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防台风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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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防台风应急预案

潍坊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工作重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

2.3其他组织机构

2.4应急分组

3预防、预测、预警

3.1预防

3.2监测预报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Ⅳ级应急响应

4.3Ⅲ级应急响应

4.4Ⅱ级应急响应

4.5Ⅰ级应急响应

4.6抢险救灾

4.7信息报送、处置

4.8防台风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

4.9新闻报道

4.10应急响应解除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5.2专业保障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物资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5.7转移安置保障

5.8治安保障

5.9资金保障

5.10技术保障

5.11宣传、培训与演练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6.2水毁工程修复

6.3抢险物资补充

6.4灾后重建

6.5防台风工作评估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防御台风工作,提高防御台风灾害的能力,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提高防御台风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5号)、《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1.4.3预防为主,多措并举。

高度重视防台风工作,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常备不懈,加强检查、宣传和培训,依靠科技,提高应对能力。

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

1.4.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使防台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依据职能分工,采取果断措施,快速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共享资源,依托军队和专业抢险队伍,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全力应对台风。

1.5工作重点

1.5.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1.5.2组织出海船舶、海上作业人员及时回港避风;

1.5.3水库、河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保障;

1.5.4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1.5.5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安全保障,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1.5.6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电力设施防汛安全;

1.5.7做好预测、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1.6编制单位

市级防台风应急预案由潍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备案。

与防台风工作密切相关的市气象、海洋与渔业、海事、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防台风应急预案,报潍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备案。

有防台风任务的沿海化工、石化单位也应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报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备案。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镇(街)、村(社区)级防台风预案编制工作可参照执行。

 

1.7修订要求

防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防洪工程、社会经济等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一般不少于5年修订1次,并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潍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市防指下设峡山水库暨潍河、白浪河水库暨白浪河、牟山水库暨汶河、高崖水库暨汶河、市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五个区域防汛指挥部,其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峡山水库管理局、白浪河水库管理局、牟山水库管理局、高崖水库管理局、市城管局,分工负责有关防台风工作。

2.1.2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31673部队、潍坊军分区、94333部队、武警潍坊支队、市城管局的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广播影视集团、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潍坊海事局、潍坊供电公司、市商务局、省胶东调水局潍坊分局、市水文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3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台风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拟定防御台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等;组织召开市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台风、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台风、救灾应急措施,下达调度指令;动员社会参与防台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重建。

2.1.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部防台风工作的同时,认真执行市防指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的防台风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台风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做好水利工程防台风调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制定水利工程损毁修复计划。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市政系统防台风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城区给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防护、巡查和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城区市政公用行业抢险和应急供水。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建设行业防台风工作。

抗灾期间,组织、指导建筑工地抗灾、救灾。

市发改委负责防台风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工程修复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协调安排及监督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防台风期间煤电油供应,组织工业企业增加相关救灾物资的应急生产。

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和应急通讯准备,及时发送台风重大预警信息,并确保防御台风期间通讯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做好防台风工作;加强校舍安全排查、维护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台风工作;加强在校师生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台风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依法打击阻挠防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破坏、盗窃、哄抢防台风设施及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船人员。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人员转移和安置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调拨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全市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

会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向中央及省争取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

市人社局负责按有关规定组织表彰奖励在防台风和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个人。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台风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市公路(桥梁)、港口航运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

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

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及时报送市防指;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

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

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市海渔局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预防和应急处置台风灾害和灾后渔业生产工作。

编制修订《潍坊市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开展相关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受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并及时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好饮用水监测和消毒工作。

市旅发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加强台风期间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潍坊广播影视集团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台风及抢险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台风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台风、抢险和自救知识。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林业防台风工作。

组织、指导林区防灾、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协调台风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影响我市台风的气象监测、预测分析和预报预警工作。

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台风及其影响范围内降雨、风力风向的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等重要气象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防台风期间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省胶东调水局潍坊分局负责胶东调水输水渠潍坊段防台风安全。

潍坊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海上交通运输船舶等防台风工作;指导、发布辖区防台风航行警告;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的调查处理。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潍坊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确保抢险救灾电力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商务领域的防台风安全,对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特殊流通业、酒店宾馆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设施等制定防台预案,采取防台措施,确保安全。

市水文局负责雨情、水情监测和发布,做好洪水预报。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根据防台风工作需要,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及执行重大防台风工作的任务。

市政府其他部门、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市防指防台风工作部署。

2.1.5市防办承担市防御台风领导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省防总的决定、命令,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市防御台风工作;组织拟订市有关防御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贯彻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提出防台风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台风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2.2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

2.2.1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防指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台风工作。

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2.2主要职责是:

在市防指和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防洪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命令,组织、监督、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防台风工作。

2.3其他组织机构

2.3.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可组建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政府(管委会)和防指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台风工作。

2.3.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指负责本镇(街)的防台风工作。

2.3.3城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以及有防台风任务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临时防台风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在镇(街)防指的领导下,结合自身防台风预案,做好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2.4应急分组

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治安警戒组,转移安置组,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应急通信、气象组,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综合协调组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台风防御工作。

(1)技术专家组: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安监、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计、农业、畜牧部门组成,卫计部门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转移安置组:

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由受台风威胁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6)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

