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7304929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2、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doc

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一:

关于规范我市地方煤矿矿领导

入井带班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市煤局安字〔2013〕503号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销公司、华润煤业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企业开展“知责、履责”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的通知》(晋市政办发电〔2013〕3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以“知责、履责”为重点的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工作,形成以“六长”及防治水助理入井带班为主,其他矿领导作为补充的具有我市地方煤矿特点的煤矿领导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充分发挥矿领导在生产现场的指挥作用,促进安全职责履行,达到“知责制度化,履责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现就规范我市煤矿领导入井带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井带班领导资格要求

1、全市地方煤矿企业带班下井人员必须经市局审核备案,未经市局审核备案的不得单独入井带班。

2、煤矿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配有董事长、总经理的煤矿,董事长和总经理均要同时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3、矿长之外的其他入井带班人员必须取得A类《安全资格证书》,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带班副总工程师原则上不超3人。

二、入井月带班次数要求

1、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建设矿井施工单位负责人)每月入井带班原则上不得少于5次。

煤矿矿长(含董事长和总经理)每月入井带班要同时兼顾所属矿井,月度入井带班次数按总计次数进行考核。

具有生产、建设双系统的煤矿,煤矿矿长(含董事长和总经理)每月入井带班不得少于6次,原则上生产系统和建设系统各入井带班不少于3次。

2、除矿长之外的“五长”和防治水助理原则上每月入井带班不得少于10次。

3、其他矿级领导和副总工程师每月入井带班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每月入井带班次数最多不得超过10次。

三、入井带班班次调整要求

1、煤矿矿长(含董事长和总经理)要认真执行市局公示的矿领导月度入井带班计划,如因工作及其它原因确需调整带班班次的,必须提前经市局批准备案后方可调班。

2、矿长之外的其他入井带班人员(包括建设矿井施工单位入井带班人员),确需调整入井带班班次的,必须填写矿领导入井带班调班记录(附表),并经矿长签字批准,提前在矿调度室、监控中心书面备份,在井口公示后方可调班。

3、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施工和监理项目负责人)因特别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重要安全会议或紧急会议,需调整带班班次的,不需在市局履行批准备案手续,可直接调班,但需填写矿领导带班下井调班记录,并在矿调度室、监控中心书面备份,并在井口公示。

四、外出请假要求

1、矿长(含董事长和总经理)外出我市行政区域,必须在落实外出期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向市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后,方可外出,否则按擅自脱岗处理。

2、矿长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职,在正常工作期间,无与工作相关的事务,不得脱岗跨县(市),否则按不在岗处理。

3、矿长请假期间,如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返回,要及时向市局说明情况,并委托外出期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到市局代其履行续假手续。

五、其它要求

1、从2013年8月1日起,市局取消未取得A类《安全资格证书》矿领导入井带班资格。

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以及煤矿企业要认真把关,提前搞好矿领导入井带班的衔接工作,并按本文件要求编制月度矿领导入井带班计划。

2、认真搞好煤矿领导入井带班资格审核工作。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要于6月25日前,对所属煤矿企业已备案的入井带班矿领导资格重新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从8月1日起不得安排入井带班。

3、市局负责对煤矿“六长”和防治水助理之外的已备案带班矿领导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要于7月5日前,将所属煤矿“六长”、防治水助理之外的带班矿领导审核情况上报市局(生产矿井报安全一科、建设矿井报规划科),上报资料包括A类《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简历证明和职务任命文件等资料。

请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尽快将此件转发至所属煤矿企业。

之前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2013年6月17日

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二: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

带班下井管理的通知

晋市煤局安字〔2013〕733号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沁水县煤层气管理办公室、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销公司、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近期,市局在审核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资格、带班下井计划和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到位,现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带班下井资格审核

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省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严格带班下井领导(包含煤矿企业和施工企业,下同)的资格审核。

(一)全市地方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进行资格初审,各县(市)煤炭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初审合格,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审查,市局审查合格备案后方可带班下井。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带班下井,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三)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带班下井人员必须取得A类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

(四)带班下井领导职务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逐级向主体企业、县(市)煤炭局、市局申请进行带班下井变更备案。

(五)严禁不具备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下井。

二、认真编制带班下井计划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矿带班下井领导数量、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编制带班下井计划,并逐级审核备案。

(一)制订要突出侧重性。

带班下井要以“七长”(含防治水助理)为主,以副总工程师为辅,煤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及建设矿井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双边矿井的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

原则上生产和建设系统带班下井分别不少于3次;煤矿“七长”中除矿长以外的其他“六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和其他具备入井带班资格的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多于10次。

(二)制订要突出均衡性。

制订带班下井计划要统筹考虑,有序安排,均衡安排。

一是时间上均衡。

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时间间隔上要均衡,要以30除以本月带班次数的数值的时间间隔为基本点,煤矿主要领导带班为5次的,时间间隔为5-6天。

