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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公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形式之一,因此,当法律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公证手续,方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

公证的效力

  论公证的证明效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不断增加,只有建立权威、实效性的公证体制才能有效地回应这一趋势。

而公证制度的核心是公证效力,因此,必须维护以公证书为载体的公证证明活动的效力,使公证书具有法律效果。

但目前关于公证效力的讨论和实践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公证制度的良性运转,所以,有必要通过厘清公证效力的认识误区来树立公证威信,提升社会信用体系。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

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

“人民法院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质证的本意是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效力及证明作用,就案件事实来说,通过质证有利于诉讼各方发现事实真相。

但是在有公证书的情形下,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已具有很强的真实性,无须质证。

因为,第一,我国实行“实质公证”,公证人员在证明过程中须对公证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其专业素养忠实记录当时状况,只有确信公证事项真实、合法,才出具公证书;

如果证明事项在内容、形式或者取得方式等方面缺乏真实性或者不合法,将不得进行公证。

所以,公证书具有公信力,能够实现质证的目的,在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时,对公证书无须质证;

第二,公证具有疏减讼源、促进程序的作用,当事人将公证书带进诉讼程序后,公证书所载内容为法院所信赖,当事人不必再为公证事项举证、质证,这样,可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从法律规定来看,《证据规定》已将公证事项列入免证范围,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免证事项当然无须质证。

  2、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38条关于法定公证的规定也支持了生效要件效力说,规定,属于此效力范围内的事项,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当然,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非免费服务,对当事人来说,不仅要交纳公证费,而且耗时、耗力。

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定公证的范围不宜过于宽泛,以免成为当事人的包袱,甚至沦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壁垒。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证立法,只有重要的法律行为才需要公证介入。

一般归为两类:

第一类主要是以重要性为依据,包括婚姻契约、生前赠与、收养、非婚生子女认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认购等;

第二类是须有公告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不动产交易事项。

这两类行为或涉及重要的人身关系、或仅是单方得益而使双方利益失衡、或是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一经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易生纠纷。

而规定公证作为必经环节,可使当事人冷静考量后再做出最终决定,有利于减少纠纷;

而且通过公证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保障合同质量,防患于未然。

在法定公证以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证,约定公证主要发生在合同领域。

  如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21条规定: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

如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这份合同不经公证机关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的这种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篇三:

  公证的效力

  1.证据效力。

是一种可依据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在诉讼中,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

  品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及时有效第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的消耗。

  3.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

  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如《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遗嘱人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用公证方式。

又如合同当事人约定“双方签定的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那么,在未办理合同公证之前,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公证的发展和普及,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将会增多,公证的这种效力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

  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

  

(2)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3)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还是有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经外事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

  (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

公证机构通过其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篇四: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字第_号

  兹证明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与贷款人____(抵押权人)银行分行的代表人________及保证人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

  前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

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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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五:

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

  理论调研参评文章

  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灞桥区公证处马丽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一个效力。

公证书在我国诉讼证据体系中处于证据至上地位。

  一、公证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概说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体制下的非诉讼的法律制度;

第二,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第三,它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和专职公证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第四,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第五,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第六,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学者主张三效力论,即认为公证作为一种社会公信的证明

  活动,通常被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效力:

证据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证明具有以下基本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国际惯例,特定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证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时公证即成为当事人之间成立法律行为并生效的必要要件,产生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公证即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形式。

  

(二)证据效力

  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的最终载体,具有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公证证明最基本的效力。

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主要包括公证书在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效力。

  在诉讼中,公证书能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

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条规定直接说明了公证证明作为证据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具有优于其他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也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

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三)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证明的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在公证书普遍效力――证据力基础上,是公证证明证据效力的延伸。

