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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doc

版次:

B/O

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能够对生产中所发生的设备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以达到消灭事故和安全运行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机电事故范围,分类及处理方面的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甲醇厂各类机电设备事故管理

3职责

3.1生产设备技术部为各种设备事故的管理单位。

3.2各车间负责本车间设备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落实工作。

4程序内容

4.1设备事故范围与分类,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4.1.1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48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引起火灾,人身中毒,修复费用达30万元的均为特大设备事故。

4.1.2重大设备事故:

设备损坏,影响全厂生产1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量损失50%以上,修复费用达10万元以上低于3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4.1.3一般设备事故:

设备损坏,影响全厂生产4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修复费用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4.1.4轻微设备事故:

不足一般设备事故者,均为轻微设备事故。

4.1.5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4.1.5.1因生产工艺造成的停产(设备未损坏)。

4.1.5.2因设备技术状况不好安排的临时检修。

4.1.5.3因设备的零部件已经损坏或失效,但操作者和维修人员能提前发现和掌握缺陷情况(有记录证明)或不正常现象,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及时停机处理,并未造成缺陷的扩大(虽停机时间超限额)可视为设备故障。

4.1.5.4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工作和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4.1.5.5生产线上建(构)筑物因使用长久,自然损坏危及生产或迫使停产者。

4.1.5.6生产工具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4.1.5.7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4.2设备事故损失计算:

4.2.1修复费用即损坏部分修理费,包括:

人工、材料、配件及附加费等。

4.2.2减产损失=减产数量×工厂年度计划单位成本。

4.2.3损失成品(半成品)的费用=损失数量×计划单位成本。

注:

其中未使用的原材料等,一律不扣除,以便计算;无核算的半成品可估算。

4.3设备事故的报告:

4.3.1发生设备事故后,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

4.3.2发生设备事故的部门,要根据“五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在三天内将书面报告送生产设备技术部。

4.3.3填写设备事故报告态度必须认真,填写时内容要详细,字迹要清楚,时间、地点、原因、情节、损失等情况都要正确。

防范措施也必须有时限、有对象,要明确责任,具体落实。

4.3.4特大设备事故,工厂应在设备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所在单位(车间)在7天内写出事故报告,报工厂有关部门。

工厂在10天内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者,应严肃处理。

4.4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4.1设备事故调查执行“五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放过;没有总结事故教训不放过;没有提出整改措施不放过;未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不放过。

4.4.2轻微设备事故,由生产设备技术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提出防范措施,对设备事故责任者要提出处理意见。

4.4.3一般设备事故,由厂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提出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对设备事故责任者要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设备技术部派人参加以上过程。

4.4.4重大设备事故由厂级领导(总工程师)指定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4.5发生特大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并由厂领导和安全、生产、设备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5对设备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5.1对设备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影响程度、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及一贯表现等情况,作出相应的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5.2轻微设备事故由生产设备技术部组织事故车间进行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厂分管领导审核。

4.5.3一般设备事故由厂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后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4.5.4重大设备事故应有厂级领导(总工程师)指定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厂级领导(总工程师)审定。

4.5.5特大设备事故应由厂领导和安全、生产、设备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厂长审定(有的要报上级机关批准)。

4.6事故处理的原则和标准:

4.6.1发生一起轻微设备事故,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主任、副主任视责任给予100-500元的罚款,岗位连续(20天内)发生责任事故应加倍处罚。

4.6.2发生一起一般设备事故,对直接责任者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主任、副主任视责任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岗位连续(20天内)发生责任事故应加倍处罚。

4.6.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扣发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总额的1~5%,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3000-8000元的罚款处理,主任、副主任视责任给予3000-10000元的罚款。

4.6.4发生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检部门组织相关上级管理部门根据神华集团和能源公司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4.7设备事故的原因:

4.7.1设计不合理;

4.7.2装调试有缺陷;

4.7.3制造质量差;

4.7.4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4.7.5维护保养不周;

4.7.6检修技术方案失误;

4.7.7野蛮检修作业;

4.7.8检修质量(包括材质不合理)差;

4.7.9超期检修、检验;

4.7.10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

4.7.11其它。

4.8设备事故预防措施:

4.8.1各生产车间每季度末月三十日须将本季度设备事故处理情况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建立台帐,作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预防措施的依据。

4.8.1设备管理部门应经常督促检查预防设备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并督促车间经常对车间工人进行事故预防和安全教育工作。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也应象对待已遂事故一样,找出原因,吸取教训。

5相关文件记录

6文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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