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中国保险市场状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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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中国保险市场状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Word格式.docx

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X公司为主,中外保险X公司且存,多家保险X公司竞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新格局。

二、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和构成

(壹)保险市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很快。

截至2001年底,年保费收入达到2112.28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8.24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424.04亿元。

1980~2001年,年平均增幅达30%之上,其中人身险业务的增长速度快于财产险业务的增长:

1992~2001年间,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15%(和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X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比),人身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29%(和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X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比较)。

以1997年为分界点,保险业务发生结构性变化。

1997年以前财产险业务的比重壹直大于人身险的比重,1996年的财产险保费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1.50%,人身险保费收入占38.50%。

1997年人身保险业务首次超过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55.53%,财产险为44.47%。

2001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7.42%,财产险为32.58%。

人身保险业务比重今后仍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从市场开发程度见,2001年保险密度达到168.98元人民币,保险深度为2.2%,若按1999年世界保险业保险密度387.3美元和保险深度7.52%的平均水平,中国9万亿GDP的经济总量年保费收入应在6800亿元左右,而的年保费收入水平仅不足这壹水平的1/3,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图11985~2001年保费收入变化趋势

图21996~2001年保费收入结构变化趋势

图31985~2001年保险密度变化趋势

图41985~2001年保险深度变化趋势

(二)保险业务的险种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1.财产险的传统主导险种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仍居主导地位

表11999~2001年财产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中国保险年鉴》整理。

从上表能够见出:

近3年来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财产险和货运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的85%之上。

其中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作为传统主导产品,所占比重基本稳定在60%左右且略呈上升趋势,2001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达421.72亿元,占财产险全年总保费的61.28%,较1999年增长1.84个百分点;

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比重略呈下降趋势;

家财险等分散性险种的比重有上升的势头。

2.随着投资型险种的推出,以养老保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为主的人身险业务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

表21999~2001年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及保监会资料整理。

1999年以前,以保障功能为主传统寿险产品占人身险年保费的90%之上。

1999年以来由于包含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相继推出,壹方面使保费收入实现高速增长,2001年人身险保费较2000年增长42.15%;

同时,险种结构发生变化,2001年传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险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的88.09%降至62.07%,而分红保险保费、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保险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则分别占到19.07%、7.49%和2.83%(见表2)。

(三)保险市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基本分布特征导致中国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

之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需求量大、保险X公司集中、竞争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的发展也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

据统计,2001年中国保费收入中,位居第壹的广东省保费收入为1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9.26%,其余依次为上海(8.55%)、江苏(8.46%)、浙江(7.36%)和山东(7.27%)。

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东部沿海5省市保费收入为861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40%之上,而居于后5位的甘肃、贵州、海南、宁夏和青海保费收入仅为63亿元,占年保费收入不到3%。

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改观,保险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也将在今后壹段时期继续存在。

三、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构成

保险市场的准入壹般有审批制和核准制俩种方式,中国对进入保险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

(壹)中资保险X公司的发展和构成

中资保险X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保险法》和《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中有关保险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成立。

中资保险X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X公司和国有独资X公司俩种设立形式,实行产寿分业运营。

在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X公司中,国有独资X公司4家,股份制X公司15家;

按业务分:

6家为寿险X公司、10家为产险X公司、2家为保险集团X公司(中国人民保险X公司于1996年拆分为中国人民保险X公司(运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X公司和中国再保险X公司。

平安保险X公司和太平洋保险X公司于2001年都壹分为三,拆分为集团X公司、财险X公司和寿险X公司)和1家再保险X公司(参见附录1)。

——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

从投资主体见,国有独资保险X公司全部由国家直接投资,股份制保险X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的其他组织。

目前股份制X公司的股东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保险X公司开始和国外保险企业合作,吸收部分外国资本。

以国内第壹家股份制保险X公司——平安保险为例,其主要国内股东(深圳招商局蛇口区有限X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X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X公司等)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又吸收了摩根·

士丹利投资有限X公司和美国高盛有限合伙集团X公司的投资;

新华人寿在2000年8月成功地向瑞士苏黎世保险X公司等4家国外保险X公司和金融集团增发了总股本24.9%的股份,在国内保险企业中率先实现了资本国际化;

华泰和泰康也先后成功地实现对外融资;

正在筹建中的民生人寿保险X公司(合资)的中资股份开始了吸收民生银行、新希望集团等民营资本的尝试。

能够见出,目前中资保险X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正向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的多元化资本结构方向转变。

——运营地域、业务范围。

中资保险X公司壹经成立,能够在核定的地域范围内全面提供保险业务服务,壹般没有服务对象和范围的限制。

根据有关规定以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中资保险X公司设立时,全国性保险X公司能够申请设立3家分X公司,区域性保险X公司能够申请设立俩家分X公司,增设分支机构需中国保监会审批。

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X公司中除新疆兵保、天安等5家产险X公司为区域性以外,其余均为全国性保险X公司。

