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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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比例×

25%贷:

所得税费用B公司调整后的利润=账面利润-营业成本+所得税费用固定资产等账面与公允不一致导致的利润的减少首先折旧调整:

管理费用(差额)×

折旧率贷:

固定资产--折旧借:

递延所得税负债贷:

所得税费用B公司调整后的利润=账面利润-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2.第四步:

按着权益法调整A公司的长权3.借:

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的B公司的利润×

A公司的持股比例)贷:

投资收益借:

投资收益(抵消收到的现金股利)贷:

长期股权投资借:

其他综合收益(B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

(1-25%)×

持股比例)第五步:

合并报表层面抵消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利润表长权和所有者权益抵消借:

股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购买日+B公司期末提取)未分配利润--年末(购买日未分配利润-B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B公司当年调整后的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商誉贷:

长权(购买日+调整)少数股东权益(借方除商誉外相加乘以少数股东比例)投资收益和利润表的抵消借:

投资收益(以上根据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的数字)少数股东损益(计算后的利润×

比例,与倒挤后的数字确认)未分配利润--年初贷:

提取盈余公积(年末提取数字)对所有者的利润分配(分配的现金股利)未分配利润--年末(同上)第六步:

抵消内部债权债务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抵消借:

应收股利(数字同上面的股利分配×

A公司比例)贷:

应付股利债权债务的抵消借:

应付账款100贷:

应收账款借: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针对应收A公司提取了坏账准备)贷:

资产减值损失10借:

所得税费用10×

递延所得税资产借:

少数股东损益10(1-25%)×

少数股东比例贷:

少数股东权益第七步:

抵消内部交易AB之间存货交易(100成本----150售价60%200元对外销售)借:

营业收入150贷:

营业成本150借:

营业成本(150-100)*40%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存货*25%)贷:

所得税费用借:

少数股东权益(存货*(1-25%)*少数股东比例)贷:

少数股东损益抵消现金流量表借:

购进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50贷: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50AB之间无形资产---无形资产(100账面---150售价)借:

营业外收入(售价-账面)50贷:

无形资产借: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差额×

摊销率)5贷:

管理费用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25%45*25%贷:

少数股东权益(50-5-45*25%)×

少数股东损益AB之间商品--固定资产(100---150)借:

营业收入150贷:

营业成本100固定资产50借: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50×

折旧率5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50-5)×

25%==c贷:

少数股东权益(50-5-c)×

少数股东损益合并现金流量表借:

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贷: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第八步:

其他子公司增资导致母公司股权被稀释丧失控制权首先,确认其他子公司增资获得的投资收益=新增资额×

稀释后比例-个别财务报表原长权数(原持股比例-新持股比例)÷

原持股比例借:

投资收益其次,按着新的持股比例以权益法从投资日开始核算,追溯调整长权,损益类科目用以前年度损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借:

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第九步:

分步取得控制权(共同控制权益法核算----控制成本法核算)个别报表层面:

长权控制日的初始成本=原比例长权购买日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对价公允合并报表层面:

长权控制日的初始成本=原比例长权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对价公允合并报表商誉=合并报表层面长权的成本--B公司净资产公允*A持股比例注意:

合并报表层面视为按着公允把原长权买了,然后按着公允价值按着新的比例买回来,原公允与原账面之间的差额为投资收益,原来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变动都转到投资收益第十步:

出售股权丧失控制权(合并层面---公允核算子公司---可供售出金融资产)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的投资收益=出售对价(出售部分现金+剩余部分公允)-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原+调整后的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等)×

原持股比例(合并报表层面的长权)-商誉+其他综合收益×

原持股比例+其他所有者权益×

原持股比例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确认的投资收益=(获得的对价-个别报表长权×

出售比例÷

原持股比例)-(剩余部分公允-个别报表长权×

剩余比例÷

原持股比例)+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着公允出售所有股权,然后按着公允买回剩余股权商品中增值税转移变化研究――论增值税征收模式摘要:

增值税包含在商品中,在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中向下一级转移,最后转嫁给消费者。

  偷税问题使这种转移变的复杂,企业不能转嫁给下一个生产环节的税收负担,往往由企业的工人承担了。

  探讨在保证中国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基础上,分出商品价格5%的份额作为消费税,在最后环节征收。

  其他的份额仍包含在增值税内,维持现在征收渠道。

  并且我们还要规定,企业的生产成本不交消费税,这样可以治理偷税。

  认为最终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不需要发票。

  关键词:

增值税转移;

一般产品消费税;

税收模式中图分类号:

F810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3-291X(2010)36-0020-04中央财经大学孙立平老师的一篇文章:

税收妥协让步导致的负效应。

  文章中谈到日本人观点:

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将增值税转移到下一个环节,大多数企业转嫁则很困难。

  作者认为这是日本政府对其中小企业增值税采取优惠政策的原因。

  日本政府采取了现实的态度,因此,增值税在日本能够比较顺利地转嫁给消费者。

  使得增值税在日本的推广,没有对日本企业界产生多大影响。

  中国的增值税转移情况怎样呢?

