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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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上信***)

(上信***)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申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上信***)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用于投资【上海信托固定收益板块子信托(编号:

上信)等信托计划】,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万份。

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不定期,且不低于年;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时,则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单位持有期限指合格投资者每次认购申购信托单位,自认购申购确认日(含)起至该信托单位到期日(含)的期间,于认购申购时确认。

信托计划推介期:

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受托人决定临时停止或暂停推介的,应及时在受托人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披露该信息。

信托计划的开放日:

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信托计划的申购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工作日);合格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开放日申请申购;

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按照该份信托单位对应认购申购单中列明的信托单位到期日,受托人不接受未于赎回开放日到期的信托单位的赎回申请;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情况决定增加临时赎回开放日。

投资者: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须是合格投资者,其中,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认购申购资金不满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人,机构投资者和认购申购资金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受托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介机构: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推介机构。

代理收付推介机构:

具体信息将于相关代理收付推介协议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

前言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信托合同(上信***)(上信***)》(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上信***)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成功认购信托单位后即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并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全文,包括正文中的“风险警示”部分。

除非信托文件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信托文件中所使用的同一词语均具有相同含义。

各词语的具体定义请详阅信托合同第二条。

第一章受托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号

办公地址:

天津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

潘卫东

成立日期:

年月日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第二章信托计划服务机构

一、受托人

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号

二、保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号中山大厦

三、代理收付推介机构

代理收付推介机构具体信息将于相关代理收付推介协议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

第三章信托执行经理名单与履历

姓名:

戚星宇

学历:

硕士

主要经历:

、,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硕士,六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项目经理,在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先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开发设计、主动管理类证券投资信托研究员等工作。

现任公司资产配置总部投资经理。

姓名:

黄宏音

学历:

大学本科

主要经历:

经济师、信托执行经理,十八年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部财务科、外汇交易室、集团公司外派职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信托执行经理,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拥有黄金交易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

上海信托“红宝石”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上信***)

二、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用于投资【上海信托固定收益板块子信托(编号:

上信)等信托计划】,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三、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万份。

四、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不定期,且不低于年;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时,则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单位持有期限指合格投资者每次认购申购信托单位,自认购申购确认日(含)起至该信托单位到期日(含)的期间,于认购申购时确认。

第五章委托人的条件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首次申购时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申请认购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委托金额低于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申购单的方式进行。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接受单笔委托金额小于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将导致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个人投资者(限单笔委托金额小于万元)人数超过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申购申请,申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申购单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申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文件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或其其他组织文件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人的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其他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已依法及或根据其章程规定对信托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做出批准决议。

4、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法律或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其他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5、委托人在此确认:

信托计划终止时,若信托单位总份数低于亿份,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外部审计的除外。

否则,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应当进行审计,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6、委托人在此声明:

委托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计划运作情况等相关信息的,受托人无需以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7、委托人在此承诺:

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届时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并为委托人聘请代理收付推介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权利;全体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届时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并同意承担相关费用。

8、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将作为信托计划所投资上海信托固定收益板块子信托(编号:

上信)等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子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参加子信托受益人大会并表决、签署子信托信托文件等的变更协议及补充协议,无须另行取得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全体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届时在子信托受益人大会中的表决内容并接受子信托受益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认可受托人届时所签署的子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变更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9、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0、上述陈述与保证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第六章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受托人决定临时停止或暂停推介的,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披露该信息。

委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内提交其拟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收到的认购申请排序确认该期认购成功的投资者名单及其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收付推介机构营业场所办理认购信托单位的手续,包括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认购申购单以及交付认购资金。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1、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在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受托人宣布的日期为准:

(1)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万份;

(2)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签署保管协议;

(3)委托人已签署认购申购单。

2、信托计划成立的,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该信托单位赎回资金支付日与赎回资金一起交付给受益人。

3、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所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一并退还给该等委托人。

4、信托计划成立而某投资者因故认购不成功的,受托人在确认其认购不成功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该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

5、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第七章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认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

但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投资者对此予以确认并认可。

2、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以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

3、资金要求

单个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万元,并可按照【】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4、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元,认购价格为元。

5、认购费

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收取认购费;受托人收取认购费时,将按照如下方法计算认购费。

投资者应当承担的认购费由投资者在交付认购资金时一并交付;受托人有权以收取的认购费支付代理收付推介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服务费:

认购费=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认购费率);

受托人收取认购费时,认购费率为不超过,具体由受托人根据届时实际情况确定。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应当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收付推介机构营业场所办理认购手续。

三、认购文件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以下认购文件:

1、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委托人适用);

2、认购申购单一式两联(于本次认购前已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的委托人可根据传真交易协议书的约定采取传真方式提交,于本次认购时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的委托人本次认购不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

个人投资者应在上述认购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投资者,上述认购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认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投资者的认购成功:

(1)受托人决定受理该委托人的认购;

(2)有效认购文件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前送达受托人;

(3)认购申购单中约定的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前到达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如认购申购单所列认购资金金额与实际划入募集户的资金金额不一致的,认购不成功。

2、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投资者认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

确认认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认购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计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具体情况,暂停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五、认购份数

认购份数=[认购资金认购费(如有)]认购价格

认购价格按照本章第一条第款规定计算。

认购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位,小数点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六、认购要素的确认

