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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项核心制度全文

新《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共分8章48条,重点进行了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设计,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体系。

总结提炼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那么,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分别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计委组织制定了新《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8章48条,在高度凝练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做法,重点进行了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设计,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体系。

总结提炼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1项 首诊负责制度

(一)患者首次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首诊医师要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诊断为非本科疾病,及时转至其他科室诊疗。

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三)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参加会诊。

(四)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要按时会诊,认真执行医院会诊制度,形成书面会诊意见交申请科室医师。

(五)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主管院长或医务科、总值班协调解决。

(六)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七)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八)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

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经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科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风险及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知情告知和妥善安排。

(九)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十)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第2项 三级查房制度

(一)三级医师是指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经治医师。

(二)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固定时间,对急、危、重、新入院患者,必要时随时查房。

o查房内容:

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危重患者的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查房工作。

(三)主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2次,新入院患者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首次查房,对急、危、重、新入院患者,必要时随时查房。

o查房内容:

对所管的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四)经治医师查房每日2次,晨间、午后各查房1次。

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做巡视性查房。

对急、危、重、新入院患者,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请主治医师、科主任随时查房。

o查房内容:

要先重点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向患者及家属征求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履行告知义务。

(五)上级医师查房时,经治医师要携带病历、X光片及所需用的检查器具等。

简要报告病历、当前病情,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3项 会诊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会诊科室应派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完成会诊。

(二)急诊会诊:

可以电话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要随叫随到,应在10分钟内到位,同时要带上本专科所必须的抢救治疗及检查器械设备。

会诊医师应认真书写会诊记录,会诊时间应具体到分。

会诊时,申请医师应为会诊准备好必要的临床资料,并陪同检查、介绍病情。

(三)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四)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签字,填写会诊申请单。

常规会诊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如需专科会诊的轻患者,可到专科检查会诊。

(五)全院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并确定会诊时间,经医务科同意,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六)院外会诊:

本院一时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上有困难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

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可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院外会诊。

(七)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明确提出会诊意见,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

主持人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八)门诊间会诊:

由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提出,门诊办公室负责组织,当日完成。

多种疾病、需多科治疗的患者,可申请多学科门诊会诊。

第4项 分级护理工作制度 

(一)根据患者病情、生活自理能力决定护理分级,以医嘱形式下达并在床头卡及住院病人一览卡上做出标记(特级护理红色并标记“特级”字样、一级护理红色、二级护理绿色、三级护理不标记)。

(二)特级护理:

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重症监护患者;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o护理要点:

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实施床旁交接班。

(三)一级护理: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o护理要点:

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二级护理: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o护理要点:

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五)三级护理:

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o护理要点:

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六)特级、危重、重症监护患者书写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

第5项 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室每天24小时(包括休息日、节假日)必须设有值班医师。

值班医师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以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地进行。

(二)值班医师接班后,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交接班时,应当巡视病房。

危重、当天新入院和术后患者做到床前交接,并且将交接内容记入交班本,交接班医师执行双签字。

(三)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四)值班医师遇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病情变化,出现危急情况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处理,并通知经治医师。

(五)值班医师不得擅自离开科室,护士报告患者病情变化需要处置时,必须立即前往视诊。

如因工作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保持电话畅通,以便随时联系。

(六)值班医师对值班期间各种处置应做好病程记录,在下班前将危重、手术及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特殊用药及科室原患者的病情变化记录于交班本中,并做好交班工作。

(七)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将患者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病危人数、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特殊用药及科室原患者的病情变化记载于交班本中,并准确叙述,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与处理重点叙述。

对于尚未回报的辅助检查结果应交待给接班医师注意查收,以免因未及时发现异常结果而延误了急、危、重患的诊治。

(八)接班医师要按时到达科室接班,接班医师未到,值班医师不得离岗。

第6项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复杂或者本院本地区首次发现的罕见病例、病情危重或者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的病例,必须进行病例讨论。

