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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县城住房建设规划

 

南澳县县城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

文本

 

南澳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住房现状与需求---------------------------2

第三章住房建设目标与规划-----------------------3

第四章住宅建设用地供应-------------------------5

第五章2006、2007年度住房建设实施计划----------7

第六章住房建设相关政策与策略------------------8

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与保障机制------------------10

第八章附则-------------------------------------11

附表:

附表1、南澳县县城“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指引

附表2、南澳县县城“十一五”期间住宅用地供应指引

附表3、南澳县县城2006年度住宅用地安排一览表

附表4、南澳县县城2007年度住宅用地安排一览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为加快南澳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加强对县城区近期住房建设,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与《南澳县县城(后宅镇)总体规划(2005—2020)》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相一致,即南澳县城区,包括北至后江湾、南至前江湾、西至西二环路-黄花山森林公园山麓(等高线100米)-水泥码头、东至后宅镇域东界线的区域,总面积25.9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与《南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年限相一致,即2006—201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06]103号)等政策文件,以及《南澳县县城(后宅镇)总体规划(2005—2020)》、《南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规划原则

“十一五”规划期内,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规划成果内容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图件以及必要的说明;其中,规划文本、附表、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七条住房现状

至2005年底,南澳县县城区城市人口共4.72万人;住房建筑总面积为131.3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8平方米/人。

第八条住房建设情况

“十五”期间,南澳县县城区新增、改建住宅用地21公顷左右、新增、改建住宅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住房需求情况

根据“十一五”期间南澳县住房需求预测,结合总体规划中确定人口增长的规模,规划期内南澳县县城区住房总需求量为39万平方米,至规划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8.2平方米/人。

依据本县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县政府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规划期内,县城区应建设商品住房30.06万平方米;应建设政策性住房9.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4.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5万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十条住房建设类型

本规划的住房类型包括政府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两大类。

其中,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包括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

第一十一条住房建设总量

规划期内,南澳县县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4270套,总建筑面积39.06万平方米(含改造、置换建设新增住房面积)。

第一十二条住房建设结构

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比重必须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规划期内,县城区住房建设总量中,建设廉租住房约750套,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500套,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3020套,建筑面积30.06万平方米(其中,18.35万平方米的总建筑面积为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一十三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各年度住房建设指引如下:

2006年度,县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750套,总建筑面积6.48平方米。

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5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10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500套,建筑面积5.04万平方米。

2007年度,县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790套,总建筑面积7.20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5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10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540套,建筑面积5.40万平方米。

2008年度,县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830套,总建筑面积7.56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5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10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580套,建筑面积5.76万平方米。

2009年度,县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900套,总建筑面积8.28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5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10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650套,建筑面积6.48万平方米。

2010年度,县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000万套,总建筑面积9.18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5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10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750套,建筑面积7.38万平方米。

第四章住宅建设用地供应

第一十四条住宅用地供应要求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应优先安排政府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规划期内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必须100%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则采取“总量控制、项目分摊、年度平衡”的原则进行供应,即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与其他商品住房用地结合供应,其总量套型比例按年度进行平衡。

第一十五条住宅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县城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21.7公顷,其中新增及盘整的住宅建设用地规模为16.5公顷;旧城改造用地及置换改造用地新增的住宅用地约规模为5.2公顷。

第一十六条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县城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用于建设政策性住房的住宅用地为5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廉租房的住宅用地为2.5公顷;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住宅用地为2.5公顷),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的住宅用地为16.7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住宅用地为10.19公顷;可用于建设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其他商品住宅的住宅用地为6.51公顷)。

第一十七条住宅用地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县城区新增及盘整的住宅用地主要分布在隆澳西居住小区、隆澳东居住小区、龙滨东居住小区、象山北居住小区。

其中,廉租房主要分布在隆澳西居住小区、象山北居住小区;经济适用房主要分布在隆澳西居住小区、象山北居住小区;商品住房主要分布在隆澳西居住小区、隆澳东居住小区、龙滨东居住小区、龙滨西居住小区、象山北居住小区。

规划期内,县城区通过旧城及部分三类工业用地用地功能置换改造而增加的住宅用地。

其中,旧城改造主要分布在龙滨西改造小区;用地功能置换改造主要分布在象山北改造小区。

第一十八条住宅用地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各年度住宅建设用地指引如下:

2006年度,县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3.8公顷(包括改造用地)。

其中,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1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5公顷、各类经济适用房用地0.5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2.8公顷(其中1.66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2007年度,县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4.0公顷(包括改造用地)。

其中,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1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5公顷、各类经济适用房用地0.5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3.0公顷(其中1.80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2008年度,县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4.2公顷(包括改造用地)。

其中,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1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5公顷、各类经济适用房用地0.5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3.2公顷(其中1.94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2009年度,县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4.6公顷(包括改造用地)。

其中,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1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5公顷、各类经济适用房用地0.5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3.6公顷(其中2.22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2010年度,县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5.1公顷(包括改造用地)。

其中,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1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5公顷、各类经济适用房用地0.5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4.1公顷(其中2.57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五章2006、2007年度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第一十九条2006年度住房计划

土地供应:

2006年度,县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3.8公顷(包括改造用地)。

其中,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1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5公顷、各类经济适用房用地0.5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2.8公顷(其中1.66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住房建设:

2006年度,县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750套,总建筑面积6.48平方米。

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5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10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500套,建筑面积5.04万平方米。

第二十条2007年度住房计划

土地供应:

2007年度,县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4.0公顷(包括改造用地)。

其中,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1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5公顷、各类经济适用房用地0.5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3.0公顷(其中1.80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住房建设:

