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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

关于印发鹿城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和重点企业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发〔2010〕17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城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和重点企业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和重点企业评选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2010年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和重点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鹿城都市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扶优扶强政策,分类引导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重点企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鹿城工商注册登记、税收隶属关系在鹿城,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包括中央、省、市属的金融、保险、通信、烟草、电业等企业。

  第三条企业认定、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推荐)、部门初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等制度。

  本暂行办法认定、评选的企业分为总部经济企业、功勋企业、明星企业、重点骨干企业、行业优势企业、成长型企业六大类。

  第四条建立由区领导为召集人的企业认定、评选与鼓励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建设局、卫生局、统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外经贸局、经合办、国税鹿城分局、地税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规划中心区分局、质量技监鹿城分局、鹿城社保分局、金融办等职能部门参加。

  召开企业认定、评选与鼓励发展联席会议时,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区经贸局负责企业认定、评选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

受理企业申请,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企业认定、评选与鼓励发展联席会议讨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请区政府批准认定,对需取消资格的企业提请区政府取消其资格等。

  第六条企业认定、评选每年开展1次,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本办法,可以结合企业发展状况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每年修订年度企业认定、评选细则,确定加减分条件、一票否决等方面的评选标准。

  第七条申报评选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施工产值,投资额或出口额等)、税收入库总额必须达到当年评选规定要求以上;

  

(二)制造业企业亩土地税收为重要评选条件,原则上要达到当年评选规定要求以上;

  (三)参评企业为鹿城区域内的企业,在统计、税收部门必须具有参评企业当年相关数据;

  第八条企业认定、评选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综合打分办法进行。

具体方法如下:

  

(一)根据各产业、经济业态特点及现状,分别确定不同行业参评企业认定、评选标准;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慈善事业、劳资关系、和谐建设等予以加减分;

  (三)参评企业基础得分加上附加得分减去附减分为该企业的考核综合得分。

计分标准见附件。

  (四)企业以总部经济形式参评的,须经过区有关部门的认定。

  (五)按参评企业考核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和分配名额,依次确定功勋企业、明星企业、重点企业、行业优势企业、成长型企业名单。

  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独立进行。

  (六)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施工产值,投资额或出口额等)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税收入库数据以财政局认定的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进出口以外经济贸易部门取自海关的数据为准;土地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数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为准;用电量以供电部门数据为准,节能减排数据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第二章 总部经济企业认定

  第九条总部经济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二)主体税收入库地方分成部分增幅高于全区财政总收入增幅,主体税收入库的地方分成部分可以按增值税的25%、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种100%、企业所得税40%相加计算(下同);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相对控股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第十条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二)年度主体税种税收入库的地方分成部分1500万元(房地产企业3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

年度工业销售产值8亿元及以上,年度主体税种税收入库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

  

(二)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总部。

年度施工产值5亿元及以上、主体税种税收入库地方分成部分建筑业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业2000万元以上。

  (三)商贸业总部。

以大型商贸、外贸、餐饮总部企业为主,外贸进出口总额5亿元、内贸批发企业销售额10亿元、内贸零售企业零售额5亿元、餐饮企业零售额2亿元及以上,年度主体税种入库数的地方分成部分内外贸企业1000万元、餐饮业800万元以上。

  (四)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

注册地在鹿城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年度主体税种税收入库数的地方分成部分在800万元以上。

  (五)服务业总部。

符合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研发、设计、创意、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服务外包、投资服务、金融服务业、高端旅游、中介为主,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主体税种税收入库数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

  (六)一般职能总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除该条一至五款之外,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主体税种税收入库数的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二条成长型企业总部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已在鹿城生产经营和服务3年以上,年度主体税种税收入库数的地方分成部分200万元以上年度增幅超过8%以上,在该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金融业、投资服务成长型总部。

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金融及服务机构。

  

(二)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销售产值5000万元以上。

  (三)现代服务业总部。

符合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研发、设计、创意、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服务外包、投资服务、金融服务业、高端旅游、中介为主,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四)在本区注册纳税的新上市企业。

  第十三条公布总部企业排名以行业分类为序,行业内以主体税种地方分成部分数据大小为序。

  第十四条在温州市内其他县(市、区)已设市级及以上区域性总部的,在我区不再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  功勋企业评选

  第十五条鹿城区功勋企业评选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销售产值在5亿元以上,当年国地税入库数在1200万元以上,亩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

  

(二)商贸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当年国地税入库数在450万元以上;

