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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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

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法制办

(2004年6月15日)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以交公路发〔2004〕219号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全面展开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该《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按照国家确定的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坚持以“人、车、路”协调发展的方针,对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实现国家既定的阶段性目标:

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

通过严格执法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安排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5月20日起,用1个月的时间,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特别是让货运司机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新闻媒体宣传。

商请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组织省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安、交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邀请专家就超限超载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展开讨论。

二是路面宣传。

由省交通厅牵头,公安厅配合,编写路面宣传标语口号,及有关宣传资料,印发各地区和交通、公安部门进行广泛宣传,并在公路和附属设施设置限载交通标志。

三是走访重点企业。

由省经贸委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大宗原材料生产企业(如煤、电等厂矿)的走访,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对大型运输企业的走访,宣传有关治理政策,要求国有大型运输企业按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

同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行业协会深入企业做好具体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由省公安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负责制定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在全省组织实施。

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并对恢复吨位后的营运车辆免费换发道路运输证。

在省公安厅规定的时间内,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治理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省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由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

车籍不属本省的,由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

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国家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检查各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汽车,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

汽车生产厂家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上牌、上路。

否则,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汽车生产厂家出厂“大吨小标”车辆是违规违法行为,各生产厂家有义务和责任无偿对错误的标定进行更正恢复。

对拒不恢复更正的汽车生产厂家,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清理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企业生产资格。

3.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全省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调查,了解非法改装企业产品合格证的来源,并将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出卖、转让车辆产品合格证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由省工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质监局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有汽车改装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将名单与经贸等部门进行核对,经贸等部门重新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工商部门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经质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将处理企业违法的情况抄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设置检查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路面集中治理的具体方案措施,并组织落实。

为便于管理,规范执法,原则上各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在同一站(点)执法,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

先在省政府已经批准的50个交通稽查站开展,一个月后,逐步扩展到省际和主要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设置的10个临时检查站。

从今年9月份开始,各地级以上市设立1个流动执勤点,对重点路段进行治理。

高速公路临时检查站、各市流动执勤点由各市交通、公安部门联合采选,经省交通厅、公安厅实地察看认可,上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

执勤点要在与之相配套的卸载场的设施、设备和手续完善的基础上方可运作。

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在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

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要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附件),并公布处罚标准和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咨询和监督。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由省交通厅专题报请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各市配备执勤点的设备、卸载机具、修建或租用停车场地,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贴补执勤点的开支,确保执勤点正常运作。

4.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超限超载的认定,必须经科学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

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

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签的情况、时间、地点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也可邀请在场的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证。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省级交通部门予以处理。

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前,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

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交通部门应协助联系有能力的企业为其卸载和保管货物,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交通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保管货物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

卸载货物保管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不准确,不能送达通知而造成货物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装卸费、保管费、公路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拟定,报省物价局核定并公布。

6.突出重点,分阶段进行整治。

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和处罚。

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另外,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

对长、宽、高超限但重量不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

但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地有关部门处理,车籍地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车辆的管理,控制其超限超载运输;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惠州、茂名市的交通、公安部门要特别加强对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的专用车辆的管理,严把出口关,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门。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1.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要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2.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3.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我省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

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加强与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武警部队的联系,协调军分区(警备区)、武警等有关部门对军、警车辆和假冒军、警号牌车辆的违章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治理。

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省交通厅要建立健全道路货运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各级交通部门要对辖区内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

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

同一车辆被交通部门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被公告的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六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对上述企业的车辆超限超载、接受超限超载车辆以及“假军车”运输服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游宁丰副省长任组长,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各指定一名领导组成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各地开展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厅陈自昌副厅长兼任。

领导小组每阶段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解决治理工作中需要部门协调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工作简报,发各有关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各级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要按本方案确定的职责,落实责任制,加强配合和协作,建立起部门和区域的协调运作机制,随时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行动计划

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

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各地有关部门要完成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治理超限超载检查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路面集中治理阶段。

从6月20日上午9时起,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进行统一集中治理。

对不听劝告继续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继续使用“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驾驶员或车主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召开会议对全省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同时将治理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结束后,路面治理工作由统一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

同时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此外,省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使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

(三)注意事项

1.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经济正常运行。

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

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

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

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

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

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

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

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五是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坚持一手抓治理超限超载不放松,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不动摇。

建立健全预防、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应急措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2.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让他们全面了解中央的精神,掌握政策,为治理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奠定基础。

3.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各地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组成部门,要明确有关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

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4.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

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可能发生运输紧张的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各级公安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交通部门要组织好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

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

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处罚,由当事人到执勤点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交罚款;执勤点因交通不便等原因,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通知指定银行派员到执勤点收取罚款,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专用票据。

 

附件:

 

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执 勤 点

 

编号:

×××   投诉电话:

×××××

 

规格:

长150CM×宽100CM

式样:

红边,白底,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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