2007年度,县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790套,总建筑面积7.20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5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100套,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540套,建筑面积5.40万平方米。

第六章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调整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建立集约的住宅用地供应制度。

1、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当增加住宅建设用地供应,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

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严格控制非住宅和高档商品住房用地;禁止向私人别墅建设项目供地;严格限制投资与投机性住宅建设用地需求,优先满足消费性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

1、落实住房建设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年度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住房建设总量的70%以上;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套型指标必须符合本规划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2、建立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及政策性保障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为主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通过提供不同层次的住房产品解决不同收入群体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求,并做好各类住房政策的相互衔接。

3、加大对城镇“双困户”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

规划期内基本解决家庭经济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当年公布的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双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4、加强普通商品房建设,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套型结构比例应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中。

第二十三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1、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

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

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2、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实行严格管理,并对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外资实行有效管理和引导。

3、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息披露和正确的舆论引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等违法销售行为,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

完善房地产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式,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与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要将住房建设规划作为实施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将其内容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中,并将政府政策性住房建设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各年度的行动计划中,保障住房的供应。

第二十五条将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

规划实施过程中,应适时对每一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合理调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滚动实施制度,将年度住房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指标作为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保障落实住房建设中的土地供应、资金调配以及开发建设有序、有效进行,增强住房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的信息化管理

促进规划管理实施科技化和信息化,搜集详细和全面的房地产住房信息,建立完善的住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监测机制以及长效监测管理系统。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电子数据库,数据库包含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等、容积率等相关控制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同时通过对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来及时掌握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进展。

第二十七条加强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的监督管理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制度以及行政纠正与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所称年度指当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规划由南澳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南澳县县城区“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指引

年度

政府政策性住房

(万平方米)

商品住房

(万平方米)

合计

(万平方米)

比例(%)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

其他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

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

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

2006

0.9

0.9

2.99

2.05

6.84

70%

30%

2007

0.9

0.9

3.24

2.16

7.20

70%

30%

2008

0.9

0.9

3.49

2.27

7.56

70%

30%

2009

0.9

0.9

4.00

2.48

8.28

70%

30%

2010

0.9

0.9

4.63

2.75

9.18

70%

30%

合计

4.5

4.5

18.35

11.71

39.06

70%

30%

备注:

1、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90平方米以内。

3、2006年度指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其他年度以此类推。

附表2、南澳县县城区“十一五”期间住宅用地供应指引

年度

政策性住房用地

(公顷)

商品房住宅用地

(公顷)

合计

(公顷)

比例(%)

廉租

住房

用地

经济适用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用地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用地

其他商品住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用地

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

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

2006

0.5

0.5

1.66

1.14

3.8

70%

30%

2007

0.5

0.5

1.80

1.20

4.0

70%

30%

2008

0.5

0.5

1.94

1.26

4.2

70%

30%

2009

0.5

0.5

2.22

1.38

4.6

70%

30%

2010

0.5

0.5

2.57

1.53

5.1

70%

30%

合计

2.5

2.5

10.19

6.51

21.7

70%

30%

备注:

1、本表所列用地数据为住宅用地面积(即用地分类为R11、R21小类的用地)。

2、本表所列用地数据为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包括新增用地和改造用地)。

3、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4、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90平方米以内。

5、2006年度指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其他年度以此类推。

 

附表3、南澳县县城2006年度住宅用地安排一览表

类别

所在居住小区

地块名称及位置

用地面积

(公顷)

套型比例

(%)

1

隆澳西居住小区南片

中心西路西侧地块

0.5

100%

用地合计(廉租房住宅用地)

0.5

100%

2

隆澳西居住小区南片

中心西路东侧地块

0.5

100%

用地合计(经济适用房住宅用地)

0.5

100%

3

隆澳西居住小区南片

中心西路东侧地块

0.6

≧70%

龙滨东居住小区中片

环城东路西侧地块

1.2

≧70%

用地合计(商品房住宅用地)

1.8

≧70%

4

龙滨西旧城改造小区东片

龙滨西路东侧地块

0.5

≧70%

龙滨西旧城改造小区西片

龙滨西路西侧地块

0.5

≧70%

用地合计(旧城改造、置换改造住宅用地)

1.0

≧70%

年度总计

3.8

≧70%

备注:

1、本表所列用地数据为住宅用地面积(即用地分类为R11、R21小类的用地)。

2、套型比例指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

3、2006年度指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附表4、南澳县县城2007年度住宅用地安排一览表

类别

所在居住小区

地块名称及位置

用地面积

(公顷)

套型比例

(%)

1

隆澳西居住小区南片

中心西路西侧地块

0.5

100%

用地合计(廉租房住宅用地)

0.5

100%

2

隆澳西居住小区南片

中心西路东侧地块

0.5

100%

用地合计(经济适用房住宅用地)

0.5

100%

3

象山北居住小区南片

盐场路北侧地块

0.6

≧70%

龙滨东居住小区中片

环城东路西侧地块

1.4

≧70%

用地合计(商品房住宅用地)

2.0

≧70%

4

龙滨西旧城改造小区东片

龙滨西路东侧地块

0.5

≧70%

龙滨西旧城改造小区西片

龙滨西路西侧地块

0.5

≧70%

用地合计(旧城改造、置换改造住宅用地)

1.0

≧70%

年度总计

4.0

≧70%

备注:

1、本表所列用地数据为住宅用地面积(即用地分类为R11、R21小类的用地)。

2、套型比例指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

3、2007年度指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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