  (三)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当年度国地税合并入库数在4000万元以上;

  (四)建筑业和其他三产企业当年度国地税合并入库数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名额确定。

以当年度税收入库数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经济效益、行业结构,选择前20家;不足20家的,不补足。

  热心鹿城区社会公益事业,获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国名牌或其他国家级荣誉的,列入“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综合、优先考虑。

第四章  明星与重点骨干企业评选

  第十七条参评明星企业,当年国地税合并入库数(鹿城属地口径,下同)在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业企业年销售产值8000万元以上,亩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

  

(二)建筑企业年施工产值1亿元以上;

  (三)商贸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

  (四)商贸零售企业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

  (五)餐饮企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

  (六)外贸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总额1亿元以上;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投资额3亿元以上;

  (八)其他第三产业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各参评企业,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没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的,除已被评为功勋企业外,按工业、非工业企业数量比例,以综合评分和税收入库总额(鹿城口径)为主要依据,从大到小排序,选择前50家为明星企业。

  第十九条除功勋企业、明星企业外,另行评定重点骨干企业50家。

  明星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年度评选实施细见附件。

 

第五章  行业优势企业评选标准

  第二十条没有被评为功勋企业、明星企业、重点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评特色优势制造企业:

  

(一)当年工业总产值达到1500万元以上、国地税并库数(鹿城口径)80万元以上;

  

(二)在机械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制造、鞋材制造、服装制造、眼镜制造、烟具制造、剃须刀制造、化工制造、印刷制造等行业内有较好影响力,当年工业总产值行业内排名符前五位的。

  第二十一条对建筑业、商贸流通业、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可参照设定条件,评选各类行业优势企业。

  评选行业优势企业应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名额及具体名单由区经济贸易局提议,区企业认定、评选与鼓励发展联席会议讨论,区政府审定。

第六章  成长型企业评选标准

  第二十二条参评成长型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各类发明专利或市级以上品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

  

(二)经浙江省有关部门按《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认定、且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

  (三)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1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税收入库增幅均在10%以上,符合鹿城区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制造企业;

  (四)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10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100万元以上,增幅均在10%以上的商贸企业;

  (五)以研发、设计、创意、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服务外包、投资服务、金融服务业、高端旅游、中介为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5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税收入库增幅均在10%以上的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每年评选公布的成长型企业的数量,由区长办公会议确定。

  成长型企业与总部经济企业、功勋企业、明星企业、重点企业、行业优势企业不重复认定、评选。

第七章 企业认定、评选程序

  第二十四条企业分类评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

申报实行企业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企业申报从鹿城公务网站下载申请表格(见附件),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将申请材料提交属地街道、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属地街道、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汇总企业名单报送区经贸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初步联合审核。

区经贸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和部门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核。

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其他部门进行审核的,由区经贸局统一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区经贸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企业认定评选与鼓励发展联席会议讨论。

  (三)联席会议讨论。

由企业认定、评选与鼓励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对区经贸局提请认定的企业名单进行讨论,并确定公示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

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和《今日鹿城》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

  (五)批准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政府批准认定,由区政府以公告形式在区政府网站和《今日鹿城》等媒体上刊发。

如企业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问题,则取消该企业的认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申请企业向属地街道、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鹿城区企业认定、评选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总部企业的,还要同时提供:

  1.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2.若为地区总部的,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含特定区域内的唯一性证明)和对已任(或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第二十六条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

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提供证明资料、数据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八章 表彰扶持

  第二十八条对经认定、评选的各类企业实行分类奖励和扶持措施,从资金扶持、用地保障、参与经济建设、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政府服务绿色通道、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等方面进行扶持。

  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区企业认定、评选与鼓励发展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区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凡功勋企业、明星企业、重点骨干企业、行业优势企业,区政府予以分类公布。

  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由区政府发文、颁发认定证书。

第九章 管理与调整

  第三十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属地街道、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经贸局。

区经贸局汇总后报区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三十一条经认定的各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取消其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职能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节能减排达不到政府部门设定目标或标准一票否决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劳动纠纷案件和其他情况一票否决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各类企业荣誉资格;已认定的,取消其企业荣誉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2009年度鹿城区明星企业、重点骨干企业评选细则

  一、明星企业计分标准及排序

  

(一)明星企业评选总数中工业企业先进行单独排序;