由发改、财政、经信等部门组成,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7)应急通信、气象组:

由气象、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经信部门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受台风威胁区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8)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

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台风进展和应对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9)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可调整分组。

受台风威胁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潍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3预防、预测、预警

3.1预防

3.1.1准备工作

各级防指及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防台风组织、工程、预案、物资和通信等各项保障准备工作。

组织准备工作包括健全组织体系、落实防台风责任人、预警人员、抢险队伍等。

工程准备包括水毁工程修复、工程设施的应急除险加固等。

预案准备包括修订完善防台风预案、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等。

物资、通信等各项保障准备工作包括防台风物资、通信与信息、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转移安置、治安、资金、技术和气、水、电以及宣传培训演练等保障工作。

3.1.2防台风工作检查

各级防指要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或整改存在的问题。

水利、城管、教育、交通运输、经信、海事、供电等防指成员单位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市政、学校、交通、通讯、搜救设施、锚地、电力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城管、民政、海渔、国土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并报同级防指备案。

3.1.3防台风巡查

市防指成员单位要建立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市水利局要建立水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市城管局要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等重点领域、部位的巡查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市住建局要做好城乡危旧房屋、高空建筑设施的巡查工作。

市教育局要加强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市国土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市交通局要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市海渔局要加强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潍坊海事局要加强对在港交通运输船舶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各级防指应建立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辖区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3.2监测预报

3.2.1部门监测、预报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亡全过程,及时报告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情况,做好台风未来走向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的监测与预报。

市海渔局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与预报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相关监测。

市水文局负责降水监测及主要河道、大中型水库等的水情监测与预报。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监测预报工作。

3.2.2部门信息报送职责

各级气象、海渔、水文、水利和国土部门及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监测到的数据信息及时报送同级防指,并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通报预测预报情况。

各级防指应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3.3预警

3.3.1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等级:

市气象局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和降雨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Ⅰ、Ⅱ、Ⅲ、Ⅳ,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暴雨预警等级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Ⅰ、Ⅱ、Ⅲ、Ⅳ,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风暴潮和海浪预警等级:

市海渔局根据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和热带风暴)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发布风暴潮和海浪预警报。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海浪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洪水预警等级:

洪水预警等级由市水文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洪水预警等级。

3.3.2预警等级调整

台风影响期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3.3预警

市气象局负责台风的预警信息发布。

市海渔局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发布。

市水文局负责主要河道、大中型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河道、滞洪区汛情预警信息发布。

市住建局负责高空建筑设施的预警信息发布。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预警信息发布。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港口、航道、码头等的预警信息发布。

市畜牧局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市卫计委负责灾后传染病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市广播影视集团负责组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各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通过短信等形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潍坊海事局负责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布航行警告及提供预警信息。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和专项预案,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市防办,预警信息按级别Ⅳ、Ⅲ、Ⅱ、Ⅰ报送时间间隔分别定为3小时、2小时、1小时、30分钟,重要情况即时报送。

市防办负责及时收集、汇总预警基础信息,分析研判形势,向市防指提出防汛预警发布建议。

各级防指负责发布防灾、抗灾指令和防汛预警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能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响应分级

结合台风、风暴潮、海浪、洪水等的预警等级以及防御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台风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Ⅳ、Ⅲ、Ⅱ、Ⅰ四级。

4.1.2启动程序

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启动。

4.1.3响应调整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4.2Ⅳ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或影响我市;省防总启动、变更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Ⅳ级应急响应;市海渔局发布风暴潮或海浪Ⅳ级预警。

4.2.2响应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防台风会商会议,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市防办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领导汇报,根据领导要求进行防台风工作部署。

加强值班,将台风信息及领导指示及时通知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防指、市属开发区防指及各防汛领导小组。

市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市海渔局负责海上船舶和沿海施工作业船舶的防风避风预警,提出避风、转移范围、时间等建议并及时部署有关工作。

潍坊海事局负责沿海运输船舶及相关人员的防风避风预警及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文局加强雨情监测,密切监视主要河道、大中型水库水情。

市水利局指导各有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水利部门做好水库、河道洪水预泄工作以及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防潮堤等进行抢护和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市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城管、住建、国土、交通、公安、教育、卫计、农业、供电等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要与市防指密切联系,加强值班和调度,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工作部署,积极应对台风。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威胁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台风工作。

按照各级防台风应急预案,适时停止有关区域的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部署群众安全转移等工作。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市;省防总启动、变更防台风级Ⅲ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Ⅲ级应急响应;市海渔局发布风暴潮或海浪Ⅲ级预警。

4.3.2响应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防台风会商会议,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市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和工情,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市防指领导、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总,将台风信息及领导指示及时通知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防指、各区域防指。

市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市海渔局加强风暴潮及海浪等的监测和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报送信息,加强影响海域的防风暴潮预警工作。

市水文局加强降水监测及主要河道、大中型水库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

潍坊海事局按照职能加强台风影响海域船舶及作业人员的防台风预警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加强对水利工程监视,监督、指导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内的水库、河道预排预泄,督促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等准备工作。

市城管局组织、指导各地对城市低洼易涝区进行检查防护,组织、指导做好城市公共绿地等防护和巡查工作。

市建设局组织做好城乡危旧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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