——保险投资结构及投资收益。

中国保险X公司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包括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和短期负债等其他资金。

为保证保险投资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中资保险X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其中“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目前已有短期拆借、购买AA+级企业债券和通过证券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保险X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证券基金的比例和方式按《保险X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X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为例。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X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X公司总资产的10%,且同壹期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保险X公司总资产的2%,俩者以低者为准。

而对保险X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则规定,保险X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定。

投资于单壹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X公司可投资基金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保险X公司进行该项业务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投保席位或在具有证券委托代理资格的证券运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代理交易)。

从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见,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壹半之上(52.4%),其次是国债(21.6%),其余依次为证券投资基金(5.5%)、金融债券(4.38%)、企业债券(2.35%)等(见图5)。

而从各保险投资品种的投资收益见,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最好,2001年为16.29%,但所占投资比重不大,仅为保险资金运用额的5.5%;

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2001年的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收益率和可运用资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仅为4.30%和3.89%;

从各保险X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情况见,寿险X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好于产险X公司,股份制X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普遍好于国有独资X公司。

以2001年为例,除华安2001年的可运用资金平均余额收益率低于中国人保外,其余股份制X公司的收益状况皆好于国有独资X公司(见表3、表4)。

图5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

表32000、2001年主要投资品种收益率(%)

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

中资保险X公司中国有独资X公司占主体地位,股份制保险X公司快速成长,但内部发展且不平衡。

1992年以前,作为国有独资X公司的中国人保壹直占有中国保险市场90%之上的市场份额,随着新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和成长壮大,其所占市场份额开始下降。

2001年,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仍分别占有人身险和财产险壹半之上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7.05%和73.91%,再保险市场也由中国再保险X公司壹家垄断运营,但以平安和太平洋为代表的股份制保险X公司发展迅速。

2001年,平安寿险和太平洋寿险分别占到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8.13%和

表42000、2001年各中资保险X公司

10.07%;

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则分别上升至12.43%和9.71%,且这壹比例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中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人身保险市场已从由壹家垄断发展成为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

表5中国保险市场份额变化

(二)外资保险X公司的增长和构成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保险X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除了要具备中资保险X公司相同的资金、技术等条件,仍要符合其他谨慎性条件。

例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X公司的外国保险X公司应当具备:

运营保险业务30年之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之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保险业监管制度等条件(目前在华设立代表处的200余家外资保险X公司无壹例外地都符合上述条件)。

在设立形式上,外资保险X公司只能采取合资和分X公司俩种形式,其中外资寿险X公司采取合资形式,能够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

外资产险X公司采取分X公司的设立形式,在中国加入WTO俩年内将取消对产险X公司设立形式的限制。

从1992年首家外资保险X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开始,外资保险X公司正加速进入中国市场(见图6)。

截至2001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外资保险X公司33家,其中外资寿险X公司21家,外资产险X公司12家;

按设立形式分,19家外资寿险X公司是合资X公司;

12家外资产险X公司和1家寿险X公司(美国友邦)是采取外国保险X公司分X公司形式(参见附录2)。

图6外资保险X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情况

外资保险X公司只能在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对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目前外资X公司主要是在已开放的广州和上海俩地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基本业务范围为“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的部分或全部:

(1)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和其有关的责任保险;

(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交纳的人寿保险业务;

(3)上述俩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外资X公司在入世俩年内能够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也将逐步从个人寿险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

3年内逐步放开直至取消外资保险X公司业务地域范围限制,外资X公司将逐步取得和中资保险X公司相同的业务范围。

事实上,中国地域开放的速度快于开放时间表的承诺,以北京、天津为例,根据时间表应在入世俩年内开放,而美国友邦、光大永明分别于2002年和1999年在俩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保险投资。

由于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后,外资保险X公司的保险投资渠道和中资保险X公司壹样,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总体投资收益和中资保险X公司的收益水平大致相当,但各外资保险X公司之间的收益水平有所不同(见表6)。

表62000、2001年各外资保险X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

外资保险X公司占有壹定的市场份额。

2001年全年外资保险X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2.82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1.55%。

其中,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27.78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1.95%,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5.04亿元,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78%。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X公司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在外资保险X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远远高于其所占总市场份额比重。

之上海和广州地区为例,2001年上海地区外资保险X公司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2.84亿元,占地区保费的12.7%。

其中,外资X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20.21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4.4%;

外资X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为2.63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65%。

广州地区外资保险X公司全年保费收入7.01亿元,占地区保费收入的8.61%。

其中,外资X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6.63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的11.82%;

外资X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0.38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5%。

之上表明,外资保险X公司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未来3~5年内,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

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

第壹,从政策层面上见,通过吸收外资和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壹个重点,吸收外资保险X公司参股、组建中外合资保险X公司将是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X公司进入在数量上的限制;

第二,外资保险X公司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内在动力。

中国是世界上最具市场潜力的国家之壹,而外资保险X公司在中国市场有明显的优势:

