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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FIDIC合同条件探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参与方相互联系、作用的方式或框架,反映了各参与方(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供应商)在项目管理中的角色、地位和相互关系。

国际工程项目因其跨国经营性,参与方来自不止一个国家,各参与方的社会文化、经济背景各不相同,项目涉及到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较国内项目更为庞杂,同时由于各工程业主的不同偏好,相应出现了多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各参与方的所承担的风险也因此产生很大差异。

本文将根据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出版的标准合同文本,对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不同模式进行分析,以明晰不同项目管理模式下的适用条件、涉及的参与方以及风险的分担。

一、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条件类别

1、合同文本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参与方来自多个国家,因此既要考虑项目所在国的管理环境和管理惯例,又须采用国际上多年来业已形成惯例的、行之有效的一整套合同管理方法。

国际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合同范本主要包括:

1)FIDIC、AIA(美国建筑师学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等有国际影响力的组织出版的标准工程合同条件。

ICE出版的新合同文本称为“新工程合同(NEC)”,由多个标准合同文本构成。

2)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根据FIDIC合同条件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如世界银行协调版施工通用合同条件等。

3)适用于某一地区的其他各专业学会颁发的标准合同文本,如香港测量师学会(HKIS)颁发的有关建筑合同等。

2、合同分类

国际工程中涉及到的合同形式和类别非常多,可按照不同准则进行分类。

依据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可分为施工承包合同、设计-建造合同、EPC/交钥匙合同、项目承包管理(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PMC)合同等。

按照合同的计价方式则主要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三大类,每类合同下又会产生一些衍生形式的合同类型。

各种合同类型下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有明显差异。

总价合同下业主的风险最小,承包商的风险最大,而在成本补偿合同下,业主的风险最大,承包商的风险最小。

二、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在1999年以后,FIDIC出版的合同条件形成了较完善的、反映市场业主需求的合同体系。

本文以此为基础,分析各合同条件的适用条件、各参与方关系以及风险分配。

其中,简明合同文本适用于较简单的、或工期较短的、或资本金额较小的工程项目,在此不做详述。

1施工合同(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

(1)适用条件和计价方式

适用于由业主(或其代表)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即:

由业主(或其代表)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设计,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

但也适用于由承包商进行小部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等工程。

此合同的计价方式是以单价为基础,因此又称为单价合同。

通常都会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列出承包商需要完成的工作项和估算的工程量,承包商在报价时填写每个工作项的单价,并据此计算出承包商的总报价。

该合同类型下,业主主要承担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风险,合同中列入调价公式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

承包商在投标时需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价格调整公式中的权重系数和基期价格指数,承包商必须确保填写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否则会给自己带来风险。

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由工程师开具付款证书,证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的进度款额。

工程师根据承包商完成的工作进行实地测量,确定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用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2)参与方关系

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参与方关系图

业主向承包商颁发中标函,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由业主任命的工程师管理,如发生争端,则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AdjudicationBoard,DAB)决定。

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规范要求和图纸)和工程师指示,设计(只按规定的范围)和实施工程。

业主有任命及更换工程师的权利,业主与工程师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工程师在进行施工监理时,可以进行授权(delegation)、指令和变更(instructionsoftheengineerandvariations)、确定(determinations)等活动,但其与承包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只存在管理与协调的工作关系。

在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应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有现场的权利,协助承包商办理许可、执照和批准等,协同合作,向承包商出具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提供测量基准数据,提供现场资料,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在承包商融资时为其开具支付保函。

承包商主要义务为:

设计(如合同有规定)、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缺陷,提交履约保函,进行协同合作、放线定位和安全防护,提供质量保证、环境保护、进度报告、现场保卫和文物保护等。

(3)风险分配原则

施工合同条件所确定的风险分配原则主要有:

风险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业主应承担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强调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经济环境变化风险(如物价、汇率变动等)、法律变更风险以及提供的设计错误风险、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风险等。

除合同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业主风险之外的风险则由承包商承担。

不可预见性风险分配的原则。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这种类型的合同在中国公司承建的海外公路、桥梁等以土建工程为主的项目中经常碰到,如处理同样会出现较大损失。

