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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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南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区建设和谐社会环境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其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需要配合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镇(街道)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区政府制定、发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也是应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具体依据。

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及区应急办备案。

(4)镇(街道)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是镇(街道)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

镇(街道)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并报区政府及区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电力、水业等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民俗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审定。

以上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部门(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各类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级建立网络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必要时要制定预案操作手册。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南海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我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组成人员为:

区长任主任,分管区领导任副主任,区委副秘书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及主要履行突发事件应急职能的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区应急办通过建立应急处置指挥系统,与区智慧城市管理指挥(应急)中心、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指挥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指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综合管理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区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4地方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和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镇(街道)情况制定。

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应的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是非常设的临时机构,具体名称、指挥长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指挥部成员由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协调组、善后处理组等,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2.6专家组

区应急办负责组建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根据我区实际,聘请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成立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及综合管理类等若干专业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研判和评估决策的建议。

3运行机制

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3.1预防与预警

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现和监测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按规定时限报告。

3.1.1预防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

各镇(街道)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

各镇(街道)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区应急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2监测

(1)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洪涝、低温冰冻、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经预测分析评估,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为: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Ⅰ级(特别严重):

指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以及其他省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

Ⅱ级(严重):

指突发事件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者事件发生地涉及两个区以上,社会影响很大。

Ⅲ级(较重):

指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Ⅳ级(一般):

指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发生,可能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

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布预警信息

区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或相应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解除预警警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如实上报。

一旦发生Ⅳ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区应急办报告事件发生及其先期处置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后续处置情况。

需上报市政府的,区应急办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向市应急办报告。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电话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30分钟内要上报书面信息。

(2)区应急办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将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同时上报市应急办,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Ⅳ(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上级或同级应急办适时指挥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和毗邻区域协作,建立突发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上报上级应急办,给予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3.2.2先期处置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南海区社会抢险救援应急联动机制;市公安局南海分局110报警服务台作为受理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调度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抢险救援资源和力量,采取先期处置的措施,疏散、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及时向区应急办及相关领导报告现场先期处置的情况。

各应急指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进行处置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3.2.3应急响应

3.2.3.1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Ⅲ级(较大)事件,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区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全力参与;发生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区政府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区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全力参与。

发生跨区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区应急办按照规定上报市政府,并与有关地区做好协调工作。

发生本区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

区外发生涉及本区的突发事件时,达到事件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相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应上报市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3.2响应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区应急预案启动时,镇(街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2.3.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区应急办报告。

3.2.3.4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对区政府处置的Ⅳ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根据区应急委的指令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作出应急处置指令,及时将区应急委的决定传达到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督办落实情况。

(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开始运作。

(3)区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部门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6)及时向市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办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2.3.5专项预案应急响应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预案领导小组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确保组织、人员、装备、物资和措施到位。

区突发事件应急部门联动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3.2.3.6扩大应急响应

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及时调动后备力量增援;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区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响应,请求人员、装备和各类物资增援。

3.2.4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预案未启动前,最先到达现场的抢险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先到,谁指挥”的原则实行先期处置,及时将情况报告区应急办。

现场的指挥权适时实行层级移交;多灾种应急救援由主要灾种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化工、核辐射等特殊应急救援由专业人员负责现场指挥。

区应急办根据现场情况和主管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研判,第一时间作出启动或不启动预案的建议,报请区政府决定,并向市政府报告。

3.2.5现场处置

区专项预案启动后,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在灾难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

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畅通,指挥灵敏。

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3.2.6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镇(街道)、区相关部门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2.7紧急状态发布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个别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应急办提出,报区应急委同意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依职权决定,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由区政府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3.2.8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调查和评估

区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对一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省政府会同市政府负责完成;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负责完成。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提出请求,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新闻办和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负责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向群众及时准确报导事件的情况。

4应急保障

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总体预案要求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安、消防、医疗、民兵预备役是本区突发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抢险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全区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和必要时,驻南海部队、民兵预备役负有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义务。

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群众性应急队伍。

4.2财力保障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拨出一定数额的安排预备经费,优先用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处置突发事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供给渠道予以解决;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由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解决。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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