种经营公司连续两年授予A级标准化矿井。

(7)对于女职工人井问题,矿务局没有彻底解决。

2.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分析,经过事故联合调查领导小组研究,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七井井长刘某,是该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通风和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副井长刘某,负责全井生产技术工作,对井下生产组织和机电设备管理混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多种经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负有领导责任;

矿多种经营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七井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3)鸡西矿务局局长,是鸡西矿务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

局多种经营公司总经理,是局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集团公司总经理是东煤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工作指导、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

3.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的主要教训是:

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法制观念不强,执法意识薄弱,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规章;

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集团公司、矿务局、矿放松了对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小井的安全管理,降低了安全管理的标准;

矿井管理混乱、职工培训教育跟不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

建议强化防范措施如下:

(1)切实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强化依法治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要理顺多种经营公司系统生产和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3)切实加强对矿务局所属各类小井的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标准。

(4)鸡西矿务局要按《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尽快研究解决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问题。

(四)

1.[事故经过]

2004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白塔镇李生文联办一矿主井发生火灾事故,并危及与之相邻的岭南铁矿、白塔镇二铁矿、綦村供销社铁矿、金鼎矿业公司西郝庄铁矿。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省委、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

国家安全监管局和河北省政府根据救援情况,紧急调集10多名通风、灭火、救援专家,从省内外10个单位调集22个救护队、241名救护队员参加了抢险救援。

这次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7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4.65万元。

[事故原因]

据初步认定,这次事故的起因是李生文联办一矿使用电焊引燃木材所致,加之多矿严重越层越界开采,形成矿矿相通、上下重叠的状况,使得该矿与周围4个铁矿(岭南铁矿、白塔镇二铁矿、綦村供销社铁矿、金鼎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等5个巷道相通,因井下烟气太大,致使矿工被困井下,酿成惨剧。

[处理情况]

河北省省长季允石表示,将对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和黑恶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

目前,5家铁矿的矿长、法人代表等9名责任人已被监控,铁矿的银行账户被全部查封。

涉案的沙河市安监局综合股股长史聚兴、安监局安监股股长刘胜民以及沙河市冶金工业局安监科科长刘贵民、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郭正民4人均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事故调查还在继续,责任认定还需要一段时间,除对企业调查外,还要认定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经验教训]

河北沙河铁矿大火是近年来最严重的非煤矿重大事故,也烧出了许多疑问:

为什么会出现火烧连营的罕见矿难?

一家铁矿失火却殃及了其他四家相邻铁矿,这说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小铁矿的管理上存在漏洞,乱开采的现象十分普遍。

没有巷道相通的存在,死亡人数不会如此之多。

为什么井下矿工人数一变再变,遇难人数不断增加?

而当地官员的“管理混乱,人数统计有困难”的解释让人多少有些难以信服。

其实,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种观点不太可信。

矿主们不可能不知道每天有多少人下井作业,因为这是给矿工开工资的最基本依据。

同时,所谓的统计困难让人联想到邯郸的瞒报事件。

对于矿主甚至当地政府来说,遇难矿工人数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政治和法律责任。

在一般人看来,铁矿不像煤矿那样危险,所以上上下下对铁矿的安全生产多少有些侥幸心理,误认为不会出事。

从一定意义上说,生命是被侥幸大意所扼杀。

沙河铁矿大火警示人们,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无情的惩罚。

请对此次火灾作出定性。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等级划分为哪几类?

请具体说明。

这是一起特大火灾事故。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特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重伤20人以上;

死亡、重伤20人以上;

受灾5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

重伤10人以上;

死亡、重伤10人以上;

受灾3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五)

2005年2月14日15时1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某煤矿某立并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2005年2月14日15时3分,某煤矿调度室接到立井调度室汇报:

“井下可能出事了!

