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审图意见回复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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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序号
图号
反馈意见
一
二
三
1
总图
说明
图纸
技术经济指标表补充初设阶段主管部门批注的数值,并补充调整前后指标对比、平衡情况。
回复:
按意见补充二期初设阶段技术经济指标及调整后的指标数值。
消防扑救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设置与绿化地带时应征得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补充构造详图,应满足消防车荷重要求。
回复:
按意见取消消防扑救场地的绿化设置,整体绿化满足规划要求。
补充调整后初设、消防批复。
按意见补充调整后初设、消防批复。
第1.7.1条外墙砌体采用200mm厚烧结页岩空心砌块,热桥采用30mm厚垂直纤维岩棉板,构造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应调整。
此处按甲方要求设计,并在设计工程中考虑构造措施来确保工程质量。
二期地下车库
停车位不应挤占进入安全出口的通道。
删除影响安全通道的停车位。
剪刀楼梯分别用作两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时,剪刀楼梯之间的隔墙应满足防火墙的要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100厚墙体无法满足。
(消防)
车库的剪刀梯均仅作为一个安全出口考虑,另一个出口仅方便人员通行使用。
部分停车位布置与柱子有重叠,请调整。
复核图纸,按意见调整柱子上的停车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印章
设计人:
年月日
符合审查要求,审查机构验证人签字:
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
填写说明:
1.人员签名应为手签;
2.设计人员应对照审查意见,将施工图设计更正内容在此表中详尽描述(此处的序号应与审查记录表中的序号一一对应);
3.本表一式六份。
共页,第2页
2
3
8#商业
商业未设公共卫生间,铺内预留卫生间时应设排水、排气措施。
8#商业属于临街小商铺,卫生间考虑二次装修设计,每个商铺设置取水点,已经在商铺内增设排水、排气措施。
复核外窗可开启面积是否满足《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第4.1.3条规定,门窗表中安全玻璃厚度是否满足《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8号)》规定
已经复核所有外窗可开启面积满足《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第4.1.3条:
“各主要功能房间应设外窗,其外窗(含阳台透明部分)及幕墙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8%”的规定,已经复核门窗表中安全玻璃厚度满足《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8号)》规定。
玻璃栏杆大样图受力杆件壁厚、组合玻璃厚度应满足《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的规定。
已经复核图纸,玻璃栏杆大样图受力杆件壁厚、组合玻璃厚度满足《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的相关规定。
11#楼
1.商业预留厨房不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应补充油烟排放布置图。
图中已考虑厨房排烟要求。
分别在11-N轴11-1轴处H和11-N轴11-23轴处设置烟道。
补充了平面油烟排放管线示意图。
2.商业预留暗卫生间应设排气措施。
根据意见补充了卫生间排气措施。
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外墙窗洞口之间应有宽度不小于1m的实体墙分隔。
本商业网点同属一个防火分区。
故商铺之间隔墙均为防火隔墙,根据《建规》6.2.6条规定,幕墙与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即可。
见《防火图示》2015修改版6-9页。
共2页,第3页
4.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1条补充商业二层任一点至一层安全出口疏散距离计算,应不大于22m。
本商业网点全部考虑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根据《建规》5.5.17.1条3款规定,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计算后最终最大长度为27.50米。
进复核本设计满足规范要求。
5.底层架空层上方为阳台临空面时,应设置防坠物雨棚,或设置限制人员出入的措施。
(安全隐患)
根据意见修改,图中底层架空层上方为阳台临空面时,均设置了栏板或栏杆等限定人员出入的措施。
6.一层10-J轴10-9轴处防火门开启方向错误,应调整。
根据审图意见修改防火门开启方向。
7.储藏室开向休闲阳台的门应设门槛。
根据意见检查并补充门槛线。
8.A1A2A3A8户型相邻景观阳台、景观阳台与生活阳台之间存在视线干扰,易被业主投诉,建议优化。
按甲方要求按原方案实施。
9.A3A8户型入户门外开启后走道有效通行净宽不足1.2m,应调整。
(公众利益)
A3A8户型入户门均改为内开门入户。
10.标注相邻户型卧室凸窗外突出隔墙尺寸定位,应不小于600mm。
补充了尺寸标注。
共1页,第4页
4
11.复核外窗可开启面积是否满足《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第4.1.3条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4.1.5条规定,门窗表中安全玻璃厚度是否满足《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8号)》规定。
11#商业定性为商业网点,不需要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的规定。
根据意见复核,满足外墙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的5%。
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
已经复核门窗表中安全玻璃厚度满足《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8号)》规定。
12.补充凸窗下室外空调机位安装检修口详图,应满足节能和安全的要求。
根据意见补充了凸窗下室外空调机位安装检修口详图。
8~10#楼
1.7、8、9、10号等户型卫生间门直接开向厅室,不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4.3条,应调整。
9,10号户型调整厨房和卫生间,卫生间门不直接开向餐厅。
2.10#楼底层架空层上方为阳台临空面时,应设置防坠物雨棚,或设置限制人员出入的措施。
(安全隐患)。
3.套内楼梯为安全疏散楼梯,应一次性施工完成,不应有业主自理,且应考虑装修后梯段净宽不小于0.75m。
调整跃上层套内空间,跃上层增设安全出口,套内楼梯不再是疏散楼梯,可由业主自理。
4.相邻两户卫生间外窗对开,存在视线干扰,易被业主投。
调整卫生间窗户或者增设隔墙,解决对视问题。
5.8#楼公共卫生间每个厕位应设牢固、耐腐蚀挂物钩。
公共卫生间按意见增设挂钩。
6.补充凸窗下室外空调机位安装检修口详图,应满足节能和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