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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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术语解释:
第三条分包:
总承包商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劳务发包给分承包商,由该分承包商在总包商管理下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转包:
指总承包商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原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
第五条违法分包:
指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的主体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行为;
第六条劳务分包:
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商。
“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建筑物配套的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建筑工程,及铆工、管工、钳工、电工、焊接、仪表、防腐隔热、探伤检测等安装工程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七条主体工程:
非生产项目指保证使用安全、使用年限及功能的建、构筑物的基础、柱、梁、楼屋面结构、墙体等结构工程。
生产性项目指保证建成后安全、稳定、长期、满负荷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建、构筑物主体工程:
工艺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动力和防爆电气安装、自控仪表安装、衬里、特种防腐隔热等工程;
第八条EPC:
E-工程设计、P-工程物资供应、C-工程施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工程部是工程分包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商的准入进行资格初审,行使工程分包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审计法规处负责分包商准入资格的复审。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招投标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实行EPC或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总承包商进行分包招标时,应在公司批准的参建单位短名单中选取投标单位。
特殊情况要在公司规定的短名单以外选分包商,必须报公司办理准入手续,并须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直接由公司招标确定的施工承包商,经公司批准后,允许对非主要专业再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即施工一次分包),严禁进行第二次分包;实行EPC或PC承包模式的项目,经公司批准,由EPC(PC)总包单位依法分包的施工承包商,可以对非主要专业再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视同施工一次分包),施工一次分包的工程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再分包。
第十四条承担设计分包的分包商资质不低于相应专业设计甲级;承担主专业施工的承(分)包单位资质不低于相应专业施工壹级;承担非主专业(非主装置的防腐、绝热、土方、竖向地坪、护坡、绿化及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建筑工程等)施工的分包商资质不低于相应专业施工贰级。
第十五条承包商需要分包时,在招标或确定分包商前,将拟定参加分包竞争的单位资质等相关资料,送监理单位初审通过后报工程部审查,由审计法规处办理市场准入,未经批准准入的单位不准参加投标和分包工程,由工程部组织相关单位监督招标过程。
承包商确定了分包商后,及时报工程部备案。
第十六条总承包商应与分包商签订有效合同。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进行分包,并对分包商的合理HSE资金保证、HSE设施符合及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总承包商的责任
(一)总承包商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担总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约定的全部责任。
(二)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允许以包代管。
(三)总承包商应具实按月结付分包商的工程款。
(四)分包商的HSE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由总承包商设立、配备,并实行管理。
不允许以分包商的管理来简化和替代总承包商的管理。
(五)总承包商要建立和完善合格分包商档案,并进行合格分包商评价,及时清退不合格分包商,并送交工程监理、建设单位监督备案。
第十八条分包商的责任
(一)分包商应严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职责。
(二)分包商应接受总承包商的管理,并对总承包商负责。
(三)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一样,须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四)分包商要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禁止转包及二次分包。
第十九条总承包商、分包商应当执行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为所有参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要与每个劳务工签订用工合同,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
确保劳务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若发生劳工工资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清除该分包商;
(四)造成群体事件的,将清除该总包商。
第二十条公司若发现因分包造成的严重工程质量,危害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的事实,或发现分包商不能履行其分包工程的能力和不可允许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向总承包商提出清退该分包商的要求,总承包商应接受并依法终止与该分包商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有责任对分包商进行审查,对总包商的分包行为进行监管。
工程监理若发现因分包造成的严重工程质量,危害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的事实,拥有直接要求分包商停工、采取保护措施、恢复等权利。
监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HSE、质量、工期和投资进行控制,对分包商依法用工、持证上岗、保险办理、劳保用品的配备、劳务工资的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工程部、各生产和辅助单位汇报。
协助公司做好对分包商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商违反上述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不超过百分之一的违约处罚,情形严重者将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分包商违反上述规定,总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处工程合同价款不超过百分之一的违约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工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