作者认为,中国的消费者可能仅承担了一部分,增值税在转移的过程中,其一部分,甚至是主要部分的负担已经被企业工人承担了。

  作者怀疑,在企业向政府纳税的过程中,税收很大一部分,已经被企业主以降低工人工资的方式,转嫁给自己的雇员。

  持这种观点,我们好像找到了中国企业生存困难的原因,中国主力税种是两个,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转移链条的断失,使本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也落到了企业身上。

  中国企业从此就承担了国家全部两大主力税种。

  中国企业负担太重!

日本的主力税种是三个,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日本的消费税与增值税是一个概念,作者文章中经常混用,希望谅解)。

  日本的增值税成功以后,日本企业只承担了三个主力税种的一个,即企业所得税。

  因此,日本企业负担很轻。

  作者认为,偷税产品的竞争是这种转嫁变的不顺畅,防止偷税就成为我们增值税成功的关键。

  作者建议用增值税中商品5%的份额累计到最终环节征收,这5%份额征收地点的变化,希望不仅仅是为消费地政府争取权益,而且希望能成为斩断偷税猖獗的利剑。

  作者提出:

用这5%的份额作为消费税,根据企业进销商品,建立企业消费税库存,以企业消费税库存变化为税收征收依据。

  零售阶段实行固定税率商品成本价外税,替代发票征收管理,发票只在生产环节使用。

  这个方式是否可行?

是否有必要?

现在我们就开始对这个问题的探讨。

  一、对其他征税模式及增值税的回顾历史上曾出现过道道征税,也就是每次销售都按全值征税,这显然有毛病。

  为避免道道征税,法国1936年曾实行最后成品环节一次征税,这个终端产品的一次征税,最后也以失败告终。

  因为最终产品的概念很不明确,有许多产品,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作为其他产品的生产配件。

  许多企业,就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完善,不是最终产品为由,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1954年,法国开始实行按生产环节增值额纳税的增值税。

  进而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广泛推广。

  中国1994年,开始引进增值税,美国人当前没有采用增值税。

  二、增值税在中国的运行状况中国推行增值税已经16年了,增值税在中国到底怎么样呢?

我们希望客观的去调查它,研究它。

  如果有问题,我们也希望能改进它,完善它,让它更好的为我们服务。

  传统理论认为,在增值税的转移运动中,偷税渠道不会出现。

  理论认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能很容易转嫁给下一个环节,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同时认为,如果含税的商品与未税的商品,价格一样,你就不会选未税的商品,因为你有再次交纳全值税款的风险。

  在你的这种选择下,市场上,未税商品肯定价格高。

  并且在发票的作用下,以及在商品交易双方的相互制约下,就会避免偷税行为。

  但事实上问题是:

当前中国商品销售中,偷税渠道已经形成,偷税现象比较普遍。

  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1.消费者与偷税者的避税协定。

  以发票为纳税依据的形式主义,给偷税者提供了机会,一个贪图利益的消费者也发现了这个问题。

  某一天,消费者告诉经销商,我不要发票,你能不能给我价格优惠?

经销商考虑了一下,我要不给他开票,我申报的增值额不就小了,我不就可以少交税了吗?

因此,他就答应了这位消费者。

  当月经销商确实少交了税,这件事情除了他们两个,再也无人知道。

  这件事情还没有完,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他干脆也用便宜的价格从批发商那里进商品,卖给那些不要发票的客户。

  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又导致了他的上一级经销商效仿,进而整个产业链也受到了影响。

  一段时间以后,我们突然发现,市场上,未税的成品、半成品大量出现,并且价格都低于含税价格。

  守规矩的经销商开始埋怨专家,你们不是说,未税商品市场上价格要高吗?

他们不是还要顾忌交全额税款吗?

现在半路杀出个消费者,选择便宜不要发票产品,我们怎么销售呢?

我们观察发现,这些未税商品都是从某一个环节开始,进入市场的,它常常与偷税一起发生,一旦有偷税,就有未税商品出现。

  2.不能转嫁的税额出现。

  市场上出现异常,含税的商品价格反而高了,一般纳税人购买同一种含税商品,反而要多支出一部分款项。

  第二个因素也出现了,由于有了低价商品作参照,含税商品的价格也没有以前高了,两种因素的影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

  企业的经理开始思考这个问题,最后经理决定企业通过两种方式应对危机:

降低员工工资的方式;

或者增加员工的劳动量,而不增加员工的工资。

  因为,其他的生产成本好像也不能缩减!

