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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三讲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行为的正确、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目标能否实现,公共利益是否得到维护,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政府的认同度和合法性。

因此,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形成党的十六大所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即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维护行政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保证;是提高政府机关声誉,密切政群关系的重要措施,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讲在明确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内涵、特征及意义的基础上,重点展开介绍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公务员行为规范概述

一、行为规范的一般涵义及作用

行为规范是关于人们行为方面的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和一般规范,人们在不同的环境、受不同的价值观念的指引和不同的利益诱导,会有不同的行为发生。

为了实现一定的个人目标和达到一定的组织目标,进而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必须要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引、约束和规范。

因而,行为规范具有显著的特征:

一是具有目的性;二是具有约束力;三是具有导向性。

二、行为规范的作用

总体来讲,通过对一定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使行为主体的行为符合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规范,能够理顺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关系,促进组织目标的达成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具体来说,行为规范具有以下的作用:

(一)行为规范具有制约作用。

行为规范是以体现群体意识为前提,它是群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因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在群体的包围中实施的自己的行为,因而个体的行为不仅对自身有价值,而且会对一定群体的相关个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的行为必须接受群体意识的制约。

否则,脱离一定制约的行为主体,就可能侵蚀或危害到群体利益和集体利益。

因而,行为规范的存在及其制约作用,具有客观实在性,它是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二)行为规范具有导向作用。

行为规范的产生必须符合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符合社会的意识形态,否则,它就会因合法性的缺失而难以存在。

而无论是社会的价值观念,还是意识形态,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社会化的产物,它们所蕴涵和宣扬的价值观念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得到认可的,是一种倡导性的理念。

因而,订立在这个基础上的行为规范就对人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它将人的行为纳入到被社会所希望的规范的轨道。

(三)行为规范具有调整作用。

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行为规范保持着稳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规范是恒久不变的。

不同的群体或组织以及同一个群体或组织在不同时期和阶段,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变化,反映在行为规范上,就需要作一定的调整和变化。

这种变化着的行为规范要求,可以及时地对群体或组织中成员的行为进行调整,使之适应新的环境、新的要求。

行为规范的适时变化调节和调整,为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四)行为规范具有规劝作用。

从一般意义上,行为规范要真正发挥作用,离不开外在的施压、诱导和内化,施压表示因惩罚而产生的威慑,诱导表示是利益上的诱导,而内化表示认同和自觉自愿的遵循。

从这里可以看出,行为规范并不是全靠强制力来发挥作用的。

正由于行为规范可能对人的利益实现或人身自由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它对超越规范的个体行为起着规劝作用。

这种规劝作用启发人们及时自觉地调整行为方向,防止和纠正行为偏差。

(五)行为规范具有强化作用。

行为规范,作为制度中的一种,具有预期的功能,即通过制度的规约使社会交往主体的行为确定化和规范化,这样不仅能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通过对行为的导向、调整等作用,可以强化正确的行为,抑止不良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有意识的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特征

(一)公务员的行为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必然所要发生相应的行为。

公务员的行为可以分为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个人行为是公务员以个人的名义或公民身份进行的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公务行为是以公务员名义和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职务活动。

公务员的行为较多的表现在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活动过程之中。

总的来说,公务员行为是与公务员的职责紧密联系,以职、责、权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行为的实施大多在执行公务的特定环境中表现出来。

(二)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特征和内容

任何规范总是离不开社会的时代背景,外在环境作为一个外在变量,影响到一定行为规范的形成、发展和变更。

现代社会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同样受环境的强烈影响,而且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和政府干预社会手段的多样化,因而,体现在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上,其内容更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从总体上看,公务员行为规范具有以下特征:

1.政治性。

“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尽管行政学家古德诺的(Goodnow)这一命题在行政领域内受到广泛的置疑,但它至少表明了一点:

行政是受政治的强烈影响。

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存在是为高效执行国家的意志。

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宗旨就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约束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从而保证公务员准确无误的执行国家的意志。

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性质、行政的本质,反映了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意志和行政意图,这就决定了它和一般的规范相比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2.严肃性。

公务员行为规范与一般社会规范相比,更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

如果说一般的社会规范具有倡导性、提示性、规劝性,那么公务员行为规范具有政策性和法规性。

公务员行为规范都是以行政法令的形式发布的,它的实施都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作为保障。

每个公务员不论官职大小、地位高低以及隶属关系如何,其行为都必须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

对无视、超越和违反行为规范的公务员,必须纠正其失范行为,严重者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特定性。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用来调整和约束公务员这一特定群体的,不能用它来规范和约束一般的社会成员或群体。

公务员是行政机关中代表政府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份和权力。

对公务员行为的要求,主要是体现在行政活动之中,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必须符合规范,不得随心所欲。

4.层次性。

一般而言,公务员行为规范对所有公务员都有约束力,但对不同岗位和不同职务的公务员有不同的行为规范标准和要求。

岗位越特殊,行为规范的内容越具体;职位越高,行为规范的标准越高。

5.强制性。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以保护政府机关的行政秩序,维护政府机关的声誉为基本目的,是通过行政监督手段实施的,对公务员来说,必须无条件执行。

