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查工作细则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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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查工作细则001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查工作细则

填报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奉节县分局

环节

出具的文件及时限

岗位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式

判断标准

注意事项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性质数量

1受理

出具《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受理通知书》、《食品经营许可新办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个工作日)

办理人(A岗)幸林波职务:

办事员电话:

办理人(B岗)赵红梅职务:

办事员电话:

1.《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书》

申请人窗口提交

原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核对与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健康是否一致

一、对以下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予审批:

(一)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三)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3.能反映经营场所面积、房屋结构、门窗及通道、设施设备布局的图纸及文字说明

申请人窗口提交

原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窗口提交

原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6.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7.食品经营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及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8.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以及自动售货设备上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9.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10.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自酿酒制售的,还应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1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包括自有和租赁)仓库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周边环境、面积、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布局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协议);采取委托形式贮存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含有食品贮存要求的委托协议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1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书面审查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2审查

(材料审查、现场勘查)

出具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

办理人(A岗)郑雄职务:

科长电话:

办理人(B岗)张崇莉职务:

科长电话

1.《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书》

申请人窗口提交

原件1份

符合《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格式规范

书面审查、现场勘查

一、申请书内容需载明:

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经营项目、经济性质、职工人数、应体检人数、保证申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二、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符合相关规定;

一、申请书应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主体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应加盖公章;

二、主体业态与经营类别相匹配符合规定;

2.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符合规范

书面审查

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申请要求

核对原件

3.能反映经营场所面积、房屋结构、门窗及通道、设施设备布局的图纸及文字说明

申请人窗口提交

原件1份

符合《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书面审查、现场查勘

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符合条件

一、经营面积与规模大小一致、布局图纸清晰规范、文字说明详细;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经营类别、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符合《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窗口提交

原件1份

符合规范

书面审查、现场查勘

制度完善

应具有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符合规范

书面审查、现场查勘

培训学时达到要求、考核情况

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时需满学时、考核情况应为合格

6.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符合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书面审查

核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7.食品经营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及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符合规范

书面审查

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

8.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以及自动售货设备上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符合规范

书面审查

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

9.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符合规范

书面审查

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

10.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自酿酒制售的,还应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符合规范

书面审查

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

1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包括自有和租赁)仓库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周边环境、面积、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布局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协议);采取委托形式贮存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含有食品贮存要求的委托协议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符合规范

书面审查

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

1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1份

格式规范

书面审查

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填写规范

3决定

决定结论确定,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3个工作日)

办理人(A岗)朱飞职务:

局长电话:

办理人(B岗)匡新明职务;副局长电话:

审查意见

审查环节

提交

原件1份

各项审查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书面审查

审查意见真实准确

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追责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依据。

追责情形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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