3.税务局的应对措施。

  市场上出现未税商品以后,税务局发现税收不如以前了,他们调查后发现:

有的企业销售不开票;

有的企业发票大头小尾,明明给客户发票是10000元,可给税务部门报的发票存根上显示的却是5000元;

甚至有一家企业,进了5万的商品,给客户销售也是5万,一分钱不赚,问他们为什么?

他们说,愿意。

  反正没增值额,所以没交税。

  这样的问题汇总后反映到了领导那里,领导与同志们商量后也没办法。

  有人建议:

这个行业税负是1%,我们掌握有进项,按进项的1%征交,达不到要求,就去稽查,找出问题罚款!

有人立即反对,咱们是价外税,人家不挣钱就不能征,按1%征收没道理。

  双方意见不一致,最后领导表态:

为完成任务,每个企业的纳税额不能低于营业额或进项额的1%,这个方案只能私下掌握,不宣传,事情就这样定了。

  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既然是税务部门的意见,企业也就遵从了。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税务局的同志又发现,有的企业干脆进货也不要增值税发票,参照进项额的1%也出了问题。

  税务局收不上税,上级部门又有任务,税务局的工作是越来越难做。

  4.有竞争能力的企业可以将税款转移给下一级。

  我们发现,未转移税款全部由自己员工承担的现象,不全是这样,如中国的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企业,就可以将税款全部转移给下一个环节。

  哪些优秀的企业能进行全部程度的转嫁呢?

大家可以借鉴一下萨缪尔森的寡头企业的商品定价理论,那里可以帮助寻找答案。

  我想,我楼下的加油站也是这样能全部转嫁的企业,昨天油价6.2元/升,今天就变成了6.6元/升,而我还要去加油。

  从上面这个事件,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

(1)增值税中,除了个别优秀的企业能把税款转嫁给下一个企业,但大部分竞争性企业,会将转嫁不出的税额让自己的员工承担。

  

(2)不但法国人会偷税,中国人也会偷税,中国人也会隐瞒自己的真实经营情况。

  三、寻找问题症结与解决方案我们仍要探讨,为什么市场上有大量的未税商品?

为什么专家预言的未税商品价格高失败?

我们知道,法国人的最终产品全值征税失败,是因为有的人非要把最终产品做成可以使用的配件来避税。

  法国人有隐瞒真实经营的动机,而那些购买可使用配件的受益者,也不检举他们,自然也有其利益所在。

  那么,现在增值税中,同样有人以少报增值额来避税,一样,也有受益的消费者给予了配合。

  偷税有了基础,未税商品就有了市场。

  现在,增值税避税,还出在另一个问题上,那就是核定销售的发票!

我们在核定增值额时,我们是只相信发票的,不客气讲,有些人甚至学习了古典成语郑人买履中的那位郑人。

  当我们再次思考,市场上未税价为什么比含税价还低时?

我们发现,消费者可以接受价格低的未税商品,这是个关键,这成了我们最致命的弱点!

这使增值税向下转移的渠道被切断。

  生产厂家在这个过程中既是受害者,也是助推者。

  消费者不要发票的行为,使我们怀疑以发票作为征收依据的科学性?

并且,我们知道国外销售时也不用发票,这也给了我们思考。

  因此,我们认为能够找到:

不用发票,让商家零售时不交税卖不掉商品的方法。

  这就是我们需要研究的两个问题:

消费税与厂家零售。

  四、日本消费税的启示在日本,我们发现,消费税是日本国家的一个主要税种,税率只有5%,我们感觉并不算高。

  日本人在产品上标上了税达这样的字眼。

  外国人提供护照,买他们的产品可以免税;

自然他们的本国国民就不能免了。

  这就说明,日本人买商品时都要交税。

  他们没用使用发票,但企业却都把税收转嫁给了消费者,日本的消费税(增值税)是成功的。

  这里我们出了一个判断标准:

凡是能转嫁给消费者的增值税是成功的。

  五、消费税与零售成本价外税方法前面的案例我们发现,部分企业的偷税行为,导致我们增值税转移链条的断裂,我们的企业甚至不得不将未转嫁出的税收让自己的员工承担,企业生产损失,导致增值税目的失败。

  那么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防止偷税,保护我们的增值税呢?