委托人在每次认购信托单位时应确认认购申购单中各项要素,包括填写认购金额、信托单位到期日、信托单位持有期限等。

七、认购文件的管理

传真交易协议书、认购申购单的业务联由受托人持有。

认购申购单的客户联由受益人持有。

第八章信托单位的申购

一、申购条件

1、申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购信托单位。

但受托人将视申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权利,投资者对此予以确认并认可。

2、申购开放日

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信托计划的申购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在申购开放日提出申购申请。

受托人决定临时停止申购开放的,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披露该信息。

3、资金要求

单个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单笔申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万元,并可按照【】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有权调整最低申购资金金额。

4、申购价格

信托单位面值元,申购价格为元。

5、申购费

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收取申购费;受托人收取申购费时,将按照如下方法计算申购费。

投资者应当承担的申购费由投资者在交付申购资金时一并交付;受托人有权以收取的申购费支付代理收付推介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服务费:

申购费=申购资金-申购资金(+申购费率);

受托人收取申购费时,申购费率为不超过,具体由受托人根据届时实际情况确定。

二、申购程序

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应当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收付推介机构营业场所办理申购手续。

三、申购文件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应签署以下文件:

1、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委托人适用);

2、认购申购单一式两联(于本次申购前已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的委托人可根据传真交易协议书的约定采取传真方式提交,于本次申购时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的委托人本次申购不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委托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申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申购成功:

(1)受托人决定受理该委托人的申购;

(2)有效申购文件在申购开放日前(含该开放日前)送达受托人;

(3)认购申购单中约定的申购资金在申购开放日前(含该开放日:

前)到达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如认购申购单所列申购资金金额与实际划入募集户的资金金额不一致的,申购不成功。

2、受托人于该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确认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确认申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申购资金于该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财产。

3、申购不成功的,受托人于申购开放日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申购资金退还给该等委托人。

五、申购份数

申购份数=[申购资金申购费(如有)]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按照本章第一条第款规定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位,小数点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六、申购要素的确认

委托人在每次申购信托单位时应确认认购申购单中各项要素,包括填写申购金额、信托单位到期日、信托单位持有期限等。

七、申购文件的管理

传真交易协议书、认购申购单的业务联由受托人持有。

认购申购单的客户联由受益人持有。

八、暂停申购

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决定本信托暂停办理申购:

1、信托财产过大,受托人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计划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2、因受托人营业场所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申购手续的;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

本信托计划暂停申购的,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披露。

九、经受托人审核同意,在申购开放日委托人将申购资金在当日前直接交付信托财产专户的,受托人于该开放日的当日确认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确认申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申购资金于该开放日的当日计入信托财产。

第九章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赎回份数

受益人应于每个赎回开放日将所持有的于该赎回开放日持有到期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

二、赎回程序

1、受益人无需提交赎回申请,每份信托单位于其对应的赎回开放日自动默认赎回;但委托人在认购申购单中就该份信托单位选择了特定的到期处置方式的,或在受托人允许的情况下,受益人按照受托人届时规定的期限、方式等提出了信托单位转换申请且被受托人接受的,则按照认购申购单中选择的到期处置方式或信托单位转换申请中列明的方式处理该份信托单位的赎回。

2、受托人有权就赎回程序另行作出规定;受托人届时另行对赎回程序等作出规定时,则应按照届时受托人另行作出的规定进行赎回操作。

三、赎回开放日

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按照该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单位到期日。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情况决定增加临时赎回开放日。

四、赎回资金的确认

受托人于赎回开放日的下一日进行赎回确认。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赎回资金确认单以备委托人查询,并由受托人向受益人寄送赎回资金确认单。

五、赎回资金支付

每份到期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元元×实际投资年化收益率×该份信托单位从认购申购确认日(含)到赎回开放日(含)的实际存续天数÷

实际投资年化收益率为该份信托单位持有期限到期后所获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以该份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上限。

实际投资年化收益率以受托人于赎回开放日(包括延长后的赎回开放日)公布的数据为准。

受托人将不晚于赎回开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资金。

六、信托单位持有期限届满赎回后的处置及转换

1、续期

受益人可在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到期日前,通过填写认购申购单将到期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留存于信托财产专户中,作为申购或追加认购本信托新一期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

到期的信托单位对应的收益将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

如受益人要求续期的,须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到期日前个工作日内签署新的认购申购单并经受托人确认。

2、产品间转化

委托人在认购申购时,可选择在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到期后,将赎回资金转入上海信托现金丰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上海信托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

受益人于赎回资金支付日将以该等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作为信托资金,认购申购上海信托现金丰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上海信托安心稳健系列投资资金信托基金(上信)。

七、延期支付

当赎回开放日信托计划净值或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或者支付受益人的赎回资金将对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有权延期支付,将于赎回开放日后个工作日公告并另行公布延期后的赎回开放日,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支付赎回资金。

延期后的实际支付日将不晚于延期后的赎回开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赎回资金也相应计算至延长后的赎回开放日。

八、暂停赎回

1、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赎回: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受托人营业场所等相关方交易时间非正常停止交易;

(3)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处于封闭期或出现其他情况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4)因重大市场变动或其他情形致使受托人无法准确估值而发生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6)受托人认为需要暂停赎回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至少应于赎回开放日前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若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日距赎回开放日个工作日以内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该情形的当日在受托人网站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十章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申购上海信托固定收益板块子信托(编号:

上信)等信托计划,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

2、受托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自主决策,按照本信托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并及时跟踪市场变动状况,决定以及调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

3、根据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受托人可以调整上述投资事项。

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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