壹是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和销售技术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

目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已进入中国的保险X公司主要来自美国、日本、英国等世界经济和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运营悠久、保险技术高、人才丰富、资本规模大,有的单个X公司的资产规模就超过了中国所有保险X公司资产的总和;

二是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

以税收政策为例,中资保险X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保险X公司仅为15%;

营业税方面,外资保险X公司享受减免优惠,中资保险X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则在1997年由5%提高到8%(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

此外,外资保险X公司能够在中国自由寻找合作方,没有行业的限制;

第三,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X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门槛将进壹步降低。

根据保险业开放时间表的承诺,在入世3~5年内,中国将逐步取消在外资保险X公司在设立形式、运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从实际执行的情况见,部分地域开放时间有所提前。

(三)保险中介机构的和组成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壹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的强烈依赖。

在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已相对成熟、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的作用十分突出。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发展较快且在保险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

1998年40%之上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和80%之上的人身险保费收入来自保险中介和个人代理,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100%来自兼业代理,由保险代理招揽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50%之上。

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到1992年和1993年开始恢复和设立。

截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其中保险代理X公司127家,保险经纪X公司17家,保险公估X公司26家。

在监管和法制建设方面,2000年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同时出台了《保险代理结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X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且开始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和培训。

但相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言,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且存在不少。

主要表当下:

壹是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

中介主体除保险代理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数量少,规模小;

代理人以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为主,专业代理人发展较少。

二是对保险中介人的准入控制不严,保险中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低,导致保险代理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代理、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

以代理人为例,有的兼业代理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且向保险X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产险X公司的大量应收保费滞留在代理人手中,直接了保险X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

(壹)监管模式

作为业的3个组成部分之壹,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都实行监管。

监管的基本模式通常有俩种,壹种以英国为代表,它着眼于市场自发力量的作用和保险人的自主决策,强调竞争性,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这种模式主要监管保险X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免受由于保险人不履行其财务义务而引发的风险;

另壹种以美国为代表,它在严格控制市场主体行为以保护投保人的同时,对保险X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进行严格的监管。

这种模式着眼于市场行为监管,力图保证保险价格、产品和交易行为的公正合理,强调对市场准入、保险条件和费率的预防性监督。

这种模式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方向转化,且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体系不健全、保险X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弱、信息不充分、缺乏建立良好保险秩序的配套设施等现状,监管采用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且重的监管模式,对保险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二)监管机构的演变

监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基本要素。

在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设立中央和地方俩级监管机构,共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不尽相同。

以美国为例,就是以州政府为主的州和联邦俩级监管机构,各州保险部的经费从保险X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中按不同比例提取;

德国的保险监管工作也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对全国720家大保险X公司进行监管,各州政府监管只在壹州内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X公司,保险监管的预算来自联邦政府,其中的90%根据各X公司的毛保费收入进行摊派。

中国保险监管的机构演变主要是俩个阶段,即1998年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和1998年后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

前壹阶段对保险的监管是分割的,中资保险X公司由央行保险司监管,外资保险X公司及其在华代表处的监管由央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而对保险X公司的稽核则由央行稽核局负责。

随着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运营,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个派出机构于2000年组建完毕,至此保险监管进入新的阶段。

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国保监会的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是由中国保监会向各类商业保险X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比例为:

(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

(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

(3)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实行收支俩条线。

(三)监管的具体

中国目前采取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且重的监管模式,监管的具体内容也是围绕这俩方面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机构的监管

实质上是对保险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定,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市场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管。

目前中国对保险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发放保险X公司许可证方面的控制比较有力,对X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都比较严格,但由于目前监管依靠非现场检查手段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很难保证保险机构的诚实度,因而对于成立后的保险X公司市场行为的持续监管则显得乏力。

2.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的监管

在严格的监管模式下,所有保单条件都必须经过审批。

针对目前中国保险X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保单设计能力有限,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较低等不成熟的现状,放宽对保单监管可能引致各家保险X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恶性竞争,导致保费价格失真,从而给保险市场带来隐患,因此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监管实行事先批准制度,即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订,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和非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X公司拟定,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财产险费率和人身险费率监管的发展趋势不尽相同:

第壹,财产险费率监管逐步放松。

这主要表当下俩个方面,壹是受监管的主要险种减少。

财产险的主要险种由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39种减少到当下的4种,且由保监会制定费率的仅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壹种险种;

二是车险的费率改革。

2000年10月1日起,保监会率先在广州放开车险费率,这标志着中国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壹步向市场化迈进。

第二,人身险费率监管趋向合理化。

目前人身险中,只有航空意外伤害险壹种沿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20元/人次的保费规定,而对其他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费率都采取事前备案制,通过制定各种精算规定,对各险种费率构成的主要指标进行控制,达到将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目的。

以对人寿保险的费率监管为例:

《人寿保险精算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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