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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潍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3.2救援队伍

3.3救援装备

3.4避难场所

3.5技术系统

3.6宣传、培训和演练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3预警预防措施

5响应级别与判据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

7.2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和《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潍坊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

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将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地点:

区级机关综合办公楼3号楼307室;备用地点:

区级机关综合办公楼1号楼前广场)。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区长

副指挥长:

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地震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潍城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地震局、区供销社、区金融办、潍城消防大队、潍城国土分局、潍城规划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适时进行调整。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设若干工作组。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组织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开展。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3)请求上级政府派遣国家、省、市地震灾害救援队,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4)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

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潍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地震局、潍城国土分局、潍城规划分局、潍城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协调国家、省、市地震专家,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市地震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街道(管理区、开发区)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安排省及外地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地震局以及邻市地震现场工作队。

(7)组织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导灾区街道(管理区、开发区)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副区长

副指挥长:

区武装部、区政府应急办、区地震局、区民政局和灾区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的负责同志。

成员:

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潍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震局、潍城消防大队、潍城国土分局、潍城规划分局等部门(单位)和灾区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有关负责同志。

2.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协调省市专家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3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以及街道(管理区、开发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市场监管局以及街道(管理区、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队伍分类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市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武警

省地震救援队

邻市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街道及区有关部门抢险队伍

市专业抢险队伍

省及邻市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安监局抢险队伍

市特种救援队伍

省及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潍城辖区内医疗救护队伍

市属及附近县区医院医疗队伍

省属及省内地方军队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区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国家地震局、省地震局、邻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辖区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住建局、市地震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和住建厅建筑安全鉴定队伍。

邻市地震局、住建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3.3救援装备

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

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避难场所

区街两级政府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技术系统

区地震局应当切实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6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部、地震局、教育局、文广局等部门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区地震局和应急办等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相关救灾救援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做好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辖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辖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区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潍城公安分局、区武装部组织公安干警、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5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3。

表2:

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表3: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震级)

人员死亡

紧急安置人员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0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上

M≥7.0级

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下50人以上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

6.0≤M<7.0级

较大

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0.5万人以下

0.3万间以下

5.0≤M<6.0级

一般

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级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辖区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断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辖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市指挥部的指导下,迅速组织实施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6.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地震局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区政府应急办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1.3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会同市地震局专家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立即组织区、街、村三级干部、民兵、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3)协调驻潍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4)迅速协调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5)迅速协调组织市区各类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6)区政府和街道、部门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7)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8)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9)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

立即请求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武警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配合协调驻潍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同时组织当地的干部、民兵、群众立即投入抢险救灾。

(2)医疗救助。

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

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

接待和协调省、市及辖区外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市场监管局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

区民政局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灾区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教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同时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同时请求市人防办组织应急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请求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沟通汇报,并协调配合省、市有关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

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

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

政府办请求协调市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

区城管执法分局请求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

区地震局协调配合市地震局搞好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政府办协调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街道、开发区、管理区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环保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水利局协调配合市水利局、白浪河水库管理局、符山水库管理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库堤坝,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潍城消防大队协调配合市公安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

潍城公安分局协调市公安局、武警潍坊支队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

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地震局、区文广新局、潍城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社会动员。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

(12)损失评估。

区地震局会同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潍城国土分局等部门负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3)恢复生产。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企业、商贸、服务业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1.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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