公务员行为规范最主要、最关键的就是对公务员权力的制约。

而对权力的制约除了靠习惯、舆论、信念等软约束外,还要借助硬约束即强制性的力量——行为规范对之进行制约。

这就使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三)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意义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国家、政府,至少是与一个具体的行政机构相关,它不仅影响公共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而且对社会风气具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建设一支政治强、纪律严、业务精、作风正、服务好的精干、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对国家、政府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公务员行为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

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反映的是公务员与行政组织系统、工作对象和周围环境的关系及行为方式,通过行为规范确立的公务员行为准则和标准,约束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时的主观随意性,以达成工作的有序性和行为的规范性。

在行为规范的指引和约束下,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能做到思想到位和角色定位,能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从而能最大程度上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合法性。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公务员从事的各项公务活动,都应有一定原则、规范、标准和程序,否则规范的缺失会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放大和膨胀,在加上体制上某些弊端的存在,就会导致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一些不正之风的蔓延,会产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的情况以及行政系统的失序和失范。

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就会使政府的职能无法履行而导致其公共性的丧失。

2.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是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需要

政府良好形象的树立不是仅靠政治社会化的手段来宣传、动员,并不是行政系统自身的标榜和赋予,而是靠自身规范的行为、优质的服务、低廉的成本和廉洁的形象来赢得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的,来赢得民众的交口称赞的。

也就是说,政府良好形象是靠自身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来树立的。

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是靠每一个公务员的职责的履行来实现的,因而公务员自身行为不仅仅是一种个体行为,更重要的是一种组织化的行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个体形象关系到整个行政系统的形象。

在转型期的中国,需要政府必要干预的领域和范围还很广,因而在社会很多层面都可以看到公务员的身影。

公务员的数量大,干预的领域又广,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行为进行制约和规范,公务员不当和异化的行为会使整个行政系统蒙羞,政府的良好形象也无以树立。

3.规范公务员行为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对中国的政治、行政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不仅对行政系统的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产生了影响,而且还对每一个行政个体产生了影响。

也就是说,公务员行为与政府管理制度、运作机制和领导行为等紧密相连,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双向互动的。

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对公务员个体行为规范产生极大的影响,其法治化的程度影响到公务员个体行为规范的实现程度;另一方面,公务员个体行为规范的程度既是行政体制、领导方式合理化、规范化的表现,又是推动行政体制法治化、行政运行机制科学化和领导活动方式规范化的推动力量。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化是依法治国在行政系统微观层面的具体表现和推动力量,它是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的基层保障。

4.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一项重大任务,是实现我国现代化事业的组织保证。

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行政效率的高低,关系到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要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但需要通过教育培训等方法,提高每个公务员的内在素养,而且更要规范每个公务员的外在行为,使之符合人们对行政系统的基本要求。

规范公务员的外在行为与提高公务员的内在素养是矛盾统一体,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促进着公务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内容和特点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的要求,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2年2月21日,国家人事部印发了我国第一部《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主,兼顾公务员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对近年来群众反映的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为也作了约束性规定,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内容:

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

一、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坚定。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

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

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

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

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

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以上几个方面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主要是因为公务员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所有社会规范的内容都应自觉遵守和执行。

但从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来讲,其行为规范的内容具有特定的范畴,即公务行为规范。

这正是我们重点介绍的部分,它主要包括政治行为规范、业务行为规范、廉政建设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分别述之。

二、主要特点

(一)坚持时代性和针对性相统一。

从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出发,在制定规范时,强调其鲜明的时代性。

紧密结合贯彻落实“三个代表”、“以德治国”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把这些精神作为精髓规定在《公务员行为规范》中。

在针对性上,坚持以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主,兼顾公务员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对近年来群众反映的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为作了约束性的规定。

(二)体现了原则性要求与具体规范的统一。

《公务员行为规范》从普遍适用的角度出发,对公务员最基本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考虑到客观形势在不断发展变化,《公务员行为规范》主要对重要的,在实践中已成熟的内容作了规定,对尚不成熟而又有可能随着实践发展的内容,则留有余地,对具有前瞻性的内容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由于公务员队伍覆盖面广,涉及到各行各业,只从政治要求、思想品德、廉政勤政、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保密纪律、外事活动、行为举止等方面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规定。

这样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三)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公务员行为规范》从个人与社会的角度,既强调引导公务员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严于律己,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规范和约束公务员行为,又强调依靠法制等多种手段,监督规范的实施。

第三章政治行为规范

公务员政治行为规范是指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政治标准和规则。

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具体来讲,我国公务员政治行为规范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治坚定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这是公务员政治行为规范的基础,是公务员政治方向和政治行为准则的核心。

公务员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牢把握住搞好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为这一中心服务。

坚决制止偏离经济建设中心任务的言论和行为。

公务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即坚持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坚持巩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即必须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的领导地位,公务员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大发展,是新时期我国人民的指导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国共产党人实现新的历史任务的强大理论指南。

公务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

2.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3.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公务员的职责,也是公务员的政治行为。

