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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表现为授权委托书。

但经办人员依法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也视为享有代理权。

3。

有关经办人员XX不得擅自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或以委托人名义又与自己所代理的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否则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4.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原则上不得订立口头合同。

第九条合同代理人在签约前,应当对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行能力进行认真的审查,不可盲目草率.避免上当受骗。

1。

对方是法人的,要看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参加签订合同的人是否为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前者应出示法人代表证明书等身份证明;

后者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要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对方是其他经济组织时,要看是否有工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证明材料。

要审查签约对方的注册资金、生产经营能力,以保证企业合同的履行率.

3.在签约前,还应当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合同主要条款

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数量、质量。

价款或酬金。

4。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不同性质而要求必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在合同中必须规定的条款。

第十一条合同文书要使用统一文书和经工商部门监制的规范文书,也可以经批准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标准合同,如需要临时起草的,比如协议书,在起草时主要必备条款不能遗漏,语义要明确、完整,各条款书写要清晰。

第十二条在审查合同时,主要集中在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效益性三方面。

1.可行性审查。

要看签订合同是否属生产经营所需。

合法性审查。

要看签订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合同必备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3.效益性审查.要审查合同将来履行后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各部门签订合同、协议时,必须按评审单程序进行评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销售合同由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批。

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才可执行。

单件×

×

元(如2000元)以上、合同总额在×

元(如10000元)以上或月消耗在×

元(如10000元)的物资采购(含外协加工),均必须签订合同。

常用、大量、月消耗在×

万元(如1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合同(除钢材购销合同由总经理审批外)、协议,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万元(如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合同、协议,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才可执行。

4.非生产性物资的采购合同、协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办公室主任审批,总经理同意后执行(日常需用的生活及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协议,办公室主任审批即可)。

5.技术协议(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作为一份独立的合同,均由技术使用部门、企业技术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技术协议如作为合同的附件,必须由使用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草拟后与合同一起评审后签订.

6.项目责任书的签订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7.除上述以外其他合同、协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8.合同、协议中的付款方式均须经财务部审核。

合同在评审过程中,如有评审意见须按意见进行修改。

如不采纳评审意见,须在评审单上注明理由,并经意见提出人签字认可,方可转下一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除销售合同及一般物资采购合同可由经办人作为代理人签字外,其他合同、协议均应由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签字。

第十五条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合同评审环节。

项目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根据需要把合同副本发送有关部门,正本即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入账登记、编号、归档。

在合同生效后,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根据合同要求的交货期及时列入生产计划、采购物资、收付货款,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如果发现对方发货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期限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在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业务员应严格执行现行销售政策和有关制度,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性。

第十八条经办人如果发现使合同难以履行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该部门负责人汇报,由该部门负责人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如果因我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对方联系,协商修改或中止合同,并限期答复以免影响信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的前提下慎重研究,妥善处理。

经办人应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况通知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其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利有据可查。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履行合同,对已经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在登记台账上注明变更、解除原因及其内容。

第二十三条应收账款应以业务员自清为原则,在必要的阶段由公司清债人员协助清理。

有关业务员办理移交及大的货款债权纠纷时,可由清债人员监督、跟踪、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人员与清债人员密切配合,就应收账款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清理,以尽快使合同得以完全履行。

1.业务员应经常与用户核对账目,凡有应收账款的单位,每年出具对账单或还款书面计划不得少于一次。

该求助于法律的,业务员应主动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如合同、发票、收款单、还款计划等法律凭证)。

债务人无力偿还,又面临破产、歇业的可能,业务员应积极采取措施,如以货抵款(业务员自行变卖,现款交财务),手续做到合法、齐全。

与有关大的企业,可签订财产抵押协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新发展的用户,做到带款提货,有关老用户做到前款不清,后货不发。

项目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合同产生纠纷的处理,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一般按照“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

的程序进行,以自行解决为基本方式,并且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考虑双方今后的业务往来情况,给予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调解不成,凡需要申请仲裁或诉讼的,由该合同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由经办人员配合法律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经办人员以及合同管理员对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形成书面材料,向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汇报后与合同统一存档备查。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持有合同章的部门对持有的合同章只能用于本部门有权签订的合同,不能作它用。