  (四)不可撤销的效力

  该效力在我国的《继承法》和《合同法》中均有体现。

我国《继承法》中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的涵义、效力根源及适用规则

  公证证明具有以上的诸多效力,但证据效力是公证证明最基本的效力。

而证据效力最常见的莫过于其在诉讼中的证据力,即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

  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是指有效公证书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据效力,即在诉讼过程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程序的公证证明应当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书之所以具有诉讼证据效力是有其原因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证书具有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即公证书的真实性体现了证据的客观性;

经公证的事实、行为和文书,其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公证书与案件的关联性;

而公证书的合法性则体现了证据的法律性。

  

(二)公证书是书证的一种。

从公证书是通过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特性来判断,它自然归属于书证之列。

  (三)依公证法理。

公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书,与法院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委的裁决书一样,都由法定机关(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制作,并能引起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且都是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

  诉讼证据效力的核心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和力量,故其效力根源在于公证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具体地讲,经公证后的法律行为、文书、事实之所以享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是源于公证书的出具必须具备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真实、合法等要求的规定。

它不同于一般的私署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这成为公证书特殊法律效力成立的基础。

  综上可以看出,公证书作为诉讼证据,应当适用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来自于普通法传统上的证据规则,其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的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篇六:

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

  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

  《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实践中,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

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

涉外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涉外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及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办好涉外公证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认清涉外公证的重要性

  首先,涉外公证是国际间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法律程序,按照国际惯例,在国内取得的诸如出生证、结婚证、学历证、存款证明等法律文件,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境外,往往需要公证才能得到所在国的认可,实现其法律效力。

随着我们国家当前出国留学、移民、探亲、定居、旅游的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在准备出国时,国外有关部门要求其提供有关事项的公证书,其中一些人因不了解该事项需要办理涉外公证,就直接将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书(例如结婚证、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或证明(例如无犯罪证明、收入证明)直接邮寄或递交,结果都因未办理涉外公证而被退回,致使当事人丢失了许多机会,同时

  也耽误了时间。

因此,应大力宣传涉外公证,使其像国内公证那样被人们熟悉并加以运用。

  其次,“涉外工作无小事”,涉外公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公证的形象和信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外经济交流和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公证需求量大幅上升,加上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及管理机制也相对滞后,文书、证件造假活动比较严重,从而大大增加了涉外公证的质量隐患和执业风险。

这就更要求我们警钟常鸣,提高防范意识,绝不允许在思想上有所懈怠、麻痹,在业务上有所疏漏、偏差。

  二、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

  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

其共同之处是:

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

而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

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

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

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

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

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

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

  三、涉外公证的申请与代理

  公证申请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行为。

公证申请是公证程序的第一步,在这个环节,对于涉外公证特别是亲属关系公证中,应特别注意具体来到公证处的“申请人”是该公证事项的申请人还是代理亲属例如子女来申请办理与自己亲属关系的代理人(关系人),如当事人不清楚这一点,公证书的内容就大相径庭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申办公证事项时如不能亲自办理,除了不能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均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这就需要代理人在申办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但在涉外公证事项中,许多申请人都在国外学习或生活,让其提供书面的委托书,在很多急需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显得不是很合理。

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除委托代理外,还有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部分公证事项也适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况,如父母替儿女、丈夫替妻子申办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公证等事项时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单位证明等),公证处就可以受理,而无须代理人出具委托书。

  四、涉外公证事项中的告知

  告知义务是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证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公证程序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

在涉外公证事项中,通过准确适当的公证告知,对于完善公证程序,使当事人知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从而确保公证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例如涉外未婚公证,公证处已经不再按照原《未婚公证书》出具实体性未婚公证,而是对当事人的未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就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公证不同,国外有关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另外,在办证中除像上面要进行的一些书面记载的告知外,进行一些口头的提醒和询问,让当事人确切明白自己要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也非常重要。

在实务中,碰到一些当事人拿着户口簿到公证处说要办理户口簿公证,经深入交谈和提醒,才说要办一份证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的公证,他认为户口簿上记载着他们的关系,办理户口簿公证即可,公证员了解这一情况

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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