尽早明确诊断,确定诊疗方案。

(二)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根据病情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医务科、院领导参加。

(三)经治医生事先做好讨论准备工作,将有关资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

(四)经治医师报告病例,上级医师补充报告,提出本次讨论的目的,明确讨论要解决的问题。

(五)参加讨论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意见,对于诊断、治疗和必要的检查作概括总结。

(六)经治医师要作好讨论记录,将讨论内容精炼,准确地记录病历中,同时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

第7项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重,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其他医护人员到场协助抢救。

实行先抢救,后办理交费等相关手续,不得因费用等问题影响抢救。

(二)医护人员接到患者家属呼救或其他医护人员发出抢救的信息后,要迅速到达现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延误抢救。

(三)抢救由科主任、上级医师或在场的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

在抢救的同时,向家属告知患者的危重情况,取得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同时签署《病危病重通知书》。

(四)按照具体的病情,实行优先抢救生命的原则。

先做紧急的对症处理,使病情稳定,然后进行病因治疗。

(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具体的抢救办法及患者的病情。

(六)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重述一次,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具体的抢救实施办法及患者的病情。

所有使用过的药物安瓶暂时保留,抢救结束后经两人与记录核对无误后方可丢弃。

(七)抢救结束后,在6小时内将抢救记录详细书写在病历中,各项处置按实际执行时间补充医嘱,时间应精确到分钟。

(八)简明扼要地将抢救经过记录于《危重患者抢救记录本》中。

第8项 术前讨论制度

(一)对重大、疑难、新开展手术及三、四级手术和特殊情况下的二级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二)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全科医师、护士长、麻醉医师参加。

根据病情也可邀请相关专科人员参加,必要时主管院长、医务科派人参加。

(三)讨论制订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与护理事项等,如:

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麻醉方法、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术后注意事项及护理要求等,主持人总结并明确手术方案。

(四)经治医师做好讨论记录,上级医师审阅后归入病历,同时将讨论内容记录于《术前讨论记录本》中。

第9项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一般要求在患者死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随时讨论,同时动员家属做尸体解剖,并填写尸体解剖告知书由家属签字后存于病历中。

(二)讨论由科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师参加,特殊情况相关科室、医务科、院领导参加。

(三)讨论由经治医师报告病例,上级医师进行补充,其他医师发表分析意见,主持人对讨论意见进行总结。

(四)讨论内容为死亡原因、病理报告、死亡诊断和治疗抢救是否适当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五)经治医师要作好书面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审阅签字后归入病历,同时记录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

第10项 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具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病历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制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予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必须经两人查对交叉配血报告,无误后方可执行。

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1、做好手术部位标示。

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和手术部位,做好病房与手术室之间的交接程序。

2、每例手术患者配戴“腕带”,其上标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室、病历号,以便查对。

3、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核查由麻醉医师主持。

(1)麻醉实施前:

由麻醉医师按照《手术安全核查表》中的内容依次提问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手术部位、麻醉安全检查、患者过敏史、术前备血等内容。

手术医师逐一回答,巡回护士对照病历逐项核对并回答。

(2)手术开始前:

三方按上述方式再次核对患者身份、手术方式、手术部位,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3)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三方按上述方式共同核对手术名称、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患者去向等内容。

(4)手术安全核查三方均应为本院医务人员,核查后确认签字。

(三)药房

1、调剂处方时,查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输血科

1、接收血标本时

(1)应与送检者共同查对配(备)血标本、《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输血审批单》上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科别、床位、ABO血型和Rh(D)血型、既往输血史和妊娠史、血标本标签联号,并检查血标本外观质量是否合格,及检查《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输血审批单》填写是否规范。

(2)查对无误和检查标本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和交接。

(3)对查对信息不符、标本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或《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输血审批单》填写不规范的,输血科应拒收。