其他合同、协议均由企业办公室或合同专职管理员按规定予以盖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印鉴保管使用方面的管理制度,未经合法程序签订和未经评审的合同,不得盖章,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经办人员进行合同盖章时,必须建立用印登记。

第三十一条合同管理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印章外借。

第三十二条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公司章),绝不能出现盖部门印章的现象,否则企业不予以承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及相关人员承担。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同专用章进行清查,以免造成印章遗失或使用不当;

企业合同专职管理人员应对本企业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企业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各企业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合同的台账、归档

第三十四条合同协议签订后,各部门合同管理员应分类设立台账,要求确实反映符合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结算等情况.

合同类型包括:

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三十五条各台账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类别、双方签约人、价款、合同标的、签约日期、履行期限、履行情况、备注等。

由于销售合同履行期限长以及经常变更等特点,市场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特点,在利于管理的情况下设置管理台账。

但该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应在每季度前十天内将前季度的合同履行情况统计交合同专管员,以便建立统计台账。

第三十六条企业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建立台账的同时,合同评审单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信函、电报、电话记录等法律凭证,应登记编号,保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视实际情况,在年底,由各部门合同管理员对本部门合同进行整理,将已执行完毕的合同整理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进出口合同单、证、手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项目的业务单、证、手册管理,保证有关业务的顺利开展,本着简便、高效、安全、稳妥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盖发空白合同文本,如情况特殊,确需盖发,合同监察员应将合同编号登记,并按合同的管理规定程序审批。

事后,应将剩余空白合同及时核销.

第三条各部门应备有合同登记本,由合同管理人员分门别类地将每一份合同的发生情况予以登记,并存有一份合同正本,便于查询和统计。

第四条严格执行合同审批制度.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应根据合同情况,填妥合同标准文本及“合同及资金使用审批表”(略)一式三份,按制度送有关主管领导审批。

审批后,审批单连同合同正本一份,交项目经理室保存备查,业务部门保存一份,供资金使用时申请付款用,另一份交财务部备查复核。

第五条凡需许可证进行进出口报关的,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征得业务管理部的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待货物报关后,将许可证交回业务管理部存档备查.

第六条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或企业成立时免税进口等设备而办理了海关手册的,海关手册应交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保管,不得遗失。

各部门经理对海关手册应予充分重视,如管理手册的人员变动时,必须将手册及时移交.

第七条“三来一补”项目应该在海关核发手册时同时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情况记录簿”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如果项目不能及时完成,应该在上述记录簿的有效期内凭记录簿、合同、项目延期协议书、海关手册,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凭海关手册进料、进件,不得超过海关手册中核定的进料、进件数量。

如超过,需事先报原海关审核部门批准。

第九条办理了海关手册的业务项目,进出口时必须凭海关手册报关,不得转为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保税进口物资因特殊原因需在国内销售时,应经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原审批海关同意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加工完成的货物出口后第二个工作日,业务部门应及时填妥“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合同销案表”(略)一式三份,连同报关单、合同、海关手册及记录簿到核发手册的海关有关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不得延误。

因工作延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务经办人员和部门经理负责。

销案后的回执联,应交手册保管人员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关于放行单的抬头。

业务部门在合同成交后,已通过公司及项目申办了审批证或许可证的,放行单的抬头应为“×

公司×

项目"

.

第十二条商检证及放行单的货名、数量应与实际成交合同及许可证的货名、数量和合同号完全一致。

业务承办人员在取得商检证及放行单后,应与合同仔细核对,严防发生差错,影响报关出货。

第十三条通知银行将信用证发到本公司后,应由业务管理部审证并填妥“信用证审证记录及证下货物出口报关审批表”(略)的审证记录部分.根据出货批数一式数份,由业务管理部存两份,其余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借以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并按信用证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每批货物出口报关前,业务人员应将上述审批表一联交业务管理部根据出货情况审批。

