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微企重点政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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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微企重点政策分析

重庆微企重要政策规定剪接

"1+3+3+3"模式

所谓“1”,就是1名带头人,出点资本金,成立微型企业。

第一个“3”是3条扶持政策,即政府无条件在注册的时候给3万元至5万元补助;按资本金1∶1的比例提供银行贷款;在企业运转的时候给予税收优惠,返还与资本金等额的税。

第二个“3”是3条监管措施,即一不能抽逃资本金,二不能空壳经营,三不能用于炒房产、炒股票等投机行为。

第三个“3”“三个平台”,即微型企业的培训平台,就创办微型企业进行培训;龙头企业对接的平台,让大企业带动微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利用危旧房、旧厂房、旧仓库的改造,搞微型企业的孵化楼、创业基地。

目前,全市范围已经有了64个微企的孵化园、创业基地。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1.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持毕业证、下岗失业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

证件遗失的,可凭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2.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3.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4.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凭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可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申请以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进入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微型企业。

5.获得国家专利技术、在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6.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定期交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

7.创业评审结束后,微型企业经辖区工商所实地巡查签署意见,即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生产经营方面。

做好融资担保、税收扶持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成立次年起,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九类人员均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的对象享受融资优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能提供抵押物申请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其提供再担保的区县(自治县)担保机构担保后,向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利率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

贷款流程:

申请----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借款人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国、地)

3.机构代码证

4.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

5.户口簿或当地居住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信用报告及授权查询委托书

8.借款用途合法声明

9.若申请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出具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失业证

10.贷款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承诺(原件);

11.用房产作担保的需提供房产证书复印件

12.若以微型企业为借款人必须先行到办理贷款卡

13.各区县微企办对微型企业的扶持评审意见(原件)

微型企业创业者免费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培训结业后取得营业执照的,其培训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补贴培训机构;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财政部门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当年培训结业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人数超过其当年培训总人数的15%,超出部分财政不予补贴,但在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跨年度取得营业执照的,财政仍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市级财政在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经费中安排专项,用于结业证书印制费和培训宣传费,以及开展微型企业成立后的后续培训等。

三、审查主体

各工商所在区县局的指导下开展微型企业初审工作。

四、审核标准

(一)基本审核标准。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且属于“九类人群”,在全市范围内均可申办。

2.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3.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4.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5.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4到20

6.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外,申办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7.申请者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二)创业能力审核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4.因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应劝其放弃申办微型企业。

孕妇、伤病未愈等不适宜立即创业的,劝其暂缓申办微型企业。

(三)行业规模标准。

1.制造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加工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

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在20%幅度内适度放宽。

2.农、林、牧、渔类微型企业:

(1)鼓励规模化经营,优先发展通过土地流转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微型企业。

(2)种植林木的面积在30亩以上,种植苗木、花卉的面积在10亩以上,蘑菇种植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他项目的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

(3)鱼类养殖的鱼塘面积在5亩以上。

(4)家畜家禽养殖常年存栏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生猪100头以上、肉牛20头以上、奶牛10头以上、山羊200只以上、肉兔2000只以上或种兔200只以上、蛋鸡2000只以上、肉鸡4000只以上、鹌鹑8000只以上、肉鸽4000只以上、蜜蜂50桶以上,其他养殖品种参照同类或类似畜禽规模标准执行。

同时,有关部门对动物防疫、环境影响评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批发和零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对连锁经营、加盟经营、以代理方式销售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产品、在城区繁华地段经营的企业可适度放宽。

4.餐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

5.住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00平方米以上。

6.居民服务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对从事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的微型企业可放宽至30平方米以上。

7.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入驻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的微型企业不受经营场所面积限制。

(四)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

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时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满1年的以及在原经营场地从事与原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仅变更经营者的均视为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应扩大经营场地、增加从业人员、符合产业导向政策并确有做大做强潜力,转办行业为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的可不减少扶持资金。

同时,申请人应注销原个体工商户执照,避免出现一点多照。

(五)限制性行业。

现阶段暂不将桑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酒吧、洗脚、洗浴和娱乐业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发展范围。

(六)禁止性行业标准。

1.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

(1)小造纸。

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2)小制革。

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注:

2张猪皮折1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3)小染料。

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

(4)土炼焦。

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

(5)土炼硫。

土法,同炼焦。

(6)土炼砷。

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生产企业。

(7)土炼汞。

年产1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生产企业。

(8)土炼铅锌。

年产200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生产企业。

(9)土炼油。

未经国家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10)土选金。

小混汞、溜槽、小氰化池、小堆浸等。

(11)小农药。

无生产许可证、正规设计;土法(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2)小电镀。

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13)土法生产石棉制品。

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4)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