”矿调度室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曹某等领导报告,并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

当时判断可能在井下331采区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15时25分,矿调度室向局调度室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同时向井下另一个采区即242采区发出紧急撤离人员的通知,并组织各区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派人到井下调度室设置警戒,防止撤离人员误入灾区。

接到事故报告,阜矿集团公司立即启动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时50分,阜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调动5个救护小队赶赴事故矿井,随即又组织3个备班小队相继到达事故矿井。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共调动省内10个救护小队,先后在灾区救出伤员16名,发现遇难者197人,设置临时风墙4处。

截至21日23时55分,事故抢险救护人员在3316回风道冒顶处发现最后一名遇难矿工,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共发现214名遇难矿工。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满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工资科科长,负责与铁法、温州外包工队签订合同、核定外包工队人员工资。

在与外包工队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便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

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收受两个外包工队的贿赂款共计8.64万元人民币。

现已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朱某,事故煤矿铁法外包工队队长。

在没有施工资质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承揽事故煤矿井下作业工程,伪造公章两枚、委托代理书一份,与该矿签订了劳务合同;

对本队下井作业人员长期违规作业、无证上岗等问题管理不力。

因涉嫌伪造公司、单位印章罪,公安机关已作出取保候审处理。

(3)宋某,事故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在331采区无设计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擅自决定开掘联络巷;

在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的情况下与外包工队签订了劳务合同,长期使用外包工队进行井下施工作业,劳动组织管理混乱。

2004年4月1日后,在与外包工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队;

对“一通三防”、机电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组织整改,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陆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安检科全面工作。

对该矿井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工作严重失职;

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不制止、不处罚;

发现井下无证电工违章进行作业的情况后,没有进行制止;

2005年2月14日,作为当日生产值班领导,擅离职守,带领本科室当班人员外出喝酒,直至事故发生后,才回到工作岗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对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

2.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王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通风区副区长,负责瓦斯监测工作。

对事故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监管不力;

对地面瓦斯监控系统检修、维护不及时,在其声音报警功能出现故障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没有督促解决,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柴某,事故煤矿通风区区长、党支部委员,负责通风区全面工作。

事故发生前在瓦斯监控中心,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指挥、处置不当,没有按规程要求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了处置时机,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杜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出事立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失职。

对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力;

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没有制止和处罚;

对井下作业人员违规从事电工作业的问题监管不力,曾在井下发现铁法队作业人员宋某等经常携带电工工具,但从未对其持证情况进行核实,也未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4)孙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机电科科长,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分管矿机电区、机电队。

对铁法外包工队井下机电管理混乱监管不力;

未对铁法外包工队工人经常违规从事井下电工作业的问题进行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5)魏某,事故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责该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对冲击地压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严格落实《331采区综合防治措施》中取屑次数的规定,未能认真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6)张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责全矿地面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工作。

对该矿安全培训工作管理不力;

对外包工队井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持证情况不掌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安某,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矿党委委员,负责全矿井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井下安全监管不力,工作失职;

对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联络巷的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未能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无证从事电工作业和331采区劳动组织不合理的问题;

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没有制止和处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8)王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副矿长,负责生产准备工作。

对铁法外包工队的井下掘进施工管理不力;

对该队工人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情况没有进行过检查,未能发现该队工人长期违规、无证从事井下电工作业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张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工作。

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不力,工作失职;

对瓦斯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监管不力;

未能有效解决通风和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特殊工种人员不携带便携仪的问题失察;

对该矿斜井长期将自救器发放到个人自行管理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0)王某,事故煤矿副矿长、党委委员,负责全矿的生产指挥、调度和管理工作。

对该矿井下劳动组织不合理,多工种交叉作业的问题管理不力,工作失职;

对调度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

对井下矿工长期不携带自救器、特殊工种人员不携带便携仪的问题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1)申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副矿长,分管全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工作失职,对外包工队在机电管理方面以包代管;

对该矿机电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对外包工队特殊工种无证上岗、长期进行井下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2)侯某,中共党员,事故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防冲击地压、防排水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工作失职,在负责采掘施工设计中,对该矿331采区进、回风巷的设计未贯穿整个采区、延伸不到位;

在组织修改该煤矿出事立井改扩建施工中,没有按设计要求组织331采区专用回风道的施工项目;

对冲击地压危险性重视不够,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存在漏洞,在接到该矿3316外风道2005年2月4日至7日钻屑值超限报告后,没有安排再次打钻取屑,进一步对冲击地压的危险进行检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3)曹某,中共党员,事故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计划、采掘设计等工作。

工作失职,在3315采煤工作面和3316准备工作面风道之间联络巷的开掘过程中,参与研究并组织安排生产技术科进行修改设计,未按规定报批便组织施工;

对331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和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延伸不到位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明知集团公司下达的2005年生产计划(145×

104吨)会造成采掘关系严重失调,未提出调整意见,仍然超能力组织生产,致使采掘关系严重失调、多工种交叉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4)王某,事故煤矿党委书记。

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监督检查不力;

对所属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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