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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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

(更新至2021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

1986年7月18日,赵C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

2005年,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

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

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

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

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

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赵C改名。

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

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审理围绕

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

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问题:

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

为什么?

答: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因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征求意见中,并未颁布实施。

2.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

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

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本案原告能够从大局考虑,二审达成和解。

姓名可以减少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社会交往成本,因此,不应当为追求过度的个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

[案情介绍]

1999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被告北京某大学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2002年6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北京某大学于同年7月5日根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作弊,根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7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该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没有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

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2003年5月,在临近毕业时,北京某大学认为田某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田某不服,以北京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北京某大学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为什么?

答:

北京某大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北京某大学在本案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职权的阻止的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本案中,由于北京某大学并没有把退学决定送达田某,该退学决定并没有生效。

因此,北京某大学作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经教育法规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

北京某大学拒绝给田某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田某不服,可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

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

李某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所学知识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

答:

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2.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

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

3.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

《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

[案情介绍]

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

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

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7年7月试题]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

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

问题:

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为什么?

答:

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

为什么?

答:

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20日,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

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

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

[2010年1月试题]

问题:

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答:

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

2.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

为什么?

答:

镇政府将彩电带走以及将蔡某带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镇政府没有扣押相对人的财产以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权力。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

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昕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

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

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

(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理由何在?

答:

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理由:

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2)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

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理由是什么?

答:

王某可以另行提出行赔偿诉讼。

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

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入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规定:

“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樵某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答:

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

车辆管理所;樵某。

(2)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性质是什么?

答:

本案所涉及的诉讼为行政诉讼。

(3)请回答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件的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结合本案,该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中原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

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

”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

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

(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其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2)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属于不合法,因为处罚依据违法。

(3)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

A县卫生局与B县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

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卫生局院内。

后该卫生局未与B县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县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

后B县公安局多次向该卫生局催要变卖木材款均未果。

为要回木材款,B县公安局于2005年5月17日将到B县出差的该卫生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

A县卫生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

应由B县法院受理。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

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法律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无故扣押轿车,这是对行政强制权的滥用。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

法院应作出判决,撤销B县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并要求B县公安局立即归还A县的轿车,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县公安局扣押轿车的行政处罚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

对A县卫生局拖欠B县公安局木材款的问题,则需要B县公安局再对此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介绍]

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

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

后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

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答:

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B区公安局。

(2)甲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答:

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行政处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

(3)如果可以的话,本案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答:

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此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案情介绍]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不合理的行为。

[案情介绍]

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

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10日。

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

(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

为什么?

答:

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

为什么?

答:

本案应有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

某工商局的做法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案情介绍]

  某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

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

同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

(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

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

(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

(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

为什么?

答:

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故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答:

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介绍]

某行政机关干部李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

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

李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

(1)本案中,海关能否成为被告?

为什么?

答:

本案中,海关可以成为被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李某认为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太重,提起诉讼,作出罚款决定的海关就是被告。

(2)本案中,对李某所在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为什么?

答:

行政机关对李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

为什么?

答:

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的规定。

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介绍]

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

市卫生局知道情况以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处罚,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

冷饮厂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谁是被告?

说明理由。

答:

本案被告是市卫生局。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卫生检查队是接受市卫生局委托的,处罚也是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

故,市卫生局为被告。

(2)如果冷饮厂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

为什么?

答:

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卫生局,位于乙区。

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3)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答:

乙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案中市卫生局剥夺了冷饮厂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介绍]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

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

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王某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答:

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2)根据所学知识,请分析判定其行为性质的理由。

答:

公务员的具体身份由其行为性质所决定:

他从事个人行为,其身分是公民;当他从事公务行为时,其实际身分为公务员。

(3)本案是行政诉讼吗?

为什么?

答: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为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情介绍]

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3000元。

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问题:

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的被告应当是谁?

并说明理由。

答:

(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共同被告。

(2)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案情介绍]

王某出生于1994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

2003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

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内向的性格。

2010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摸他相威胁,强迫其行窃。

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选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

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

(1)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现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王某未满18周岁。

王某出生于1994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10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③王某有立功表现。

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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