二是班次上均衡。

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要按照班次均衡分布的原则进行,严禁出现基本上是同一班次的现象,煤矿企业主要领导每月至少有一个0点班。

除按照市局规定应该实行“双带班”外(如工作面搬家等情形),严禁在制定排班计划时出现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带班下井时其它矿级领导陪同下井(陪班),存在此类情形的将核减煤矿带班下井领导数量。

三是匹配上均衡。

安排带班下井计划时,领导要与区队班组多元化融合,避免出现领导与区队班组单一化、固定式组合。

(三)审核要突出全面性。

煤矿企业每月20日前制订出下月的带班下井计划,逐级上报主体企业、县(市)煤炭局审核,审核合格,由主体企业加盖公章后以县(市)煤炭局正式文件上报市局进行审核,市局将按市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和县(市)煤矿网格管理检查分工,分发对应科室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分别交付安全一科(生产矿井)和规划科(建设矿井)汇总上网公示。

(四)调整要突出严肃性。

煤矿企业、施工企业主要领导需调整班次的,煤矿企业以便函形式上报市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调班,其他带班下井领导需调整班次的,必须经矿长签字,提前在矿调度室、监控中心书面备份,在井口公示后方可调班。

三、认真履行带班下井职责

(一)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职,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停工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带班下井要做到“三在”即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即当班任务清楚、入井人数清楚、执行任务情况清楚;“三走到”即新工作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四掌握”即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空巷盲巷情况要掌握;“四指导”即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安全隐患要指导、开展零星作业要指导。

(三)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规定,严格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四)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带班下井规定的同时,必须认真落实全天候矿级领导地面值班制度,做到不空档、不缺位。

(五)煤矿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带班下井领导要按带班计划下井检查“一停四不停”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顶板、瓦斯、通风等情况。

(六)煤矿企业批准复产复工前整改或维修作业时,领导必须带班下井,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四、加强带班下井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煤炭部门要采取现场随机询问、查阅档案记录、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所有带班下井领导要消除和杜绝侥幸心理,不折不扣执行规定和制度,市、县两级煤炭部门加大突击检查、夜间突查、早晨突查力度,严惩违反规定者。

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施工项目部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五、强化带班下井责任追究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严肃处理。

(一)带班下井领导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整带班下井时间和班次的,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或升井的,或严重不认真履行入井带班责任的,责令煤矿企业停产停工整顿;

(二)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三)安全检查首次发现存在未做到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矿区主要场所进行公示,扣发当月安全奖;安全检查第二次发现存在未做到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的,责令当事人在煤矿职工会议上公开检讨,责成煤矿扣发当事人年度安全奖;安全检查第三次发现存在未做到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的,吊销其A类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吊销《矿长资格证》,三年内不得申领证件,不得担任煤矿企业同级别及以上的领导职务。

(四)煤矿企业带班下井领导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带班下井的,调整其工作岗位。

(五)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1、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请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迅速将此件转发至各煤矿企业、施工单位。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2013年8月23日

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学习资料三:

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关于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市煤局安字〔2014〕319号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销公司、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含建设矿井施工项目部领导,下同),深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实际,现就煤矿停产停工或停止采掘作业期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做到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规定。

1、因井下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责令停产停工的;

2、因设备故障和出现疑难问题等特殊原因停止采掘作业的;

3、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或井下生产建设需要在节假日或其它时间停止采掘作业,但井下存在组织维修、下料、提升等零星作业的;

4、停产停工煤矿按规定程序批准开展复产复工整顿的;

5、煤矿企业正常生产或建设期间的。

二、煤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做到同时下井,煤矿带班下井领导要全面巡视顶板、瓦斯、通风等情况,确认安全后可升井驻矿带班,同时必须安排一名科长在井下带班,做到与工人同时升井,并做好井下交接班记录。

1、煤矿企业因春节停产停工放假,因政策原因实施区域性停产停工放假,因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工,仅进行“一停四不停”的;

2、煤矿企业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或井下生产建设需要在节假日或其它时间停止采掘作业,并且仅进行“一停四不停”,不组织维修、下料、提升等零星作业的;

3、因地面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责令停产停工的。

三、煤矿企业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或井下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在节假日或其它时间段停止采掘作业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前上报市、县煤炭工业局备案(市局备案传真:

2068110)。

未进行备案的,均按照正常生产或建设履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职责。

四、本文件未规定的带班下井事项,按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煤矿带班下井管理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2013】733号)及其它规定执行。

对在带班下井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文件(晋市煤局安字【2013】733号)中强化带班下井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和科长进行严肃处理。

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2014年6月26日

-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