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15)小漂染。

年产1000万米以下生产企业。

所排废水每百米布大于2.8吨。

2.国家有关部门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六小”企业:

(1)小水泥。

直径1.83米以下熟料粉磨站;窑径2.2米以下(年产4.4万吨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

(2)小火电。

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小炼油。

100万吨以下的原经审批的炼油厂。

(4)小煤矿。

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四证(采矿证、生产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

(5)小钢铁。

平炉、10吨及以下电炉、1.5平米及以下鼓风炉、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15吨及以下转炉。

(6)小玻璃。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业。

(七)其他。

创业者申办微型企业拟从事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特别规定的经营项目时,工商所应予以告知并引导创业者合理设定企业组织形式或经营范围。

1.企业主体必须为法人,不适用于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或合伙的微型企业(详见附件一)。

2.部分行业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有明确要求,其中要求具备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的行业暂不适用于所有微型企业(详见附件二)。

对未达到微型企业初审标准的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其达标或办理其他类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法人企业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引导申办者准确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对注册资本要求在10万元以上的经营项目,原则上不核定为微型企业的经营范围。

1、担保贷款申请书(原件,格式附后)

2、申请企业投资者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企业投资者未婚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企业及投资者银行信用记录查询

5、申请企业投资者及配偶所拥有资产证明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6、申请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如企业经营期不满一年,提供营业执照即可)、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申请企业章程等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7、申请企业及投资者近6个月银行对账单流水及收入情况,如经营期不满6个月,据实提供。

8、如担保涉及抵质押,申请企业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清单及权证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9、申请企业投资者的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0、工商部门评审通过的文件

11、工商部门推荐意见

注:

以上资料若企业已向工商提供了的,可由工商直接转给担保公司;若与银行要求资料一致的,可由借款人一式两份提供。

三峡担保提供再担保所需材料:

1、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审批同意贷款(担保)的有关依据

2、区县担保公司按三峡担保公司的需要提供有关资料。

一、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所有“九类人群”创办的微型企业均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期限为1—2年。

    二、申请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在5万元以内,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

第一章安居政策

第一条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

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在部分学校设立国际班或建立国际学校,做大做强国际教育开放平台。

第三条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两江新区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积极帮助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推荐就业。

第二章科研政策

第四条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院士人数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鼓励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工作站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情况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大胆实施科研项目。

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并经两江新区审核确认的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并获国家及国家部委、重庆市科技计划资助的,予以不低于国家、重庆市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

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30%的资助。

第六条帮助挖掘和拓展产品市场空间。

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产品或服务的,优先列入两江新区采购使用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

第三章创业政策

第七条设立科技人才创业园(创新创业城),搭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孵化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到两江新区创业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培训实作、研发(二次开发)中试、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科技保险,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加快“6+3”产业战略布局,推进“一心四带八基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平台。

第八条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项目来两江新区创业发展。

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可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培训政策

第九条每年资助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技术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实效,给予不低于培训费用60%的资助。

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参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考察学习、远程教育、进修深造等创造条件。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在一年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1次研修津贴。

学术类津贴:

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津贴为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津贴为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津贴为3000元。

进修类津贴:

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在国外进修的,津贴为1万元;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为5000元。

第五章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有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和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最高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落实“四尊重”、“四不唯”方针,鼓励专利、发明、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探索推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创新业绩考评、人才评价机制。

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科技项目、参加人才项目评选。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重奖。

对获国家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同时获国家级和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重庆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前5年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合理数量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科研用品,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到两江新区工作,进口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对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对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

第十七条结合重庆国际医疗中心建设,积极培育优质医疗资源,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就诊需求。

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或服务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

每年组织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实施高层次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市外疗养或学术休假。

第十九条建立高层次人才意外救助机制,在高层次人才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挫折时,由有关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特殊救助帮扶。

第二十条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优先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法律咨询、法务代理、纠纷维权等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等。

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第二十二条加强人才交流服务、人才实训鉴定等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人才招聘、档案托管、用工登记、就业培训以及人事代理、人才派遣、薪酬设计、人才猎头等业务,为企业和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调整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不断拓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渠道

(一)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退役士兵。

对为安置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督促公益性岗位安置退役士兵。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有关区县(自治县)可按10%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动态、用工信息,并督促用人单位优先安置退役士兵。

二、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退出现役两年以内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城镇籍退役士兵限办理自谋职业者),凡本人自愿,可免费参加一次由民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或免试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

参加技能培训的,所学工种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培训计划自愿选择,培训期间每人每月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费,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参加订单培训的可直接到签订订单培训计划的企业就业;参加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发给3500元的生活补助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退出现役两年以上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

(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

采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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