如近期终止合同的欧洲波兰华沙至德国柏林段A2高速公路合同,即采用了这种模式。

2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

(1)适用条件和计价方式

推荐用于由承包商(或其代表)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设计的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项目。

即:

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建筑物的任何组合,进行工程总承包。

该合同条件适用的项目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在传统项目中(例如电气和机械工程,包括现场安装),承包商承担大部分的设计(例如生产设备或装备的详细设计),使生产设备符合业主编制的纲要或性能规范;

(2)采纳设计—建造履行程序,由业主提交“业主要求”(含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及其他技术标准),承包商须满足该要求;(3)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督导设备制造与现场安装、或施工工作,以及证明付款;(4)付款方式一般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里程碑”支付,也可按月支付。

通常采用总价合同,但也可以对其中的少量工作项采用单价合同。

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由工程师向业主开具付款证书证明,一般参照“付款计划表”确定。

通货膨胀引起的价格上涨的风险由业主承担,但业主也可在此合同类型下将此风险转移给承包商。

(2)参与方关系

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确定的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下的项目参与方关系图

业主向承包商颁发中标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并生效。

合同由业主指派的工程师管理,如发生争端,则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其建议书和业主要求,提供所有生产设备、设计(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实施其他工程。

该合同条件赋予了工程师较大权力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批,限制了业主在更换工程师方面的随意性,若承包商对业主提出的新工程师人选不满意,则业主无权更换。

(3)风险分配原则

风险与责任相匹配。

业主应承担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强调承包商人员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骚乱等)、由业主负责的设计方面的风险、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风险等、自然力风险等。

不可预见性风险分配的原则。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工程所在国之外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政变、内战、离子辐射、放射性污染等”由承包商来承担。

承包商承担设计工作,对其设计产生的风险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3、EPC/交钥匙合同

(1)适用条件和计价方式

推荐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的工厂项目;也可用于由一个实体承担全部设计和实施职责的,涉及很少或没有地下工程的私人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的项目具备以下特点:

项目的最终价格和工期有高度的确定性,即工程包含的地下隐蔽工作不能太多;由承包商承担项目实施的全部责任,雇主很少介入,即由承包商进行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最后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法规变化允许调整合同价格,而对通货膨胀引起的价格上涨的风险则是按专用条件的规定处理,并没有给出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此合同条件倾向于将价格上涨的风险交由承包商承担。

合同中的期中支付款由业主按照“付款计划表”支付,由于没有设立工程师角色,因此该合同的支付不再需要“付款证书”,而是规定在业主收到承包商的申请付款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在56天内支付。

(2)参与方关系

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确定的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

图3 EPC/交钥匙合同条下的项目参与方关系图

FIDIC在EPC合同模式下,没有中标函,而是直接签订合同协议书,使合同生效。

但在工程实践中,许多EPC合同仍发出中标函,合同可能从投标人收到中标函时生效。

EPC合同由业主委托的业主代表管理(业主可以聘请咨询公司担任业主代表)。

若发生争端,应交由DAB解决。

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其投标书和业主要求,提供生产设备、设计和实施其他工程,直至最后竣工,并在交付业主时能够立即运行。

在EPC合同条件下,业主并不聘请工程师来管理工程,而是委派业主代表进行管理。

若业主想替换业主代表,只需提前14天通知承包商,不需要征求承包商的同意。

(3)风险分配原则

EPC合同条件下,业主希望项目的最终价格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因此要求承包商承担大多数风险。

业主承担的风险包括:

国家风险(战争、敌对等)、社会风险(暴乱等)、工程所在国的军火、爆炸性物质、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PC合同条件下,业主和承包商要各自承担发生的自然力风险。

在自然力作用下产生的损失,承包商只能索赔工期,不可索赔自有人员和设备产生的损失费用。

对于不可预见性的风险,承包商不能因任何没有预见的困难和费用而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

这种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很大的风险,但如果风险管理得当也会赢得较高的利润。

在由中国公司承建的海外许多石油炼化合同即采用了这种模式,如苏丹1500公里长的输油管线合同即采用了EPC合同类型。

4、设计—建造—运营合同(ConditionsofContractforDesign,BuildandOperateProjects)