业务管理部根据信用证要求及单据缮制和获得情况,签批是否出货的意见。

第十五条信用证要求的客户单据,或我方要求改证的,业务部门应保证在出货当日前获得,由业务管理部进行审核。

单据不符的,不予出货。

第十六条信用证如需产地证、普惠制证书等由有关机关签发的证书,业务部应在出货日以前,将有关出货详细资料提供给业务管理部,以便尽早制作,及时联系签发。

业务部门在托运货物后获得的提单,应与信用证核对,发现有误时要及时修正并将提单交业务管理部。

第十七条业务部门应在出货前凭业务管理部签批了“同意出货”的“审证记录及证下货物进出口报关审批表”或凭已经验证的本票、汇票,通过财务部门开具商品调拨单。

第十八条业务管理部凭商品调拨单核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并通知报关人员报关出货。

第十九条“出口收汇核销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出货以后,报关员应及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交给该核销单的专职核销人员,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专职核销员应该在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完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货物出口后,报关人员应将报关单的退税联及时办妥并送交退税办理人员,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在办理退税联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退税联,不得遗失。

第二十二条每批货物出口后,报关人员应存有一份报关单或报关单的复印件,按月造册,以备查证。

第二十三条报关单的填列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完全一致,并且不能超过货物进出口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金额及运输方式等也应该与许可证完全一致。

特殊情况需特殊处理的,需经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否则,报关中所发生的问题,由有关业务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项目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项目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运作,保护本项目的合法权益,实现项目目标,加强项目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各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项目的利益。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项目创造经济效益.

第五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

如确有需要,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第六条本项目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七条为便于管理,本项目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交合同监察员、项目经理室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八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九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签订合同的另一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写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十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十一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价款或酬金。

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中若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贷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货款总额在×

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项目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二)货款总额在×

万~×

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三)货款总额在×

万~×

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项目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四)货款总额在×

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项目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定金数额在×

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报项目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二)定金数额在×

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项目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三)定金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各下属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六条本项目只能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审批,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七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越级逾时上报。

第十八条结合以上条文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项目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

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

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项目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

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二十条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都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栏目设置有合同名称、合同签订单位、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及项目经理。

第二十一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职能部门应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的,可为维护项目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略)。

第二十六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与合同监察员共同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七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第二十八条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时,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

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时,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通知或其他意见的表达应采用可留作依据的书面方式。

第三十条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纠纷,项目组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项目及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项目及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项目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采购合同,保护项目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采购合同签约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准备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现实和可预见性时期的供需形势变动趋势。

(二)根据现实与未来的形势选择签约对象。

(三)选派业务、技术素质较高、办事认真的签约人员。

(四)确定签约方式。

第三条监督指导业务人员(特别是新手)的签约活动.指导的内容应侧重于购销业务管理方面,使“以销定购”、“按质论价"

和“比质比价”等一系列购销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合同内容要完备,条款要齐全,表达要准确,产品的技术标准代号、名称和质量等级一定要在合同中填写清楚。

第五条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的程序

(一)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的立约双方,就所订业务内容进行洽谈,并根据业务洽谈内容拟定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立约双方就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在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取得一致后,达成文字协议。

(三)根据双方协议、合同基本条款,填制正式合同,双方代表签署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有效日期,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四)签证与公证

签证与公证是商品购销合同签订的最终程序。

签证是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核对,以证明其符合条件要求,属于行政上的监督.

公证是由司法部门的公证机构对合同的存在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属于法律上的监督.

合同的签证是强制进行的,而公证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决定。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是允许未经公证的合同生效的。

第六条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所订合同进行审核。

在对合同进行审批时,一般由科室负责人、项目主管审核签字,最后交由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七条对于合同的审核,各有侧重。

(一)科室负责人与项目领导要重点审查订货的申请计划,审查标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和交货期。

(二)项目合同管理机构要重点审查签约对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合法等.

(三)重要的合同或金额巨大的合同要经项目领导和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公司审签。

第八条项目采购合同条款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应在合同中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如果是自然人就应写明其姓名和住所.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自然人的姓名是指经户籍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住所是自然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

(二)项目采购合同标的

项目物品采购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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