对公务员执行政策的规范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政策时要把对国家负责同对人民负责结合起来,对上负责同对下负责结合起来,把政策的原则要求同自己的公务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创造性地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

(2)在执行政策时,要先掌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拟定多个可行性方案,探讨出最佳行动方案贯彻执行,而且要不折不扣、不徇私情。

不唯领导者的意图是从,不曲解或故意歪曲政策的精神实质。

(3)当政策对自己不利时,也要撇开一己私利,认真地执行政策,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就执行,不利就变形”,对政策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

(4)公务员要做执行政策的模范。

树立政策观念,带领群众模范地执行好各项政策,同一切违背政策的行为作斗争。

(5)加强全局观念,一切从政策的大局出发。

当地方政策和中央政策不完全一致的时候,要绝对保证中央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地方政策在服从中央政策的前提下,得以落实。

(6)公务员要正确地掌握政策。

执行政策要充分地体现稳定性、连续性和系统性,正确地执行政策。

不能忽视新旧政策的联系,不能随心所欲地片面理解政策,或孤立静止地对待个别政策,影响总体政策的落实。

(7)在执行公务时,要准确地把握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界限,不能随意地将政策任意夸大或缩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允许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滥用政策。

二、忠于国家,维护政府

(一)热爱祖国,报效祖国

热爱祖国,报效祖国,就是对社会主义祖国无限忠诚和热爱,在党的领导下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本质是奉献,是以自己的诚实劳动和聪明才智推进祖国的现代化进程。

(二)忠于宪法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以宪法为自己的基本活动准则,其政治活动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违宪行为。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为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组织或参加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集会、游行、示威、募捐、签名等活动;

2.组织或参加制作、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宣传品;

3.以提供文件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

4.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或者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其他非法组织;

5.组织或参加罢工;

6.决定或批准在报刊、广播、电视、书籍、电信网络等媒体上发表明显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或者严重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作品;

7.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的重大事件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

8.拒不执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或作出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相悖的决定;

9.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公务员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利用宗教煽动骚乱;

2.破坏民族风俗习惯或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3.其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

(五)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公务员的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声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公务员要做到:

(1)不发表有损于党和政府的言论;

(2)不参加有损于党和政府的活动;

(3)不做有损于党和政府的事。

例如,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渠道或非媒体渠道影射、攻击、诽谤、侮辱、漫骂、责难党和政府及其领导人;不发表和扩散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不在公众场合发表有可能招致公民对党和政府非难的言论;不组织、参加、支持怠工、罢工、罢课、罢市及其他有害于国家和破坏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等活动;不参加或策划、组织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不参加或策划、组织、唆使、煽动、支持他人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不张贴或传抄大小字报,不印制、复制、张贴、传播或收藏反动传单、反动谣言等非法宣传品、非法电子邮件;不参加、不支持、不资助、不纵容、不包庇任何形式的反对政府活动;积极举报反政府的言论和反政府活动,与一切反政府活动进行斗争。

(六)保证政令畅通

公务员坚定地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所在单位的有关决定。

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各自为政、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

公务员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的主要要求是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逃往国外、境外或者滞留国外、境外不归且公开发表反对、诽谤政府的言论,或者申请政治避难;

2.违反规定持有外国护照的;

3.从事外事、机要工作的公务员,擅自与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交往;

4.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有违背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言行;

5.其他违反外事纪律、丧失国格、人格尊严的行为。

(八)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

公务员要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

不得有下列行为:

(1)阳奉阴违,搞两面派;

(2)拉帮结派(搞宗派),搞小团体活动;

(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4)破坏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

(5)制造流言蜚语,挑拨离间;

(6)从事其他有损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活动。

三、服从组织,服从领导

服从组织,服从领导,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做到:

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体服从中央。

(一)下级服从上级

下级服从上级有两个基本含义:

一是下级行政组织必须服从上级行政组织,它要求下级政府必须执行上级政府的指示和决议;二是各层次的公务员必须服从他的领导者,也就是说部属要服从上司,不能“上级说什么我听什么,我该干什么还干什么”。

(二)个人服从组织

个人服从组织包括三点:

1.任何一个公务员必须服从所任职的某一级行政组织的决定,遵守组织的纪律,接受组织的监督。

2.不得随意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干预其他行政组织中公务员的行政职权。

这就要求:

除紧急公务外,上级公务员不得越级向下属公务员直接下达命令和指示;下级公务员不得处理属于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任何公务员不得违反正常的公务处理流程,向所属的或非隶属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下命令、发指示。

3.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允许不得擅离职守。

因私事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应事先请假;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之后,公务必须有人代理,在离开前应向代职公务员交代有关事项;公务员在处理紧急公务时,不得请假。

(三)全体服从中央

全国所有的公务员都要服从中央政府——国务院的领导和指挥,与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

特别是在非常时期,在重大问题上,中央政府可以直接发出政令,要求全体公务员服从或执行。

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体服从中央最后归结为全体公务员服从中央政府,这是保证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员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形成统一、完备的行政系统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业务行为规范

业务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所从事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应该遵循的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依法行政,公正文明

(一)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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