(1)适用条件和计价方式

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

DBO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从设计、建造到运营全过程的所有责任,并对成本、工期、技术和质量等目标负责。

DBO模式下的运营期从3年到25年,FIDIC对其DBO项目合同条件设计的运营期在20年左右,是一个相对比较长的运营期。

如果运营期较短,FIDIC建议对其DBO合同条件做出适当修改并给出修改指南。

DBO模式为固定总价和固定费率合同,建设运营期采用固定总价,而在运营期则采用固定费率。

承包商对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费用做出了承诺,并承担相应风险,雇主可避免投资超支的风险。

而对于承包商,设计-建造完成后即能获得雇主的支付,没有融资风险,这样能够大大降低成本。

对通货膨胀引起的价格上涨的风险,在通用条款的第13.8款规定,“合同价格以及单价与价格的调整依据付款资料表中的费用指数资料表进行。

如果费用指数资料表没有包括进本合同,则本条款不适用”。

这种安排又不像红皮书和黄皮书那样列出了价格调整公式,由此可推断,FIDIC倾向于进行价格调整。

(2)参与方关系

DBO合同条件确定的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如图4所示。

其结构形式与FIDIC的银皮书类似,包括雇主、雇主代表和DBO承包商。

图4DBO合同条件下的项目参与方关系图

DBO合同条件下,承包商不仅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制造,而且负责项目建成后提供持续性的运营服务。

因此,相比其他管理模式,能更有效地激励承包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行项目全寿命期费用优化。

(3)风险分配原则

DBO合同条件对项目风险进行了多层次的划分。

如图5所示。

图5 DBO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划分矩阵

将项目所有的风险分为普通风险和特殊风险。

对普通风险进行划分,从时间角度,将风险划分为设计-建设期风险和运营期风险;从结果角度,清晰地区分了导致实物损失或损害的风险(损害风险)和导致财物或工期损失的风险(商业风险)。

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分担主要遵照“谁违约,谁负责”和“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

产生巨额亏损的沙特麦加轻轨项目的合同模式即属于这种类型,该合同采用EPC+O/M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加运营、维护总承包模式)施工完成沙特麦加轻轨铁路项目。

5、业主-咨询工程师协议书(Client/ConsultantModelServicesAgreement)

推荐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与施工管理、项目管理等高智力咨询服务项目,是业主采购咨询服务时采用的标准协议书。

采购方式分为基于质量的选择、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以及基于费用的选择等三种。

采用项目管理承包(PMC)、设计-管理(DM)、更替型管理等发包模式时可采用此范本。

PMC模式是指业主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集成化管理,但PMC并不亲自开展施工安装等活动。

PMC接受业主委托,对项目进行整体策划、编制整体实施方案并控制执行,对承包商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安装等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审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承包商文件(设计、采购和施工文件)等。

设计—管理(Design-Manage,DM)模式是指由同一实体向业主提供设计和施工管理服务,即业主只签订一份既包括设计也包括管理服务在内的合同,设计公司与提供施工管理服务的公司是同一实体。

更替型合同模式是指业主在项目实施初期委托某一设计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一部分工作完成(达到全部设计要求的30%~80%)时,业主可开始招标选择承包商,承担全部未完成的设计与施工工作,规定承包商必须与原设计咨询公司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咨询公司成为设计分包商。

在这种模式下,业主承担对原设计公司的咨询服务定价,但作为承包商的设计分包商,承包商须对设计分包商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履行付款义务。

由上述分析可知,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各具优劣势,主要结论包括:

(1)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中承包商不参与运营期的运营,DBO合同条件中承包商负责一定时期或长期的项目运营或维护工作,有助于承包商在进行设计和建造时统筹考虑建造和运营费用,从而实现项目全生命期费用最小的目标。

(2)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DBO合同条件均采用总价合同,将较高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同时也使得合同总造价提高。

因此价格是平衡风险的手段。

(3)DBO合同条件对风险条款进行重构,将风险事件按逻辑顺序进行排列,即风险——责任——义务——赔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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