2、血型鉴定前、后

(1)应仔细查对配(备)血标本和《临床输血申请单》上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姓名、病历号、科别、床位、标签联号、ABO血型和Rh(D)血型、血标本外观质量,确认查对无误和标本合格后,方可进行鉴定。

(2)血型鉴定完毕并查对无误,行“双查双签”后发出血型鉴定报告。

一人工作时应重复一次。

3、交叉配血试验前、后

(1)仔细查对配(备)血标本、《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血袋标签上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病历号、科别、床位、标签联号、ABO血型和Rh(D)血型及血液种类、规格、血型、信息码、失效日期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配血前,还应检查血标本和库存血液外观质量,确认合格后再进行患者和库存血液血型复检,血型复检相符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试验;配血后,应检查配血试验结果,确认无误后,方可交发血者登记发血。

(3)两人工作时应“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应重复一次。

(4)配血后的血标本应保存于专用冰箱内保存七天,以备发生输血差错事故或不良反应时可以进行复查。

4、发血时

(1)发血者应与取血者共同查对《输血记录单》和血袋标签相关信息;查对血液的血型、种类、规格、数量、信息码、失效日期;查对交叉配血试验结果。

(2)发血者应与取血者共同检查血液和血袋标签外观质量。

(3)查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双方签字交接。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以及标本的质量。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1、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

(七)医学影像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使用造影剂时应查对患者是否对造影剂过敏。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附加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附加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4、高压消毒灭菌后的物件要查验化学指示卡是否达标。

(十)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超声波、腔镜室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十一)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应当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志,例如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患者;“腕带”填入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要更新时,同样需要两人核对。

第11项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二)手术患者均应配戴腕带标识以便核查。

(三)手术安全核查由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四)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1、麻醉实施前:

由麻醉医师提问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手术医师逐一回答,巡回护士对照病历逐项核对并回答。

2、手术开始前:

三方按上述方式再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3、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三方按上述方式共同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术中用药、输血,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4、手术安全核查三方均应为本院医务人员,核查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五)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六)术中用药、输血,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后应用。

(七)《手术安全核查表》归入病历中保管。

(八)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九)手术科室病房与手术室之间要建立交接制度,并严格按照查对制度的要求进行逐项交接。

(十)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对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12项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手术分级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1、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2、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3、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4、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二)手术医师级别

依据医师受聘技术职称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规定手术医师资历的级别。

1、住院医师

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高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低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高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

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级别

1、一级手术:

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完成一级手术;高年资住院医师,可主持一级手术。

2、二级手术:

低年资主治医师,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完成二级手术。

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

3、三级手术:

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完成三级手术;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完成四级手术、新技术、新项目手术。

4、四级手术:

主任医师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可主持四级手术及新技术、新项目手术。

5、对资格准入手术,除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获得相应准入资格。

(四)手术审批权限

1、常规手术:

科室大主任负责审批、确定全科每例手术的术者和助手名单,确保医师级别与手术分类相对应,签字生效。

原则上,不批准越级手术。

特殊情况下经科主任同意,但必须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2、特殊手术、高度风险手术:

经科内讨论,科室大主任签字同意,报主管院长审批。

3、急诊手术:

夜间、节假日,预期手术级别在值班医师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报科主任审批,并由符合资质的上级医师实施手术;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且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及时到场主持手术时,值班医师在不违背上级医师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根据情况主持合理的抢救手术,等待上级医师到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4、新技术、新项目、科研、致残手术:

经科内讨论,科室大主任在《重要手术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医务科备案。

第13项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一)新技术、新业务的概念

凡是近年来在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的新项目(即通过新手段取得的新成果),在本院尚未开展过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临床医疗、护理新手段,称为新技术、新项目。

(二)新技术、新业务的分级、分类

对新技术、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省级、院级:

1、国家级:

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国内医学领域里尚未开展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业务。

2、省级:

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内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业务。

3、院级:

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本院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业务。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

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

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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