  基础得分=税收入库总额(万元,鹿城口径)/50*0.45+工业产品销售收入(万元)/500*0.40+亩税收(万元)/5*0.15;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品牌创建、承担社会责任,相应设置附加分项,相关计分标准见附件2。

每家企业附加分不超过10分。

综合得分=基础得分+附加分。

  

(二)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取前40家工业企业,再与按《鹿城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和重点企业评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标准预选的非工业企业合并,按照税收入库总额,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前50名为明星企业。

  二、重点骨干企业评选

  

(一)重点骨干企业共50家。

  

(二)符合《鹿城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和重点企业评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本细则第一条规定预选的各类企业,没有入选明星企业的,评为重点骨干企业。

  (三)重点骨干企业中未满名额由其他企业按税收入库总额(鹿城口径),由高到低排序补充。

  三、明星企业、重点骨干企业评选实行一票否决制。

附件2

重点企业评选附加分指标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内容

考  核  标  准

1

技术

创新

一、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分别加3分、1分。

二、实施国家863计划项目加3分。

当年被列入省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的加1分。

三、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3分。

2

制度

创新

一、当年企业经营者获得国务院授予的全国优秀企业家或劳动模范称号的,加3分。

二、当年企业经营者获得国家部委、省政府授予的优秀企业家或劳动模范称号的,加2分。

三、当年企业经营者获得市政府授予的温州功勋企业家或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称号的,分别加1分。

四、当年成功兼并、组建集团、成功收购其他企业的,加1分。

3

品牌

战略

一、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国出口名牌、鲁班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质量奖的,加2分。

二、当年获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出口名牌、省知名商号、钱江杯、省政府设立的质量奖的,温州市长质量奖加1分。

4

社会

责任

一、当年被评为“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的,加1分。

二、当年完成养老保险参保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的,各加1分。

三、当年完成扶贫任务的,加1分。

附件3

2009年度鹿城区重点企业评选一票否决规定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当年的功勋企业、明星企业评选中予以一票否决。

  一、参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参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违反税务、工商、劳动、土地、规划建设、刑事治安、纪律等法律法规案件,并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参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当年违反生育或企业当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

  四、参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并受到省级环保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

  五、参评企业当年在各级(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抽检中,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生产型企业。

  六、参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劳动违法行为,或因拖欠职工工资、使用童工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

  七、参评企业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不降反升且超出同行业当年万元产值能耗平均水平20%以上的或未完成年度COD、SO2削减任务的。

  八、参评企业厂房出租给无证无照企业,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的。

附件4

鹿城区企业认定、评选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办公室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企业网址

 

职工总数

 

E-mail

 

企业自有土地(亩)

 

合计(亩)

 

亩产值

 

企业租用土地(亩)

 

指标

考核内容

实际指标情况

自查分

考核分

工业销售产值或出口额、施工产值、销售收入

 

 

 

当年入库税金总额

 

 

 

亩   税   收

 

 

 

小     计

(1)

 

 

 

考核内容

自查分

考核分

一票否决

(1)技术创新

 

 

 

(2)制度创新

 

 

(3)品牌战略

 

 

(4)社会责任

 

 

小     计

(2)

 

 

考核总分=小计

(1)+小计

(2):

所在地、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区企业评选办公室审核意见: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企业  评选△  办法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20日印发

主题词:

经济管理企业评选△办法通知

发布机构: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时间:

20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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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新城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2010年06月17日,星期四

Keywords:

南通新城区中央商务区总体规划总部经济

  

崇川区政府发布文件宣表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举措。

为加快新城区发展总部经济,形成以中央商务区为重点的总部经济示范基地,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入驻中央商务区和体展中心的企业予以扶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0〕62号),规范新城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通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核定的新城区内依法投资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所属企业或者机构行使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法人机构。

  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者分公司,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投资、营销、研发、物流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三条新城区总部企业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新城区注册成立、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第四条鼓励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南通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领军企业在新城区设立总部。

  第五条总部企业的认定由企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联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下同)600万元以上。

  

(二)南通市外全资或者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

  第七条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总部:

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300万元,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投资总部为跨国公司的,可按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二)营销总部、物流总部:

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和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

  (三)研发总部: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八条对特定类型的总部企业或者新兴业态的总部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关于6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新城区、不改变在新城区纳税义务的书面承诺。

  (三)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签署的总部企业职能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四)申请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验资报告。

  (五)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全资和控股的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等)。

  (六)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

  第十条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报市政府审定并授予证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相关文件明确的扶持政策。

从市区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享受落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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