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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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科学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海安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由县分管建管、建设工作的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建设、建管、公安、发改委、粮食局、安监、卫生、民政、监察、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拆除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内,县建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任副主任;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建管局内,县建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任副主任。

2.3县应急处置工作组

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

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

组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建设局、建管局、县安监局、粮食局、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

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2)抢险救助组。

由县建设局、建管局负责。

县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事发地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收集事故灾害信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

拟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向现场指挥汇报;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施经现场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

(3)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

事发地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

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

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事故调查组。

由县安监局负责。

县建设局、建管局、监察局、总工会、质监局、公安局,县检察院,事发地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5)善后安置组。

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县建设局、建管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红十字会、事发地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

接受救灾捐赠,及时发放捐赠品和捐赠资金。

(6)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协调。

审查重大信息的发布;

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

3.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预警与预防机制

县建设局、建管局等部门应定期研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5.应急处置

5.1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县建设局、建管局和安监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建设局、建管局和安监局报告,或打“110”报警。

事发地政府、县建设局、建管局、安监局、“110”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公安局、监察局、工会和检察院。

5.2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同时,应按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5.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启动本预案,由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迅速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5.3.1现场指挥部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或由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委派,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挥工作;

正确判断事故灾情的性质、发生地点、灾害规模、可能波及范围,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协调调配有关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5.4应急结束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即予撤销。

5.5善后处置

积极稳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县建设局、建管局督促有关企业和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调查与总结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并总结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预案演练

各镇(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8.责任与奖惩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解释。

新建:

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

迁移厂址(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扩建:

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

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

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改建:

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拆除:

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建设局、建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建设局、建管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县建设局、建管局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

县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各人民团体。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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