我们现在考虑一种,消费税累计最终一次征收,与增值税结合的方式。

  也就是消费税像日本一样零售时征收,而增值税在生产时征收。

  首先,要考虑国家税收的稳定,这样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

  我们的想法是:

在保证中国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基础上,分出商品5%的份额作为一般消费税;

其他的仍包含在增值税内;

只要我们规定(仅此规定),企业进货的生产成本先不交消费税(像日本的外国人一样),这样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就会累计到最后零售环节一次交纳,而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征收不需要发票,属于企业欠国家税款。

  我们的关键措施是:

国家监管企业消费税库存,根据企业消费税库存变化征税,这里,生产环节消费税是企业进货时免交的,企业按商品进或销总值5%管理,计应收应付,作为欠国家税收;

零售环节时,消费税及增值税按商品生产成本的价外税(固定税率:

5%消费税及本环节增值税固定税率)统一计算,这里零售环节的增值税部分,我们也像前面的税务局那样考虑了一个固定税率,因此,零售环节我们就可以不要发票了。

  这样,我们避免了依据发票征税带来的麻烦。

  我们完善了法国人最终产品一次征税的概念,我们将这个最终产品推广到半成品,甚至原材料,我们的方案是一次征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结合。

  如果我们按以上执行,我们会发现市场出现了这样的现象:

1.防止偷税的新措施。

  我们发现,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有的大小企业在市场上买生产用的商品,都可以不交消费税(实际上,公众们看到的变化,也就这么一点,其他没有一点变化,我们也不必像日本那样写上税达)。

  当我们没办法保证所有公众诚实纳税时,我们只有规定企业可以免税,这样的结果也就相当于不免税的(公众及地下生产渠道)纳税了。

  并且,我们发现,企业采购生产成本时未交的消费税,已经被税务部门记录在案,反映在自己的纳税账户里,作为欠税,并要求在本企业销售时交纳,最终企业也免除不了交税。

  2.监控企业销售的新办法。

  消费税从原料、半成品、成品、销售环节逐级累计,任何一个渠道都可能将产品销售到非生产渠道或地下生产渠道,这也是我们发现的一个规律。

  我们规定,本企业不能转嫁给下一个企业的消费税,必须交纳。

  例如:

一个面粉厂将面粉卖给饭店就不用交消费税,而卖给个人就需要交,因为若这个人将面粉蒸成馒头在街上销售,国家就根本没办法征他税。

  对某一个企业讲,如果它库存稳定,它当期的进货,肯定全部销售。

  税务部门只要管理好企业消费税的进项、销项与库存,就可以实现消费税征收。

  如果我们这样做了,我们好像也已经解决了互联网上销售征税的难题,这也算意外收获。

  3.增值税向下转移更流通。

  重要一点,我们发现企业的进货成本不含消费税,因此低了,这限制了未税商品的市场流通,偷税者及那些经营未税商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再也买不到免税的商品,再也不能恶意竞争。

  这样,我们就堵塞了偷税渠道,保护了企业的税款逐级转移。

  就会制止让企业员工承担未转出税额的现象。

  4.增值税发票变味。

  我们发现我们通过管理消费税监控销售(当然也可以结合其他的原料生产成本,如电费等),这比靠发票监控更科学。

  我们甚至又发现,增值税发票成了减税凭证,开出发票还不用交税。

  因此,增值税发票偷税问题的解决,又可能减少我们的税收管理成本。

  上面,我们系统论述了我们改革的优点。

  我们还知道,我们现在的增值税征收系统,实现这种变革却不是很困难的,甚至很容易。

  它仅仅是规定企业进货时先免5%消费税,而后再征收,仅此一条,就可实现我们的全部税改模式。

  我们这里只是征收地变化了,作者另一篇文章已经讲过,这种变革,是很好的事情,尤其对贫困地区的政府更有利。

  作者曾列出了它的四种好处,这里我们不再讨论。

  现在大家已经明白了我们的模式,有人怀疑我们是不是拿出增值税5%的份额在做实验,他们可能对这个方案不以为然。

  我们认为,5%的份额应该在最终环节征收,因为有了这5%的自始至终存在,才能监督我们的产品不会流到黑市上去,它限制了黑市的交易。

  它不仅仅是一个份额,它是保证增值税能够成功转给消费者的一个手段。

  你也千万别小看这5%,日本5%未流失的增值税,能成为日本的一个主要税种,在中国若能保证这5%不流失,对中国的财政收入贡献也将是巨大的。

  现在,我们再来比较一个案例。

  甲、乙两个企业都是销售电器的,每年都是1000万销售额,甲全部做批发,乙全部零售给消费者,我们理论上姑且先认为甲批发的增值额为零,所以甲不交税,乙交50万消费税;

可是放在过去,乙说他也不赚钱,与甲销售情况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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