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班讲义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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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201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不缴纳房产税。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单选题】

(2018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农村村民的住宅

  B.县城工业企业的办公楼

  C.建制镇工业企业的厂房

  D.市区商场的地下停车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二)房产税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1.税率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

  租金收入,税率为12%;

  个人按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

  2.计税依据

  ①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③投资联营的房产

  1)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④融资租赁房屋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⑤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多选题】

(2015年)下列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中,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的有( )。

  A.给排水管道

  B.电梯

  C.暖气设备

  D.中央空调

『正确答案』ABCD

(2015年)房产税从价计征,是指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答案解析』房产税从价计征,是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2)从租计征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①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②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3.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

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税)×

12%(个人4%)

(2019年)2018年甲公司的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

已知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

甲公司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1000-400)×

(1-30%)×

1.2%=5.04万元

  B.(1000-400)×

1.2%=7.2万元

  C.1000×

1.2%=8.4万元

  D.1000×

1.2%=12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2%。

(2019年)2018年甲公司将一幢办公楼出租,取得含增值税租金92.43万元。

已经增值税征收率为5%。

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下列关于甲公司2018年出租办公楼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中正确的是( )。

  A.92.43÷

(1+5%)×

12%=10.56万元

  B.92.43÷

(1+5%)÷

(1-12%)×

12%=12万元

  C.92.43÷

12%=12.6万元

  D.92.43×

12%=11.0916万元

『答案解析』房产税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12%。

(2017年)甲企业厂房原值2000万元,2015年11月对该厂房进行扩建,2015年底扩建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增加房产原值500万元,已知房产税的原值扣除比例为30%,房产税比例税率为1.2%,计算甲企业2016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2000×

1.2%+500×

1.2%=22.8万元

  B.(2000+500)×

1.2%=21万元

  C.2000×

1.2%=28.2万元

  D.2000×

1.2%=16.8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甲企业2016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2000+500)×

1.2%=21(万元)。

  (三)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4)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5)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9)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2019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房产中,应缴纳房产税的是( )。

  A.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

  B.名胜古迹自用的办公用房

  C.个人拥有的市区经营性用房

  D.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答案解析』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营性用房照常纳税。

(2018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房产税的是( )。

  A.国家机关用于出租的房产

  B.公立学校附设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C.公立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D.公园附设饮食部使用的房产

『答案解析』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8年)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正确答案』√

(2016年)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答案解析』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018年)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选项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单选题】甲公司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办公楼,工程于2009年12月完工,2010年1月办妥(竣工)验收手续,4月付清全部工程价款。

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对此幢办公楼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2009年12月

  B.2010年1月

  C.2010年2月

  D.2010年4月

『答案解析』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015年)甲企业2014年年初拥有一栋房产,房产原值1000万元,3月31日将其对外出租,租期1年,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

已知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为1.2%,从租计征的为12%,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

2014年甲企业上述房产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

12%=1.08(万元)

  B.1000×

1.2%÷

12×

3+1×

12%=3.18(万元)

4+1×

12%=3.76(万元)

1.2%=8.4(万元)

『答案解析』

(1)甲企业经营用房产于3月31日对外出租,则2014年1、2、3月份应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则从价计征的房产税=1000×

3=2.1(万元);

(2)该房产于2014年收取9个月的租金共计9万元,则从租计征的房产税=9×

12%=1.08(万元);

(3)2014年甲企业上述房产应缴纳房产税税额=2.1+1.08=3.18(万元)。

2.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镇市人民政府确定。

  【考点小结】

  知识点2: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

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是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视同转让行为:

  注意1: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注意2:

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注意3:

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019年)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

  A.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B.出租房屋的个人

  C.承租房屋的个人

  D.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答案解析』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019年)张某转让位于市区的一套自用房产,该交易涉及的契税应由张某申报缴纳。

『答案解析』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本题中,张某是房产的让出方,所以张某不缴纳契税。

(2019年)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

  A.房屋继承

  B.房屋出租

  C.房屋交换

  D.房屋抵押

『答案解析』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019年)张某将自有房屋对外出租,不缴纳契税。

『答案解析』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房屋出租不涉及房屋权属转移,不缴纳契税。

(2019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不缴纳契税。

『答案解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016年)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

  A.向养老院捐赠房产的李某

  B.承租住房的刘某

  C.购买商品房的张某

  D.出售商铺的林某

『答案解析』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018年)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

  A.李某将商户抵押

  B.乙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C.王某继承商铺

  D.甲商场出租摊位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实行3%-5%幅度税率。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2017年)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契税的是( )。

  A.张某受赠房屋

  B.王某与李某互换房屋并向李某补偿差价款10万元

  C.赵某抵押房屋

  D.夏某购置商品房

『答案解析』选项ABD,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契税;

选项C,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019年)2018年10月张某与李某互换房屋,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陈某房屋价值220万元,李某房屋价值180万元,李某向陈某支付差价40万元,该房屋交换行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

  A.220万元

  B.180万元

  C.40万元

  D.400万元

『答案解析』交换房屋行为应缴纳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款40万元。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税率

  【例6-3】2019年,王某获得单位奖励房屋一套。

王某得到该房屋后又将其与李某拥有的一套房屋进行交换。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王某获奖房屋价值30万元,李某房屋价值35万元。

两人协商后,王某实际向李某支付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款5万元。

税务机关核定奖励王某的房屋价值28万元。

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

计算王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解析】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权属的应视同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即28万元。

房屋交换且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房屋价格的差额,即5万元。

  因此,王某应就其获奖承受该房屋权属行为和房屋交换行为分别缴纳契税。

  

(1)王某获奖承受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280000×

4%=11200(元)

  

(2)王某交换房屋行为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50000×

4%=2000(元)

  (3)王某实际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11200+2000=13200(元)

(2019年)2018年5月,张某获得县人民政府奖励住房一套,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住房价值80万元。

张某对该住房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用5万元。

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

计算张某应缴纳契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80+5)×

3%=2.55万元

  B.80×

3%=2.4万元

  C.(80+5)×

(1+3%)×

3%=2.6265万元

  D.(80-5)×

3%=2.25万元

(2017年)2016年2月周某以150万元价格出售自有住房一套,购进价格200万元住房一套。

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5%,计算周某上述行为应缴纳契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150×

5%=7.5万元

  B.200×

5%=10万元

  C.150×

5%+200×

5%=17.5万元

  D.200×

5%-150×

5%=2.5万元

『答案解析』

(1)契税由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人缴纳;

(2)在本题中,周某出售住房应由承受方缴纳契税,周某不必缴纳;

(3)周某购进住房应照章缴纳契税=200×

5%=10(万元)。

  (三)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2015年)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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